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纪中央纪检委举报网站,自己也有责任,纪委会宽大处理吗

砥 砺 奋 进 的 五 年――十八大以来利辛县纪检监察工作综述
作者:县纪委监察局
十八大以来,在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利辛县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持挺纪在前,强化执纪问责,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为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有效的纪律保障。
一、牵住“牛鼻子”,始终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
县纪委自觉主动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抓问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明责定责。协助县委先后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方案、一细则、四个办法”,建立起以《考核办法》为依据、《评议办法》为载体、《约谈办法》为过程管控、《追究办法》为震慑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二是述责评责。实行签字背书,抓好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党组负责人定期在纪委全会上述责,接受纪委委员评议。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早提醒、早预防。五年来,针对存在问题,有序约谈相关责任主体120余人次。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落实主体责任系列访谈、承诺活动,进一步夯实责任。三是考责问责。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责任倒逼,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年来,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约谈党委(党组)负责人46人次,约谈乡镇纪委书记112人次;对22起案件24人进行了追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3家单位年终考评实施“一票否决”,有效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
二、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促进作风建设不断深化
坚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落实。一是抓住节点,紧盯不放。言出纪随,紧紧抓住“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加强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和公款送礼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顶风违纪问题,努力压缩不正之风的生存空间。二是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变异“四风”。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予以整治,以变应变,打破检查时间、程序等固有模式,更多运用暗访、互查等方法,出其不意,穷追猛打。三是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对查处的顶风违纪和变了形的、穿上隐身衣的“四风”典型问题,一律公开曝光,点名道姓通报,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形成强大震慑。四是持之以恒,保持耐力。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改,形成经常抓、长期抓的有效机制。五年来,全县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164起,处理305人,其中党政纪处理80人。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清理出违纪资金1360万元。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清理出21家单位1.3万平米的经营性房产。清理党政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全县1300多名党政干部全部进行了自查申报。开展清退“会员卡”工作,全县14016名党政干部主动申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发现问题58个,落实整改51个,清理纠正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16个,给予10家公司不良信用记录。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累计开展明察暗访236次,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113起,查处公路“三乱”案件17件,处理49人。开展“三个专项行动”治理,查处懒政怠政问题46个,涉及人员数49人;收集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线索214件,查结196件,党政纪处分148人;排查不作为、乱作为问题3件,党政纪处理4人。
三、坚持“拍蝇”零容忍,集中火力打好“蝇贪歼灭战”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县纪委高度重视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是下大力气查纠基层“四风”问题。县纪委聚焦群众反应的热点,注重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审计监督、执法监察等方面发现问题线索,紧盯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全面排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问题线索,严肃认真查处,严格执纪问责。十八大以来,全县共发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1584件,共有1122人受到党政纪处理。二是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弄虚作假、挥霍浪费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十八大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746个,处理138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40人,移送司法机关33人。三是创新问题查办方式方法。健全完善责任传导机制,通过“条抓块管”、“点线面”结合,形成党委主抓、纪委监督、部门共管的格局。主动加强与信访、民政、国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问题线索是“拍蝇”的“源头活水”。县纪委发挥政风热线、“廉洁利辛”微博微信等平台作用,变“等米下锅”为“主动出击”,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渠道。规范完善《关于对来信来访举报干部问题线索全面核查的实施办法》、《关于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初步建立起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减“存量”遏“增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按照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对于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的行为,寸步不让、动辄则咎。坚持畅通信访渠道,开门搞纪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持转变纪律审查思维方式,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坚持机制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坚持加大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纪委的能力素质;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注重办铁案、办人民满意的案件。
十八大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2161件,初核违纪线索1896件,立案1819件,结案180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800人。移送司法机关87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那些心怀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给予了强有力的震慑。
五、拧紧“总开关”,深化宣传教育注重源头预防
开辟阵地。针对当前村(居)干部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现象,分片划区,率先在全市打造了王人镇曹店、阚疃镇镇西、程家集镇赵桥、城关镇和谐与向阳5个村(居)警示教育基地,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每半年对全县2000多名村(居)干部警示教育全覆盖一遍。针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县检察院打造了科级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新提拔和重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必须到基地接受警示教育。精准施教。针对领导干部,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主题教育;针对中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突出风险教育和警示教育;针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突出任职培训和廉政谈话;针对一般干部,突出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针对基层村(居)干部,突出以案说教和提醒教育。拓展载体。连续五年开展“廉政文化月”“十个一”活动,以廉政文化“六进”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教育活动。累计播出《利辛廉政》电视专栏57期,编制《党员干部“禁令”手册》、《古今名人的家风家训故事》等廉政教育读本4册8000多本,制作《蜕变》、《“超载”的欲望》、《一名警察的双面人生》、《贪欲使他们“堕落”》等19部警示教育光盘,成功创建省级廉政教育示范点3个、县级“六进”示范点30个。率先在全省县级纪委中开通“廉洁利辛”微博微信,累计推送图文2700多篇,在安徽县区一级纪检机关微信排行榜中位列第三。制度固本。出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意见》等系列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规范“三个清单”建设,县级政府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涉企收费事项分别精简11.6%、12.9%、57.3%。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健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行政审批等具体事务和“末位表态”制度。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出台《利辛县村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村干部问题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为村干部划出底线、标出雷区。率先开展“廉洁村居”创建活动。实现23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361个村(居)经济责任审计3年全覆盖的目标。
六、严防“灯下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执纪铁军
深化体制改革。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重新调整设置12个内设机构,执纪监督机构数占内设机构总数的33.3%,监督执纪人员数占编制总数的64.1%、纪律审查人数占编制总数的35.9%。成立县委巡察机构,正有序推进工作,首轮对住建委、卫计委、水务局、农委的巡察正在进行。调整纪检组职责,初步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深入推进“三转”。结合省委巡视组整改建议和市纪委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县纪委议事协调机构保留7个。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纪委“三转”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工的通知》,明确规范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纪检组长的职责与分工。加强乡镇纪委建设。以乡镇换届为契机,全面推进乡镇纪委建设,纪委书记异地交流达96%,乡镇纪委平均年龄显著降低,40岁以下占55.6%;整体文化水平大幅提高,本科及以上占58.3%。全面落实案件协作、“以案代训”、工作例会、学习培训等制度,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县乡资源整合。按照邻近协作的原则,将23个乡镇划分为5个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整合县乡纪律审查、监督执纪资源。23个乡镇纪委班子健全,361个村(居)全部配齐村级纪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实现同步换届。五年来,村监委会共参与监督村级事项4320件次,否决不合理事项136项,化解农村基层矛盾412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从严要求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强化纪律约束,修订了《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机关建设实施办法》等30余项内控制度,出台了《利辛县纪检干部行为规范》、《利辛县纪委关于为案说情或打听案情报告登记制度》等,用制度管人管事。在机关内部接连开展了“作风纪律整顿月”、警示教育“五个一”等专题警示教育。率先在纪委内部开展了巡察,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做到凡信必查,严肃查处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等行为,以严明的纪律锻造执纪“铁军”。近年来,全县共查处纪检干部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人,问责3人,切实维护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从严治党动真格,不信东风唤不回!
重温来路,风云激荡,我们筚路蓝缕,不断求索。回首五年,经验与启示弥足珍贵。放眼未来,任重道远。反腐倡廉没有退路,只能勇往直前;反腐倡廉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持之以恒。
利辛县纪委监察局将继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赐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要求,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用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献礼党的十九大!(利辛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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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劲秀:对党纪检工作的忧思和建议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作为一个具有近30年党龄的中共党员,我衷心预祝党的十八大圆满召开,祝愿中国共产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兴旺发达。
  十五年来,我与党的纪检机关有所接触,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党章、党纪和有关党规,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工作有所了解。
  多年来,党的纪检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了不少腐败案件,为贯彻党的路线、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纪律、端正党的风气、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形象作出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纪检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纪检机关的“特殊”,对纪检机关存在的问题,出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从上到下,人们大都麻木不仁,装聋作哑,避席不谈,讳莫如深,直到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的末尾才讲到:“纪律检查机关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工作机制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45个字。在第三部分“今后五年工作的建议”中谈到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时讲到:“各级纪委要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对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也是45个字。就纪检机关存在的问题而言,这90个字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如此,我仍然为纪检报告的新突破感到莫大的鼓舞——党的
  纪检机关终于开始提及自身存在的问题了!
