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意义的对象、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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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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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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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草案规定了宪法宣誓誓词共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将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一府两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以表示今后在行使公权力时将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虽然宪法宣誓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却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可以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宪法宣誓有助于增强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将仪式内化为对宣誓主体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将通过这种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使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有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尽忠职守。同时,面对宪法宣誓,意味着宣誓主体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都有宪法依据,这也是他们对民众作出的承诺,也意味着违宪行为要受到制裁。
  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强化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使宪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再只是写在纸上,而是突出了人民权利本位的理念,是每个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象征,也督促人民主动去监督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一旦他们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对民众的承诺,民众就有权利去主动向其问责。
  宪法宣誓仪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宪法宣誓仪式对&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理念的强化,必将增进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意识,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并增强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从而在整个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没有这些形式,宪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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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号如何用宪法理解当下? 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解读 | 中法评? 学术沙龙-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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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宪法理解当下? 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解读 | 中法评? 学术沙龙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1:45:13
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评论》协办的“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议程”于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正如胡锦光老师所说:“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和研讨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品牌,这个品牌是作为中国的宪法学者对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运用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载体。宪法学者们通过剖析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来给高层和民众提供了一种更好的选择和判断。”
本期推送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研讨会评议的精彩片段,敬请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已于日起施行。
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相较于6月24日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的65字誓词,通过的决定无论从字数上还是内容上都做了调整。
点评人: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第一,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这样可以增强公职人员内心对于宪法的崇尚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第二,通过庄严的场合进行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向全社会昭示宪法至上的理念,不仅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一种责任的约束,同时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价值的引导,让全社会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管理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执政党执政的最高法律保障。
