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经济效益需要怎样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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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如何实现突破?
◆贺震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适应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约束”,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的行为,实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环境经济政策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应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求突破。深化环境价格政策改革,形成价格对污染治理的激励和倒逼机制树立新的环境资源价值观,内化企业环境成本,通过价格杠杆推动企业治理污染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环保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脱汞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秸秆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给予支持政策。将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成本,纳入煤炭、石油、天然气、稀缺资源等资源定价体系中。制定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降低每年对秸秆禁烧工作投入的行政成本。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资源环境领域的市场化机制由于对环境是资源和环境有价的认识不到位,有关环境成本没有纳入价格体系,没有形成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企业对环境资源无偿占用,对环境容量不珍惜,对排污行为无内在约束,对排污总量很难得到控制,无法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将环境成本纳入价格体系,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建立企业治理污染的内生动力,建立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排污行为内在约束机制,形成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理污染的机制。当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处理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现行排污收费的关系,防止和避免重复征收。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后,应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企业积极治理污染。形成“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有效机制。实行排污权交易,不仅可以使排污多的企业增加成本、排污少的企业获得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这有利于把政府强制减排行为转化为企业自主减排行动,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从国际上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促进了污染减排,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虽然实施了多年,也进行了一些试点工作,但仍没有推广开来。当前,应研究制定推广和深化的制度、措施。深化生态补偿制度,保障区域生态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工作目前已经起步,并开始取得成效,但进展与需求尚存在明显差距。一些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地区为保护生态限制了发展,在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牺牲,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生态贡献,要求合理补偿的呼声和预期日益增强。但有效的评价和激励办法一直没有出台,补偿也远远没有到位。长此以往,这些地区将不甘于此,可能会转而上马工业污染项目,以谋求经济的发展。对此,国家应在当前各地开展各种生态补偿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深化环境服务,借助金融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以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涉重金属行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以及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绿色信贷行业指南。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的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把绿色信贷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健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纸、铅锌冶炼、铅蓄电池、铅汞采选冶炼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在部分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的同时,开展环境保护债券政策研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多渠道加强环保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研究探索,加快建立环境责任的封闭回路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不顾环境容量和环境敏感程度,盲目上马了一批重污染项目,有的埋下了重大环境损害的隐患,有的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环境损害。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这些领导干部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许多还走上了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许多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特别是生态功能的损害,由于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而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对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三重落实”,是保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应加紧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调研,解决基本的理论问题。科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追溯时效。明确规范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操作程序。加紧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和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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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法的环境经济政策问题
  引导语: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
& 环境税法的几个环境经济政策问题