  四年前的日,我根据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曾就十多年来对纪检工作的感受、研究、忧思和建议向党中央上了一份五万言书,至今石沉大海。现已退休,廉颇老矣,更边缘化了。我不敢学先贤自称“位卑未敢忘忧国”,但自己毕竟还是个党员,看到党的工作存在问题,党的形象受到损害,党内有些小人、坏人、官僚和腐败分子盗用党组织的名义胡作非为,罗织罪状,陷害忠良,责任感不允许我沉默。虽然明知当前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相当严重,忠言逆耳,说之何用?但我并不沮丧,必将一如既往,言所当言,行所当行。至于有没有效果,这就不是我所能决定的了。记得周栎园在《书影》中说:“昔有鹦鹉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鹉遥见,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天神言:‘尔虽有志意,何足云也?’对曰:‘尝侨居
  是山,不忍见耳。’……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现在,我只能把自己的深切感受和肺腑之言倾吐出来,像陀山上那只执著的鹦鹉那样,“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大火虽然不能扑灭,但是心到了,力尽了,余愿足矣。
当前纪检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纪检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
  多年来,由于纪检机关在体制和机制上,缺乏有效的制约和严密的监督,加之长期忽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纪检机关成为一个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特权机关,致使腐败的病毒逐渐地侵蚀着纪检机关的肌体,担负反腐败神圣职责的纪检干部堕落成为腐败分子的案件时有发生,现在不仅不是什么新闻了,而且有越来越多之势,如粤北和平县纪委副书记吴月林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被判处死缓;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先进个人、被誉为“腐败分子的克星”的江西省上饶市纪委纪监一室主任黄东巨,不仅吸毒嫖娼,而且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4次收受贿赂,包养情妇;安徽省肥东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振华因收受贿赂而接受审判;安徽省安庆市物价局纪检组长赵国银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998年10月,广西自治区纪委指派举报中心副主任潘
  华为调查组副组长,前往南宁地区交警支队调查有关人员的腐败问题。然而,肩负反腐败重任的潘华却利令智昏,很快就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堕落成为腐败分子,后被判刑;远华走私案中,厦门海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车典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狼狈为奸,被判刑10年;重庆市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次非法收受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被判刑13年;浙江台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原纪委书记、台州市卫生局纪检组长倪凤祥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依法逮捕。
  尤其令人震惊的是,在湖南全省14个市(州)中,就有娄底、常德、郴州3个市的纪委书记先后因腐败落马。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罪行尤为严重,被判处死刑,已于日执行枪决。此人被“双规”之日,郴州市万人空巷,举城狂欢,鸣放鞭炮庆贺,足见这个纪委书记腐败罪行之严重和人民群众对他痛恨到了何等程度!
  二、用人不察,有些腐败分子和卑污小人混入纪检机关
  有些腐败分子和品质恶劣的小人,往往利用官僚主义、腐败势力和种种关系混入党的纪检机关,并窃居要职。众所周知,1995年,王华元由于“男女关系”问题,以及“违反组织纪律私自到香港”的记录,没能升上少将,以大校军衔转业。像这样既有道德品质问题,又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的人,竟然通过关系担任广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和纪检组长职务。王华元跨进纪检机关的门槛后,如鱼得水,官运亨通,步步高升。1996年,王华元一跃升任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仅两年,1998年,王华元升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2002年担任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06年11月调任浙江省纪委书记后才案发落马。
  再如李恩潮,在任广西玉林地委书记时就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却提升为自治区纪委书记、中纪委委员,案发后被开除党籍;浙江省某机关副处长李矩华,于1998年底下派到绍兴县任县委副书记,在此期间多次收受贿赂,这样一个严重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却于2003年被任命为杭州市萧山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如胡志忠,在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时就以“五毒俱全”而声名狼藉,却被提升为上一级的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如水国芳,在任河南省黄金技校副校长、校长期间收受贿赂23万余元,却被提升为省黄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如尚军,在任安徽省阜阳市副市长之前就存在腐败问题,却提升为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不久又以此为阶梯升任市委副书记。等等。
  有些腐败官员在收受了贿金之后,居然把一些买官的卑污小人“卖”到纪检机关任职。如吉林省靖宇县胡某向时任县委书记的李铁成行贿3.3万元,李即将胡推荐到白山市纪委任办公室主任。臭名昭著的福建省周宁县“三光书记”林龙飞收受彭某8000元后,即安排其任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等等。
  这些腐败分子和花钱买官进入纪检机关的卑污小人能干出什么好事呢?
  三、有些纪检干部充当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有些纪检干部与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无耻地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声誉。如广东省阳山县纪委干部禤天生接到举报材料后,当天就迫不及待地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钱建威,钱遂雇凶将举报人黄绸的双腿打断;云南省华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甘庆生收受贿赂,为被举报人肖期锐通风报信,严重泄密,被开除党籍;安徽省阜阳市纪检机关在查办颍东区交通局党组书记李少军腐败问题期间,由于市纪委干部王广国向李泄露机密,致使李一度脱逃;阜阳市纪委委员、市直纪工委书记、李少军专案组组长程龙等纪检监察干部亦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怀远县公安机关在布置抓捕黑恶势力头子唐宗虎时,县监察局副局长吕成向唐泄密,致使唐在外逃匿50天才被抓获
  归案;河南省沁阳市纪委常委郭余粮,在查办秦瑞歧特大受贿案时,收受贿赂,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其通风报信,而且滥用职权,私自安排秦与女儿见面,订立攻守同盟。后来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不仅不择手段地收受贿赂,而且助纣为虐,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齐齐哈尔市张执新黑社会性质案发后,有13名警方官员被指为张氏兄弟背后的“保护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就是其中之一。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早在阜阳任职时,广大干部群众就不断举报他的腐败罪行,其举报信以麻袋计。然而,王怀忠不仅没有被及时查处,反而步步高升。以致王怀忠一再得意洋洋地表示“感谢纪委”。这是对纪检机关多么大的讽刺啊!
  安徽省直某机关一官员于1993年到某市检察院任检察长。在任期间存在大量腐败问题。特别是他违反规定涉嫌买官卖官问题,该院多名干部联名向纪检机关举报,可见此人腐败问题之严重。纪检机关理应做好保密、回避、彻查、处理和结果的反馈工作。但是,由于此人在省直机关的关系(据说此人有亲属在省纪委),很快将此事摆平,联名举报的一个大要案就是这样不了了之了。
  2008年4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冯永强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定27名成员犯有“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多宗罪名。冯永强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个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长期霸占金矿资源的目的,于是采取送礼、入股、赞助、行贿等手段,先后将潼关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熊金祥、潼关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平利等公职人员“拖下水”,充当他们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保护伞。熊金祥等人多次为冯永强掩盖犯罪事实,导致这一涉黑犯罪组织在潼关胡作非为,称霸一方,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有些纪检干部参与买官卖官
  在买官卖官的黑幕中,也常常看到纪检干部的黑影。
  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到任不久,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刘某就向他行贿1万元买官,商殿举提议刘调任县移民办公室副主任兼水利局副局长。半年后扶正为移民办主任。春节时刘又送给商1万元。商殿举到任后第一笔买官卖官交易,竟然来自纪检机关!从此,商殿举开始经营买官卖官交易,一发而不可收,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中央组织部关于买官卖官通报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李铁成在任吉林省靖宇县委书记期间,县直机关有162名干部向他行贿,县纪委书记阎玉兰亦名列其中。徐州市燃料公司纪委书记吕晓义对公司总经理王波的权位垂涎欲滴,于是利用被借调到物资总公司纪委工作的机会多次向总经理傅厚刚行贿买官,在取代了王波的职位后即大肆贪赃纳贿,上演了一出有纪委书记参与的争官、买官、卖官闹剧;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纪委副书记陈新智为了当教育局长,竟然两次向区委书记张改萍行贿30万元,结果如愿以偿。在党的纪检机关担任纪委副书记的领导职务,这是一个多么重要和光荣的岗位,陈新智却弃之如敝屣,竟然花30万元的高价买来一顶教育局长的官帽。纪检机关让这样的败类任纪委副书记,真是自取其辱!
  纪检官员买官者有之,卖官者亦有之。如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副区长黄理清为谋取常务副区长的官位,向时任市纪委书记的彭晋镛行贿,彭极力推荐黄当上了常务副区长。后来,彭在市委常委会上又力荐黄当上了区长后,立即打电话告诉黄:“你的事终于搞成了,很不容易,有人有不同意见,我为你说了硬话。”不久,彭又向黄索要20万元。
  陈兆丰在任安徽省定远县委书记期间,大做买官卖官交易。在向陈兆丰买官的行贿者中竟有不少纪检干部,如某局纪检组长兼督察大队大队长耿某2万元,某局纪检组长蒋某8000元,某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陈某7000元,某乡纪委书记王某6000元。一个县仅暴露出来的就有这么多纪检干部参与买官卖官的肮脏勾当,说明腐败的病毒已渗透、扩散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五、有些纪检干部目无法纪,执纪违纪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胡文海屡次上访举报不但无任何结果,举报材料反被转到被举报人的手里。主管纪检工作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胡忍无可忍,于日晚上一怒之下连杀村支书等数家14口人。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捧着自辩书像作报告似地说:“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足了我们冷眼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
  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一个死囚的最后陈述像精彩的演讲,竟赢得旁听席上的热烈掌声!