第三,公职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彰显宪法的权威。总书记指出,宪法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以只有让各级公职人员对宪法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触碰的理念,并且带头遵守宪法,依照宪法办事。只有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依法行政,而且也像总书记说的那样,依宪行政,让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使人民群众感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我们国家的宪法实施和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最后一点。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标志我们国家统一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将有利于完善宪法实施。
点评人: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依宪办事,应该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每一个细节当中,自己说的话办的事都要符合宪法的规范精神和原则,这才能体现出宪法宣誓的意义。如何来防止宪法止于象征意义的形式呢,最重要的是建立宪法监督与实施制度,目前在我们国家缺乏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无法保证宪法,因为仅靠宣誓是靠不住的。首先,在我们国家缺乏像德国关于任何人的权利收到公职人员侵害都可以提请诉讼的规定。第二个,更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更谈不上司法性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如果不加以制度性的外在保障,最终会出现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局面,如果真出现这种局面,这种制度与其有莫如无。说几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要制定出单独的宪法宣誓。
第二个建议,一定要增加宪法宣誓的责任追究。第三个建议,在程序上追加由第三人来主持公职人员宣誓的环节。最后,宪法宣誓主体层次要区别对待。
广东某校女生因高校教材“污名”同性恋起诉教育部及类似案件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秋白(化名)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因认为高校教材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是错误的,她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其对此类教材的监管信息,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于是她将教育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于日受理了她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
点评人: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个问题,教育部对于出版教材到底施加多大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出版教材的这个事情从教育部角度来看,有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是不是有相关文件存在。第二个问题,涉及出版教材里边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它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样的权利,主要从这两个问题出发来谈一下。从第二个问题的角度,我觉得从《宪法》第38条角度更贴切一些。 “污名”是一个社会学的用语,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动态过程。、
我想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我们第一印象肯定觉得这就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种歧视,但是实际上这里面并不涉及平等权的问题,因为平等权涉及区别对待,这里不存在区别对待,它只是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的,或者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污名”要从《宪法》38条人格尊严,宪法当中人格权的角度谈一下。
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事实认定的错误,或者说是明显有违事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放到宪法当中言论自由的范畴里面去。所以说这里面并不涉及我可以用言论自由去正当化,我出版教材对同性恋群体的一个判断,这里面涉及明显的事实认定的问题,言论自由保护的是价值性言论。
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看,出版教材这个事情无论有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即便他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出版社涉及对同性恋“污名”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入到了,或者说造成了对《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点评人:邓静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我们梳理中国的制定法框架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它提供了非常好的在中国法的视野下去理解和分析同性恋问题的这种本土资源,而不是长期借用西方那一套话语体系。而刚刚李老师是围绕着人格尊严条款对于同性恋者这样一种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作为分析。
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同性婚姻维权案,所以我们是不是要对中国《宪法》第49条婚姻自由条款重新做出解答,如果在短期内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办法提上立法议程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内为他们争取更多的空间和包容,这个是我们现在更加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在美国去年这个案子之后,出现了非常多讨论同性婚姻的问题,这是一个跨越国境的宪法争议,如何界定宪法当中的婚姻,我们更多的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法文本以及我们本土的宪法语境和社会环境,依靠自身的宪法学术对它加以分析,对婚姻本身的宪法建立保持一种抽象性的或者说面向未来的一种开放性,去界定它的一种可能性偏见,同时又结合我们自身的传统情况以及我们未来对于同性恋包容的传统文化,在可能性的范围当中做出选择,做出符合中国宪法国情的一个决定。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涉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争议事件 浙江省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2015年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并于5月5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对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设置、教堂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等进行了限制,陆续引来众多基层教会的关注,其中有教会发出反馈意见表示其中对于“十字架”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教会传统不合。
