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施工情况下,甲方应该怎样给施工单位向甲方发函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没有通过甲方设计监理施工方自做主张福盖应毕项目核咋外理_家居产品问答- 一起装修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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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没有通过甲方监理施工方自做主张福盖应毕项目核咋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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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没有通过甲方监理施工方自做主张福盖应毕项目核咋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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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施工单位资质,管桩厂家资质这些是应该提供的,还有一些,譬如砼配合比,施工单位是应该提供的吧。
还有桩基开工报告(如果是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下来之前进行施工的要业主单位办理桩基先行的手续),还有试打桩记录,PHC管桩因为是预制管桩,不需要施工前提供配合比,但是要管桩合格证,焊接材料质保书、检测报告,施工完成后报检验批、隐蔽验收记录、打桩记录、工程桩钢材、水泥、配合比等厂家出的技术资料,后面还要桩基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桩位符合记录、桩位偏差记录、桩基检测报告、桩位竣工图等,如果是搅拌桩和灌注桩之类的,还需要提供其他一些材料上的证明文件。
A:装修监理就是由专业监理人员组成、经政府审核批准、取得装饰监理资格、在装饰行业中起着质量监督管理作用的职能机构。装修监理在家装工程中替客户监督施工队的施工质量、用料、服务、保修等,防止家装公司和施工队的违规行为。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前两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负责人情况,在执行整个施工合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2、开工前后,业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图纸、预算及相关资料。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我中心认可后方可开工。4、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5、施工使用的各类装饰材料必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及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8、现场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9、施工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10、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1、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12、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七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13、施工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现在国家没有装修工程专业监理资质,装修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都是要求具有房屋建设工程专业监理资质或通信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你是想当室内装修监理吗?最好去类似的公司实习,这样能学到更多的。
A: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期;“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而言是成本目标。项目决策期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而项目实施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二、建设工程项目营理的类型按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项目管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3)施工方的项目管理;(4)供货方的项目管理;(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等
A:这个是要负责任的,现场大家沟通一下吧。
想必大家对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这个词感到陌生吧,都不知道它大概的含义是什么呢?现在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装修劳务分包合同:有&以下几个要注意的:亲,这么专业的问题。为此还专门去查询了一些资料哦!正好把资料共享给你看看吧!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甲方: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履行工程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履行。&&&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承包责任:1、承包方式:2、承包范围:3、劳务价格:&&&总价:(大写)&&&4、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总工期天数:&&&三、工程结算:&&&1、根据乙方承担的工程任务完成工作量或实际用工数,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负责办理结算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设计变更必须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批准后方可结算。若乙方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需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3、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3天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人数支付乙方部分生活费,以后每月15日乙方报工程量经甲方审定后按进度的80%支付乙方进度款,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内容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90%工程款,为工程总价的10%,以后乙方每月15日报进度审定后甲方按进度的70%支付给乙方,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定后付到95%,余下的5%待保修期(一年)满后,一次付清。&&&4、发生下列情况的任何一项,甲方不予办理中期及最终结算:&&&1>不能按期完工2>工程不能达到质量目标3>交工资料不全&&&4>文明施工未按甲方要求办理5>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各种报表。&&&5、对业主拖欠的工程款,甲乙双方承担风险。&&&四、质量、工期&&&1、工程质量等级:优良&&&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协同甲方项目负责人制定出创优计划。&&&3、乙方须配备专职质检员,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保证工程质量。&&&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业主或监理的指令。&&&5、随时接受甲方、业主和监理的检查,并提供便利条件,按甲方、业主和监理的要求施工、返工或修改。