  作为统领反腐败专门机关的纪委,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不仅不作为,反而将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里,这是典型的执纪违纪,崔副书记的话显然是错误的,很有代表性。
  有些纪检干部不顾自己的身份和形象,肆无忌惮地执纪乱纪,严重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声誉,玷污了纪检机关的形象。据媒体披露,日晚,湖北省恩施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登新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文寿在武昌区某会所嫖娼,被警方当场抓获。11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分别对刘登新、程文寿实施了行政处罚。12月,刘登新被开除党籍,撤销局长职务,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文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2008年,沈庆华从山西省纪委下派到临汾市任纪委书记时,市委办公厅在临汾市委办公楼后面的常委公寓小区给沈庆华分配了一套260平方米的两层复式别墅,并按标准对公寓进行了装修。但沈庆华不屑一顾,径直住进了临汾宾馆贵宾楼东楼的总统套房。市委办公厅的负责人很尴尬,以为沈庆华书记嫌常委公寓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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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不好,就把原来的装修拆除,重新进行了超标准的豪华装修。然而,沈庆华书记仍一直不肯入住,长期包住宾馆的总统套房,三年耗资400余万元。当地干部群众怨声载道,媒体公开作了披露,但沈庆华毫发无损,继续当他的纪委书记。直到他的年龄造假问题暴露,山西省委常委才于日决定,免去其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职务。对沈庆华一系列的严重腐败问题如何处理,不得而知。江苏省交通厅纪委书记黄某,酒后在公开场合将前来浴场泡温泉的两位女职员当作坐台小姐搂抱,百般调戏。该女奋起抵抗,黄仍纠缠不休,丑态百出;汕尾市某管理区纪委书记竟然猝死在豪华按摩房,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干部刘国安,在冠冕堂皇地向报刊连续撰写所谓“纠风”报道的同时,却有恃无恐,大
  肆嫖娼,后被开除党籍;河北省元氏县纪委办公室主任侯书宾经常到酒楼“潇洒”,而且自视特殊,吃饭不给钱,谁要就打人,在公众场合耍赖闹事,丢尽了纪检机关的脸面;湖南省汉寿县人事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彩轩,私刻公章,非法录用干部并收受贿赂,被判刑;郑州市纪委抽调纪检干部高永亮在查办郑州市检察院纪检组长胡志忠一案中,竟收受贿赂13万元为胡通风报信,被判刑11年。这起纪检干部在纪检机关查办纪检官员腐败问题时收受贿赂的案件,影响之坏是不言而喻的;浙江省台州市纪委抽调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家跃等纪检干部办案,陈等人对69岁的陈安稷老人拘禁45天,殴打逼供,致其死亡。陈家跃等4名纪检干部被判刑,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有恃无恐,竟威吓当事人:“你
  不是讲我们纪委乱搞吗?你说我们乱搞,那我们就乱搞给你看看……你现在还在我们手心中,我们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此蛮不讲理,能办出什么好案子?安徽省纪委二室副主任陈志超等无法无天,刑讯逼供,致人死命,终于受到法律的惩处;湖南衡阳市电子工业局纪委副书记刘庆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系统下岗职工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共100多万元用于赌博、炒股、做生意等。随着账面上的窟窿越来越大,刘庆云的行为造成衡阳市电子工业系统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无法按时发放,下岗职工们怨声载道,到有关部门上访。衡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后,刘庆云带着炒股剩下的几万元钱仓皇出逃,后在株洲被警方抓获;浙江省永嘉县纪委监察局一副局长郑某(曾任过纪检监察二室主任)与一名20多岁的四川女子非法同居,致其怀孕。该女子向郑某提出要7万元用于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郑某不接受她的要求,该女子产生轻生之念,于是爬上浙江永嘉东瓯大桥意欲跳江,一死了之。在现场,该女子还撒下一些“无助女人求助”的纸条。上面骂这个副局长“无赖,搞大别人肚子,扬言没有人能管得了他,求助无门”云云。据报道称,“永嘉县纪委已对郑某个人作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处理结果尚未公布”。
  六、有些纪检干部挟嫌报复,制造冤案,诬陷迫害正直之士
  纪检干部挟嫌报复现象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是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曾锦春的女婿雷军早先只是一名售票员,后曾锦春把雷军安排进了郴州市苏仙派出所。孙湘隆担任市公安局长后,曾锦春要求他提拔雷军。孙湘隆认为“雷军这人德性很差,提拔这样的人会打击其他干部的积极性。”因而拒绝了曾锦春的要求。
  不久,郴州市公安局下属的经税支队接到举报,有矿主偷税40余万,一查是曾锦春亲戚开的矿。曾锦春致电孙湘隆要求放人,孙不同意。曾的亲戚想塞给孙2万元钱,被孙当面拒绝。曾锦春恼羞成怒,决计报复。但孙湘隆一身正气,不贪不色,根本没有把柄可让曾锦春抓。但查办这起税案的副支队长陈正民却被曾锦春“双规”。孙湘隆找到时任市委书记的李大伦说:“这是曾锦春对公安干警明目张胆的报复。如果陈正民不放出来,我这个公安局局长哪怕不当了也要和曾锦春干到底。”李大伦担心事情闹大,就催促曾锦春第二天放人。
  2004年6月,湖北省监利县纪委书记文某和一名女县长到监利城区实验高中检查工作,刚进校门,文就对校内一栋楼房正在加层维修之事责问女县长:“这个工程你批准了吗?”本来曾签字同意的女县长害怕,竟说不知道。这一下,文某怒不可遏,对校长吼道:“你马上给我停下来,你今天不停下来,我明天撤你的职!”工程无故被停。后来有知情人提醒校长,文书记的表叔李&&是一个包工头,曾经来找过实验高中,要求承包校园内的一条路面建设,因资质不够被拒绝了。原来如此。这不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挟嫌报复吗?
  有些纪检干部品质恶劣,查办案件,不是实事求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而是根据个人的得失和恩怨行事。小不如意,就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纪检公权罗织罪状,诬良栽赃,制造冤假错案,以泄私愤。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黄良学,到下属的武隆县法院检查工作时,仅仅因为该院院长雷某没有亲自出面接待奉陪就心存怨恨。于是便与该院对雷不满的副院长徐光林等人勾结,密谋策划了一幕诬告陷害雷某“强奸妇女”的丑剧。黄要徐等人以发廊妹蔡某的名义向他主管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举报。黄收到“举报材料”后,装模做样地向院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又煞有介事地“调查取证”,按照办案程序精心炮制了一起诬陷无辜的假案。真相大白后,黄良学被判刑。作为上级机关纪检组长
  的黄良学,仅仅因为下属没有亲自出面接待,陪他吃喝玩乐的区区小事,竟然怀恨在心,利用纪检职权炮制“强奸”假案,企图置人于死地,令人毛骨悚然!安徽省蚌埠市纪委一常委家住在该市检察院办公楼后一平房中。他几次背下要求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扒掉办公楼后院的围墙,以扩大自家院子的面积。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多次向他婉言解释:“围墙是公家的,我这个小小的办公室主任,无权擅自决定扒掉围墙,改变办公场所的结构布局,请谅解。”后来,这位办公室主任奉命调任区检察院检察长后,市纪委某些人借查处该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问题意欲乘机整人。在这位检察长向这名常委解释有关问题时,他阴阳怪气,傲慢地说:“噢,你也有找到我的时候……”他当然不会放弃这个一报私怨的机会。该市纪委一副主任为
  了诬陷这位检察长,竟然到邻县看守所找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判无罪),见面就套近乎:“X老弟,我今天专门来看望你的。”对方说:“我在这里吃不饱,既然专门来看我,为啥连一根火腿肠都没给我带?”这个副主任面红耳赤。尴尬一会后终于露出杀机:“你只要再检举XXX(检察长)一两条重要问题,我负责做工作把你放出去!”这位在押者说:“我现在头昏,想不起来什么。你现在把我放出去,我好好想想,想出来一定检举他。”此人出监后打电话向这位已被整下台的检察长叙述了这一经过。作为一个纪检干部,为了制造冤案,诬陷忠良,竟然利用在押人员急于出监的心理唆使其诬陷他人,真是卑鄙无耻到了极点!这个卑劣小人由于整人有功,官运亨通,仅几年时间便由一个普通的科级干部很快升任正县职务。
  湖南省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经常利用手中权势,随意打击迫害严格执法、不与他同流合污的正直之士,宜章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邝茂盛被“双规”59天,宜章县法院院长文道值被“双规”50余天,依法查办曾锦春亲戚涉税案的市公安局经说支队副支队长陈正民被曾锦春“双规”了20多天,郴州市下属的桂阳县有11名科局级干部被曾锦春报复性“双规”,以致有些遭受其打击迫害的干部获悉曾锦春被抓后激动得在郴州市委门口放声大哭。
  还有些纪检干部专门看来头、看上面眼色行事。有的为了升官,甚至丧失人格,昧着良心罗织罪状,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忠良。如河北省纪检机关某些纪检干部秉承腐败高官程维高的旨意,残酷打击、诬陷、迫害坚持正义的反腐斗士郭光允同志,利用纪检职权,把他开除出党,整得死去活来。如果不是中纪委的明察和支持,郭光允必将冤沉海底,永无出头之日。这些制造冤案、迫害忠良的卑劣小人,既是纪检机关的败类,也是纪检机关的耻辱!