此事件引起了国际国内宗教界的质疑,如何理解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个事件中亦引发讨论。
点评人: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首先,它涉及宪法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规范含义是什么,由于我们缺少事件机关的正式解释,但是从国际人权保障领域,宗教信仰自由分三个保护理由。
第一个是内心信仰的自由,教徒和教义信条内心的信仰,这是纯精神领域的自由。
第二个是宗教行为的自由。
第三个是宗教角色自由。
我理解是这三个层面。浙江省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对十字架进行了限制,十字架是基督教、天主教信仰的象征,寄托了教徒的精神,你、通过这样一个公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强行规定它的大小位置,我认为是对宗教的不尊重,伤害了教徒的情感,对内心信仰自由造成侵害。对布局也进行了规定,对宗教行为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我认为对宗教自由信仰的限制是这两方面。
第二个我的评议,立法权的界限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是立法学,引起我的思考的是,你有没有必要去管这个事情,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教堂十字架怎么布置这是私人的事情,通过立法权力规定它,这是立法权的滥用。立法权的边界在哪里,这是我们中国宪法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哪些东西可以立法,哪些东西不可以立法,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最后一个方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还涉及宗教歧视,它对基督教和天主教限制比较多,但是对佛教和道教的限制比较少。
点评人: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防止引起其他宗教信仰无神论者的不满,引起宗教秩序的不稳定,我认为主要看两个标准。
第一,信仰其他宗教或者无神论者他们对此能否容忍,这种做法是基于传统还是宗教团体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而有意为之的,显然历代教堂顶上是传统。
第二,背后是否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教堂的建筑规划和用地本身是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如果为了防止宗教影响力的不均衡,国家可以在批准过程中进行控制,而不是批准以后让他把十字架拿下来,因为你这种做法丝毫不会导致他实质影响力的减弱。我认为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它目前的手段无法实现该目的,处理不妥当。
习近平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签订特赦部分罪犯的命令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1975年,此后40年没有再特赦。
点评人:李勇,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这次特赦是一次非常务实的思维方式,刚才介绍这是75年之后第一次特赦,为什么说这是一次务实的思维方式呢?这次启动我们注意到是非常谨慎的,但是在我看来,这次启动的时候未来我们一定会用这个方法解决很多社会问题。什么叫转型?转型就是从原来的非正常态向新常态转变,非正常态下的制度塑造的以前的问题,或许将来通过宽容特赦制度就解决了。
为什么说南非曼德拉伟大,蹲监狱那么长时间,最后搞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搞了之后社会普遍宽容了,和谐了,起码形成了社会稳定。我们中国现在转型时期是留了很多问题的,在我看来这个头开了之后,未来要用这个方法解决更多的问题。所以我说它是一个务实的思维方式。另外,也给人一种预期,好多问题我们还可以有一些弹性的方法解决,不至于那么死板。
点评人:李秀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反思本次赦免,根据全国人大的发言和解释来说,有这样评价本次赦免。说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和制度的感召,为了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和谐,彰显德政的感召力。所以做出了特赦部分罪犯的决定。
我认为这样的概述没有抓到点子上,应该是彰显我们宪政的魅力,我们依据宪法来实施,这个行为肯定是宪法作用的凸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反思本次赦免整个过程,本次赦免如果做一个评价,它是依宪治国的一种典范,是宪法实施非常突出的事件,我们学界的人更应该广泛为这个事件去呐喊,推动更多人关注这个事件。
香港立法会否决特首普选方案日,在经历了历时数年包括“公民提名”、“人大8?31决定”、“占中运动”等在内的事件后,香港特区政府2017年特首产生办法决议案在特区立法会付诸表决,获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未能获三分二议员通过。
这意味着香港政改方案被否决,2017年特首普选将不会采取一人一票方式,而仍将沿用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办法。&
点评人:吴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改在立法会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所以没通过,如果立法会建制派达到三分之二,那么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有好处。我个人对此持保留观点,现在在立法会当中有一些泛民制衡的力量,所以使社会上有很多争议,在立法会,在法治框架内,他们有渠道去反映、去发泄或者去救济。
如果说有一天建制控制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席,可以通过各种各样议案的话,那么很多时候人民的怨气或者说他们需要解决的方式就无法诉诸体制内,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诉诸法治以外,演变成街头政治、社会运动,就像占中这样的事情,这对于香港的法治、社会稳定,毫无疑问都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点评人: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这个事例迫使我们慢慢去接纳和习惯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则。一般规则就是说当你设定一个可以推动政治改革框架情况下,尤其当你设定投票规则情况下,它就有可能通过或不通过,通过和不通过都符合法制框架内的结果,但可以积极追求和呼吁去争取通过。但如果出现了不通过的结果,它仍然是一个正常的结果,仍然符合游戏规则。
