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在农村不动产登记宅基时

您家的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今后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不动产|部门_新浪新闻
  制图张园
  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要维维 通讯员 王建伟)今天下午,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电视电话会在太原召开。省国土资源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今后,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将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意见》指出,我省将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适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编制配备,所需行政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将整合,组建为统一的市(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各部门之间要通过数据交换、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按照计划,今年10月底前,我省将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
  ○对话
  2017年,不动产信息可依法公开查询
  本报记者专访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
  山西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本报记者专访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
  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部门,由其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房屋、草原、林地不动产登记,做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整合不动产职责有什么意义?
  答:多年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国土、林业、农业、住建等多个部门,是“多龙治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人地关系、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分散登记的弊端日益凸显,容易出现产权交叉登记、重复抵押等问题,也造成管理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群众办证不方便,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把这些工作整合到一个部门,减少多头管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我国和全省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从全国来看,目前,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都已完成省级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省编办正式发文)。全国有108个市(州)、550个县(市、区)完成职责整合。江苏、四川、广西等9个省(区)已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11万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2万多份。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在全国各地迅速推进。
  2014年1月以来,我省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今年2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省国土厅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在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省不动产登记事业机构设置正在积极推进。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编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各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指明了方向。
  问: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省目前存在哪些具体困难?
  答: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比较复杂,涉及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机构规格、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单位名称等情况都各不相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市一级涉及不动产业务的机构约有80家,县一级约有620家。
  全省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已发证约313万本,农业部门开展的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预计发证量8OO万本左右,林业部门已登记发证约135万本,国土部门已登记发证600余万本。但是从登记资料情况来看,除近几年新发证书基本上能够及时入库,建立电子档案外,历史上形成的登记资料电子化程度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还停留在纸质档案水平。而且,各部门都没有建立起省、市、县一体的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各成体系,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共享。
  问:未来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计划是什么样的?
  答:按照中央和我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下一步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现在开始,用3年时间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正常有效运行。具体安排如下:2015年,要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并做好基础建设。2016年,要健全配套制度,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第三,2017年,要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问:目前已经有证的土地、房屋、林地等,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证书还有效吗?
  答:要确保工作连续和平稳过渡。目前已有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各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和成果,记载着各类不动产产权状况,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和前提。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将原先分散的不动产登记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一方面,在机构和职责整合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和移交,确保资料清楚、齐全,完整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在资料整理和移交过程中出现资料丢失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做好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性的衔接,即做到“不变不换”,现有的证书继续有效。各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沟通,明确不动产登记交接的时间节点。这个时间前的证书由原登记部门负责发放,这个时点后的证书由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发放,不能出现登记发证工作的“空当”。各地各部门不能因为登记资料的交接问题而影响企业和群众办大证。
  本报记者 要维维 通讯员 王建伟
  ○链接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为什么进行登记?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从而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4个不同的证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城市居民和企业则最少要办两个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统一登记之后,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来由于房地分别登记,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不容易,了解交易标的权利状况很困难。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统一登记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两问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后,是否能够“以人查房”,个人隐私是否会泄露呢?
  其实,“以人查房”只是一个概念,并不是所有人的房产信息都会公之于众,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查,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
  不动产登记政策实施后,是否会影响购房者的买房计划,从而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
  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瞄准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登记。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即使登记会引起少数抛房现象,也不会影响当前市场基本面。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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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竺逸超
本报讯柯桥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近日全面展开。与过去的做法略有不同,新出台的《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该区“一户一宅”的户型面积标准为115平方米。
据了解,柯桥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非现在才开始,但以前发证比例小,没有多少农民领取房产证。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历史遗留违建问题有比较详细的处理办法,有望从根本上改变发证比例小的现状。
符合条件农房可直接申请登记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几种情形:
有按照时间节点标准的,如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日起至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如已按规定处理过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权登记等等。
有按照是否取得合法手续的,如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批准处数、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有按照户口的,如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历史遗留违建分类处理
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确权登记中仍不突破“一户一宅”的政策,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原则,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针对农村比较普遍的“一户多宅”现象,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农民在日前,已在本村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的,分两种情况处理: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115平方米户型面积标准,以一宅计算;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15平方米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
不少农村住宅建有生活附属用房,对这部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如果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一层的,经允许可以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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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调查研究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与对策
  生活条件改善,农民住房需求不断加大。  据统计,宅基地和农房使用者现户籍不在本村组的有169户,大部分是因为在城里或街镇购买商品房为孩子读书而将户口迁出的,其中两证全无的有55户。“一户多宅”的有70户,其中3户属于商业用途,应认定为非宅基地;有38户为建新未拆旧;因主附房被公共道路自然分割、按宗地设置原则将同一处宅基地分宗的有29户。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有18户,主要是因为农村农转用指标过少无法满足农民的建房需求。  证书“无权”影响确权颁证  通过对试点区域的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南京地区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包括:权源资料不全、面积超标、不符合村庄规划、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多宅等。造成此类问题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登记管理现状有关,也与政策体制、政府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密不可分。  权属来源资料不全。我国对宅基地的确认经历多个阶段,因为每宗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方式各不相同,加之时间跨度较长、机构变迁,难免部分登记资料丢失。而且过去所有登记、审批、图件档案无电子文档,加之少数农民自己保管不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全部丢失,还有部分符合申请条件的而没有经过审批而形成的事实用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全,给依法登记发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权利证书使用不广泛。目前,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由此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受到影响,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也无渠道,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能实质显现出农民的财产性权利。此外,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村镇规划、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未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效力,使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与“农民财产性权利保护”严重脱节,农民普遍认为“有证无证一个样”,导致农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  基层政府认识不到位。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是各区政府和部门。而目前,各区政府在土地综合整治、村镇规划实施、征地拆迁等过程中,为了保障工作推进,往往按照一定的标准实施补偿安置,而未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同时,政府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及房屋建设的监管不到位,简单认为通过暂停审批就可以管控农村违规用地建房现象,导致许多遗留问题产生。同时,因村镇建设变化较大等原因,村庄布局在动态调整、不断变化之中。由于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需投入大笔资金,且国家已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的机构整合、业务技术要求等许多方面还不明确,因此基层政府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房地确权登记的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可登记的内容仅是合法建设的房屋。而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和要求,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发证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采用“按实际用地范围设立宗地、按批准面积登记”的方法,确权登记的内容不仅包括宅基地上房屋的占地,还包括宅基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院落等用地,且确权登记成果所反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可能包括违建的房屋。因此,由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在方法上存在差异,再加上时间有先后,导致产生“两证不全、两证不一致”的问题。此外,目前采取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方法,从
中国土地调查研究044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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