&&&6、隐蔽工程必须先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报请甲方及业主或监理组织验收,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7、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和监理可要求乙方拆除或重新施工,若是乙方自身原因所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五、文明施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每天必须做到现场整洁、工完场清。&&&六、安全:&&&1、安全指标:工亡率为零,千人负伤率<8‰。&&&2、乙方需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员必须佩戴红色专职标识袖章。&&&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施工包干价中包含。&&&七、双方责任:&&&(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1、按实际情况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发出为满足工程所需各项指令。&&&2、核准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确定施工工期。&&&3、发生乙方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和更换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或解除合同。&&&4、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5、负责向业主回收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拨付乙方工程款。&&&6、负责向业主或委托乙方向业主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各类函件、报告、签证等书面文件。&&&7、按业主或监理通知的时间,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批准后严格执行。&&&2、按照甲方要求共同协商乙方人工数量的增减。&&&3、乙方人员若发生打架斗殴等影响甲方形象的所有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或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4、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5、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6、开工前,乙方应按业主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所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7、施工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要满足施工需要。其人员和机具设备的调入和撤出须先征得甲方同意。&&&8、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文明施工。&&&9、确保工程交工资料规范、完整、并与施工同步,费用自负;协助甲方办理交工手续。&&&10、开工前必须协同甲方项目负责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竣工期间按甲方统一安排,对业主进行工程核算。并协助甲方全额回收工程款。&&&11、若进行劳务分包须在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合同报甲方备案。&&&1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以及本合同终止履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使用的照明、看守和警卫等。&&&14、负责对所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工作并承担因防护不利而引起的一切损失。&&&15、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职工的过失行为负完全责任。&&&16、交工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17、施工中负有与同一工程其它施工单位相互配合之义务;承担自身原因给其它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18、担负所施工工程的保修责任。&&&八、违约责任及奖罚措施:&&&1、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总额%的违约金。&&&(二)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责任方应偿付对方不能履行部分价款的%违约金。&&&(三)合同生效后,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2、奖罚措施&&&(一)甲方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乙方已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奖乙方元。乙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罚乙方元。&&&(二)乙方按质量要求竣工的,提前一天奖元。延误一天罚元。&&&九、争议解决&&&1、因合同履约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双方共同认可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甲方:乙方:&&&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以上&内容是本人收集了一些小技巧,希望大家可以&学习下,是很有用的哦~&以上就是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些分享,希望对你有帮助!亲的认可是我的最大动力哦!之前我也不懂这个是什么意思,后来我通过以上文章也大概懂了些,如果觉得不错的话,就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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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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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马某某挂靠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某某市一小区,总承包方为某某建筑公司,王某某带领班组人员独立完成了其中2栋房屋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
马某某挂靠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某某市一小区,总承包方为某某建筑公司,王某某带领班组人员独立完成了其中2栋房屋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将房产公司及某某建筑公司均告上法庭,后法院判令发包人四川某某地产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王某某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后房产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马某某委托四川知名建筑律师张笛律师应诉。四川省高院于2014年11月判决:维持二审判决(案件编号:(2014)川民提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至此,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获得了区、市、省三级法院的支持。实际施工人只要所做工程合格,只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大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讨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以下是张笛律师参与本案再审时提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书面代理意见,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合议庭采纳了代理人意见,维持了二审判决。代理意见供业内人士交流、探讨、指正。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再审答辩及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申请人王某某委托及市惠诚(成都)指派参与本案再审诉讼活动,就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与王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再审提出如下答辩及代理意见供您们参考:代理人认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某民终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二审判决。