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须完税多少?

农村房屋买卖过户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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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长寿区政府
来信内容:
农村房屋买卖过户问题
我是重庆长寿云集镇的村民,因房屋年久失修,决定在镇上购置一套三居室的住房,我和该户主是同村但不同组,该房是10年前集资所建,户主有房产证。不知道现在重庆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规定,要交什么税。
我的咨询问题:
1、现在重庆农村过户是怎么一个流程,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2、房主建议,先写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证交由我方,再去区里面公正处公正,这样做是否合法,今后我处置改房屋、办理社保有无影响?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投递的信件(长寿信箱[号)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关于您咨询的“现在重庆农村过户是怎么一个流程,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的问题,经过咨询税务局房屋交易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营业税(其中地方教育附加2%)5%,契税3%;个人所得税1%。
2、关于您咨询的“房主建议,先写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证交由我方,再去区里面公正处公正,这样做是否合法,今后我处置改房屋、办理社保有无影响”的问题,根据《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在农村只能有一套住房。你提供的10年前集资的房屋没有明确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你在农村已经有一套住房,就不能购买该房屋,即使购买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无法进行公正。如果把你原宅基地无偿归还给集体,可以购买本村同时必须本组的房屋,但对你现有房屋残值处置后,不能办理社保。购买国有房屋不受套数的限制。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农村房屋买卖风险在哪里?- 李其春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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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风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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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农村房屋能不能买?
2012年4月,安老太为了跟随儿子到城市一起生活,便将农村老家的房屋卖给镇上居民陆某。但后来又因种种原因想要回老家居住养老,就决定在老家盖一幢。但她在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时,被告知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安老太就找到陆某要求其归还房屋,遭到拒绝后,安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返还自己的房屋。安老太户口还在村里,为什么乡镇府不批准她宅基地的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但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宅基地的申请受到法律限制。那么,安老太要求陆某返还房屋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可见,国家明文禁止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城镇居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陆某就必须返还安老太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的规定:“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安老太的诉讼请求,判令陆某返还安老太房屋,安老太返还陆某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自2012年4月以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农村的房屋不能买,违法的买卖自始无效,耗费了精力反而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但是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有一个例外,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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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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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18:10
导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 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下列情形应认定无效:一是向村外的人出售农村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购房人取得了卖房人的在村集体成员资格而可认定有效。二是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补办了审批手续的,可认定有效。三是购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四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因违反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而无效。五是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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