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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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方法&海门市国家保密局浏览()&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方法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找二选三制表,最后定密错不了。也就是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第一步找全保密范围各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分为主管业务方面产生的和非主管业务方面产生的两大类。因此,选择相关保密范围作为定密依据时,除了依据江苏省国家保密局2006年编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选择主管业务部门制发的保密范围外,还要注意选择非主管业务部门制定的相关的保密范围,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法律依据。通常机关单位有多少工作职能,就会产生多少类涉密事项。例如,一个农业主管机关,除了农业工作的主管业务外,还有组织工作、纪检工作、人事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工作、青年工作、妇女工作、财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有可能产生涉密事项。当然,机关的级别高些(省级以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就会多些,机关的级别低些(市县级以下),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相对少些。但是,有没有国家秘密事项只有通过学习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才能最终确定。因此,根据本机关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可能涉及的工作领域,尽可能将相关的保密范围找全,这是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第一步。这一步对防止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具有重要意义。二、第二步选准定密条款&&& 逐一对照相关保密范围,选准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事项相吻合的定密条款,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是正确使用保密范围的关键一环。选准定密条款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要看选用条款的内容是不是本机关单位自己产生的事项。这中间既要包括过去已经产生过的国家秘密事项,也要包括今后极有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例如,与台湾有关人士联系较多的机关单位,即便过去未产生过反映两岸关系的重要情况,但是此类国家秘密事项在这些机关单位是极有可能产生的,也应当列入选用条款的范围。因此,应当选用《对台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二要看选用条款的适用范围包含不包含本机关单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单位而言,凡条款明确适用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中央管辖的相关事项、国家部委掌握的有关情况等国家秘密事项,都不适用于地方各级机关单位。例如:《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全国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就不能在省一级的民政部门套用。原因很简单,本条款明确规定,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才属于秘密事项,而省一级在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可以作为工作秘密,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同样的道理,对地级、县区级机关单位而言,凡条款明确适用全省或省部级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都不适用于地级、县区级各机关单位。三要看选用定密条款的基本事项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具体事项是否吻合。保密范围条款中规定的某些事项本身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严格的外延,有的还属于一个工作领域的专用术语。因此,选用保密范围具体条款作为本机关单位的定密依据时,必须准确把握该条款所表述的基本事项与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的事项必须完全吻合。例如,有的机关单位选用《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时,将“侦查工作情况”作为本机关单位保卫部门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显然是将机关单位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与国家授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工作混淆起来了。机关单位的保卫部门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但不能替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查处与侦查不仅性质不同,而且也有明确的权限区分。四是看选用条款的事项类别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具体事项是否一致。保密范围各条款所表述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对基本事项进行若干方面的条件限制后形成的。在选用条款时必须将所有限制条件都考虑进去,以便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准确定位,然后再对照本机关单位产生的事项,看两者之间是否一致,一致的就选用,不一致的就不能选用。例如,《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事项,哪些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规定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检举、控告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属机密级国家秘密;而检举、揭发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属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可见,检举、揭发县级以下(含)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而一般只能属于工作秘密。各级机关单位通常可以根据干部的管辖权限,选用不同的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单位(组织部门除外)通常应当选用检举、揭发地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问题的相关条款;地市(区)级的机关单位通常应当选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相关条款;而县(市)级机关单位通常不产生这类国家秘密事项。三、第三步制作定密《一览表》&&& 将本机关单位各部门已经产生或极有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汇总成定密《一览表》,将国家秘密的事项名称、应定密级、定密依据和产生部门分别列在《一览表》中,成为本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这是许多机关单位多年来开展依法定密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便于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国家正式下发的保密范围有近百个,所涉及的条款有数千项,哪些条款适用于本机关单位,哪些条款不适用于本机关单位,理解不统一,认识不统一,操作不统一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因此,各机关单位能统一制作一份定密(《一览表》,将适用于本机关单位的定密条款分别列入其中,少则数项,多则数十项,把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统一起来,将各行其是的定密行为规范起来。这是克服定密人员因主观随意性或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有效措施。二是便于简化操作、落实责任。要求各个部门的涉密人员都去查找近百个保密范围及数千条定密条款是难以做到的,每个机关单位统一从相关保密范围中筛选相关条款制作成《一览表》,不仅简化了筛选过程,方便各部门操作,而且也更有利于落实定密责任制,哪个部门产生哪几类国家秘密事项一目了然,定密的责任也容易明确。三是便于监督检查。一个机关单位实际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是动态的,不断有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又不断有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和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想全面掌握一个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其定密工作是否符合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其选用的保密范围相关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其所确定的各类拟定密事项(清单)是否符合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监督。《一览表》的制定,可以采取各产生国家秘密的业务部门初选条款,待审核人员汇总修改后再反馈各部门征求意见,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咨询,接受指导。经过几次反复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将《一览表》报请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各部门执行,同时报上级机关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一览表》的制定也要实行动态管理,机关单位的职能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领域的情况发生变化了、所适用的保密范围修订了,都要及时调整《一览表》的内容,使其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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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
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
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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