我们为了寻求共识和走出这样的困境,有的时候我们是否过多强调了当年立法原意的问题,用这样一种论辩的方式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到底有没有实际用处。首先原意有可能是不可考的,这是回溯的,有时候带有理论建构和想象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原意本身作为论证它的说服力也是有限度的。第三个,从当年基本法的起草质询到后来发展到现在,香港本身政治生态有很多的改变,内地跟香港的关系也有很多的波澜,包括内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观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变得更加自信了,我们强调了更多的主体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诉诸原意,它的论证意义能有多大,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对于香港到底是什么样的体制,如何往前走,赢得更多的支持。其实在这方面我觉得诉诸原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似乎现在还没有能够很好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香港特区的政治发展只能尽可能的寻求妥协,在目前基本法框架内,它拥有了权力制约,有很多机制和机会,如何运用到这些机制,真正回归到法制思维。
国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进行户籍改革日,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1月26日公布。《条例》已于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成为最大亮点。
《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居住证制度将在全国落地,标志着实行了30年的以城市外来人口治安为重点的暂住证制度彻底地告别了历史舞台,更反映出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重大一步。
点评人: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对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户籍制度有两个基本职能,但目前作为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户籍制度还有调节人口分布的职能,这个职能还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改革户籍制度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的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的重要内容,迈出了重大一步,但还不是户籍改革的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平等权,将来有条件的宪法规定公民居住迁徙自由,这是终极目标。取消附加在户籍上的附加功能,使户口和利益脱钩,还户籍管理本来的功能,这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当然,居住证制度是过去户籍改革中的重要一步,这是不可否认的。
点评人: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的城乡二元制度造成中国人口极端分化两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我们已经看到害处所在,全面改进现在还做不到,只能一步步来,打破城乡差别第一个制度就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宪法落实和居住治理的重要举措。第二个角度,因为居住证制度实施打破城乡二元化固化状态,使我们的公民在流动方面的自由,对于我们思想的解放,对于个人人性的解放和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重大促进。第三个角度,居住证制度的推进对我们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也是非常有重要意义,我们城乡分化管理造成的实质上是严重的城乡对立,争夺着对立导致我们国家人和人之间不平等。居住证制度对整个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政权巩固,都有重大意义。
居住证制度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新的选择,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一种选择,只是一种制度之一。只有这个条例真正得到落实,在各地都能够不受阻碍的执行下去,我们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不能因为我们有了这个条例就以为我们做到位了。第二个方面,居住证制度也仅仅是一种过渡的制度,不是最终目标,我们最终是要通过这种制度的实施,推动我们户籍管理制度的发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保障公民的迁徙权。
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
2014年下半年案发之后引发中央高层震怒。随后,中央和地方联合组成200多人的调查组入驻南充。
2015年3月,杨建华被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5年10月,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查处情况公布,涉案人员达477人、涉案金额达1671.9万元,被定性为一宗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案件
点评人: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选举制度来讲,我们没有一个包括人大的选举调查委员会,如果选举有问题了有专门机构调查,我们现在没有,所以他们告也告不下来,没人受理。最后通过动用中央资源才能解决地方的问题。所以这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里面问题比较严重。
这里也包括新闻自由的问题。这个案子很长时间包不出来,一涉及南充的事就是在非常秘密的情况下弄,这个事发了很长时间最后我们才知道。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如果他不能监督到包括选举这些事情的话,那么我们的新闻,包括民众怎么来监督这个国家,我觉得这个问题是比较现实的。
点评人: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执政党内部的法规体系是否需要内部自恰,内部是完整的,也是法制的,或者追问一个,是否能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衡量执政党内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里有好几个问题都涉及,一个是党内的,一个是国家的。
第二,党内立法上面,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做出了表率,系列党规党纪都进行了梳理,但里面还是会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规范,也就是组织内部的规范体系是否是自恰的。
第三,党内权力制约途径制度有哪些。
第四,党内组织制度的产生。差额条款到底是形式条款还是实质条款,而组织意图是否像影子宪法一样,是不是实质性条款,党员内心遵守的是不是组织意图,党内选举规定的差额条款是不是只是形式条款。
第五,党内监督问题,整个事件里面全部表现出来的是从上到下监督,中央第九巡视组监督,但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几乎是很难有效的途径,也没办法实施。
第六,党的问责机制与国家问责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正当利益。我想他选的主要对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到底怎么认定他。
河南商丘五名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事件《宪法》第55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日,河南商丘丁军华、魏朝阳、牛浩、郭文武、马旭等5名“90后”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被处以各单位禁招、两年内禁止出国(境)和升学等6条惩罚。&