  七、 纪检机关单位性的违纪和腐败呈上升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
  既然社会上有单位犯罪的存在,法律中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党内是否存在单位违纪现象?如果存在单位违纪现象,应当如何追究其违纪责任?党规中并没有像《刑法》对单位犯罪那样对单位违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党内存在单位违纪是毋庸置疑的,仅就纪检机关而言,近几年来,纪检机关违纪和腐败早已不仅仅是某些纪检干部个人的事了,纪检机关单位性的违纪和腐败现象出现上升趋势。
  河南省濮阳县纪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违规以建干部培训中心的名义超标准建造办公楼。一个县级的纪委竟建3704平方米,工程预算406.62万元,中纪委通报时已支付645.7万元,而工程尚未竣工,到验收使用时不知还要耗费多少资金。
  2009年6月,媒体披露,“四川省纪委被指参与炒股获利可能超600万”的“股票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据2007年6月《南风窗》报道,湖北省监利“县纪委机关现有干部职工40人,其中在岗33人,去年总开支竟然达到310万元,人平近8万元,其中用于招待的费用近百万元,人平近3万元,单位每天平均4000元。”一个县级的纪委机关,一年的开支如此之大,用于招待的费用如此之高,钱从何来?用之何处?其中的“猫腻”和腐败不得而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纪检机关单位性违纪和腐败现象令人忧虑。如不引起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遏制,势必日趋严重,愈演愈烈。
  八、纪检机关腐败分子的层次越来越高
  近几年来,纪检机关的官员违纪违法乃至腐败犯罪的层次越来越高,已经突破地市级达到省级纪检机关了。
  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副厅级)张庆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安徽省纪委二室副主任陈志超等刑讯逼供,致人死命,被判刑(此案的消息被严密封锁,不让民众知道);辽宁省纪委一干部庇护公安败类,收受贿赂30万元;一度被誉为“反腐斗士”、对公众大唱反腐、纠风高调的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杜湘成,竟然跑到党中央眼皮底下与外国女子嫖宿,不仅严重玷污了纪检机关的声誉,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杜湘成如此寡廉鲜耻,胆大妄为,我敢断言,此人的劣迹和腐败绝非赴京嫖娼一事。
  1997年,中纪委干部陈某下派到苏州市担任区委副书记,因严重索贿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陈某虽然只是中纪委的一个处级干部,但是他所在的单位层次很高,所以其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中纪委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李恩潮因腐败被开除党籍。
  日,中纪委委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纪检机关腐败分子的层次越来越高,难道不值得警醒吗?
  九、“双规”的滥用造成严重的后果
  “双规”是纪检机关在查办党员违纪案件过程中采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有些纪检机关使用“双规”不严肃、不规范,过多过滥,造成严重后果。被“双规”人员因遭受刑讯逼供而在“双规”期间自杀、致死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如山西省河津县原煤管局长史全中、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医院原院长孔成舟、武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吕传军、河北省国投公司董事长梁云才、岳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副科长张力之等都是在“双规”期间自杀的。湖北省京山县民警潘余均在省纪委对其询问、调查过程中,写下“我冤枉”血书自杀身亡。查办王怀忠案件最关键之时,王一手提拔的亲信、重要知情人——阜阳市原副市长、公安局长傅洪杰在“双规”期间跳楼自杀,致使许多重要
  线索中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周建明在“双规”期间刚刚自杀,承办此案的绵阳市纪委二室主任、市纠风办主任唐旭接着在市纪委五楼办公室跳楼自杀。湖南省湘乡市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王高升在“双规”期间溺水身亡……。对于这些人的死,有关纪检机关往往都是以“畏罪自杀”搪塞,其实,这样说不过是一块自欺欺人的遮羞布而已。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人尚且有明确、严格的法定时限,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在询问、调查时怎么能无限期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呢?由于有些纪检机关将“双规”作为超越法律规定可以无限期地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权”,于是有些公安、检察机关便纷纷与纪检机关联合办案,目的在于利用纪检机关“双规”无时限的特权,突破法律对嫌疑人讯问的法定时间限制。如辽宁省抚顺市“张明栋事件”,市纪委书记李荣春说:“张明栋的案子开始是检察院初步核实的,后来担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不完,就让纪委配合,纪委‘双规’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公安、检察机关办案时往往借用纪
  检机关的这一项特权,规避法律关于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时间限制的规定,有的还把这一条作为办案的经验广为介绍推广。
  更为恶劣的是,像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之类的腐败分子,竟滥用职权,把“双规”措施变为谋取私利、胡作非为的“杀手锏”,动辄就以“双规”相威胁,严重侵犯他人的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勒索不义之财。据深受其害的彭北京回忆,“日22时许,他从广州驾车回郴州经过太和收费站时,突然,几支手枪抵住了他的头部,两记响亮的耳光随之而来。随后,他被关押到郴州卷烟厂的相思宾馆。后来他才知道自己被郴州市纪委‘双规’了。”彭北京气愤地质问他们:“我不是党员、不是干部,你们凭什么‘双规’我?”随后,6个人轮流审讯彭北京”。“8天之后,曾锦春才让人叫彭北京拿出9000多元生活费,在宾馆结账走人。”曾锦春还利用纪检特权,制造冤案,打击异己、迫害忠良,将公正执法、刚直不阿的公安、检察干部和法官“双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p#分页标题#e#
  党章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后来,由于“双规”的滥用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中纪委重视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规范性措施,愈演愈烈的“双规”滥用现象才有所遏制,但“双规”的失范和滥用仍然时有发生,并未杜绝。
  十、党纪案件的冤错率大大高于刑事案件
  纪检机关查办的党纪案件多是暗箱操作,几乎没有透明度可言。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相对比,党纪案件的冤错率大大高于刑事案件。
  人所共知,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审判机关最后审判,公、检、法三个各自独立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只承担一个案件“横断面”的工作,而不能垄断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纵向全程。这样,哪一家都不能独断专行,随意决定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命运。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受到冤屈,他可以在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阶段说明真相。如果在检察机关也受到冤屈,那么,他可以在审判机关公开审判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凡公民(包括被告人的亲友)都可以旁听。而且,即使一审宣判了也不立即生效,如果有冤情还可以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后只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才能生效。二审后作出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性同时存在。而且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请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即使被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聘请律师,法院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维护和保障司法的公正,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防止无辜者蒙受冤屈,国家在法律的设计上真是用心良苦!尽管国家对人权的维护如此重视,对法律的设计如此缜密,对人的命运如此慎重,然而,侦查机关错立错侦、检察机关错捕错诉、审判机关错审错判的冤假错案仍然时有发生!如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在佘服刑11年后的一天,被公、检、法三家一致认定被佘祥林杀害了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在这种情况下,佘祥林的冤案才终于获得平反。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民警杜培武的妻子被人杀害,警方经过侦查,甚至采用测谎仪等手段,认定是其丈夫杜培武所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都这样认定。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杜死缓。2000年6月,杨天勇抢劫杀人团伙案被破获,杨及其同伙供认了日杀害杜妻的犯罪事实,杜培武才走出监牢,获得清白。河南赵作海也是幸亏“被杀者”的死而复生才走出监狱,一洗沉冤。
  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人都是幸运者,他们虽然历经磨难,饱尝冤苦,但是毕竟看到了冤案平反的一天,而河南省巩县的魏清安就没有他们幸运了。日下午五时许,巩县回郭镇西南岭发生一起拦路抢劫强奸案,办案人员认定此案系魏清安所为。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临刑前,尽管魏清安高喊“冤枉”也没有用。日交付执行枪决。魏被执行死刑仅一个多月,洛阳市公安机关将盗窃杀人惯犯田玉修抓获,田供认日下午五时许在巩县回郭镇西南岭发生的拦路抢劫强奸案是他干的。人命关天,省委非常重视,立即指示由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牵头彻查。赵冲破有关单位和原办案人员设置的各种干扰和重重障碍,终于查清了魏清安被冤杀的事实真相。清白无辜、正值青年而蒙冤被杀的魏清安虽然得到了平反昭雪,然而,他已不能死而复生了!
  此案得以平反昭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是真凶田玉修天良未泯,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为魏案的复查提供了前提;二是复查中幸运地遇到了赵文隆这位实事求是、坚持正义、恪守良知、为民平冤的好官,才使这起冤杀案真相大白。两条只要缺一,此案都将冤沉海底。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公、检、法三个各自独立的机关一道道关口过滤、一次次严格审查,而且有法定的最后陈述、一审不生效,上诉不加刑等规定,给被告人设定了一系列的申辩、诉冤、防错、纠错的机会,最后才能定案。即使如此多门坎、多关口、多层级的反复审查,公开审理,仍然会出现佘、杜、赵、魏这样的冤假错案。回过头来再看纪检机关独家查办、暗箱操作、一锤定音、一次生效、申诉无门的党纪案件,必然产生的冤假错案真是不知凡几!
