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2017最新待遇死亡后,其配偶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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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休干部再婚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江苏-南通&10-11 15:32&&悬赏 0&&发布者:南通老柳kk & 回答:(30)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
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请举实例:老干部离休后再婚,在离休干部去世后,其再婚配偶享受遗孀待遇的例子以作参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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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此待遇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张女士与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办理登记手续,是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作为高先生的配偶张女士,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且符合第一顺序要求继承高先生遗产的。同时,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尽到了照顾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张女士是可以继承高先生遗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再婚只要属于合法夫妻,那么原则都是可以享受遗孀待遇的,原配已经去世,那么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张女士和高先生再婚后,属于合法夫妻关系,高先生去世,作为妻子的张女士理应享受遗孀待遇并享有继承权,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我的补充: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甘老字〔2008〕 5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非因工),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历次按规定增加部分之和,不含各种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发放。
二、提高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其他人员(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50元。
3、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但对于已经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药费单独统筹
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省属企业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兰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各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也可按照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天津市政策是这样的
1。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有子女的540元/月,无子女的860元/月
2。享受住房补助: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助
3。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贴
4。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采暖费减免:有子女的520元,无子女的全部减免
5。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医疗:每人每年560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
首先需要确认两人夫妻关系,确认的唯一标准就是登记结婚。如果二人登记结婚即为合法夫妻,依法享有共同财产分配权,遗产继承权,遗孀按照政策应该享有的全部权利。
[河南-郑州]
448849积分
回复时间:
登记结婚的&&就可以
[山东-青岛]
257121积分
回复时间:
1、是的享受遗属(包括遗孀和去世者的父母子女)待遇,不是离休老干部的,只要是登记的合法夫妻,去世者有单位有工资或者退休工资的,遗属都应该享受“遗属待遇。2、遗孀也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
[北京-海淀区]
309789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北京-东城区]
164458积分
回复时间:
不懂你的意思
[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时间:
我认为,已经登记结婚,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内蒙古-呼和浩特]
回复时间:
再婚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享受。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的。
[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只要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就属于合法夫妻,就受法律保护;
&&&&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那么相应的领取抚恤金待遇等相关的待遇也应当由其配偶享有;
&&&&3、综上两点,只要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张女士就能够享受该遗孀待遇。
[山东-青岛]
130787积分
回复时间:
1、与离休老干部登记再婚,为合法夫妻。
2、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女方当然为离休老干部遗孀。
3、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是确定性的,是不应当有异议的。
4、“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多分遗产的条件。
[天津-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
张女士作为高先生去世前长达8年的在任妻子,对于属于高先生部分的遗留财产,享有同等的待遇。
[重庆-永川]
回复时间: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的问题很明确,一:你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该享有该法律关系下的受益。对于再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视为许可,无理由不让你享受。
二,政策层面上目的也是保障老干部的家庭生活,作为重要成员的配偶,无理由排除。
三,如果您没有获得受益,可以借助媒体与法律途径。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这是可以的。
[北京-大兴区]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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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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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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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向民政局咨询。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按你所提供材料看,你所担心的是,张女士和高先生是二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享受遗孀待遇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看,高先生原配已经过世,所以高先生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因其前妻的死亡已经解除。
&&&&其次,张女士和高先生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夫妻之间的义务。
&&&&还有,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单位的规定,规定内容为,离休干部去世,配偶一方没有工作的享受遗孀待遇,而没有也不会规定必须是原配夫妻。
&&&&鉴于上述理由,只要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只有原配夫妻之间才享受遗孀待遇,只要张女士符合享受遗孀待遇的条件,相关单位绝不应该已张女士与高先生是二婚而剥夺张女士的权利。如果相关单位不按规定让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张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解决了您的顾虑,也希望该答案被选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追问或电话咨询。
[重庆-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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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的。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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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上海-嘉定区]
回复时间:
你好,经过婚姻登记,两人就成为合法夫妻,张女士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北京-西城区]
114449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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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享受。
[重庆-北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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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不过一般不会比自己小店的收入高。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的就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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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身份退休去世后 配偶可得多少抚恤金
09:11:05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的网友留言:请问干部身份在企业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农村没有收入的妻子每月的抚恤金是多少?应提供什么材料?怎么办理?
  回复: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抚恤金标准是市直、芝罘区、莱山、莱州、龙口、招远、蓬莱、福山、开发、高新标准为460元,莱阳、栖霞、海阳、长岛标准是410元。是460元。
  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审核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如须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30天之内办理。
  申报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人员人事档案;
  (2)供养直系亲属的照片2张;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的正本和复印件1份;
  (5)如果其配偶属再婚配偶,其档案中无记载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果结婚证书丢失,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证明信1份;
  (6)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仍继续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
  (7)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
  (8)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城镇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9)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10)填写《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填报表》1份(不需填写&养老金发放账号及发放银行详细信息&栏的内容)。
  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6632173。
责任编辑: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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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无收入来源配偶都能获得遗属补贴吗?
发布时间:字体:[
  答:习惯上所讲的&遗属补贴&,准确的名称为&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供养范围、供养条件、供养关系的确认和审核条件等,苏劳社险【2004】2号文、苏劳社险【2004】13号文做出了相关规定。对照相关规定,不是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都能获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那么具体那些对象可以获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无收入来源配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获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2、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其配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无收入来源配偶可按规定标准获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z2y&|[河北 石家庄];& 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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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0:21:08
您好,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
  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人事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另外,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
  日至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在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
  根据民函(33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项目: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助六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五项之和;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及退休以后按规定所增工资项目。
  三、执行时间:从二00四年十月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将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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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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