日,微信公众号“虞城县征兵办公室”发布《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丁军华等5人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点评人:甘超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是一个基本义务的事例,在我参加的宪法十大事例评审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很多国家宪法里没有规定,但是实际上各国也都是基本义务。第二点,这个义务应该说是男性的基本义务,很多国家规定都是男性,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性别,对女性来说女性的基本权利,想当兵就可以要求当兵,国家还不能拒绝。
另外,我们法律上现在是义务兵役制,但各国都认为中国是事实上非强制性兵役制,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非得强制,像韩国那样。但是这个事例告诉了我们一个重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不是非强制性的征兵制,以后真的强制性,这是我要传递的一点。
点评人: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个事情从宪法意义上讲谈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拒服兵役根据兵役法规定,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在宪法意义上讲我觉得有助于处理的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国家观念和你的公民身份是联系在一起。我们知道,中国的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社会,加上长期农业社会,人员缺乏流动性、封闭性等等,家国一体的概念非常重。
所以中国人相对来讲对国家的观念也非常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个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司法经济实行以后,个人利益逐渐被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对家国意识的观念产生冲击呢?我想是的。
特别是中国人过去的观念上对国家的认同更多是精神层面的,现在主体地位得到承认以后,对国家认同可能转向利益层面,国家享受多的利益,特别是现在人员流动增加以后,出国和移民很方便。因此这种背景下,你不履行公民义务,根据兵役法规定受到处罚,我觉得是有利于树立公民国家认同的意识。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宪法争议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此修正案的内容在许多地方引起宪法争议,如修正案第31条新增两款作为刑法第290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款规定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内容带来诸多争议。
点评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说到自由与秩序价值也好,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界定也好,我自己看来,我们要引入或者导入一个即便是立法也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又特别欣赏或者赞赏一定要有宪法保留的概念,不仅仅是法律确定的就是权责和义务,法律所确定的自由和秩序一定要尽早引入宪法保留的概念,强调宪法在国家执政施政,在行政领域,在司法审判领域独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全部和尊严才能真的得到尊重,否则的话就是两张皮。所以宪法保留,或者是通过对于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尽早的植入和确立我觉得是在期待之中的事情。
点评人: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刑法中本来的条款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科研秩序、教学秩序是并列的,现在把这个拿出来,似乎那些可以不犯罪,这个就是扰乱国家秩序不可以,这个我觉得很奇怪。51条本来国家和社会他人放在并列考虑,不能妨碍。
另外,从41条来讲,公民是有建议检举,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这个权利,从表达自由角度来讲要考虑界限的问题。所以从宪法这几条来讲,我觉得这个条款的制定在依据上,我看了它原来的罪名,好像能找到并列几个秩序当中的其中一个,它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从那几个并列当中拿出来,你不能说它没有依据。但是我们在解释的时候发现它的用意好像不符合刑法本来的原意,也不符合宪法本身的精神。
安徽省政府发文件取消花炮生产企业行政诉讼案及类似典型个案日,安徽省政府以(2013)皖政办45号文,决定关闭省内所有75家花炮生产企业,之后各市县下达文件执行。
省内最大的花炮企业翔鹰公司开始联络,最后24家企业决定于日联合提起对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之后联合起诉。起诉100天后法院立案。
日,经过一次审理延期,合肥中院判决省政府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中各地县镇政府补偿花炮企业总计约1.3亿元,但还有一家企业拒绝政府补偿方案。二审经历了数家花炮企业撤诉等情况迟迟无法开庭。
本案及类似案件涉及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保护,公共财政的支出程序等宪法问题。
点评人: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我们搞行政法的人说宪法是根本大法,具体执行的时候是先法律先规章,先规章后法规,然后才是法律,宪法抛到九霄云外去了。这个往往先后顺序是这样的。但是最近奥巴马关于枪支控制的问题说我在芝加哥大学教过宪法,我知道控制枪支管理的行政令不违反宪法第二条行政案,行政领导干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首先要依宪执政。
本案当中政府在管理烟花炮竹的时候是不是也要想烟花炮竹企业在宪法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享有合法经营自主权,如果首先依宪行政,如果首先考虑到宪法的话,这个规定可能就不会出台。所以说,如果这个观念能够得到大家的共识的话,通过我们的研讨会把这个观念扩散出去的话,有利于避免类似直接与宪法相抵触的文件出现,有长远意义。
点评人: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它本身违背了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而且是在四中全会决定刚刚颁布一个月多几天的时候来做这样的事情,完全违背四中全会的决定,因此“两会”期间中央媒体追问当时深圳的一把手。后来到了省里。违背了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的要求。
二、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的联合法制建设纲要的要求,这都是政治决策层面。
三、宪法总纲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比如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它也违背了广东省和深圳市自己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86条规定,这一系列重大变化的决策应该经过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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