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设立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的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
二、审批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
三、审批条件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6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其他要求。
四、审批期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一)证券公司将设立分公司申请材料报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同时抄送分公司拟设地证监局。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证券公司分公司拟设地证监局。
(三)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批准设立分公司的,证券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验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与高管人员情况等。
2.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3.对拟设立分公司地点、名称等概要介绍。
4.公司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二)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授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设立分公司决策权限相关规定的说明。
(三)公司符合申请设立分公司条件的说明材料。具体应当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反洗钱机制、合规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2.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稽核制度。
3.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的说明。4.公司守法合规情况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两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等情形;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申请人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的情况。
(四)申请人具备分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和对分公司拟经营证券业务的授权书。
(五)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才资源状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以及市场发展程度与竞争状况等,对设立分公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
(六)拟设分公司筹建方案。包括:
1.拟设地点、拟任负责人及岗位设置计划。
2.经营场所和其他技术设施的建设计划。
3.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
4.分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七)公司关于合法、合规筹建和经营分公司的承诺。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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