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满三年后董监高的股份都是流通股了么?

陇神戎发: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_陇神戎发(300534)_公告正文
陇神戎发: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300534
证券简称:陇神戎发
公告编号: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金德,监事越庆鑫,高级管理人员孔剑锋、康永红、张帆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自然人股东张金德、越庆鑫、康永红、孔剑锋、张帆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陇神戎发”)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金德,监事越庆鑫,副总经理康永红、孔剑锋,财务总监张帆《关于减持陇神戎发股份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减持股份的董监高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任职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数量(股)
董事、副总经理
无限售流通
无限售流通
无限售流通
无限售流通
无限售流通
2、公司董监高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额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上承诺不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失去效力。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张金德、越庆鑫、康永红、孔剑锋、张帆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张金德、越庆鑫、康永红、孔剑锋、张帆。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和改善生活。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至日(窗口期不减持)。
4、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拟减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
数量(股)
董事、副总经
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
6、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7、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张金德、越庆鑫、康永红、孔剑锋、张帆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张金德、越庆鑫、康永红、孔剑锋、张帆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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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图文】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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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变化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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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爱基金董监高间接持股不受25%红线约束漏洞待补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高管间接持股问题由来已久,但并未引起太多重视,而随着日前(002306)控股股东减持事件的发生,关于董监高间接持股不受约束是否存在制度漏洞的话题泛起——董监高减持25%红线对“持有”到底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可以先看看两个涉及该项规则的例子。一则是最新的湘鄂情控股股东减持事件。尽管由于质押等原因,孟凯目前实际可减持公司股份只有2700多万股,但孟凯通过湘鄂情投资公司持有湘鄂情9022万股,这部分股份自日解禁不受25%的减持限定还是引发了关注。另一个例子是去年11月底(002305)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许晓明、股东许贤明的减持。许晓明和许贤明与地产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拟转让所持武汉新天地100%的股权;许晓明拟向中国水电地产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国置业不超过8%的股权。许晓明持有新天地95%的股权(许贤明持有其余5%股权),而新天地持有南国置业20881.06万股,也就是说,许晓明通过新天地间接持有19837万股南国置业。此次,许晓明等于将其通过新天地间接持有的南国置业19837万股全部转让,另外转让不超过8%的直接持股、这个比例还有不确定性。按照转让直接持股最高8%的比例来计算,此次许晓明转让的南国置业股份总数将达27517万股,约占其所持南国置业股份总数的40%。即使不转让直接持股,其转让的间接持股也达到了其所持南国置业股份总数的29%。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目的就是防止上市公司高管出现疯狂套现的行为,影响市场稳定。按照一般的理解,这里所说的董监高所持股份应该是其持有的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包含个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据此推理,上述两个例子,就存在触及25%减持红线的嫌疑。然而,上述两个例子中,高管转让间接持股超过红线都没有被认定为违规,业内给出的解释均为“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减持不受25%红线约束。”既然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减持不受25%红线约束,那么《公司法》上述条款又该作何解读?其中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上市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中“持有”的定义。事实上,2007年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专门就《公司法》、《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该《管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有报道显示,当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专门对此进一步作了解释,指出《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由此,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的定义清晰,那就是直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投行人士也证实,25%红线适用于董监高个人直接持股,经申报后,交易所和结算系统会自动锁定流通股份75%的比例,至于间接持股则不在约束范围之内。如此一来,市场人士担心会有人利用上述制度的漏洞来规避25%红线,使得对董监高持股约束政策大打折扣。“可能越来越多的董监高将会采取间接方式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如在之前的股份改造阶段就对持股做特别安排,以便未来解禁后减持不受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不过,上述投行人士认为,董监高为了规避25%减持红线专门设立持股公司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公司持股运行成本要比个人持股高得多,目前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多基于历史原因形成。针对该项制度漏洞的补救之法,证券业内人士认为,修法动作太大,但可以通过修改完善《管理规则》,对董监高减持作补充性规定,如高管间接持股是通过全资公司的,建议合并到个人直接持股账户锁定75%;若是合资参股公司持股的,则按照比例换算后锁定一定比例股份。尽管这样做可能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过,随着行业转暖,加上前几年上市的、董监高迎来解禁兑现高峰,对规则加以完善修改,堵住可能的政策漏洞,对于确保董监高持股的相对稳定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义巨大。(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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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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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月1日上市.董事06年末持有10000股,07年2月买入1000股。问07年内该董事可以转让多少股?
疑问是 :这个当年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受转让限制吗?是可售出1000股还是250股?
