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记录与追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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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3  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用依法究责遏制不当干预(人民时评)】
  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典型案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案、云南昭通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案、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案、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但在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仍时有耳闻。
  一些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扰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我们无从统计相关数据,也无从评估它对司法公正究竟构成了多大的影响,但它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却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其实不需要知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所有司法个案中占多大比重。因为哪怕只有1%,在“100-1=0”的定式之下,它仍会固化一些民众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认知,并可能使那些本已实现了法律公正的个案也陷入被无端猜疑之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对这一积弊,司法机关没少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依然没有禁绝。这背后的根源,并非是对问题的剖析不深入,或对制度的构建不尽心,而在于对制度重纸面轻地面、重文本轻实践、重制定轻执行。
  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系统对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作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看不到。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引入公众监督就可能成为“制度稻草人”。
  当然,要遏制来自权力的外在干预,光有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多来自司法机关之外,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联动,很难让记录、警示、通报和究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3月,由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就从上到下实现了惩处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衔接,也极大增强了制度效力。
  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又回到了制度的实施上。尤其是近年来在舆论对不当干预司法的监督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通报并究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但需要勇气与担当,还需要智慧与技巧。此次中央政法委公开集中通报了5起典型案件,“首次通报”的开创性意义值得肯定。也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日期: 10:12:53 |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来源: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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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些矛盾和问题多、攻坚难度大的改革,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顾全大局,握指成拳,合力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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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要记录追责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种类别,以及司法机关如何记录、通报等。
  办法还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等构成犯罪的,可追刑责。
  (本报记者)
  【五种情形】
  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五种具体情形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应当立即报告。
  办法还规定,对本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党委政法委上报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进行研究,按照工作规程提出通报意见。
  【责任认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列(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或者利用记录报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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