  十一、党纪案件中的蒙冤者申诉无门
  由于党纪案件是独家查办、独家定案,暗箱操作,缺乏制约和监督,被调查党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没有保障,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与定案决策人即常委会成员不能直接见面,反映问题的渠道被完全隔绝,常委会基本上是按审理人员的汇报和意见定案,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审理室几个人手中。这是党纪案件冤错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纪检机关对申诉工作很不重视。说他们对申诉工作很不重视的理由是:一、从上到下都没有落实中纪委关于设置专门负责受理申诉机构的规定,只将申诉工作挂靠在审理部门之内,成为似有似无、可有可无的小摆设。二、纪检机关中既没有专门的申诉机构,也没有专门负责受理申诉的人员,申诉人员到纪委既找不到门,又找不到人。三、纪检机关没有将申诉工作视为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将申诉工作提高到维护党员权利的高度来认识,甚至没有将申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如纪检机关每次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往往大讲处分了多少多少党员,对受理多少申诉、纠正平反多少冤假错案问题却只字不提。四、各级纪检机关每年都要召开各种专门的工作会议,但是从来没有召开过研究、总结、部署申诉工
  作的专门会议。由于申诉工作不被重视,致使蒙冤的党员到纪委申诉无门,找信访室,信访室说我们只负责接待,不负责复查具体案件;找审理室,审理室则说你这是信访,去找信访室,互相推诿、扯皮,对申诉人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申诉人在地方纪检机关申诉无门,万般无奈,只有逼上梁山,到中纪委申诉了。但是中纪委在北京是“一座非同寻常的大院。这座在地图上没有标注,没有门牌,查号台也没有这里的电话登记。整个大院被4米多高、1米多厚的灰色砖墙包围着。虽然没有军事禁区的标志,却由军队负责保卫。”(齐鲁晚报,日)
  2010年9月,笔者决定到北京亲身感受一下“京控”的滋味。我来到北京平安里西大街47号这座森严、神秘的大院门前,一句话:插翅难进。大门都进不了,当然更进不了审理室的小门了。我只好到府学胡同中纪委信访接待室。老早在门口排队等候,开门后通过安全检查,进门又在一个高高的窗口前排起长队,像在车站售票窗口前排队买票一样。接待人员坐在里面隔着窗户与站立在窗口外面的上访人对话。我刚说两句,里面的接待人员就颇不耐烦地说:“你回去找安徽省纪委。”不容我再说什么就撇开我,喊道:“下一个!”顶多两分钟,接待一个来访比卖一张车票还快。千里而来,得到的就是这么冷冰冰的一句话。这窗口虽小,但扩音器的音量特大,在府学胡同的行人都能听到。
  此次进京,我先后走访了中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接待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总的感觉是五味杂陈,大失所望。如果非要来个比较的话,恕我直言,在我走访的五处中,以中纪委接待处最使我失望。因为,在我走访的其他地方,都有一个专门的接谈室,接待人与上访人坐在一起面对面谈话,接待人员一边问,一边记,多少体现了对上访者人格上的尊重。特别是国家信访局二搂234号接谈室,那位接待员真好!他面带微笑,态度和蔼,跟我像拉家常一样。不仅口问手记,而且几次从电脑中检索有关信息,又把我提供的资料和法律依据扫描输入电脑。他说:“你给我留下一条汉子的印象”,我惨然一笑:即使是汉子又有什么用?古往今来,多少铁打钢铸的民族脊梁,奸佞小人只须用“莫须有”三个字就足以将他毁灭!这样的悲剧不胜枚举。沉默片刻,他轻声一叹说:“问题能不能解决还很难说,要有心理准备,好事多磨吧!”他接待我用了半个多小时,我不好意思占用他太多时间,主动站起来,他也站起来,与我握手告别。
  这样的接待,能否解决问题是另一回事,但人家毕竟像那么回事,而府学胡同的所谓“接待”,只能使人感到又一次受到侮辱和伤害。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党章、党规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为什么我经历的各级纪检机关都不执行呢?
  我茫然地站在中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思绪如潮,感慨万端。此时,我忽然想起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亚光,因秉公执法,遭到打击和冤屈。十多年申诉无果,来到这里申诉冤情时竟仰药自尽(未遂)!他为什么这样做?我此时才算充分理解。(据悉,王亚光冤案经历12年的艰难抗争,终获平反。人生有几个12年啊!)
  此前,在省、市纪委互相推脱、不予置理的情况下,我曾将材料寄给中纪委。我一直对中纪委奉若神明,坚信中纪委一定会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激浊扬清,扶正祛邪。万万没有想到,中纪委将材料原封不动地转给安徽省纪委,一个批字都没有写。实际上就是把问题推给省纪委,没有什么要求,随便他们处理不处理。这样一来,当然大大助长了省纪委的牛气。当我向省纪委询问材料下落时,他们以嘲讽的口吻对我说:“你不是向中纪委申诉了吗?你还是去找中纪委解决吧!”这就是一个蒙冤十多年的党员向中纪委申诉的结果!
  2009年.中纪委南昌审理工作会议强调申诉复查工作,并破天荒地公布:“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共办结申诉案件4410件。其中,维持原处分不变的3199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808件,撤销原处分决定的403件”
(日人民日报第4版)我计算了一下,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即不同程度的错案808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18.32%;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即完全的冤假错案403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9.14%;部分错案和完全的冤假错案两项相加为1211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27.46%!冤错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如将尚未受理复查的冤假错案计算在内,其冤错率就更高了。此前,时任中纪委审理室主任的刘建华强调“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关键在于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保障权利的原则”,重申“在申诉复查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关键在于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地复查申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和程序,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方针和政策。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必要的,但是据我了解,中纪委南昌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党纪申诉案件的当事人仍是走投无路,申诉无门。
  十二、纪委已成为没有人敢批评和监督的特殊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部分提出:“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但是现在,有些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自恃特殊,执纪违纪,严重败坏党和纪检机关的声誉,玷污党和纪检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他们对所有机关、部门的所有官员和党员从工作功过、迟到早退、家庭状况、朋友关系、游玩聚餐、婚葬嫁娶等日常生活细节都拥有过问和查处的权力,对任何大小问题都能上纲上线到“违纪”的高度处理。纪委想找任何人的麻烦都易如反掌,不费吹灰之力,而且一旦给了你处分,即使是冤案仍归纪检机关管,澄清纠正的希望几近于零。所以,谁也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得罪纪委,致使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成为谁也不敢批评和监督的特殊机关和特殊人物。且举几例为证:
  据《南方人物周刊》报道,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建设局长郭保仁因涉嫌违纪被南阳市纪委调查。日上午8点多钟,邓州建设局墙改办主任刘云峰接到南阳市纪委的电话后给妻子梅立新打了个电话说:纪委喊我去问话,到金意宾馆,我马上就过去,给你说一下。第二天(1月12日)凌晨,这个42岁、身强力壮的中年男子即在纪委办案的宾馆蹊跷死亡。“刘云峰的家属曾想聘请省内的律师和有关验尸的医学专家,律师在得知是被纪委调查期间身亡后,摇头表示拒绝;医学专家在得知无法拍照和录像后,不再前往。”
  据《南风窗》报道,针对湖北省监利县纪委存在的执纪违纪等腐败问题,曾任过监察局长的一名领导坦言:“最近几年,纪委的罚没收入一直在300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应该是纪委下罚款通知,被处罚单位到银行交钱,再由银行出示票据,这样才能避免自收自支现象,但县纪委更多的时候是先收了钱,再给被处罚单位票据,等到了财政局那边则报数不报钱,财政那边因种种原因也不敢过问,因此,每年都有100—150万元罚没收入留作自己开支。”
  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坦言:“对纪委的罚没款,谁也不愿去认真,再说,这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了,谁也不想去捅这个马蜂窝!”
  这名领导还介绍说:“按程序县市审计部门应该对纪委财务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计,但不知是何原因,这么多年来就一直没有审计过。”
  监利县经济责任审计局的一名局长则直言不讳:“经济责任审计局对谁都敢审计,就是不敢审计纪委!”#p#分页标题#e#
  职能部门不敢履行职责,监督纪委,当然有他们的苦衷和难处,应该说,这些弊端都是体制不科学、不健全造成的。不从根本上进行体制改革,纪检机关必将还要特殊下去,甚至更加特殊。
  特殊,于国、与民、于党、于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都是害莫大焉。湖南省常德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彭晋镛案发后,在向湖南省纪委写的检查中说:“犯错误的原因除了本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之外,还在于自己是搞纪检监察工作的,又是市纪委的一把手,没有人敢监督我,想说不敢说,有意见不敢提,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身边少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为了讨得我的好感,从来不说一个‘不’字,也帮了我的倒忙”。
  彭晋镛痛定思痛的一番反思和追悔是有道理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任何人,不管他职位多高,权势多大,只要自恃特殊,不受监督,结出的必然是苦涩的恶果!