参考下面文件:
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 & 近日,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比例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或短线交易行为,部分公司在线填报内容更新不及时或与事实不符,本所将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我部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 &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即:
& & (一)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
& & (二)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 & (三)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 &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 (四)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 &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内二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董监高持股变动&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本所将于次日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下公开展示上市公司所填报的上述信息。
& & 五、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董监事声明/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栏目更新、维护各董监事、高管人员的个人信息。
& & 请各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通知主要内容转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日起实施。
& &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 &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 & 第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 第七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 & 第九条 上市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本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 &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上证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 & 沪深证券交易所5月9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 & 上证所指引自日起实施。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即昨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证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 &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以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 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交所严格监管董监高管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 &作者:吴铭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今日联合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加锁解锁、交易行为的披露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 & 为加强监管,防止内幕交易,深交所本次发布的实施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事务代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
& &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依法规范自身及其关联人的交易行为。深交所有关人士强调指出,&有违规必有查处&,在严密的监管之下,任何违规交易行为都逃不过监管者的眼睛,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 & 该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深交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上市公司已完成信息申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正根据该指引要求核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待相关信息核实完成后,将于近期完成25%股份的初次解锁。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25%股份解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即将启动2008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25%股份解锁事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日登记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2008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于日对相关人员所持的在2008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日后解锁股份可以卖出。
& & 2、各上市公司请于日前登录深交所网站 &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核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确认相关信息的正确性。如身份证号码存在问题,应当填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向深交所申请更正;如其他信息有误的,请直接在网上更改后提交。
& & 3、相关股份解锁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股票交易活动,不得在敏感时点买卖股票,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及时披露股票交易信息。
& & 联系人:
& & 深交所发审监管部& &陈静& &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审监管部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略)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事前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 & 为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第3.1.8条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报本所备案&的规定,本所在&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中增加了网上填报买卖股份意向的相关功能。自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计划在六个月内买入或者卖出本公司股份,应当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录&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在&资料填报--买卖股份意向报备&页面中提前报备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具体的操作见附件《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报备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审监管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报备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报备业务指南
(2008年11月)
& &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 & 一、业务要求
& &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规定:
& &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报本所备案。
&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董监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 & 董事会秘书确认已完成上述事项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报备。
& &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规定:
& &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报备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并不同时免除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应履行的义务等,也不因此构成其违反前述规定时可从轻处罚的理由。
& & 二、申报要求
& &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前报本所备案;
& & 2、为规范业务,董监高只需对拟在自申报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进行报备;
& & 3、自申报日起超过六个月以上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受让或转让股份的行为不须报备;
& & 4、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申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 三、操作说明
& & 1、上市公司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到&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点击&资料填报--买卖股份意向报备&菜单项,进入董监高&买卖股份意向报备&网上填报主页面。
& & 2、买卖股份意向报备主页面为一查询页面,点击进入后的展示页面为已经报备但未实施完成的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报备意向记录。可以通过选择查询条件,查询全部的报备记录,如下图所示:
& & 3、用户点击&查看&链接,可以查询已经报备的详细信息:
& & 对于未完成的报备记录,还可以点击&报备&链接,用来报备该次意向的完成情况(见&4、报备)。
& & 4、报备
& & 用户通过点击主页面上方的&新增买卖意向报备&按钮可以进行报备,首先选择拟报备买卖意向的董监高姓名,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页面:
& & 根据所选人员是否存在未完成报备记录,系统分为两种情况产生填报页面:
& & 1)、如不存在未完成的报备记录,则自动生成一条空的报备记录供申报:
& & 其中,申报有效截止日期的填报起止范围为自填报当日起的六个月。
& & 2)、如该董监高存在未完成实施的报备记录,则系统显示原报备记录:
& & 相关买卖意向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在原报备记录中选择&已按申报完成& 并按&提交&按钮;如因故无法实施已填报意向,则在原记录中选择&因故无法完成,终止&并按&提交&按钮。
& & 3)、如果需求该已报备记录,应先终止原报备记录,然后再添加新的报备记录。
& & 7、以上操作中已经填报的信息可以通过点击&保存&按钮暂时保存,暂时保存的信息可以修改,已&保存&但未&提交&的记录不作为有效的报备记录。
& & 点击&提交&后,上市公司报备信息正式送达本所,上市公司无法再进行修改,此时所填报信息将视为有效的报备记录。
& & 三、咨询
& & 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请与本所发审监管部联系:
& & 徐红:电话:75,Email:
关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锁定和解锁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 & 根据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锁定和解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 一、本通知中相关人员是指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二、上市公司申请对其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和解锁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 &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上市交易未满一年的上市公司需向我部提交相关人员持股加锁申请,尚未申请加锁的或者相关人员新开设股票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及时申请加锁。
& & 四、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上市交易一年以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满半年的,上市公司可向我部提交解锁申请表,我部收到申请后将及时对相关人员的持股账户解除锁定,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对相关人员持股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 & 五、对在我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的上市公司,我部不再受理其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开股票账户的持股加锁申请,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对相关人员持股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 &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加锁申请。尚未申请加锁的公司应及时申请。
& & 七、加锁后的股票账户不能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能买入本公司股票及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
& & 八、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上市公司发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时,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在线更新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
& & 九、上市公司申请股票账户加锁和解锁的具体表格,可通过我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常用表格专辑下载。上市公司更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可通过我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栏目进行。
& & 十、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我部将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每年抽取25%的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我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将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 & 十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我部将由专人每月进行抽查,发现有未及时更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的,将对相关人员和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 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和杨少华联系,电话:0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
& &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我搞明白了~那个当年买入的1000股可以当年可以全部出售,《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太佩服你了~非常的佩服~你若参加这个保代考试一定能过~
2008保代考试报名即将开始,你也去报名考考吧~12月份进行,我公司是若考过保代一次性税后奖励30万,底薪是月薪8.5万,这还是没有项目作的底薪,你若参见考试一定能过的!
这个应该按照那个规则的第七条处理,也就是只能最多转2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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