一、依据某某房产公司自认的事实以及一审、二审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足以表明以下核心事实:某某房产公司为本案所涉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某某建筑公司为承包人,王某某为实际施工人,马某系某某房产公司的“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代表某某房产公司对所涉工程进行全面管理。1、某某房产公司在一审答辩称(见(2012)某某民初字第某某某号判决书第2页)“某某房产公司虽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商,但该工程项目已依法发包给二建司(即某某建筑公司)”、“该项目已转让给廖某某和马某,责任应由廖某某和马某”、“原告(即王某某)没有资质承揽劳务工程,故原告代表所有工人要求支付劳务费无法律依据”。从某某房产公司的答辩可见,某某房产公司承认其系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单位),&某某建筑公司为承包人,王某某为实际施工人。2、某某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笔录(时间:日,以下简称审判笔录)第5页第11-13行载明,被1代2(即某某建筑公司)承认“我们认可是王某某来做的劳务”,审判员问:某某房产公司是否清楚是王某某来做的?被2(即某某房产公司)答:晓得是他做的……审判笔录第6页第2-3行载明:审:某某房产公司质证。被2(即某某房产公司):施工合同是我们与二建司(即某某建筑公司)签的;审判笔录第9页第6-9行载明:审:整个10号楼(即王某某劳务施工的楼)是商品房还是?被2:商品房。审:商品房对外出售以谁名义?被2:某某房产公司名义。由上述笔录载明的事实可见,某某房产公司承认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某某房产公司系案所涉工程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发包人(马某并非发包人),某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王某某做的劳务。3、某某房产公司在本案二审上诉状中自行叙述表明,某某房产公司与马某签订《某某市某某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幢号转让协议》后,马某以某某房产公司“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等身份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且均加盖了公司印章;马某、陈某某与某某建筑公司办理结算属实,马某与王某某办理结算也属实。(2013)资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第13-15页,某某房产公司在上诉事由7“本案的案情如下”中承认以下事实:(1)2007年某某房产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某某市某某小区旧城改造的开发权,日某某房产公司与马某签订了《某某市某某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幢号转让协议》;(2)日马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建劳务承包合同》;(3)日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某某市某某小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请注意:某某房产公司在此自述,该协议书所盖印章系某某房产公司的,合同签订后某某房产公司并未声明作废,只是要求马某给予说法;(4)马某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其公章也是真实的,并非马某私刻,只是认为马某是擅自使用;(5)日,马某与胡某某签订《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中提到“甲方于日提前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王某某”,由此表明王某某的劳务分包系发包人直接决定的;(6)2011年6月马某、陈某某与某某建筑公司代表胡某某办理结算;2011年8月马某与王某某办理了结算。某某房产公司虽认为部分事情自己不知情,未参与,但前述事件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某某房产公司在答辩状、庭审中承认的事实,一审、二审法院当然有权予以确认。前述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表明,马某与某某房产公司签订《某某市某某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幢号转让协议》后,又以某某房产公司“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等身份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且均加盖了某某房产公司印章,王某某有充分理由相信马某有权代表某某房产公司。马某对外签订有关合同及书面文件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某房产公司承担。二、某某房产公司欠王某某929679元劳务费、保修金30000元均有系列证据支持。1、日马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建劳务承包合同》,后日马某与胡某某签字的《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甲方开发修建某某市某某小区一区10号楼28-54轴房屋建筑工程,甲方于日提前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资阳王某某(李二娃),而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某某建筑公司)……。由此表明,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对王某某负责工程劳务都是知情的,并且也是同意的。王某某进场施工后,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均未反对,某某建筑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承认“我们认可是王某某来做的劳务”,某某房产公司也表示:晓得是他做的(见一审审判笔录第5页第11-13行)。2、某某市某某小区一区10号楼工程“马某工程财务结算表”载明建设单位为某某房产公司,施工单位为某某建筑公司,其中“财务结算未拨款跌算表载明”2、王二娃(即王某某)劳务工程款应扣除1元/O,应扣除3071700元。马某代表甲方(某某房产公司)签字,胡某某代表乙方(某某建筑公司)签字。由此表明,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结算时,双方都清楚,某某房产公司从应付某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该部分款项由某某房产公司直接支付给王某某。3、马某与王某某办理结算时,在王某某与某某房产公司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中载明“图纸变更部分8349.00元,签证部分41650.00元,按合同承包造价为元/O=元(因建设单位某某房产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及工程暂停,所以最终的工程量及结算单价进行了小部分调整),扣除借支和水电人工(含保修金30000.00元)共元…总计应补该劳务单位金额为929679元”;4、某某市某某小区10号楼1单元工程(劳务班组)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验定表》载明:“审定金额大写玖拾贰万玖仟陆佰柒拾玖元”。马某作为建设单位(某某房产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作为经办人与劳务负责人王某某分别在该表上签字。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表明:某某房产公司直接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王某某,劳务工程款直接由某某房产公司支付给王某某,且欠付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929679元,保修金30000元未退还均系经过马某(建设单位某某房产公司指定负责人)、陈某某(经办人)与王某某(劳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王某某从未签字同意某某房产公司欠付的929679元工程款按70万抵付。