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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人类学的角度,对中国中部地区一个城镇基督教会的生存状况进行系统考察,是关于修武县基督教会及其信徒的民族志。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基督宗教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不是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基督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基督教的群体信仰对信徒有着重要意义,对信徒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影响。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第二章,多为背景性知识介绍,为主体部分展开的讨论进行铺垫。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及田野点的选择,同时对相关的学术史进行简要回顾,对研究方法进行简单介绍。第二章主要介绍修武县基督教会的历史发展和组织管理制度。 论文主体部分包括第三、四、五章。第三章与...&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hropology the survival statu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located in a town of central China. It&s a ethnography of XiuWuXian Christian church and its followers. On the basis of the fieldwork, the author thinks that Christian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ety. It is not independent of society, and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o better adapt themse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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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起总访问量:  请求追究修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卫玉兰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修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卫玉兰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向领导反映一下,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查处。  郭小四在1994年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无故追了刑事责任,枉法作出了(1994)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存在如下错误:  一、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认定郭小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判决中适用的是当时对“刑法”第141条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第141条规定是“拐卖人口罪”,这与认定郭小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是不相符的。可见卫玉兰审判长当时想无故追究郭小四的刑事责任,手段是多么无耻!  二、违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依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而判决书上却写着三名审判员的姓名,而在庭审时只有审判长卫玉兰一人参加。这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三、运用虚假证据定罪量刑  卫玉兰在审判这一案件时,违反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讯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当时连一个证人也未出庭作证、质证。就这样草草率率地给郭小四定罪科刑。  四、没有法律鉴定即确认赵某的病情  卫玉兰为了追究郭小四的刑事责任,虚构了一个事实,说赵某被郭小四公司的职工庞某某殴打后致赵某外伤性肠痉挛。这在医学上是查不到这种病名的。这个证据只是一个医生的诊断证明。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修武县人民检察院3次撤诉,法院5次退卷,在迫害郭小四三年多的案件侦查中,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卫玉兰只是将郭新荣、范俊香日的上访证明材料夹到卷宗里,充当证据。实在是可笑之极!  郭小四出狱后一直上访。曾多次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省高院等机关、领导反映过,以上部门多次下过批复。但修武县人民法院至今仍然置之不理,且顶风作案将原判决书私自更改,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省人大、省检察院2008年8月份责成修武县法院成立郭小四案件复查组,安排法院自查自纠。2012年末2013年初,省人大、省高院又发出复查案件电传,日上午修武县法院立案庭杜洁就刑事立案复查。5月16日杜洁讲卫玉兰已将141条改为143条。郭小四要求复印档案,卫玉兰百般阻挠。经郭小四数次据理以争,卫玉兰在无奈的情况下5月23日才签字同意郭小四复印,但私下交待档案室女工作人员不让复印卷中的内容材料。  鉴于上述情况,对郭小四的刑事判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究郭小四的刑事责任实属枉法裁判。卫玉兰让郭小四住了二年零六个月的冤狱,致使郭小四投资的1000余万元的公司资产被抢光分净。应依法追究卫玉兰的刑事责任。  郭小,男,汉族,日出生.系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八一南街三巷10号,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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