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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胡月峨与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江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胡月峨与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江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兵12民终43号   委托代理人白筱红,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八一路新佳大厦2单元901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红光,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智,男,1973年9月出生。
   被上诉人冯江,男,1970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红光,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月峨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筑公司)、冯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5)哈垦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月峨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筱红,被上诉人东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红光、张德智,被上人冯江的委托代理人魏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经十三师发改委批准,被告东筑公司对十三师火箭农场前进大道南侧、八一路以西地段进行哈密市上海新城项目开发。日东筑公司公布了火箭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哈密上海新城搬迁安置方案》。日,原告胡月峨(乙方)与被告东筑公司(甲方)经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483.89㎡补偿新建住房面积430㎡。协议同时约定乙方搬迁完毕将房屋钥匙交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6个月安置过渡费4800元。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月800元。乙方房屋面积依据双方共同测算确定。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乙方现有房屋不得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增加现有房屋面积。乙方未按协议搬迁的,可强制拆迁。同时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东筑公司向原告补偿:1、住宅叁套每套100㎡;2、商业房130㎡;3、拆迁补偿款80000元。2014年11月东筑公司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但原告一直未领取拆迁补偿款80000元。现因拆迁地段尚有六户未拆迁完毕,致使东筑公司无法施工,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拆迁补偿房屋。现原告认为被告东筑公司、冯江因与其他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用高而自己的补偿费用过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或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欺诈及显失公平部分的内容;2、被告按《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的约定依照其他被拆迁人的测量标准及补偿标准向原告进行测量和补偿,土地及房屋按531.89㎡予以测量和补偿;过渡安置费按每月2000元进行支付,自《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交付补偿房屋之日止;3、如被告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原告已拆除的房屋及院落恢复原状;如被告无法恢复原状,赔偿原告重建房的经济损失300000元,赔偿原告每月租金损失7200元至房屋建好交付使用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现该拆迁地段尚未全部拆迁完毕,被告东筑公司无法进行施工致使被告暂时无法向原告交付新建住房。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撤销、变更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欺诈及显失公平的内容的请求,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内容,另原告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原告的情形,对此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依照其他被拆迁人的测量标准及补偿标准向其进行测量和补偿,土地及房屋按531.89㎡予以测量和补偿,过渡安置费按每月2000元支付,拆迁补偿费按其他被拆迁人的标准支付的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他被拆迁人的测量标准及补偿标准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如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应将已拆除的房屋及院落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赔偿原告重建房的经济损失300000元,赔偿原告每月租金损失7200元至房屋建好交付使用之日止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第、第,《》第,《》第之规定,原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月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月峨负担。
   宣判后,胡月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未在开庭前三天向胡月峨送达传票,只在开庭当天电话通知胡月峨去开庭,也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被上诉人东筑公司的董事长冯江以老乡的名义找胡月峨商谈房屋拆迁一事,诱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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