某某房产公司再审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复印件上有马某单方手写的“按柒拾万元抵付工程款”,该处只有马某签字,并无王某某签字。而王某某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原件上,并无马某单方手写的前述文字。某某房产公司再审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表也与二、4所述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验定表》内容相矛盾,因为该《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验定表》也无“按柒拾万元抵付工程款”的内容,而是载明“审定金额大写玖拾贰万玖仟陆佰柒拾玖元”,与王某某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原件载明“总计应补该劳务单位金额为929679元”数额完全一致,所以某某房产公司再审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不应予以采信。由于某某房产公司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工程量及结算、审核不真实,结合本答辩代理意见一、二所述,某某房产公司当然负有向王某某支付929679元劳务费、30000元保修金的义务。三、某某房产公司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1、一、二审法院并非单凭某某房产公司所说的马某代表某某房产公司与胡某某代表某某建筑公司于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即判令某某房产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劳务费。无论该协议是否生效,都无法否认本案涉案工程发包人为某某房产公司,承包人为某某建筑公司,马某在代表某某房产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代理意见一已有详细叙述)。2、某某房产公司所谓其新证据证明王某某主张的款项已通过三份合同三套房屋网签的方式足额予以履行不是事实。前述三份合同系王某某、袁伟分别与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更为重要的是,王某某与成都某某签订的(合同早已解除,(2013)简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因王某某、袁伟未按合同约定向四川省成都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购房款,从日起解除编号为某某某的《》。显然,某某房产公司认为王某某主张的款项已通过三套房屋网签的方式足额予以履行是在混淆事实。3、某某房产公司再审认为日某某房产定代表人牛某某与某某建筑公司代表胡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生效合同,恰好证明某某房产公司直到再审仍然承认本案所涉工程发包人为某某房产公司,承包人为某某建筑公司。4、某某房产公司再审中提到的日某某房产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某某市某某小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某某房产公司并未否认该协议所加盖的某某房产公司公章系伪造的,加上前面提到的马某代表某某房产公司与胡某某代表某某建筑公司于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某某房产公司也未否认该协议所加盖的某某房产公司公章系伪造的。王某某与马某签订有关合同及办理结算时也从未收到过马某私刻公章以及马某与某某房产公司无任何关系的书面通知。从某某房产公司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三可见,某某房产公司中一直强调的是某某房产公司(发包人)、某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两家公司签订的几份合同到底哪份生效问题,但并否认某某房产公司系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单位),&某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王某某系实际施工人,马某系某某房产公司的“甲方代表”这一核心事实。某某房产公司一直认为,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的开发权、收益权转让给自然人马某后,所有的责任则与其无关,这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第二款规定,某某房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包括王某某在内的所有工程款,加之本案涉及工程项目已竣工并交付,因此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当然有权请求发包方即某某房产公司支付尚欠的劳务承包费用。四、一审、二审程序合法,未漏列案件当事人,也无须追加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马某、某某劳务公司为被告参与诉讼。1、本案涉及的《土建劳务承包合同》、“某某市某某小区10某楼劳务班组决算情况”表、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验定表》等合同签订、办理结算的劳务方均由王某某签字,并无袁某、夏某参与,某某房产公司也未提供本案工程系三人共同合伙承建的证据,故其认为漏列袁某、夏某为案件当事人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2、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既非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单位)、也非承包人,王某某的工程款支付也与其无关,无须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3、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公司既未参与合同签订(未盖章),也未实际参与本案涉及工程建设及劳务施工,王某某的工程款支付也与其无关,无须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4、马某仅系某某房产公司的代表,无须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某某房产公司在再审中既要求追加马某为本案被告,又将马某作为本案证人提供所谓书面证明,不仅自相矛盾,也不符合的规定。综上所述,纵观某某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其举证,某某房产公司既未提出马某代表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中加盖的某某房产公司公章系私刻或伪造,也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马某无权代表某某房产公司,更无充分证据证明某某房产公司未欠付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929679元,保修金30000元已退还,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某某房产公司非常清楚,依据其自认的事实以及一审、二审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足以表明某某房产公司为本案所涉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某某建筑公司为承包人,王某某为实际施工人,马某系某某房产公司的“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前述铁定的事实无法抵赖,于是某某房产公司又并拿出几份与本案无关,且已被法院解除的购房协议来混淆事实。省高院不应迁就某某房产公司的缠诉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二审判决。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笛律师日(张笛律师为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专家,四川知名建筑工程律师、多年来一直担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建管处(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会、四川招投标网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建筑工程纠纷案(部分重大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多次应邀作律风险讲座。同业交流电话:28-。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附:有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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