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可不可以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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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是行业专家能评标吗?
1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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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对此,有人向笔者提出过这样一个疑问:如果采购人代表本身就是某个行业里的专家,那么他还能参加他们单位相应项目的评标吗?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作为某个行业里的专家,他一样可以进入本单位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但是却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因为,如果其以专家的身份出现,代表的又是本单位项目的招标评审,是很难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预算达400多万元的检测仪器采购中就因为采购人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出现而遭遇了投诉。
  据了解,在这个项目中,代理机构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总数为9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7人,采购人代表为两人。而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7名专家中,有一名为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标公告发布后,一家细心的供应商便发现,代理机构公布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有三名成员来自采购单位。这家供应商便认为,此次采购中既然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为3人,那么,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就不是五人以上的单数。于是该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采购单位只有两名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出现的,另外一名是以专家的身份出现的。
  对代理机构的解释不满,这家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如果采购单位的那名专家是以专家的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那么,该专家属于应该回避的范畴。如果不回避,此次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没有说服力的;如果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那么,此次采购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又不合法。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依法出新就该项目组织评标。当地财政部门指出,该单位有&专家&身份的专家只能被抽取参与其他单位项目的评标时,其专家身份才能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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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存储与电子目录要互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是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 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入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性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虽然评标委员会由不同的成员组成,但每个成员在评标中权利平等。任何专家成员不能因其属于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而享有更多的表决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成员,与专家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如果根据工作需要,在评标委员会中安排评标委员会主任等负责人,该负责人也不能在表决中享有较其他成员更大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该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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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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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只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吗? 23:09:23补充:还有,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进行资质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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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最为关注的焦点。评标也是招标工作收获的时刻,评标的好坏决定是否能够选出最适合的投标商,取得合理的价格、质量和服务。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者会不可避免地介入到评标工作中,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一定要认清自己在评标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不越权也不能失职,实现政府采购的真正意义,达到政府采购的目标。下面,笔者根据自已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一、评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不得当的人为因素而导致评标过程的不规范,影响了中标结果的产生,甚至引起了质疑和投诉。主要表现在:评标专家分工不尽合理。由于评标专家是根据标项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组成的,他们是经济类、技术类的专家,在某一个专业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实际操作中,要求专家跨专业进行评审的话,部分专家就会有专业评审的局限性,如经济类评委不懂技术、技术类评委不懂经济,就会出现没有理解招标文件精神,就打分的现象。有的地方推行经济标、技术标由评委分工评标,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有的地方认为评标专家就是裁判,最关键是懂得评标规则,能够合理利用手中评标尺,要求评标专家不得分工评审。可想而知,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投标结果的公平与否。评标专家评标次数限定难操作。为避免评标专家“老面孔”一现象,根据相关的专家管理办法,同一个评审专家一内出席评标次数进行了限定,从而达到评标专家抽取的均衡性,也保证了评标的公平性。但是由于各地的地域大小、经济情况等都不同,专家库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也差别很大,有的专业专家数量严重缺乏,如家具类、电梯类等,导致部分专家评委抽取的频率过高,成了评标过程中的老面孔,这样也会严重影响着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限限定难科学。为了避免评委打人情分,在评标办法中严格限定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有利于真正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低,使得专家的评审作用弱化,导致最终的评标结果严重地向价格因素倾斜,结果也就造就了“价低,但物不美”的评标结果。评标专家回避认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但除了这些规定的回避范围,还有很多种应当回避的关系,比如:同学关系、朋友关系、间接委托关系等……如何认定其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仅靠评标专家主动申请回避是远远不够的,要更新工作方法,加强查处力度,加固防范措施,从而从根本上避免评标专家打人情分的违规行为。业主评委评标难公正。在政府采购中,业主评委也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直接进入评标程序的重要一员。但是他们也可能和投标的供应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有可能会有打人情分的现象,有的甚至还利用在评标委员会的地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他的评委。怎样才能既保护业主评委合法的权利,又能保证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项目,也是个急于解决的课题。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标准统一难。各地在评标工作中,均采取门禁、安检等形式,确保评标区的保密运行,不管是确保评标现场不受干扰,还是限定评标区的人员数量。怎样才能达到真正的独立评标,各个地域都在进行着自己的探索,有的是限制非评标专家进场人员数量,确保评标现场不受干扰;有的则是直接给每一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小房间确保独立评标。集中解读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不够参透。严格地说,评标项目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员在组长的带领下,与项目负责人一起在评标之前对招标文件、项目的基本情况、质疑答疑情况、以及评分标准进行解读,然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环节有时被忽视了,这样就无法很好的参透招标文件的精神,也会影响到招标的结果。评标过程监管不够严格。许多地区采取在评标区安排监管机构的人员,重点监督评标工作的纪律以及解决评标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但是现场监管也会有一些弊端存在,干扰评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怎样才能既避免评标过程中出现人为的干扰因素,又能很好的监管评标工作,使评标工作透明化,评委责任心强化,评标环节科学化,也是急于解决的问题。项目评标时,说明的操作不够澄清。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也会遇到这样的投诉和质疑,投标供应商被废标,但没有得到废标的澄清说明,使得辛辛苦苦地前期准备工作都付之东流。这其实是专家没有及时进行澄清说明而导致的。在评标过程中,项目的澄清说明是避免投诉质疑的关键所在,只有评标专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一澄清说明,并书面进行确定,才能让投标供应商对出现的问题信服,才能更加规范招标投标的市场。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不够科学。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供应商有着法律约束力,不论是否科学、合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和候选供应商。