党纪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党纪冤假错案很容易形成,冤错率很高。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一、没有制约,监督乏力
  党纪案件是由纪检机关独家查办的,缺乏必要、强力、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与刑事案件相比简直有天地之差,无法比拟。不仅没有任何外部监督,而且也缺乏内部制约。纪检机关虽然也有个从检查到审理的过程,但制约力微乎其微,在检查环节定了性的案件,一般都是一路绿灯,顺利通过审理环节。提交常委会议时,由于常委参加具体查办工作的很少,不了解具体案情,特别是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意见,当事人与决策人见不了面,处于隔绝状态,一般都是经办人怎么汇报就怎么定案,根本阻止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即使形成了冤假错案上级也不以为错,甚至压根儿不知道。
  由于长期缺乏制约和监督,有些纪检机关自视特殊,蛮横霸道,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按党章和党规办事,不以公正、道德和情理之心待人。既不讲法,又不讲理,更不认错。所以,对于纪委办的案子,即使专门以法律为业、敢与司法机关说“不”的律师也往往退避三舍,以不沾为好。因为,有些纪检干部根本就不讲法,不把法放在眼里,不受法的规范和约束,“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跟他们讲不清道理。如涉及佘祥林案的潘余均在湖北省纪委找其调查期间写下“我冤枉”的血书自杀身亡。其亲属找律师依法讨个说法。然而,湖北省的几个律师一听说此案是纪委经办的就不敢接手。其实,湖北省纪委在纪检机关中算是好的。因为,不管是哪级纪委,主动、公开认错的极少,但在潘自杀之后,湖北省纪委即通过媒
  体作了口头“认错”,对潘的死表示“有一定的过错,省纪检委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使湖北省纪委公开承认“有一定的过错”,“
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律师仍然不敢沾,不敢碰。那么,对那些蛮不讲理,从不认错的纪委,当然更不敢沾了。精通法律的律师尚且如此,其他人就更无奈了。
  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形成大量的冤假错案是必然的。
  二、暗箱操作,缺乏公开
  人所共知,刑事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律师在侦查环节就可以介入,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法庭审判更是完全公开、透明。被告人当面听取诉方的指控,对不符合事实的指控,不仅律师可以依法辩驳,被告人也有权利、有机会当着法官、检察官和广大听众的面为自己辩护。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还专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理不可或缺的一道程序。被告人有什么冤屈和要说的话,尽可以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众说出。在如此公开、透明的法庭上,任何人想徇私枉法、诬良栽脏都不是那么容易的。然而,党纪案件则基本上是暗箱操作,谈不上任何公开和透明。特别是审理人员最后向常委会汇报这一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关键环节,被检查人是绝对无法知情的。也就是说,审理人员是如何向常委会汇报的?
  有没有歪曲事实、乃至徇私枉法、诬良栽脏的行为?案件当事人不仅浑然不知,而且根本无法躲避冤案制造者的蓄意陷害——等被检查人知道结果时,处分决定早已形成,木已成舟,生米做成熟饭,无可挽回了。
  办案人暗箱操作,罗织罪状,常委会单方面听信审理人员的一面之词定案,被诬陷者无法与决策、定案的领导层见面,这是党纪冤假错案产生的关键和必然之所在。
  三、超前定性,有错推定
  在封建专制社会,官府审理案件完全是有罪推定,即首先认定你有罪,然后在这个大前提下罗织罪状,专门搜集有罪的“证据”,排除无罪的证据。搜集不到有罪的证据就大搞刑讯逼供,或引诱、唆使他人提供诬陷性的所谓“证言”和“物证”。从而“合法”地铸成冤假错案。
  我们党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在中国的社会中产生并置身于中国的社会之中。党内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在领导人主观臆断,超前定性,然后按照这个“定性”罗织罪状造成的。在这方面,我们有极其深刻的历史教训。如在“文革”期间,“四人帮”和党内大奸康生一伙,首先利用权势诬陷定性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为“叛徒”,然后采用威逼利诱等卑鄙手段罗织所谓的“证据”,制造了大批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现在查办党纪案件,有些纪检干部不同程度的沾染封建专制衙门办案的糟粕和“文革”的遗毒,往往搞有错推定,先定性、后调查的一套。如1997年,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检察院根据当时的规定初查了涉嫌偷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初查阶段即获取大量证据,铁证如山。但是省纠风办副主任许XX却无视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本质,硬说是“三乱”,未作深入调查便于5月5日歪曲事实、添枝加叶地向省领导作了虚假的汇报。时任省纪委书记的陈光琳不作起码的了解,偏听偏信一面之词,当即于5月6日便武断地作出“这是一起顶风违纪事件”的超前定性,责令严处。陈当时是省委常委兼纪委书记,位高权重,下面谁敢不听呢?在“钦差大臣”许XX的高压下,下面只好屈从上面的权势,急如星火地按照陈的超前的定性进行
  “调查”,
于是,具体经办人员专门用“放大镜”搜集所谓的违纪证据,搜集不到就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唆使小人提供诬陷性的“证言”。经过两个多月的罗织罪状,最后于7月22日按照陈光琳的超前定性迫不及待地以莫须有的罪名草率地处分几个检察干部交差了事。
  凡是先定性,后“调查”,其结果必是冤假错案。这是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
  四、深文周纳,罗织罪状
  从总体上说,纪检队伍是好的。但是,毋庸讳言,纪检队伍中确实有些人不注重学习,素质低下,连党规、党纪的常识都不懂,经常出现常识性错误,有的甚至还不如被检查人懂得多。有的被检查人拿着党章、党规,一条一条地指给他们看,念给他们听。更有甚者,当被检查人援引党规的某一条款为自己辩护时,纪检人员竟然不知道还有这个规定。这些无知兼无良的人草菅党员的政治生命,实在使人哭笑不得。
  素质低下,缺乏常识,又蛮不讲理,急功近利,只好利用权势,采用瞒上欺下、暗箱操作、深文周纳、无限上纲等卑劣手段整人。在他们办理的案件中,常识性的错误和笑话几乎是随处可见的。如世纪之交时安徽省蚌埠市纪委有些办案人员、室主任乃至常委、书记们竟然不知道中纪委曾经制定过一个《见面办法》!连党内有这个法规都不知道,怎么履行“见面”程序?怎么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他们在给一位检察长的党纪处分决定中无法指明违犯了什么党规的哪一条款,完全是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要求他们回答本人触犯党纪的何条何款和处分依据的法规条款,他们理屈词穷,找不到一条能够认定其人违纪的依据,后来恼羞成怒,为了文过饰非,竟胡说其违犯的是《条例(试行)》第35条,即“拒不
  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稍有一点党纪党规常识的人都知道,第35条是属于《条例(试行)》第六章“政治类错误”范畴之内的。所谓“政治类错误”是指“政治言论、政治活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等方面的错误。退一百步讲,即使这位检察长把他们罗织的“罪状”百分之百接受下来,充其量也不过是工作中的问题,怎么能无限上纲为“政治类错误”呢?他们这样做,完全是党中央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斥的“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的行为。
  “文革”虽然结束30多年了,但是极左的余毒远远没有肃清,热衷于整人者仍在。他们在党内制造冤假错案,制造常识性政治笑话,这是他们的素质差和本质坏所决定的,他们不懂得党法党规的基本常识,不懂得作为一个纪检干部应该恪守的职业道德和做人底线,草芥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内出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出在这些败类手中。
  五、只重数量,忽视质量
  在媒体上,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纪检机关为了宣传反腐败力度大,本年度或一段时期内处分了多少多少党员之类的报道。每次党代会,纪检机关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必有处分多少党员之类的数据,作为成绩广为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严重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怨声载道的情况下,这样做也许能缓解一下沸腾的民怨,但饮鸩止渴而已,不仅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而且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近一二十年来,全党平均每年处分党员约10几万人,不是一个小的数字。至于这些案件办理得质量如何?有无冤错?当事人和群众有无异议?人们就无从知晓了。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法规对违纪党员给予严肃的处分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慎之又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片面强调数量、忽视质量、甚至认为处分党员越多、越重,纪检工作的成绩越大就不可取了,这是执纪工作中的一种错觉和偏颇,只能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为,常识告诉我们: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没有质量的数量越多越坏。
  纪检机关查办的党纪案件,事关党员的政治生命,所以,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杜绝以多为成绩、以重为力度的错误观念,以防止数字攀比,产生冤假错案。
  六、只重“证言”,忽视证据
  有些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中,往往只重他们需要的证言(有些是诬言),忽视书证、物证等证据,草率成案。如蚌埠市纪委办案人员为了加罪于当事人,对大量证据熟视无睹,却千方百计引诱他人诬称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件是经检察长批准同意的。其实检察机关办理的这个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且已获取大量证据,这是问题的本质,不管谁批的都无原则性大错。再说,即然非要了解是谁批准的,只须调阅一下《初查审批表》、《搜查审批表》等法律文书即可,但是他们为了达到整人的目的,根本无视这些书证,威逼利诱个别人为了解脱而提供经检察长同意的诬言,然后利用这个诬言加罪检察长。这几个纪检人员诬陷忠良成功,竟专门为这个提供诬言的非党人员下了一号红头文件,表扬此人“主动检举揭发他人”。
  这些人威逼利诱他们为了制造冤案所需要的“证言”,却对白纸黑字的书证、物证有意避开,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其制造冤案、诬陷忠良的卑鄙用心昭然若揭。
  七、只重惩处,忽视维权