  文/李志青
  来源:《中国环境报》,原标题为&环境税立法需关注的环境经济问题&.
  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这个草案一出,引起诸多争议,最大的几项争议在于,如何处理环境税与污染费的关系,如何有效落实和执行环境税法,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的部门等等。在笔者看来,环境税法集中体现了全球环境治理在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的主要成果,将政府的力量与市场的机制有效加以结合,堪称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集大成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推出意味着,十八大以来,国家在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改革进程上已经进入非常关键的实操阶段,其影响将远远超过之前有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因此,如何在全民共识的基础上完成本次环境税法的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财政部长楼继伟做了几点立法说明,尽管楼部长的说明言简意赅,但其背后所体现的环境经济政策思想却非常深刻并且重要。
  第一,&税负平移&兼顾经济与环境的双重需要;
  新的环境税作为一个税种,其征收来源却并非新设,而是几大传统的污染物排放,包括大气、水、固废和噪音,对于这些污染物,我们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采取&污染费&的办法进行经济上的管控,也就是说,无论是污染费,还是环境税,其本质都是典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也就是为环境污染进行&定价&。,只不过,从费到税,公共政策的实施在治理框架上发生了变化,这样的变化自然会引起环境与经济间关系的演变。
  其中,最为重要的演变在于,环境对于经济的约束性更大了,正如楼部长所言,环境税将克服污染费的种种弊端,从而固化以及强化环境污染的经济负担,就此而言,这样一种制度上的演变,极有可能会在根本上促动和引发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在短期,也有可能会造成经济在结构上的阵痛,即,原先不需要负担的成本现在显性化了,企业的环境排污成本相对提高了。
  正因此种可能,所以,在环境税法中,有必要强调&税负平移&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保护&经济,使得经济主体避免在环境税开征之后出现大规模成本上升的情况。换句话说,税负平移是在环境税的幅度上给予市场一个准确的预期,那就是,新的环境税在税负水平上不超过原先的污染费规模。
  而与此同时,环境税法的另一重信号在于,该由排污主体缴纳的环境补偿成本还是必须缴纳,由于税收权力在中央,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再实行有针对性的污染&差别定价&,也就是无法再通过减免污染费的方式进行&地方保护&了。
  当然,如果在环境税法中只是实行简单的税负平移,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是较大地照顾了经济端,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这样的税负水平显然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要想真正从根子上积极创造环境保护的有利条件,理应还原相关的外部成本,并予以内部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原先的污染费,其费率和总规模显然都是偏低的,即便满额征收,也未必能与其相对应的庞大环境成本相匹配。为此,我们有必要注意到楼部长发言中的第二层意思,那就是&税负上浮&。
  二,&税负上浮&适应动态调整趋势
  事实上,环境税法一旦开始实施后,碰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税率的动态化调整,按照当前公布的税法草案,其中规定了每项污染物的单位税率,从理论上来看,按照污染费的费率来确定环境税的税率,这个做法本身值得商榷,即便退一步,在短期内,目前规定的税率是合理的,但在中长期肯定是会和实际情况脱节,一则是因为经济本身会出现变化,比如通胀、地区发展差异等因素,二则是因为环境污染的边际成本也会出现变化,总体上而言,无论是经济上的变化,还是环境上的变化,都会推动环境污染边际成本的上升,对此,如果环境税率一成不变,脱离现实情况,就极有可能落入&环境税陷阱&中,即征收环境税反而会刺激环境污染的加剧。
  针对这一挑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对环境税率建立动态化调整机制,在立法过程中就充分考虑环境污染成本的差异性,要为这种差异性预留空间。因此,在环境税法中,允许各地区在基准税率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需要进行适当上浮,这是对上述差异性的一种呼应,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环境税率来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
  当然,有关&税负上浮&,目前的表述仍有瑕疵,存在改进的余地。其中,最大的瑕疵在于,税负上浮后,税负的归属问题不明确,如果说基准税率都是上交给中央政府,那上浮部分是否可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而这个划分依据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地方政府在环境税率上的最终上浮决策;有关这一点,近期国务院同步公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似乎做了一定的思考,但仍未有定论。此外,基于&税负上浮&的自愿原则,那么,环境污染边际成本较高地区将拥有较大的上浮空间,以及相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弹性,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将有可能因为执行最低的基础税率而获得税收上的&比较优势&(或者较低的实际税率),相反,那些环境污染边际成本较低地区,他们在环境税率的执行上则完全是刚性的(这些地方无法承担较高的环境税率),进而这些地区将在税收上承担相对较高的成本,并波及地方经济竞争力。另外,目前的&税负上浮&仍然是静态的,没有与经济发展阶段相挂钩,对于同一个地区,随着经济的演进,显然需要在不同阶段实施不同水平的税率,一般而言,在经济增长初期,这个税率可以较低,而在经济增长的中期或者高级阶段,实际的环境税率水平应该逐步提高,这样才能符合整体经济结构转型和调整的需要。
  对此,比较理想的税率原则是,要从维护地区经济竞争力和平衡地区间&实际税负&水平的角度出发,对环境税率进行动态调整。除了在地区间执行差别化的税率之外,环境税率还有必要与主要经济指标挂钩,来真正反映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上环境污染外部成本的水平。
  三,&税负征管&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与税负平移有关的另一个环境经济问题是治理框架问题,主要体现为部门间的分工与协调机制问题,随着税负的平移,污染费/税的主管单位从环保部移至财政部,作为财政税务方面的职能部门,财政部在税费征收和管理上必定可以较好的胜任,不过,应该说,环境税的复杂性远超过其他税种,单靠财政部目前的征管力量还是有点勉为其难,故而需要环保等部门的支撑,尤其是在标准、技术、识别等层面上给予强力支撑,即环境与经济部门之间需要通力合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从治理的角度看,最大的挑战在于,环保部门的环境事权与财权将出现分离,环保部门仅承担事权,而没有财权,而财政部门则归拢了财权,却不承担事权。与此同时,环境事权的现状是分散在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这会否加剧环保事权在执行上的困难?以及出于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而造成环保事务与环境税务征管上的脱节?这些问题都将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而理顺税负征管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提升国家的整体环境治理能力。
