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最新医疗待遇的遗属去世后享受哪些待遇

军休干部及军休干部遗属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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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及军休干部遗属待遇调整
军休干部及军休干部遗属待遇调整
来源: 海淀军休信息网&&&&作者: pro42c1e8&&&&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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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海淀区军休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军休干部及军休干部遗属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 &&一、军休干部待遇调整
& &&根据政干﹝2015﹞31号文件,确定从日起,对军休干部离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 &&(一)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
& &&1. 离休干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增加离休费,再按照本人职务和参加革命时期增发离休费;军龄工资,按照离休时的服役年限(含参加工作时间,下同)和调整后的每服役1年15元标准重新计算后增加离休费。
& &&重新计算后,离休干部平均每月增长522元。
& &&2. 退休干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军龄工资,按照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每服役1年15元标准重新计算后,全额计入退休费。
& &&重新计算后,退休干部平均每月增长489元。
& &&3. 退休士官。按照本人军衔级别和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军龄工资,按照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每服役1年15元标准重新计算后,全额计入退休费。
& &&重新计算后,退休士官平均每月增长324元。
& &&(二)调整离休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 &&1.离休、退休干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执行相应的离休、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 &&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后,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平均每月增长868元。
& &&2.退休士官,按照本人军衔级别执行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 &&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后,退休士官平均每月增长750元。
& &&二、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调整
& &&根据政干﹝2015﹞32号文件,确定从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
&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享受同等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2300元;师职2400元;军职2500元。在此基础上,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800元;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00元;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800元。
&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相应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 &&(二)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以及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 &&(三)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本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 &&(四)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遗属的生活补助费参照退休干部遗属的规定执行。
& &&(服务管理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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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后死亡,家属可否得到遗属生活补助费呢
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后死亡,家属可否得到遗属生活补助费呢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遗属补助费一定要干部才有吗?  一,不是:rn  1,遗属补助(职工因工或者因病及非因工原因死亡时间,家庭的待遇)和职工是否是干部身份,是无关的;rn  2,如果家属是属于因工死亡的,遗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享受待遇;rn  3,如果家属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乙款的内容执行;具体的给付标准,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执行。rn  二,相关规定:rn  1,《工伤保险条例》:rn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n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n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n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n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n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n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n  2,《劳动保险条例》:rn  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rn  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rn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回复律师:吉林-吉林市回复时间: 20:26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2015年部队干部遗属能涨生活补助费吗目前还没有,看国家政策,以下是目前执行的标准:rn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rn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rn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rn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rn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rn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rn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rn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rn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rn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rn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rn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回复律师:江苏-扬州回复时间: 20:26问题兰州在职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及范围?您好,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回复律师:宁夏-石嘴山回复时间: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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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遗属去世后享受哪些待遇
离休干部的遗属去世后享受哪些待遇
内蒙古 赤峰 敖汉旗发表时间: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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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因病还是因工而定
律所: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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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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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法规汇编及问答(丧葬及优抚)&
1、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2、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3、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4、中共党员逝世后,是否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覆盖党旗的规格有何规定?是否要经过批准或举行仪式?
2003年4月《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第14号)规定:
党员逝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覆盖党旗时不专门举行仪式,由其亲属或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覆盖即可。党员在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间逝世的,骨灰盒上不能覆盖党旗。用棺木安葬的,不能在棺木上覆盖党旗。
5、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亡故后丧葬费按本人亡故当月基本离退休(职)费3倍的标准发放。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
6、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7、对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8、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使用有何规定?
答: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死者家属、亲友办理丧事的伙食,往返路费等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9、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是否可恢复享受原离休干部遗属待遇?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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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 &处&&&& && 长:余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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