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运费险最多赔付多少百分比是多少

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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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雇主责任险计划书险种:雇主责任险人数:约50人保险期限:1年免赔: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或实际发生医疗费用20%,两者以高者为准。《工伤与职业病伤残赔偿比例表》要求:可无限次更换雇员信息。请予报价,保费:XXX元/人oo年(请按上述要求,于日前,确认相关保费,并加盖公司章后回传)XXXX公司日期:XXXX设备操作,维修,打磨(数控) 50人40万+3万
790元/人每次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永久伤残级别表是根据国家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伤残等级标准》(GB/T)来制作。当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 保险人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与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相乘所得之金额进行赔偿。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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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30+3,600元一个人。 免赔:300或者10%.2米以上高空作业,保险公司不赔。按你的方案投保1075一个人,免赔100元以后80%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80%三级伤残 70%四级伤残 60%五级伤残 50%六级伤残 40%七级伤残 30%八级伤残 20%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5%原文地址:
范文二:雇主责任险安徽亞聯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方案一、承保险种:雇主责任险1、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条款内容详见附件)2、保险方案主
险(一)死亡赔偿金:20万/人/年(二)伤残赔偿金:20万/人/年(三)误工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照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比例的70%赔付,免赔3天,最高180天赔付。(四)医疗费用:2万/人/年. 保险人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保险人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特别约定:意外医疗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余下部分按90%赔付;附加险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3、保费350元/人/年4、服务小组:倪良升;陈晓红5、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投保单(盖章)6、重要提示:出险时第一时间拔打95510;另外提供出险时人员上三个月银行工资收入证明。阅读详情:
范文三:雇主责任险(新)关于“雇主责任险”的相关资料一:概念雇主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保障范围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等事故,应该由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或雇佣合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三:“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1.保险标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2.保障的范围不同①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②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3.保障的期间不同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5.被保险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6.保险受益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阅读详情:
范文四: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团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如果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一,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只对你因公出险负责,如果是日常生活里的意外,公司是不会承担的,但团体意外险是承担的,所以购买这个保障是对自己增加一重保护;其二,雇主责任与团体意外保险不冲突,如果你因公受伤,则可以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后再去公司领取补偿(顺序不能颠倒,不然保险公司的理赔就拿不到了);阅读详情:
范文五:雇主责任险不能税前扣除中国税务报/2011年/4月/25日/第011版12366雇主责任险不能税前扣除陈乐乐 徐楚瑜近日,笔者接到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打来的电话,该企业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员工伤害。为了减少因意外伤害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该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企业财务人员认为雇主责任险是为企业购买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在雇员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企业,而不是支付给员工。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能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仅限于以下两种: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强制性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该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虽然保险公司不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员工个人,但其属于“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购买的商业保险,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范围。因此,该企业不能将购买雇主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1页 共1页阅读详情:
范文六:雇主责任险方案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报价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方案*****单位 *****单位每次事故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20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保险责任(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每人保费 免
赔260元/人, (工种为制造工人,人数暂定为80人)针对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但最高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误工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人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四)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保险人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三)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阅读详情:
范文七:雇主责任险方案2雇主责任险方案一、保险责任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十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二、责任免除(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三、 保险方案四、特别约定条款1、未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全部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付;2.发生保险事故,医疗费用按照社保基本用药标准核定.仅对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职业病负赔偿责任;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24小内拨打95518电话报案,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报案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公司可在30%的比例内扣减五、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5、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6、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C.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按A款或B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7、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8、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9、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各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10、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1、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6、7、8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12、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阅读详情:
范文八:雇主责任险陷阱当我们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时,往往是听从某些宣导,没有真正的了解条款,导致很多陷阱让我们的企业和企业主陷入无尽的痛苦!这些陷阱你知道吗?今天让我们一起读条款,识陷阱!陷阱一:宣传保险理赔款赔付给雇主(企业主),但申请理赔时条件苛刻,雇主被逼和雇员打官司往往只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一份材料;雇主责任险理赔款赔付给雇主,但赔付的前提条件让雇主痛苦不断,麻烦不断,甚至被逼得和雇员打官司,否则无法赔付,让我们看看“赔偿处理”的条款:第二十六条《XX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的赔偿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条款告诉我们,事故发生后,要想申请理赔就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赔付:①雇主和雇员达成赔款协议,并且还要经财险公司确认,这就意味着如果雇员不满意理赔条件,不同意签署协议,保险将无法赔付.②到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取得仲裁机构裁决书面材料;③打官司,取得人民法院判决;④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企业主说了不算。其次理赔时,所需理赔材料令人头痛(特别是第3、6、7项)!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书;(3)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4)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份证明,包括雇佣关系、雇员工资等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雇员的医疗证明,包括病历、诊断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提供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明细;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6)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陷阱二:宣传保障责任可以扩展为24小时,其实仍是雇主责任险,仍有很多责任免除项,令人防不胜防;雇主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被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因其保障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公司会建议企业通过增加保费将保险责任扩展至24小时(又多收一笔保费),但其实还是雇主责任险,仍有很多保险责任免除,让企业留下巨大隐患:除了常见的责任免除外还增加了很多免责条款: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被保险人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雇主组织雇员的这些活动导致的人身伤害都是除外责任!!!!)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雇员直接或间接有石棉导致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八)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陷阱三:企业要想获得赔付,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以及消防等多方的要求;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法、消防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等那是必须的,但是因为这些因素让保险拒赔,这对雇主无疑是巨大的隐患!陷阱四:雇主责任险,身故责任并非保额多少就能赔多少;保险人对于所列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限额。也就是说保额多了也只能赔法律规定的限额,保额小了由雇主自己赔付。但当我们企业为员工购买了适当保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以上情况迎刃而解。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广,理赔简单。出险后,雇主与员工或其家属就理赔事项达成一致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理赔款赔付给谁也就不是问题了。阅读详情:
范文九:1545雇主责任险B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雇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有效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服务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准确数,据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数额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雇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能证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的、有效的文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被雇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其被雇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被雇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被雇人员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二)伤残: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办理。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额度。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对上述各项的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澳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日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阅读详情:
范文十:雇主责任险保险合1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___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日 期: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三、除外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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