  党中央对党员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视,不仅在党章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维护党员权利是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但是,长期以来,有些纪检干部重惩处、轻维权的执纪观念根深蒂固,好象纪检机关唯一的职能就是处分人。对党员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则置若罔闻,这是纪检工作的一个重大偏颇。1997年7月,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在非正常情况下采用非正常手段,歪曲事实、违反程序、严重侵犯党员权利,他们在7月22日将处分决定印发,直到9天后的7月31日才将处分决定与当事人见面。严重违反了党章、准则、条例和中纪委专门制定的《见面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完全剥夺了党员在处分正式决定之前应有的申辩权利,采用先把生米做成熟饭的卑劣手段达到陷害忠良的卑鄙目的。
  有些纪检干部为了急于成案,不耐心听取当事人对问题的说明和申辩。有的甚至简单、粗暴地限定当事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有”或“没有”,根本不听取当事人关于事情前因后果的解释和专业上的相关规定,不探究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因素。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剥夺党章赋予党员的申辩权,将正当的说明、解释和申辩诬为“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审查”而加重对其处分的档次,从而使人受到更重、更深的非法伤害。
  八、只重批示,不敢唯实
  上级领导在有关材料上针对有关问题作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这是完全必要的,正常情况下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必须承认,开始反映上去的材料毕竟是单方面的、尚未经过全面调查核实的一面之词。如果据此作出定性和不留余地的批示,下面再盲目执行,那么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一新华社记者就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经济案件写了一篇歪曲事实的内参,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看后非常生气,作出“不处理人不行”的批示。如果是水平低下、唯上是从的官员,面对总书记严厉的批示,必然不分青红皂白,不辨是非曲直,处分几个基层干部交差了事。但是河南省委处事冷静、稳妥,没有采用草率处分几个基层干部应付上级的传统做法,而是指定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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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事实真相后向中央汇报后再说。赵文隆不唯上,只唯实,他亲自阅卷,深入到开封调查研究,终于查明了事实真相,认定龙亭区检察院查办的这起案件没有大错。向中央汇报后,受到中央领导的认可。赵文隆坚持实事求是,不仅使一批检察干部免受了冤处,而且真正维护了党和胡耀邦同志的威信。
  对于一面之词,处事稳妥、水平较高的领导批示一般都是比较客观、留有余地,而那些感情用事、处事武断、水平低下的领导批示则往往超前定性,不留余地,其结果必然产生冤假错案。批示案件的是非成败取决于三条:一是呈送给领导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含有虚假乃至诬陷的成分?二是作出批示的领导是否公正、冷静,处理问题是否审慎稳妥?三是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有胆有识,是否敢于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在呈送的材料虚假,甚至是污蔑不实之词的情况下,大体上有三种结果:一是领导看后偏听偏信一面之词,甚至火冒三丈,暴跳如雷,在极不冷静的情绪支配下超前定性,具体执行人员又唯上、唯权、唯命是从,甚至投上所好,加码执行,这样,奸邪小人整人的阴谋就会得逞,领导者成为奸邪小人陷害好人的工具,执行人员成了制造冤案、陷害无辜和忠良的“杀手”,批示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大多属于这种类型,如前面已讲过的安徽蚌埠市东市区检察长冤案,这是批示案件中最坏的结果;二是领导者公正、冷静,有兼听之明,处理问题审慎稳妥,具有很高的识别忠奸和是非的领导水平,这样,虚假材料乃至污蔑不实之词和整人阴谋到此即止,冤假错案形成不了;三是材料不实,领导又作了错误的批示,但具体执行人员有胆有
  识,不唯上,只唯实,敢于坚持真理,维护正义,在最后环节将冤假错案消除,如河南省赵文隆。但是,在错误批示的案件中,赵文隆这种类型极为少见,很难幸遇,百件无一,千件无一,万件无一!
  九、急功近利,欺世盗名
  古往今来,官场中有两种官员,一种是清官,他们一身正气、刚直不阿、公正廉洁、处事稳重、善心待人,在他们手中,不仅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且,他们见到冤假错案必然仗义执言,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不计个人得失,义无反顾地尽力纠正平反。将冤枉了别人视为终生的遗憾和耻辱,将为人洗雪冤屈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种是酷吏,他们身无正气,心无善念,生性严酷,以整人为乐事,遇到案子总是以牵涉的人越多越好,处分的档次越重越好,被整者的身份越高越好。对蒙冤者的申诉,不屑一顾,为官一世,从无纠正平反冤假错案的记录。
  古往今来,在对人的处理问题上,奸臣贼子罗织罪状,陷害忠良的冤假错案史不绝书。唐朝有个名叫崔器的监察御史,“性阴刻乐祸,残忍寡恩”,凡他经手的案件,总要刻意罗织,无限上纲,“议刑太重”,制造不少冤假错案。在唐王朝接受伪官陈希烈等数百名部属的投降时,他曾主张将这批俘虏全部处死。唐肃宗李亨“将从其议”,三司使李岘认为这样做太不讲政策、策略和人道了,固言不可,据理力争,“廷议数日,方从岘奏,全活甚众”。后来唐肃宗醒悟过来,气愤地说:“朕几为崔器所误”。(《旧唐书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五卷》)。据明史载,明朝左副都御史陈瑛“天性残忍,受帝宠任,益务深刻,专以搏击为能”。刚刚上任就向皇帝提出整人的大计:“陛下应天顺人,万姓率服,而廷臣有不顺命、效死建
  文者,如侍郎黄观、少卿廖升、修撰王叔英、纪善周是修、按察使王良、知县颜伯玮等,其心与叛逆无异,请追戮之。”于是滥用职权,大兴冤狱,“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陈瑛却对人说:“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为无名。”
永乐元年,整人有功的陈瑛被提拔为正二品的左都御史,从此“益以讦发为能”,又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
倾诬排陷者无算”。皇帝却认为他“能发奸,宠任之”。皇太子曾当面指斥陈瑛:“卿用心刻薄,不明政体,殊非大臣之道。”九年春,“瑛得罪下狱死,天下快之。”
  古代的御史是一个鱼龙混杂的群体,有明辨是非、为人平冤白诬的青天,也有心狠手辣、嗜好制造冤案的酷吏。像崔器、陈瑛这样为官不善、嗜好整人的奸佞不仅古代有,我们党内也有,如康生之流。在这方面,我们党有着极其深刻的教训。日,毛泽东在一次报告中强调指出:“处理历史问题,不应着重于一些个别同志的责任方面,而应着重于当时环境的分析,当时错误的内容,当时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人所共知,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是关系党员政治生命的大事,必须实事求是,慎之又慎。一切实体上的认定、程序上的履行和最后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实事求是原则,服从质量的要求,达到不枉不纵的要求,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得起党章党规,对得起天理国法,对得起当事之人,对得起百代后世,也对得起自己的人格良心。但是,有肝胆、有正气、有良知、不计个人得失、敢于坚持真理和正义的正直之士毕竟是为数很少的人中之杰,是很难幸遇的。多数都是唯上是从,上面怎么说,下面就怎么做,唯上司的马首是瞻。还有一些奸邪小人,在承办党纪案件中,急功近利,草芥党员的政治生命,极力催生、制造冤假错案,如1997年,时任安徽省纠风办副主任的许XX,蛮不讲理,狐假虎威,瞒上欺下,采用高压手段制造冤案。他
  以“钦差大臣”自居,住在宾馆坐催,不符合他口味的材料根本不看,不拿到处分决定不回去。在这样的高压下,产生冤假错案是必然的。他拿到处分决定后,立即在媒体上大事张扬,自我吹嘘,欺世盗名,制造别人的冤苦拿来当作自己往上爬的阶石。
  事实证明,纪检干部的素质、人品和水平不仅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而且差异很大,鱼龙混杂。党纪冤假错案大多出自那些品质恶劣、急功近利的“酷吏”式小人之手。
  十、亵渎法规 ,乱引依据
  国家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样,党规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党的纪检机关处分党员必须以有效、准确、充分的法律和党内法规即党章、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依据,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要知道,即使对死刑犯,也要在判决书中写明他触犯的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判处他死刑的依据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让人家死个明白。古往今来,概莫能外。如明代经略商大节因与皇帝宠信的大将军仇鸾抗争,被打入诏狱。法司迎合皇上的意旨,判处商大节死刑。奸相严嵩却说:“大节诚有罪,但法司引律非是。”(《明史?商大节传》)意思是说,商大节虽然有罪,但是法司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对
  人所共知,严嵩是中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巨奸,制造冤假错案的老手,迫害正直之士的专家,即使如此的巨奸大佞都知道引用法律条款必须准确。但是,我们有些纪检干部却不懂得这个浅显的道理和常识,在办理党纪案件引用法规依据时不仅乱,而且错。如1997年安徽省蚌埠市纪委为了整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先是以他们自家制定的、没有合法效力的一个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糊弄当事人;在正式的处分决定中,又胡乱引用行政机关的什么“通知”给当事人党纪处分;他们虽然也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但只是引用了这个条例的标题,说不出具体条款,只能以含糊其辞的“根据……等有关文件规定”唬人。当事人查遍《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三编、十三章、七类、一百七十二条,到底不知道触犯的
  究竟是哪一条、哪一款。当事人追问这个问题,他们恼羞成怒,在所谓的“复查决定”中,竟然污蔑当事人违反的是《条例》第35条即“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稍有党规党纪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条是属于“政治类错误”。工作中的问题怎么能无限上纲为“政治类错误”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们就是这样利用纪检职权,深文周纳,罗织罪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草芥党员的政治生命!
