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爱千现货交易平台诈骗骗了怎么办

网络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骗局丛生 幕后操控骗走客户千万资金
“我们就是赚客户的亏损资金。”21日,18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其中一名被告在庭上如是说。他们均来自于一家网络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代理公司,该公司利用操盘手幕后操控交易,骗走投资客户亏损资金逾千万元。
小额收益诱骗客户
去年,网络上出现不少网友投诉,“有个叫重庆晨优的公司打电话要我做他们的现货农产品,说很赚钱,没有风险,他们提供行情。刚开始我不相信,他们给了我两拨行情,很准。可是做了两个月亏了4万元。”还有网友称自己在重庆晨优农产品电子交易中一个月被骗190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李某华、张某维、宋某漫(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表面上以重庆晨优平台进行12种农副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实际上其后台由公司操盘手控制,运用任意注入的虚拟资金操控行情点位,先让客户小量赢利以取得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指导客户与操盘部进行反向操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占为己有。
重庆晨优同时发展代理商,以发展更多的客户进入平台,获取更大的利益。
汪骏以其控制的上海轩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鹰公司”)成为重庆晨优的代理商,获得在后台控制三种农产品行情点位的权限,分配到8个固定号段,并约定这些号段下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客户亏损与重庆晨优分成,重庆晨优分得其中的20%,轩鹰公司分得其中的80%。
2013年6月至12月,汪骏将其中一号段为自己使用,在上海召集被告人豆乃增、钱杰、夏长江等人组成操盘部;被告人刘宏贤、姚辰、余昌杰等人组成业务部,管理十余名业务员;被告人雷银贵、周文俊等人组成分析师部;被告人曹犁先做业务员,后改做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以交易手续费、亏损数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统计每名员工工资及提成的数额并进行发放。
代理平台发展下线
操盘部人员利用重庆晨优平台提供的交易账号和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随意操控其代理的多个农产品的交易价格。由业务部的业务员联系、发展客户,以保证客户每周有10%的收益,并以有专门的分析师一对一指导操作为诱饵,吹嘘分析师都是对投资理财有丰富经验的老师。
后由分析师部的人员与操盘部人员配合,向客户提供价位,指导交易操作,让客户有小量赢利后,引诱客户不断加大资金交易量,然后多次与操盘部人员配合进行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
在此期间,汪骏又发展了一些下级代理商。经统计,汪骏及其代理商获利共计人民币788.9万余元。
此外,2013年12月,汪骏与被告人孙宝林、被告人宋庆庆、李某宝(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汾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北方盐化平台的“氯化镁”和“碳酸钙”两个品种的现货交易,并与多位被告人一起,继续以上述手段进行诈骗。
据查,该公司从北方盐化平台得到客户亏损金额和交易手续费的80%。经统计,北方盐化的142个客户共计亏损人民币281.9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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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设立非法现货交易平台 利用软件后台暗箱操作半年入账近5千万-现货之家
现货之家得知,9月13日,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杜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45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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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讯】设立非法平台,利用软件后台暗箱操作,在公司成立半年的时间里,相关账户里存了近5000万元,经查明骗取71人投资款1200多万元。
9月13日,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杜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45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包括杜某在内,有5人当庭表示上诉。
缓刑犯重操旧业
1963年出生的杜某原是青州一家电子贸易公司的老板。1982年出生的孙某,是潍坊某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经理。
