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士官休假新规定享有优先休假吗

2016年士官党员公开承诺书
2016年士官党员公开承诺书
摘要:作为一名士官骨干党员,我明白士官处在军官和士兵的重要位置,是联系军官和士兵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两个经常性”工作的中坚和联结点,充分发挥好他们在连队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提高基层经常性思想工作落实质量的重要保证。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重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争创活动中,我自愿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整纪律,规范行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要求自己,因此,我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首先,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每天广泛收集讯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了解国际国内时事,勤于
思考,勤于比较,努力探求深层次的理念,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把无形的概念有形化。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攻克难题,发扬长处,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处室内支部党员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认真自学,认真做好笔记,每月坚持深度学习一篇政治理论。
其次,遵纪守法,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定分子。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厅内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求真务实,有意见摆在桌面上,不搞两面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党决定的事情,一定严格执行。同时,廉洁自律,从党员的角度及作人的角度要求自己,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艰苦创业,拒腐蚀永不贪。 第三,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认清科研工作的性质是不断地学习,在平时要注重积累,要懂得厚积薄发,学习是第一要务。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抓紧一切机会学习,同时做好分类笔记,以备不时之需。要找准自己的薄弱点,攻艰克难,通过学习增强自信心,增加追求事业的责任心。要求自己做到:每月经济类专刊,快讯等进行通读,并记录笔记。
第四,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努力适应各种环境,向老同志学经验,向新同志学理念,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找准工作中的难点,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方式方法,做到活学活用,一切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是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干部。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里提升更高要求,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想到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在危急的时刻才能真正焕发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第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洪流中,根据情势,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调整自己的处事方式,争做螺丝钉,在党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出现,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增添力量。我承诺,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承诺人:xxx
xx年x月x日
作为一名士官骨干党员,我明白士官处在军官和士兵的重要位置,是联系军官和士兵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两个经常性”工作的中坚和联结点,充分发挥好他们在连队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提高基层经常性思想工作落实质量的重要保证。所以我承诺,在未来的2015年将做到以下承诺:
一、积极引导,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信心。
当前,一些士官在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中,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最突出表现是信心不足:有的片面认为思想工作是干部的事,士官起不了多大作用;有的认为肩上不扛星,说话没人听;还有的感到素质能力不具备,工作做不好。因此,针对士官的思想倾向,要及时地加以教育引导,帮助其明确责任、认清优势、树立信心。首先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帮助他们充分认清士官的地位、作用,增强责任感。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士官职责以及军委首长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其次要帮助他们认清自身优势,树立信心。要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到,与干部相比,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是与战士心理上的相融性。士官和士兵年龄相近,经历相似,有共同语言,相互间心理易沟通,做工作易被战士接受;二是了解战士真实思想的准确性。士官身处兵中,战士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其视野之中,因此,观察问题直接,发现问题、掌握战士思想变化准确;三是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士官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分析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在干部少、精力难顾及、分散执行任务时,能够及时弥补干部看不到、想不到、听不到、做不到的工作;四是思想工作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基层士官队伍数量大,分布广,能有效地结合连队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战士的思想反应,把经常性思想工作渗透到广大战士之中,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五是密切官兵关系的协调性。士官能在干部和战士之间发挥上传下达,呈上启下的作用,多做穿针引线的工作,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官兵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二、主动解难,排减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干扰。
士官大多处于事业、家庭的“上坡路”,面临的实际困难多,自身解决力不从心。在基层,困扰士官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休假时间难保障,学习计划难实现,婚恋问题难如愿,家庭负担难减轻,复员出路难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士官队伍的思想和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基层干部应当密切关注士官的实际问题,为其排忧解难,以爱心促进士官安心。对于士官的实际困难,基层干部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士官正确看待,正确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思想不够稳定、工作消极的士官,要主动靠上去,及时做好转化工作。
另一方面则要竭尽所能,帮助士官解决。一是严格按条令条例保障士官休假。干部不能只图自己轻松、安逸,让士官连轴转,要根据部队工作、农事季节、婚姻状况、家庭实际等因素,合理安排士官休假;二是对来队士官家属要安排好食宿,热情接待,干部要主动登门看望慰问,尽力满足合理要求;三是大力支持士官学习成才的愿望。充分发挥高学历官兵的优势,组织帮学对子,对士官进行帮助和辅导。建立士官学习室,提供学习场所。非工作需要,尽可能不占用士官的学习时间,并为他们购置必要的学习书籍,从人员、地点、时间和经费上适当加以倾斜;四是对于士官婚恋和家庭的困难,基层干部要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同时积极通过政治机关,主动与其所在地的妇联、居委会、民政部门和人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善于“搭台”,挖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内动力。
你不放心,我不尽心。要突出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基层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不能用老眼光看待士官,用老办法管理和使用士官。应当充分尊重、相信士官,为他们发挥作用搭设舞台,调动他们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要区分工作的层次。干部要学会通过士官传达自己的意图,依靠士官实现自己的决心,形成干部带士官,士官带全体的工作路子。鼓励士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解决问题,不能把士官的职权一把揽过来,一竿子插到底,把士官抛在一边;二是要合理赋予士官“官”的权力。要赋予他们日常事务的处置权,重要问题的参与权,敏感事务的监督权,让他们有职有权,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干部缺编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优秀士官代理干部职务,连队党支部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员的具体情况,适当吸收优秀士官党员进支委,让其参政议事、献计献策;三是要为士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要优先考虑到士官的特殊作用,尽可能让其“当先锋”、“打头阵”。部队组织比武竞赛、科技练兵活动,要让士官登台亮相,尽可能展示其才华。在经常性的训练、工作、学习中,也要发挥士官的特殊优势,让其担任“小教员”。
四、加强帮教,提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
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一门艺术,仅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士官相对于干部来说,理论水平、能力素质、工作经验要弱一些,因此,基层干部要着力帮助士官提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一是要帮助士官提高理论素养,打牢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础。理论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方向,而且决定了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导士官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帮助他们掌握精神实质,学会理性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要帮助士官掌握工作路数,打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动仗。
