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随变更变职工合同期内变更工作岗位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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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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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益不好,合并工作岗位后,取消了我的岗位,以此为由将我调到同一系统另家公司并降低我的工资。请问:1.我是否有权拒绝,可否要求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并享受原工资待遇.2.公司以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请详细回答并附相关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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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益不佳导致你工资减少,工作岗位调动的需要具体认定,公司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补偿,公司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补偿。建议说明详细情况来电咨询
李建成律师
回复时间: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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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
调岗,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调岗必须有依据,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法律约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调岗。第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调岗”。除此之外,均不得对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调岗。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可以作为“调岗”的依据,但是,实践中却发现很多所谓的“约定”非常模糊,甚至属于“霸王条款”,如“甲方可根据需要/工作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就属于比较笼统的约定,容易发生纠纷。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则很难获得支持。相关案例王女士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日至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工作岗位为SQE部门助理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经营状况和王女士的绩效及能力表现,可调整王女士的部门、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王女士不同意调整,应于上海某科技公司作出调整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表示;未经上海某科技公司指定主管人员或代理人同意,连续旷工三日且无正常理由说明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王女士所属工作部门组织及业务转至苏州,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女士送达部门调整通知书通其于日8时前至苏州报到履职,主要工作性质及内容、劳动报酬均不变。王女士书面回复上海某科技公司表示不同意转调。日,王女士未至新岗位报到。当日下午,王女士向原部门负责人张某(已转至苏州工作)请年休假2天(即8月29日,8月30日),获准许。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女士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日,王女士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125元。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虽有相关约定,上海某科技公司仍应就此次调岗具有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因上海某科技公司未能就调岗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显属不当。王女士确实三日未到新岗位报到,其中口在原岗位,日、30日请假,上海某科技公司据此认定王女士旷工三日构成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妥。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王女士赔偿金937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海某科技公司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含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在《劳动合同》已约定企业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依约定调整?(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非本人讨论的重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按照该规定,王女士、上海某科技公司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经营状况和王女士的绩效及能力表现,可调整王女士的部门、职位、工作内容等,但上海某科技公司仍就就此次调岗具有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不能就调岗合是性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因此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女士的工作岗位为SQE部门助理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经营状况和王女士的绩效及能力表现,可调整王女士的部门、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约定中的调整应在一定限度内,须具合理性。王女士的工作地点由上海调至苏州,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是工作内容的实质性重大变更,双方应当进行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企业可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变更,假设本案将王女士的工作地点由海的A区调整至B区,其他案情均不变,那么,企业可基于已有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服从工作安排,否则,企业可以基于劳动者违纪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HR实务指引本案反映的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冲突及博弈。对于此类问题,应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1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法律法规包含很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但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毫无权利保障,从总体上,劳动法律追求的是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平衡。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主要体现在:&(1)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等形式,择优录取员工。&(2)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和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4)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和必要的惩罚。&(5)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等。2注意区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企业不同情况下调整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对策表类别界定举例司法实践建议对策&&&&&&&重大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重大,已经无法从原劳动合同中找到合同合意基础。常见于“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如工作性质和内容作如下调整: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如工作地点作如下调整:由北京调整到广州&&&&多数认为: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得劳动者同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建议企业先行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切勿擅自以本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当然,如果员工自行辞职,则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般变更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具有临时性、小幅性和可适应性如工作性质和内容作如下调整:从国际销售部调整到国内销售部。如工作地点作如下调整:由北京A区调整到B区&&如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企业的调整权利,容易获得认可&适用企业用工自主权处理原则。建议企业先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企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权利,需调整时再根据该约定作出调整劳动有关系成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劳动者的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为提高被认可的程度,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可能调整的岗位及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但是企业也不可滥用用工权,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考虑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TA的最新馆藏公司能随意变更员工岗位吗?
赵女士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中约定,赵女士工作岗位为内勤。在赵女士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女士安排到公司营销部门当推销员。赵女士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女士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赵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杨帆律师: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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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变更员工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公司要变更员工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公司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调岗调薪有何规定,调岗调薪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 一、调岗调薪有何规定 在面对公司危机的时候,许多用人单位最先想到的就是以“调岗调薪”的方式压缩管理成本。但是,一旦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仅达不到目的,还可能导致员工的投诉或引发劳动争议,反而增加讼累,造成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合法地“调岗调薪”呢?其实,调岗调薪的法律性质就是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主要有一下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调薪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见,调岗调薪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 2、法定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2 一、公司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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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千万别交,耗着,继续拿工资。1、可以解除合同。2、因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3、适用劳动合同法。您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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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单方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
申诉人:马某,女,38岁,某百货商场会计。 被诉人:某百货商场案情: 1996年3月,马某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为财务会计。1997年6月,商场更换了马某的工作岗位,马某对此不满而1个月没上班。7月10日,商场决定将马某除名,马某不服,诉至劳
申诉人:马某,女,38岁,某百货商场会计。被诉人:某百货商场案情:1996年3月,马某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为财务会计。1997年6月,商场更换了马某的工作岗位,马某对此不满而1个月没上班。7月10日,商场决定将马某除名,马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调查核实情况: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马某一直在百货商场财务部担任会计。1997年5月,商场财务部经理安排马某在公休日加班,被马某拒绝后,怀恨在心,故向商场建议将马某调离财务部。日,马某被商场调到化妆品销售柜台担任收银员,马某对此十分不满,且在与商场进行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时间长达1个月。1997年7月,商场以马某连续旷工1个月为由做出了将马某除名的决定。分析意见:《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马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商场事先未取得马某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马某以不上班的方式抵制商场的违约行为不妥,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商场的违约在先,故不能认定马某1个月不上班,属无故旷工行为。因此百货商场对其除名不能成立。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马某的原工作岗位。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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