2011年5月,杜某的公司向银行担保借款100万元,该笔业务由孙某办理。同年8月,杜某的公司因非法设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查获。2012年4月,杜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郄某作为操盘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因杜某的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担保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为其垫付银行借款100万元。为偿还担保公司的垫付款,杜某向孙某提议共同设立一个现货交易公司赚钱偿还欠款,并推荐使用杜某公司曾经使用过的交易软件。孙某因杜某公司欠款之事被担保公司扣发工资,为追回欠款,经担保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2012年12月合伙成立了一家新的电子信息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信息公司),孙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在信息公司筹建期间,杜某将在原公司工作过的郄某、李某、周某推荐到信息公司关键岗位任职。李某任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发展代理商,开拓市场;郄某任风控部负责人,负责风险控制,控制商品走势;周某任网络技术员,负责软件对接,网络维护。信息公司成立后,未经审批即自行安装使用杜某推荐的交易软件,设立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非法进行现货交易。
后台暗箱操作,吸走股民投资
2013年6月,在越来越多的投诉举报声中,信息公司关闭了现货交易平台。
据法院审理查明,信息公司现货交易平台使用的交易软件,是杜某的原公司委托上海一家软件技术公司开发,系中远期电子。该交易软件的后台管理系统,可以分配权限、查看客户资金及交易信息等功能。
信息公司对参与平台交易的普通客户账户,一般设置1:5的资金杠杆,即投入账户资金1万元,在该交易平台上可以充当5万元使用;信息公司对自己及其代理商的操盘手开设特别账户,该账户使用虚拟资金,杠杆比例可以随意调高至1:10或1:20,甚至无限大。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信息公司和其代理商可以看到客户的账户资金和交易信息,操盘手便根据客户的买卖情况,反向操作,利用虚拟资金大量买入或卖出,人为控制交易大盘K线走势,造成客户交易损失,客户损失的资金便进入信息公司的账户。信息公司现货交易平台的盈利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交易手续费,交易一手收取手续费1元,二是客户损失的资金。
据悉,信息公司或其代理商招揽客户时,一般选择那些在股市中亏损严重、回本心切的股民,抛出有公司业务员(老师)指导操作,赚钱容易、回本快速等诱惑。客户上钩后,一般先投入少量资金尝试交易。为了让客户投入大量资金,客户在先期的尝试交易中,公司业务员指导操作会让其屡屡赚钱,保赚不赔。当客户信以为真,投入大量资金参与交易后,盘内交易价格在其人为操纵下会突然出现异常波动,造成客户资金瞬间剧烈亏损。如被害人王某,第一天入金1000元,按照业务员的指导操作盈利;第二天入金10万元,按照业务员的指导操作仍然盈利;第三天入金50万元,按照业务员的指导操作,结果一单跌停,亏损59万余元。
是非法经营还是诈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案是非法经营,不是诈骗犯罪。
法院认为,非法经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在于未经国家审批或许可,但其经营模式和经营规则与合法经营都是相同的,其盈利方式与合法经营的盈利方式也没有区别。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突出一个&骗&字,明着一套,暗着一套,使财产所有人陷入错误认识后按照其意图交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信息公司设立的现货交易平台,不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而且经营模式和经营规则也与合法经营完全不同。合法经营的现货(期货)交易平台,参与平台交易者的权限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盈亏在交易者之间变换,与平台经营者无关,更不会出现亏损的钱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账户的问题;合法经营者盈利靠赚取交易手续费,参与平台交易的人越多、交易越活跃,手续费越多,平台经营者盈利就越大。
信息公司设立的现货交易平台不仅未经国家批准,而且盈利主要不是靠赚取手续费,而是靠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钱越多,其盈利越大。信息公司与其代理商掌握着交易平台的特别账户,用这个特别账户参与平台交易不用手续费、不用资金,靠无限大的虚拟资金,可以任意操纵平台上的商品价格。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公司及其代理商&指导&客户买卖,先让客户小盈利,取得客户信任后,诱导客户投入大额资金,再&指导&客户买卖,然后利用特别账户反向操作,瞬间将客户资金&洗劫&一空,&洗劫&的客户资金全部进入公司的账户。在该公司的交易平台上,参与交易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司与其代理商因为掌握特别账户,永远是赢家,普通客户永远是输家。
法院认为,由此可见,该公司的现货交易平台名义上是商品交易,实际上是利用平台骗取客户钱财,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和方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该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
只有71名被害人,有证据被确认
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交易平台服务器已被销毁,参与平台交易的客户资料及交易数据灭失,导致在交易平台上的全部被骗人员、每人的具体损失数额等详细情况无法查清。
虽已查明信息公司交易平台的盈利款近5000万元,但鉴于该数额涉及的被害人不能确定,且该款绝大部分转给了代理商,代理商供述又转给了下一级代理商,最终会不会有部分款项退还给客户,无法查清。
法院认为,不宜将公司的全部盈利款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而将查证属实的71名被害人的损失数额1200多万元认定为案件诈骗犯罪数额。
实际上,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材料,对参与信息公司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84人作了调查,仅有王某等71人有证据证明参与了公司交易平台的交易并造成经济损失。证明损失情况的证据,除了被害人陈述外,还有被害人入金平台的银行交易明细、平台交易截图、与信息公司业务员(老师)QQ对话记录截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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