  总之,环境税法的制定关涉重大,应在上述&税负平移&,&税负上浮&和&税负征管&等三个主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领域开展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凝聚共识,形成最终的法律文本。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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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法的环境经济政策问题]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588101" data-title="环境税法的环境经济政策问题" data-image="">用经济杠杆撬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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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记者徐卫星&  2015年,从国家到地方,环境经济政策密集出台,政策绿色化步伐明显加快。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发布,制度改革、政策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成为改革的目标,这意味着环境治理力量格局的重大改变。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曾在今年两会记者见面会上指出,好的经济政策从来都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而环保本身也是当前和今后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谁也无法离开谁。长期以来,我国多以行政手段推动环境治理,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难以持久。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主体,由于违法成本过低缺乏主观治污意愿。因此,如何引导污染企业主动治污,向绿色转型,需把外部压力变成内生动力,而绿色政策则能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构建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需要市场的参与,要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作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发展模式,改进技术工艺,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首次提出建立环境经济政策架构和路线图,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多部委,陆续推出了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初见雏形。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看到,经济政策的作用是明显的:  脱硫加价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不但减少了二氧化硫的排放,也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发挥了金融保险对产业的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我国的绿色信贷项目和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2700个、340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4万个、1.6万亿元;环责险投保企业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超过4.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1000亿元。可以说,好的经济政策能够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了环境经济政策出台的步伐,不仅出台的数量越来越多,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逐渐深入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初步搭建起了一个包括环境财政、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信贷、环境责任险等政策在内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具体表现为:  税制“绿色化”稳步推进。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尽管环境税尚未出台,但是资源税、燃油税等税收的“绿色化”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例如,财政部在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中,首次将“环保综合名录”作为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明确“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绿色金融服务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并将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同时公布节能、污染防治等6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资源价格改革继续深入。今年10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能源价格的市场化以及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目前,包括燃煤发电降价、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新能源补贴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基于环境成本考虑的定价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公共财政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今年,财政部、发改委都分别出台了PPP指导性文件,如《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据统计,在各省市已经公布的众多PPP推介项目中,生态环保领域在数量上占据了明显的优势。  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有关部门都出台了不少生态补偿政策文件,多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正在探索建立。以今年为例,山东、湖北等地相继出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实行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  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推开。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考虑用5年或更长时间,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开展了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开始发展。  虽然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十三五”,推进绿色发展、政策绿色化,要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把以下几方面作为未来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一是落实政策,做好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并解决遇到的问题。二是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继续推出新政策,并注重政策的协调性,制定落实的细则和方法,确保政策落地,发挥效力。三是探索建立适应绿色发展的绿色政策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环境治理需要怎样的经济政策?