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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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编辑:天房
  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津国土房管【号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津国土房管【号和津国土房管【号文件。
  据悉,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日起按照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该办法&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变更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第十七条:&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管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等业务的,应当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
  以上规定中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薄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解读:即公有住房承租人自日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需提交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号)和《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号)同时废止。
  解读:自日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全部交纳置换代理费,废止依据津国土房管【号文件对符合置换条件(有去向)房屋收取置换代理费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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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用户:ljh1***
| 天津-河西区 | 发布: 22:38:00
我、妻、子和我父母同居一处公有偏单18年,户口在一起。我无其它住房。现母去世,父母曾留下遗嘱死后由我作为此房承租人。现母去世,父成植物人。如父去世,其他没与父母同住、也不在一个户口的兄妹可以优先我取得承租权吗?如有纠纷,我怎样才能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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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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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产房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继承,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继续承租。
2、天津市2007年颁布的《天津市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与上述几位律师所述不太一致,注意,该法规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有权继续承租该公产房,但只能一人承租,必须有权承租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如果其他有权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就无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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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这里不存在法定继承的问题。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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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将承租权变更到你的名下。承租权可以依法变更,不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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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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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和天津市的规定,您复合更名条件,其他人不符合条件,您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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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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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和天津市的规定,您复合更名条件,其他人不符合条件,您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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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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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因此,需要与你兄弟姐妹协商一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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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变更,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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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证协会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涉及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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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协〔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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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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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如要你想变更公有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你需要先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确认是否能变更到你名下,并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我们可以办理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公证。原承租人所有相关的近亲属(其配偶、子女、父母)均需到场办理公证,办此公证需要提供:1.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出具的同意变更承租人的证明;2.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信;3.原承租人死亡证明信;4.承租合同;4.所有人的身份证件;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费400元。公证书五个工作日取。
老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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