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危险员工包工的工人受伤谁负责责

建筑工人受伤是应该由包工头负责还是由建筑公司负责。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工程是由包头承包的,工人也是包头请的。。主要责任应该由谁负责?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受害人是我妈妈,她在建筑工地上给一个没有资格的包工头打工,但是包工头又是老板请的,老板也知道他没有 资格包工。而这期间,房东老板为了节约开支,又让我妈妈去开龙门吊(我妈妈也没有资质,房东老板一手交的),在工作期间我妈妈左大腿就让龙门吊的钢丝绳给卷了,三级残废。包工老板没有多少钱。我向问一下我是应该向那个索赔,应该怎么索赔,还有可以赔偿大约多少钱?还有忘了,我妈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你好,我舅舅杨光信在贵州威宁承包一段公路的路基工程,其用料水泥一直由供料公司负责配送并下货,由于7月12号该供料公司未能安排工人随同下货,故杨光信安排其工人帮忙下货,期间一名工人从车上摔下,胳膊骨折,请问各位律师,这个工伤赔偿应该由修路的公司负责?还是由供料公司负责? 补充一下,修路方跟供货方签署的合同中写明“水泥由供货方运送,但卸货由修路方负责”,但实际操作中是由供货方卸货,7月12日供货方未安排卸货工人,故请杨光信安排工人卸货,并支付报酬,其中一名...
在公司里的单包工程、工人上班时出现了伤亡事件、只是口头谈了单价、也还没签任何合同。
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因装修新楼时找了一个包工头装修.(注:包工头没有资质证)装修期间有位临时工人连同磁砖一起从竹棚栅上掉落砸伤另一位工人.现受伤工人还留院治疗,包工头现要求本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这要求合理吗?包工头是否也有相应责任?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老家建个房子,找了一个当地的建筑团队(不是公司,就一个包工头组织几个临时工、技术工)做的。有位临时工10月5日在粉刷墙的时候从梯子(梯子是他们自己的)上摔了一跤,一周后包工头告诉我那人摔坏了,花了2千多医疗费。现包工头要求我出这笔医疗费,这个要求合理吗?我觉得这一周内这位伤者还有可能去其他地方做同样的活,不能说明就是那次摔造成的吧。
1、那个包工头有一个施工证;
2、 我和包工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如果我赔偿,额度跟包工...
我们是物流公司,有一工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当时老板已经给了一万元让他住院治疗,并承诺我们会付全部医疗费用,但他未经我们同意自己决定去了县城医院做手术,术后第五天就出院了,这所有的一切都未和我们商量,后来伤口不能愈合,有多发性骨髓炎的危险才来找我们赔偿,期间,伤者家属还曾电话威胁老板(我爸爸),还找来经视直播夸大事情。请问1:我们除了要付他前期的手术费外,他自己贻误病情造成的病情恶化需要我们负责吗?2:给他做手术的医院需要负责吗?3:除了医疗费用,...
包工头的工人做工时受伤,房东应该承担百分之几的赔偿责任?
工人在做大理石时,用左手操作机器割伤了右手,现已出院,医疗费是房东垫付的,整个工程款还没有支付,没有签定合同,没有进入协商阶段.
我们家今年建房子,是找人做的,有一个工人失足从三楼掉下去。要做手术,请问我们是付工钱请的他,我们该付全责吗?
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期间,摩托车在厂里丢失,请问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还是由保安负责?有没有法律条例规定?建筑工人受包工头雇佣受伤,发包、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人身损害赔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大民初字第4700号
&&&&原告刘云建,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红,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圣强(曾用名杨圣祥),男,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车站北里39号楼1单元401号。
&&&&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颖,女,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45号。
&&&&法定代理人陈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国,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5号。
&&&&原告刘云建诉被告杨圣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公司)、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立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建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张云红,被告杨圣强,被告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颖,被告川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刘云建诉称,我于2004年5月起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加层工地从事瓦工工作,被告双兴公司是该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川立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方,被告杨圣强是我的雇主且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日约17时,我正在工地底楼砌砖时,被该大厦五层掉落下的模方砸中头部。被告杨圣强将我就近送至北京仁和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颅骨骨折、脑疝。当日23时,该院为我实施首次头部外伤手术,并在该院住院18天后出院。带身体状况达到二次手术要求时须再进行手术。被告杨圣强支付了我首次住院的医疗费16800元。我起诉后,申请了伤残鉴定,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我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率为20%。先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我医疗费2144.90元、误工费19360元、伤残赔偿金314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854元,共计727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圣强辩称,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工地,是被告双兴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被告川立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我与被告川立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我作为被告川立公司下属的第六项目部对外承接并施工,我与川立公司按比例分配利润。原告刘云建是我雇的工人,其是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砸伤的,我为其支付了在北京仁和医院的住院费用大约两万元。对原告刘云建的损失,依法应由我赔偿的责任,我同意赔偿。
&&&&被告双兴公司辩称,原告刘云建对我公司的起诉不能成立,原告刘云建是被告杨圣强代表的被告川立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受伤是因为被告川立公司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违反操作等安全隐患造成的。原告刘云建受伤时是在一层从事砌砖工作时受伤的,并不属于五层加层施工,因此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故应由被告川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刘云建的诉讼请求。