&  ——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  中国环境报记者徐卫星&  马骏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构建绿色政策体系,金融的地位和作用非同小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实现政策绿色化应该更多地研究建立一系列包括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在内的、以市场主体激励机制为导向的经济政策,来引导企业、消费者等参与主体更多地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减少对污染性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中国环境报: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大面积雾霾天气,有人认为,空气污染严重是环保部门没有制定足够严格的排放标准,您如何看?  马骏:迄今为止,环保部门和许多环境方面的学者专家已经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治理措施,仅北京就提出了80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大部分属于技术性的末端治理手段,如脱硫脱硝、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加速黄标车报废等。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减排手段是行政性的,包括关停工厂、工地和汽车限行。  但是研究表明,如果不解决一些更加深层次的经济结构问题,例如重工业比重太高、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重太低、交通出行中公路交通的比重太高、地区之间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等问题,而仅仅依靠末端手段,那么北京、上海,乃至全国的PM2.5减排政策效果只能达到中长期减排目标的一半左右。而且过度使用行政手段,对经济的短期冲击很大,难以起到推动结构调整的作用。  中国环境报:导致目前高污染的经济、能源和交通结构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马骏:过去,太多的投资进入到了这些污染性的经济、能源和交通项目,而投资于环境治理、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清洁建筑等绿色产业的资金太少。剖析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三个:  一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即原本依靠市场机制是可以形成一个更有利于环境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但政府的政策干预了市场的作用,导致了高污染的经济结构,如极低的工业地价、服务业税负过高等,人为地鼓励了高污染工业的过度发展,抑制了低污染服务业的发展。  二是市场失灵。由于污染的外部性,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将这些外部性内生化,导致污染性的投资、生产和消费过度。然而目前,政策没有着眼于纠正污染的外部性,导致污染性项目的盈利率过高、绿色项目普遍亏本。  三是企业和消费者缺乏社会责任感。如果企业和消费者在其目标函数中除了利润和消费享受最大化之外,还包括了对污染产品的厌恶或是对绿色产品的偏好,那么在同样的市场价格之下,污染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就会降低,绿色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就会提高。但我国的问题在于,由于许多机构投资者不关心环保、企业的污染信息不公开、环保宣传教育不到位以及公众舆论支持绿色经济的力度不够等,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尚未形成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的氛围。  中国环境报:能否依靠行政性命令如强制性关停企业等手段推动结构转型?  马骏:行政性手段可以在短期内降低污染性行业的产出以完成上级分配的“减排指标”,但无法持续、有效地引导资源向绿色产业转移,推动结构转型。  我们认为,实现结构性调整应该使用经济手段,以改变投资者、企业和消费者的激励机制。这些经济手段应该包括提高资源税税率、开征碳税、大幅提高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的间接税税负、控制工业用地供给、大幅提高对清洁能源补贴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引入治理雾霾的区域补偿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等。  中国环境报: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周边地区排放是北京PM2.5的来源之一,其中河北是北京周边地区排放的重要来源。如何让河北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应采取怎样的激励政策?  马骏:从理论上来讲,要让河北内部化外部性,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负面激励:即对河北的重工业征收严厉的税费或采取严厉的行政手段关停重工业企业,或要求安装其无法承受的减排设施。这种做法虽然能够达到减排的目的,但副作用是可能出现经济大幅下降。如果河北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种负面激励就会受到抵制,甚至可能达不到效果。  二是正面激励:即让北京补贴河北,帮助河北企业安装减排设施、将燃煤发电改为天然气发电等。由于有了北京的补贴,河北企业的减排获得了更大的奖励,会倾向于加大减排的力度,从而达到内部化其污染的效果。这样,许多河北企业可以继续运行,避免大规模的失业,同时达到了减排的目的,还可以降低整个京津冀的减排成本和北京本身的减排成本。  中国环境报:目前,绿色项目的盈利能力弱,社会资本进入绿色行业的意愿不强,可否依靠政府财政支持?  马骏:在目前市场价格体系和企业的目标函数之下,企业倾向于对污染性产业过度投资,而对绿色项目投资过少。许多绿色项目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有人说,既然社会资本不太愿意或难以进入绿色行业,政府就应该投资。但是,单靠公共财政来发展是不现实的。  各种研究表明,我国未来每年绿色投资的需求达到2万亿~4万亿元人民币,而政府财政每年只能拿出3000亿元左右来投资。即使用保守估计的每年两万亿元绿色投资需求作为基数来计算,财政资金最多只能提供15%的绿色投资,85%以上的绿色投资必须来自社会资本。  中国环境报:如何有效引导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向绿色转型?  马骏:我们认为,应该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一个激励绿色投资的政策体系,动员和引导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中,才能有效推动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向绿色转型。  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45条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其中,提到要用贴息、担保等方式来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市场、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等。这些举措将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的动力,减少金融体系向污染性产业的投资。以贴息为例,贴息3%就可以撬动100%的贷款本金,也就是用一块钱的政府资金撬动33块钱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中国环境报:今后绿色金融政策应在哪些方面着力?  马骏:根据我们提出的理论框架表明,绿色金融政策需要在四个方面努力:提高绿色投资回报率、降低污染投资回报率、提高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  在理论和国际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建立中国绿色投资政策体系提出以下建议:1.发行绿色债券,成立中国绿色银行;2.完善对绿色项目的财政贴息机制;3.银行和评级公司在项目评估中引入环境风险因素,完善绿色信贷体系;4.建立环境成本估算体系;5.建立上市公司的环保社会责任规范和信息披露机制;6.成立中国的绿色投资者网络;7.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偏好。发表时间: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徐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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