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统增加品怎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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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发布人:食检处&&浏览次数:1609
事项名称:&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备案: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参照该页面《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系统用户手册》→在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系统页面进入“登录系统”→进入“初次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号标示必须填写项目)→点击“提交”→记录“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等待总局审核,企业凭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修改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备案系统生成出口商或代理商名单。
注: 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2、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申请备案: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参照该页面《进口收货人备案系统用户手册》→在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页面进入“登录系统”→进入“初次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号标示必须填写项目)→点击“提交”→记录“申请编号”和“查询编号”→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等待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企业凭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修改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检验检疫机构发放备案编号。
注:1、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其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正本;
(三)详细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份(签章);
(四)企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说明(签章);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说明(签章);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并交验正本。
(八)提供必要的对境外出口商生产情况、产品情况评估和境外出口商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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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www.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编号: 设计制作:地址: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7号 电话:0(体检咨询)8164620(其它业务咨询) 邮编:730020关于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变更及备案号查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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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变更及备案号查询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显示:
  为方便已备案完成企业变更相关信息,解决报检时发现企业备案号有误问题,及境外生产商或代理商不能重复备案而造成报检时无法提供备案号的问题,现对相关操作及所需资料做如下通知:
  一、变更审核
  1、组织机构代码到期日或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已到期:
  请在收货人备案系统变更日期且提交,并提供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交验正本。
  2、变更经营食品种类:
  增加经营食品种类,请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第二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中增加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相关资料,并电话告知局端审核人员;同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对该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进行备案(已有备案企业不必重复备案)。其中进口乳制品、进口酒、进口燕窝及其制品、进口肉类,在完成上述操作的同时提交纸质《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进口食用油请提交纸质《进口食用植物油仅为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同时将其电子版资料发送到东渡局食品科邮箱(邮箱地址:ddj_spk@)。
  3、变更企业名称、国家/地区:
  对原备案信息提出“取消备案”申请,再以初次备案重新申请备案。
  4、变更企业地址:
  收货人备案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已变更完成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交验正本。
  5、变更企业法人:
  收货人备案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提交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已变更完成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交验正本。
  二、备案号查询
  为保护企业隐私,局端只提供本企业收货人备案号及与本企业有贸易合作关系的境外生产商或代理商备案号查询。所需提供的文件如下:
  1、收货人备案号查询: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法人身份证(如法人为外商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境外生产商或代理商备案号查询:提供本企业与境外生产商或代理商所签订的外贸合同,并在境内收货人备案系统中添加该境外生产商或代理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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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厦门市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栋3楼东渡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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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收发货人备案)如何维护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收发货人备案)如何维护进口和销售记录?
10月1日以后质检总局新政策,进口食品报检时前要提供前批货进口和销售记录,做进口食品的亲要经常登录这系统了。
登录进口商系统以后在进口货物销售记录栏如果看到有几条信息需要维护,就需要进行如下操作了。(出口商备案号和进口商备案号都已取得这是前提,怎么取得备案号这里就不提了。)
新版的又多了一项生产企业备案,需要填写提交一般2天出记录号。
维护货物进口销售记录以前要先做“境外生产企业维护”这一步,即将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添加到你的系统里。
同样也需要做“境外出口商维护”这一步,即将出口商备案号添加到你的系统里。
之后在进口货物销售记录栏参照卫生证书填写即可(卫生证书的编号就是报检号)。
以下是上海洋山港食品科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
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正式启用。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最新要求,方便相关企业单位办理食品进口业务,洋山局检务科针对询问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总结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Q1:何时填写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A:应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的填写。
Q2:报检时填写有哪些要求?
A:报检时需要在“特殊条款栏中”填写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的名称及备案号。无需打印境外出口商合作伙伴页面。
Q3:哪些企业需要做进口商备案?
A:进口食品进口商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以及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使领馆自用食品的进口企业无需做备案。
Q4:前份进口销售记录指同一企业还是同一品名,如同一企业是否前一批所有产品销售记录都需提供?
A:进口商需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进口食品的记录,不一定是同一品名。上一批次指全国范围内的上一批次。企业选中上一批次进口销售信息后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一页,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Q5:其他企业填写的记录,是否可以勾选?
A:建议做维护前,先在首页进行查询,如已有相关信息,无须重复登记,在销售记录中勾选维护即可。
Q6:如果进口食品是市场购买的,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填写?
A: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
Q7: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农产品,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食品,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的如何处理?
A:建议填写境外采购商或出口商企业的信息。
Q8:如为进口自用、销售给个人、作为赠品的食品等,如何填写销售记录?
A:①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属于未销售或非一般贸易,不用填写销售记录。
②名义收货人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
③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直接如实填写销售记录。
④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系统增加一个选项“直接销售给个人”。现暂时填写进口商自己的信息。
Q9: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日期,是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准,还是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
A: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准。
Q10:如何打印上一批进口及销售记录?
A:由企业在“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中选择上一批进口记录后打印。如有销售记录,则系统打印进口及销售记录。如还未销售,则打印进口销售记录为空白。
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
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日质检总局正式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质检总局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备案系统
自日起,启用新备案系统,其网址为。境内外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商备案
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三、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主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和购货者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相关信息的使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自日起,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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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可溯源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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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化妆品”进口商需及时备案
核心提示:“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将于12月20日起开始运行,境内化妆品进口商等需及时备案。
&&珠江时报讯(记者/李年智 通讯员/杨慧丽)近日,记者从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将于12月20日起开始运行,境内化妆品进口商等需及时备案。
&&据介绍,根据质检总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要求,2012年10月启用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正式更名为《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这标志着时隔4年后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正式纳入备案系统。新系统将于日起开始运行,日起全面上线,除化妆品境内进口商外,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均需备案,其中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可以由境内进口商代为备案。
&&根据规定,质检总局将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未在备案名单内的化妆品进出口商将不允许进口化妆品。化妆品进口商通过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信息,对进口化妆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系统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可追溯性,对问题产品能及时召回,为进口化妆品安全再加一道安全保障。
&&为保障化妆品顺利进口,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已备案企业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确保化妆品进口企业掌握相关备案手续。同时,引导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并做好信息记录,健全进口化妆品安全信息全过程追溯机制,确保进口化妆品进口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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