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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的补充通知
发布人:物业科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
&&&&&&&&&&&&&&&&&&&&&&&&&&&&&&&&&&&&&&&&&&&&&&&&&&&&&&&合川府办发〔2013〕14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
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的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渝民发〔2007〕202号)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8号)等文件的规定,印发本补充通知。
一、组织机构
在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镇街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等单位组成社区用房监督管理工作组,根据职能职责具体负责社区用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质量验收、面积测绘、房地产权证办理、移交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执行标准
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中建设规模在200户及以上的,必须按规定标准提供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规模在200户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提供社区用房,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缴纳社区用房建设成本价款。
(一)户数。指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
(二)面积。以规划设计的面积为准,对已建成社区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规划设计面积的,在区规划局出具未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证明的情况下,视为已足额提供社区用房,否则必须按规定缴纳不足面积的建设成本价款;对已建成社区用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设计面积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镇街作为社区用房。
(三)位置。由区规划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社区建设和项目规模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在200户及以上,分期建设的,应集中规划配置在第一期项目范围内平街1-2层,出入口应尽量规划在小区外,并设置独立的通道,方便社区使用和群众办事。规划建设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天然气使用安全要求设计独立的厨房。规划部门在审定规划方案时,邀请区民政局和镇街参与。
(四)办证。以实测报告面积为依据,经相关镇街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办证资料,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到区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证。社区用房产权归当地镇街,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交易,确需改变用途或进行交易的,须经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不改变社区用房用途的情况下,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
三、房屋移交
(一)交房条件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时,必须是综合验收合格后,符合普通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具备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网络等使用功能。其中规划应提供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安装天然气,按渝府发〔2005〕86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对于规划区内未接通天然气的镇街和规划应提供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天然气公司规定标准和社区用房建设成本价款缴纳方式及程序缴纳天然气安装费用。
(二)组织移交
综合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后,办理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社区用房移交申请,由镇街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用房移交给镇街,签订《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备忘录》,交、接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成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三)、提交资料
1、申请移交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2)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审核表一份(复印件);
(3)不足面积或未安装天然气的缴款收据一份(复印件);
(4)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
(5)区规划局出具的《未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证明》(原件);
2、办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的资料
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备忘录(原件)或缴款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区城乡建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审核表》、区规划局核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社区组织服务用房面积和实际提供的面积、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建设成本价款标准,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建设成本价款。所收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社区建设。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申请
&&&&&&&&&&&&& 2.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备忘录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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