党纪冤假错案难平的原因:
  有一位律师曾说:“受到纪委不公正的对待后,获得公平正义的机会很小。”事实确是如此。当前,在大量的党纪冤假错案中,能够获得纠正、平反的幸运者极为少见。我研究党纪10多年,努力探寻获得纠正、平反的幸运者,典型的只有河南省淮阳县原县委书记李华亭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2人。其中李华亭冤案还不是纪检机关自身主动纠正、平反的,而是一个偶然的巧合事件使李华亭的沉冤侥幸得到洗雪(下面介绍)。郭光允冤案是在程维高倒台、中纪委出面为之纠正、平反的。如果不是程维高倒台,如果不是中纪委出面,郭光允必然冤沉海底。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积极、主动地纠正、平反的党纪冤假错案极为少见。
  党纪冤假错案的申诉、纠正和平反之所以艰难,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文过饰非,宁错不改
  党纪冤假错案的形成极为容易,领导者的一句话、一个批示,卑劣小人的一封诬告、一次策划,办案人员的一点不悦、一番手脚……,所有明文规定的规则、程序和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统统化为乌有,冤假错案就会很快形成。党纪冤假错案一旦形成,讨还公正就难于上青天了。以李华亭案为例。李华亭正直质朴、踏实能干、廉洁奉公,在淮阳县干部群众中深孚众望。由于他批评和限制了粮食局长郝瑞端的胡作非为和腐败行为,并准备着手对全县粮食系统的经济问题进行审计的时候,郝瑞端狗急跳墙,便与他的亲信爪牙密谋策划了一个诬陷李华亭的所谓“粮损事件”,并通过电视技术处理后曝光。这样一张扬,当地纪委和党委便把李华亭作为严重违纪的典型处理。河南省周口地区纪委未作深入调查便认定李华亭在所谓的“粮
  损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犯了严重的错误,于日作出给予李华亭撤销县委书记职务、同时降低工资级别和档次的处分决定(周地纪审字第1号)。不管李怎么申辩,都没有人理会。党的纪检机关就这样草率地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无辜的李华亭头上。
  李华亭蒙冤后,老父气恼而死,老母忧郁失常。李本人上下求索,艰难申诉,但冤案依旧。
  当地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受了奸邪小人的蒙蔽、当了奸邪小人陷害忠良的工具之后,邪恶的郝瑞端得意忘形,又怀疑副局长李庚海举报了他。于是策划雇用凶手杀害李庚海。在实施过程中,凶手却错将体形、穿戴与李庚海相近的县博物馆副馆长霍进善杀死。由于杀错了对象,雇凶者不愿如数付资,引起这帮卑劣小人之间的“狗咬狗”,终于把他们弄虚作假炮制“粮损事件”诬陷李华亭的真相抖落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纪检机关才不得不撤销给予李华亭的处分决定。
  显而易见,李华亭沉冤得雪,完全得益于上苍的开眼,世事的巧合,而不是纪检机关的明察和公正。如果当初纪检机关稍微做些调查核实工作,稍微听取李华亭的几句申辩,何至于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
  李华亭曾经担任过县纪委书记,在当地纪检机关有一定的人脉,尚且无辜蒙冤,申诉无门,其他普通党员蒙受诬陷的冤假错案令人难以想象!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开始由纪委以违纪为由查办、接着移交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后来当事人申诉经复查被宣判无罪的案件,尽管当初认定的“犯罪事实”均被否定,但当事人无罪出狱后找纪委要求恢复党籍、撤销党政纪处分等问题时,往往都是被纪委拒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纪委是不会认错的。如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原局长李青明案最为典型:日晚,因为工作成绩优异刚被公示拟提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仅隔一天,李青明突然接到临汾市纪检委通知,说其有经济问题,要求其到临汾市纪检委接受双规,又很快移送司法机关。日,浮山县人民法院以李青明贪污2.18万元,索贿4.1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004年,李青明出狱后,开始了长达6年的申诉,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李青明无罪。日,李青明在前往临汾市纪委请求依法恢复自己的党籍及公职时,该市纪委书记沈庆华竟野蛮地喝令他“滚出去!”不久,沈庆华因涉嫌腐败被免除市纪委书记职务。
  二、一盆覆盖,难见天日
  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公、检、法三家分别承担,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哪一家都无法垄断和决定案件的命运。当事人蒙受冤屈,申辩的机会多多。而党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从申诉到复查完全是由纪委独家掌握的,少数几个人就完全可以掌控和决定案件的命运,成为名副其实的“覆盆之冤”——犹如一个庞大、沉重的铁盆将蒙冤者反扣在下面,想推翻“铁盆”,洗雪冤屈、讨回公正、重见天日,难矣哉!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文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
但是,不少纪检干部和上级纪检机关公然违犯,执纪违纪,对蒙冤者的申诉和控告往往都是转到当初制造这个冤案的单位和经办人手中。几年过去,这些制造冤案的人,有的从普通干部升为室主任,有的从室主任升为常委,甚至有的升为副书记。这些人比当初制造冤案时地位更高,权力更大,制造和维持冤案的能力更强,覆盖在蒙冤者头上的“铁盆”更加坚厚和沉重。他们收到从上面转下来的申诉材料,有领导批示的,随便糊弄一下即可蒙混过关;没有领导批示的,他们看都不看就一弃置之了。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蒙冤者欲通过他们洗雪冤屈、讨回公正,只能是异想天开,希望几近于零!
  三、只重惩处,不理申诉
  长期以来,纪检机关只重惩处,忽视申诉已成惯例,有的纪检机关多年来申诉工作一直都是空白。#p#分页标题#e#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但是,有的纪检机关就是不执行中纪委的规定,不设置接待、查办、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致使申诉人申诉无门。试想,连一个正式的受理申诉的机构都没有,蒙冤者申诉无门,谈何申诉?谈何保护党员权利?
  不少纪检机关几乎都把申诉工作从纪检工作中剔除了,他们在历次党代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往往只宣扬处分多少党员,至于受理多少申诉案件、纠正多少冤假错案,大都是讳莫如深、一字不提。这也难怪,这方面的工作压根儿没有做,的确无从谈起。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中第125条规定:“对于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年来,大量党纪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没有听说一个因“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冤假错案而受到处分的纪检干部,这充分说明这一条没有得到落实。尽管如此,有这一条放在那里,像稻田里吓唬麻雀的稻草人一样,至少对蓄意制造冤假错案者是一个警示,对拒不纠正冤假错案者是一个威慑。不知为什么,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却将这一条删去了。我研读中纪委彭阳春同志的专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适用解析》一
  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只轻飘飘地说将这一条“规定的内容调整出去了”。至于这一条是怎么“调整出去”的、“调整出去”的原因是什么则只字未提。难道党内不存在冤假错案了吗?难道党纪案件中不会产生冤假错案了吗?难道党内没有拒不纠正冤假错案的人了吗?把这一条删去,没有任何道理。这样,纪检机关纠错机制中一条重要的支柱被抽掉了,蒙冤者在申诉冤情、讨还公正的艰难历程中的一丝希望之光被扑灭了,对拒不纠正冤假错案者唯一的一条制约和威慑被取消了,党纪冤假错案的纠正必将更加困难。这样做不符合当前党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贯彻落实,不利于冤假错案的澄清纠正,不利于党员权利的维护保障,不利于促进党内的团结和谐,同时也不利于纪检队伍整体素质和执纪水平的
  提高。连这个多少还有点维权意义、多少还能发挥一点威慑作用的“稻草人”也不要了,各种各样的“害鸟”们可以放开胆子、肆无忌惮地飞来糟蹋“粮食”即制造冤案、放胆整人了!
  历史必将证明,党规对这一条的删除,实际上等于给整人者开了一个口子,给蒙冤者加了一套枷锁,是对党的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败笔!
  四、上下推诿,左右扯皮
  对于申诉案件,除了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受理、复查、回复、纠正之外,多数都是不负责任地推诿扯皮,即使非常简单的案件也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推诿扯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纵向的上下推诿。即下级往上级推,上级往下级推。如对江苏省盐城晚报副总编侯瑞岭反映的问题,省纪委对侯说:“你的案子是市里办的。”而盐城市纪委则说“侯的案子是省里办的。”凡有上级领导批示、表态或派人参与查办的案件,申诉过程中这种纵向的上下推脱尤为突出。当申诉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提出申诉时,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便说当时是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执行的,你去找上头;申诉人向上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又说,我们没有处分你,谁处分你,你去找谁。二是横向的左右推诿。即纪检机关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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