&&&&被告川立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被告双兴公司就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亚大楼签订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原告刘云建是在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履行完毕后,在合同之外曾加的五层加层施工时,被五层加层施工的木块掉下砸伤的。该加层施工,我公司并未与被告双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刘云建的损伤与我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被告杨圣强挂靠在我公司,其施工应由我公司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与双兴公司口头约定对奥亚大楼五层加层工程的施工是其个人行为,原告刘云建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奥亚大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双兴公司。日,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川立公司签订《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双兴公司作为发包人,川立公司作为承包人,双兴公司将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门房工程分包给了川立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为:综合楼建筑面积8648.1平房米,门房建筑面积32.8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局部6层),结构层高首层4.5米,二层以上3.6米。开工日期为日,竣工日期为日前。合同约定承包人川立公司确认杨圣祥(被告杨圣强的曾用名)为派驻工地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川立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并由被告杨圣强负责工程的管理工作。该工程于2004年底完工。
&&&&另查明,北京奥亚大楼进行了五层加层施工,该工程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口头约定,仍由被告杨圣强管理其工人进行施工,实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2005年5月。该加层工程办理施工手续的申请开工日期为日,施工证的发证日期为日,施工证号为00(建),建设单位为北京奥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双兴公司。
&&&&再查明,原告刘云建是被告杨圣强雇佣的工人,双方约定原告刘云建日工资收入55元。日约17时,原告刘云建在奥亚大楼工地进行垒墙施工时,被五层加层掉落的模方砸中头部,造成原告刘云建头部受伤。原告刘云建受伤后,被送至北京仁和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右额颞脑挫裂伤、右颞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颅骨骨折、脑疝、右顶皮下血肿、双混合性耳聋。被告杨圣强支付了原告刘云建住院的医药费用约一万六千八百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云建申请了伤残评定,经本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云建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率为20%。
&&&&还查明,原告刘云建的父亲刘本科(日出生)、母亲杨佐碧(日出生),两人共有子女四人,为长子刘云建、次子刘云召、三子刘云金、四子流云轩。原告刘云建与其妻邓唯琼有子女二人,长子刘江(日出生),次子刘明明(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医药费票据、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被扶养人证明、施工证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云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圣强作为原告刘云建的实际雇主应对原告刘云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双兴公司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奥亚大楼加层工程,是奥亚大楼主体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办理了独立施工审批手续,对该加层的劳务分包亦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只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就由被告杨圣强管理其工人对该加层工程进行了施工,其双方的口头约定,不能认定为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川立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刘云建在奥亚大楼加层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川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双兴公司与被告杨圣强个人口头约定施工的行为,双兴公司应当知道被告杨圣强个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被告双兴公司应与分包业务的雇主即被告杨圣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双兴公司辩称的原告刘云建受伤不是五层加层施工,属于原合同范围内施工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刘云建受伤所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圣强赔偿原告刘云建医药费一千二百零五元九角、误工费一万九千三百六十元、伤残赔偿金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万九千八百五十四元,共计七万一千八百五十九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云建对被告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
&&&&诉讼费用二千六百九十元,由被告杨圣祥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五(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谦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婷
已投稿到:您现在的位置: >> >>
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0:33:53&&&
来源:滨海时报
  某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李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李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
  某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李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李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李某接到该装璜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李某每天付工资25元。
  杨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异物击伤面部,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杨某准备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但是酒店一方认为自己与杨某只是承揽关系,他应当向李某索赔,目前三方僵持不下。
  -律师说法:
  赫德律师事务所孙婷律师表示:李某和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李某自备,大酒店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李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李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李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李某的控制和支配,李某则每天给付25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李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铝合金门窗团购已陷入进退维谷状态
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你得学会这三把刀!
厨具行业正步入逐渐成熟的质变阶段
LED照明电商“叫好不叫座”80%在亏损
全屋定制:升级模块化家居
城镇化建设脚步加快 定制卫浴迎商机
国内普通品牌壁纸产品问题多 购买切记要多看
招纳互联网家装运营商 亚厦股份“蘑菇+”千城计划正式开启
建筑欣赏:“海的前沿”——圣彼得堡客运枢纽港口
建筑欣赏:伦敦现代风格复式公寓设计(组图)
416家上市公司涉“互联网+” 占A股15%
家具企业赢在“用户服务”
本期提要:
往期回顾:
您可能感兴趣的美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孩学校受伤谁负责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