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纳税标准

赣地税发[2013]9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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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9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 两税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9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两税&的收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两税&的纳税主体
  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主体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两税&的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为被占用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契税征收对象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三、明确&两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面积核定主要依据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当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大于批准占用面积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两税&的申报要求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成文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同、确认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及缴纳时限
  获准占用或临时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以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时间为准)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其纳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耕地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照顾后改变用途的,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实际占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契税纳税期限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行&两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两税&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按赣地税函[2013]54号文件执行;对本地区个别类型纳税人事实上无法按文件要求备齐资料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局备案。纳税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相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两税&减免税管理
  (一)严格&两税&减免的对象范围。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两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两税&减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办理&两税&减免,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严禁违规减免和越权减免。
  (二)提高&两税&减免审核的效率。&两税&减免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对政策规定明确、易于把握的减免税事项实行即时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可授权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除即时审核审批以外的其他减免税事项实行程序审核审批。减免税审核的有关程序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做好&两税&减免的后续管理。实行程序审核审批的&两税&减免事项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应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内将批准文件、减免税申报表等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备案。对已办理的&两税&减免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两税&减免税管理台帐 (实行Excel电子帐,格式内容见附件2);各县(市、区)局管理部门要将减免税资料及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会计核算岗,做好&两税&减免税会计核算,强化&两税&减免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完善&两税&的征管措施
  (一)全面落实&两税&集中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实行&耕契两税&集中管理分别缴库的通知》规定,将&两税&集中管理的范围对象、集中管理单位、实施集中管理时间等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两税&税源动态监控机制。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两税&税源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单位纳税人必须在征管系统中登记。对契税税款入库金额50万元或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两税&纳税人,设区市、县两级税政管理部门应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实行全过程监控,按月分户就&两税&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本地区&两税&入库数据异常或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由设区市局税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督查核实,并予以通报。各设区市局每季度底将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的&两税&入库及分析比对情况上报省局(格式见附件3)。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协调同级国土、房管部门明确信息传递的时间及内容,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用地人、宗地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土地面积分类表(见附件4)、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获准占用耕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要协调督促国土、房管部门严把&先税后证&关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交易、房屋发证环节,国土、房管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七、深化&两税&数据的运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两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数据实行台帐登记,待两税征管模块完善后,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两税&减免税数据应在手续办理完毕的当月录入征管系统,确保&两税&数据的准确性。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系统数据的运用,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定期推送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开展&两税&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八、加强&两税&工作的领导
  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按照&有一个分管领导、一个专门管理机构、一批专门管理人员、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四个一的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加大&两税&日常征管环节的实时跟踪和监控力度,查找本地区&两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改进,发现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下载:
  1.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流程图
  2.&两税&减免税管理台帐
  3.&两税&税源及收入入库分析对比表
  4. 土地面积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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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财农[1987]206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1987年6月25日 财农[1987]206号
  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
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
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
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
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
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
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
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
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
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
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
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
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
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
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
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万元;广西、陕西(含西安
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
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注①)。
  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
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
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
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
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
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
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
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
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路线及规定两侧
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
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
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
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
“三资企业”外,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
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
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
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据,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
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
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注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
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使用税额范围
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
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
可酌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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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以下()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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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位于郊区的内资企业
C、城市共有土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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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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