但在工作中,由于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供应商未在有效期限内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以至于在评标过程中才发现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或评标标准设定存在着不合理,是继续评标还是废标,也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二、完善评标工作的主要对策建议目前,评标工作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因此,进一步完善评标工作,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评标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健全评标操作规程。首先要细化操作程序,着重明确“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的具体步骤,并严格规定未经过这两道程序就进入详细评审的,其评标无效,以解决评标委员会不按程序操作的问题。其次要规范操作范围,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范围,主要指评审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不得评审与实质性响应程度无关的事项。如评审投标人的资质、评审评标标准等,以解决评标委员会评标操作范围越位的问题。第三,在评标操作规程中明确评标纪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依法评审,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定,在评审中严肃、认真、细致,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中看报纸或看书看杂志,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以解决评标委员会评标操作粗放的问题。二是健全以规范评标委员会权利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健全招标文件范本制度,要通过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将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经济需求和管理需求等实质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准确无误地体现在招标文件中,而不是体现在评标过程中,同时还要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减少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尤其是要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专家评估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的责任力度,以促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正确运用权利。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的具体规章制度,以改变和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其主要要求:①限定招标人代表人数。规定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采购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②规范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③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使评委应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优化评标环境,实行透明操作。营造专业透明的评标环境,这是从根本上治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关键。一是建立以“四个系统”为核心的专业评标区。在专业评标区设置“四个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不见面,评委与评委之间不见面的评标格局。这实际上就是推行电子化评标,因为电子化评标能够在物理上对评委进行有效隔离,从而有效解决评委间相互串联,以及合议时受招标人代表误导等诸多问题。其“四个系统”包括:①录象系统,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象并制作成光盘以备案查验。②屏蔽系统,对所有手机、BP机等信号实行隔绝,评标区与外界的无线信号完全屏蔽。③会务系统,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以及评委与投标人的联系均通过评标区专用的会务系统,在不见面的情况下,通过兼有监督人员可视、录音双功能的电话实行交流,以避免交流中投标人暗示评委予以“关照”。④变声系统,在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或澄清有关问题时,评委、投标人的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声音在接听时均发生实质性变化,以保证双方不知对面人是谁。二是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对各评委的评审结果实行电脑自动复核、汇总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次序,以保证评审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三是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招投标的程序咨询评委,评委必须予以回答。这样,对评标委员会就能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增强其评审行为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加强评标专家的考核。对于评标专家缺乏“新鲜血液”的现象,我们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不断地补充新的专家,并对各个专业的专家进行整合管理,使得专家库中的资源能源源不断为更好地评标服务。对于评标专家的表现应该实行“一标一考核”,加强信用等级管理,对专业水平高,评标质量好的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等级化管理。对打分是否认真,专家是否专业、评标质量是否高的情况都列入专家考评范围,以督促专家的公正评标。这样,既规范了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又确保了评标专家领域的风清气正。把专家库打造成真正的 “智囊团”,形成一个专家高地,实现资源共享,为综合评标打好基础。强化评委的独立评标。建立互相分离的评委独立评标室,明确规定集中评标的程序,杜绝评委之间互相随意的交流讨论,切实强化评标工作的独立性,提高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有必要的话,可以提供一定的封闭的环境、场所,让专家能一一进行独立评分。基础设施的建立,可以优化独立评标的软环境。固化评标的工作程序。要制定详细的评标规范,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标,不得随意减少其中规定的环节,尤其是评标之前对于招标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对评分标准的校对,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评标程序的高效、规范。只有自身的规范,程序的细化,才能有效预防评标过程中因一些环节的疏漏而导致的评标后遗症。提高代理人员的素质。要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对其进行理论结合实际的业务培训,让他们真正地领悟到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事事严谨,处处缜密,并掌握一套针对评标过程中突发的细节问题应对自如的机智和能力。在评标过程中做到坚持原则、耐心诚恳,不光为评标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又要为评标过程努力减少失误的发生。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一要强化源头监督。一方面,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强化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对重大重要的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要在评标前对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把关,重点是把好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关,以避免评标委员会发生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要强化评标现场监督。除实施全程录象监督外,财政、纪监、公证等方面监督人员都要深入重大重要招标项目的评标现场。重点针对以下事项开展监督活动: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法,尤其是选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合规;评委人员是否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是否都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有关监督人员暂时保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是否违反规定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非法干预评委评议、打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是否存在疏漏等,必要时还应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样复核。同时,实施旁站监督责任制,对旁站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评标,以及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不及时制止或不予以纠正的,应追究其旁站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在评标现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以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三要强化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督。就是既要加强对招标人代表备案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备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对不实施报备的招标人实施专项检查,以促使招标人能重视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以保证招标人代表的质量,还要在评标中,指派专人对招标人代表实施监督,以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其干扰。总之,政府采购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就犹如是一位充满朝气的、生机勃勃的孩童,他的成长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评标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清醒地想办法解决掉。多措并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公正合理地组织评标工作,我们任重而道远。(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赵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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