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项

仓储配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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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仓储的一般对仓储配送比较熟悉。下面是由整理的仓储配送合同,欢迎阅读。更多相关配送合同文章,请关注栏目。
  【仓储配送合同(一)】
  甲方:
  乙方:
  就甲方给()公司的零部件委托乙方仓储管理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存放在仓库货物的图号、名称等相关信息
  2、甲方发货到乙方仓库,应提供详细的发货、标明货物的图号、名称及数量,并将发货信息(运输方式、具体接车)传递给乙方
  3、货物从甲方运到乙方仓库的由甲方支付
  4、甲方所需的周转箱、周转货架、纸箱、托盘自行购买订做,并承担其费用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存数和帐目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后,乙方负责依送货单进行收货,并检查外包装是否良好,根据检查结果,将包装良好的数量无误的产品验收入库,如有未能入库的产品有责任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解决
  2、乙方需配合()公司的发货计划,发货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将甲方的产品送到长城汽车股份公司指定的仓位,并负责做好相关交货手续,确保供货及时率达100%
  3、定期的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产品低于最低储备量时应及时将消息传递给甲方
  4、若甲方产品在()公司出现不良品要求退货时,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对产品实行品质数量上的确认并登记,协助甲方暂时保管(本月不良品应在次月20号前返厂,批次不良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返厂,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期保管费
  5、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空运交货),乙方配合甲方迅速处理相关事宜(费用由甲方负责
  6、乙方的仓库应具备甲方产品的储存条件,货物避免与地面接触(除遇不可抗力外),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有入库单进行整理,每月通知甲方开发票并送至()公司
  8、货物在乙方签收后应保证完好无损,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为达到双赢,待双方合作稳定后应制订库房物资合理化库存值,如甲方库存产品超出合理化上线值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储费。
  三、费用结算方式
  1.乙方按供货价格(含税)的千分之高,经过双方协商做适当调整
  2.以上所有费用每季结算一次(注:所有费用包含此合同中未列明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额外有偿费用)。
  四、合同中止约定
  1.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双方达成书面中止协议,在终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终止合同前,在甲方付清乙方所有帐款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服务结束。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如期付清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加收未付费用的10%作为滞纳金;
  2.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未执行完合同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其它事宜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可以和另一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合同期:年月月
  3、鉴于甲方和乙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委托办理人:委托办理人:
  【仓储配送合同(二)】
  保管服务方:
  存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保管服务方、存货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服务方提供服务为:
  1.为存货方提供产品的装卸、存放、保管、配送、不良货品回收、信息反馈等。为存货方代记库存明细账(最小记账单位)。
  2.为存货方提供使用面积平米的场地,供存货方码放货物。
  3.保管场所地址:【】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2.因存货方包装原因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仓储配送服务责任
  1.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的存货数量(最小记账单位)库存明细帐与存货方所存货物一致。
  2.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入库存货数量、及入库时经双方确认的货物状态完好。
  3.保管服务应主动、密切联系存货方,根据保管服务方配送要求及送货计划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按时按要求配送货品。
  第四条保管服务期限
  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存货方有权对保管服务方保管库存随时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保证产品的安全。
  2.存货方明示货品仓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并要求保管服务方人员按此执行,有特别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保管服务方说明。
  3.存货方委托保管服务方负责将保管货品运至保管场所(运输费另计)。
  4.保管服务方须保证在保管期间内,存货方保管物在保管场所不因等其他原因而受潮、进水,不因保管场所内其他物品的使用、搬运而造成损坏。
  5.保管服务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或其他场所进行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服务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本合同。
  2.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因保管场所变迁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保管服务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存货方,则存货方有权选择:或者提前终止本保管合同;或者按保管服务方提供的新保管场所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存货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3.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存货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15日书
  面通知保管服务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4.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需加盖公司印章,
  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管服务费费用
  1.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A、正品按出库每一最小记账单位元收取。B、回收不良货品按入库每一最少记账单位元收取。包含仓储费及配送费。该费用包括保管服务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管理费、安保费、燃料费、路桥费、设备维护保养费、出入库理货、装卸费、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税费等)。另计费用:除宜昌城区以外区域物流费用、加班费。
  2.支付方式: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每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存货方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10日内向保管服务方支付上一周期保管服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保管服务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物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短缺、损坏等,保管服务方应负责赔偿。
  2)保管服务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保管服务
  方应将存货方已支付的全部保管服务费返还给存货方,并赔偿由此给存货方造成的损失。
  2.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1)存货方在保管服务方存放违反国家相关的物品,造成公检法机关没收存货方物品的,保管服务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存货方因此给保管服务方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全额承担,包括保管服务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如存货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保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存货方应按应付保管费的千分之五向保管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方经济损失,保管服务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管服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配送合同(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最低库存量详见附件。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时间: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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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管人:签订地点:
存货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仓储物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仓储费(大写)元。
第十三条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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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签约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签约注意事项
签约仓储有何注意事项,请看应届毕业生网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来源:/fanwen/hetongyangben/4958.htm共2页,当前第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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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及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方仓储)
  第一部分: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三、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第二部分: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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