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修改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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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国歌等内容。四版共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版
(日第七届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修改为:“我国正处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指引下,坚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健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是社会主义,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其他、、、等各种形式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家庭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参加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基础上实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镇压和其他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版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之后增加“推动、和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和各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拥护社会主义的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这个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的。”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宣布,发布。”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各部、各委员会、、,授予国家的和,发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国旗、、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4]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公布宪法修正案 D.宪法修改议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选A和B.对于C,宪法修正案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D,D不完全正确.如果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案,也可以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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