认真组织士官学习掌握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本特征、疏导方针、指导原则、方式方法、主要内容以及战士思想变化的规律,使士官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帮助士官提高工作能力,争做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行家里手。坚持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采取难题“会诊”、交流经验和具体传帮带等方法,对士官进行经常性培训,使士官能够学以致用,融会贯通,形成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提高。
五、严格要求,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
身教重于言教,事实胜于雄辩。基层干部要把对士官的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注重启发士官的自觉性,处理好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兵兵关系,防止情绪对抗,使士官真正成为士兵的榜样,通过他们的良好形象来增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基层干部要适应士官制度改革的新变化,自觉依靠组织管理、依靠制度管理、依靠条令条例管理,切不可脱离法规,搞“土规定”,降低对士官的要求。一是强化三种意识。通过不断强化士官的“条令意识、纪律意识和兵的意识”,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做好别人的工作首先要管好自己,只有在行为上让战士心服,说理上才能让战士信服;二是及时化解士官与战士之间的矛盾。
士官与战士难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基层干部要因势利导,及时化解,防止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关系恶化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在“热点”问题上,要增强透明度,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按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及时树立典型。士官当中不乏小专家、小能手、小权威,因此,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树立典型,并结合对优秀者的表彰,能够有效地增强士官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说服力.
这是思想工作的,作用其它还在.
装备管理方面这是军队作战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在消防部队进行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中,消防器材装备保障准备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影响了战斗力的提高。如何能让手中的消防器材装备发挥其最大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战斗的成与败。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工作的内容,是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来决定的。消防车辆和随车装备是消防中队的主要技术装备,作为保管和使用它们的驾驶员,自然在部队的作战、训练和执勤备战中担负则重要的责任,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士官制度实施几年来,士官在部队兵员中所占比例逐年攀升。士官一般分为专业士官和非专业类(管理)士官两大类。专业士官主要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士官,这部分士官一般有专长、有特长,掌握了比较过硬的专业技术,在消防部队来说,主要就集中在消防车驾驶员这一岗位上。按福建省莆田消防支队的实力统计,全支队共有士兵96名,其中士官49名,这其中驾驶员有28名,占到了士官总数的57%和兵员总数的29%。可见,如何发挥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作用,是关系到加强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水平的大事,值得做一番认真的研究。
一、重视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地位.
基层中队驾驶员的配备基本上是一车一人,比较固定,而且基本上是士官。他们一般都是从士兵中的优秀分子成长起来的,而且经过总队统一的正规驾驶培训,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是基层中队不可忽视的一支技术力量。对于他们的管理和使用,不仅是“开好车”的问题,而且要提高到整个器材装备管理的高度上来,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二、在现有装备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专业士官的技术水平。
作为灭火战斗人员,应能充分熟练掌握器材装备,做到“四会”,即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而专业士官要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主要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1、熟悉装备器材的操作规程。专业士官不仅要会操作装备,而且要严格地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能随心所欲,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装备损坏和事故。
2、熟悉装备器材的检查。专业士官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善于检查装备,注重发现故障,这样才能达到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只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
3、熟练掌握装备保养技术。专业士官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装备保养上,象爱护家用电器一样爱护装备器材。懂得为什么保养、怎样保养、保养什么,从而高标准地搞好维修保养,提高装备的使用寿命,使其更好地发挥战斗效能。
4、熟悉一般的装备维修技术。随着器材装备使用寿命的延长,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故障,作为专业士官要在熟悉装备性能、原理、构造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故障、准确分析原因、采取正确措施实施维修。特别在灭火作战中能快速有效地排除故障。
承诺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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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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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规定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一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士官管理规定》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代理排长职务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现实表现优秀,管理能力强,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6个月,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学习和操课,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考核连续2次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长期无故不参加部队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活动的;
(二) 违反条令条例和规定,经教育拒不悔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发生严重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四十八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三篇
第二十一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
第三十三条
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四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第三十六条
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七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第四十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
(二)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
(一)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
(二)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
(三)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定中不再单独组织。其他考评内容,由支队(团)级单位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尔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四)等级定位。支队(团)级司令机关综合个人评估、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的情况,提出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方案,提交支队(团)级党委对每个士官提出称职等级定位意见,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确定每个士官的称职等级。评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完善措施,对评定的结果要反馈给基层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建立责任制,跟踪抓好落实。
第四十七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八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警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别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原、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照以下比例计发:未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五十一条
第五、六期士官经总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第五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地区部队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第五十三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的安排,一级士官由大队(营)级单位批准,不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领导批准,二级士官以上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应特殊情况,经过支队(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武警部队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休假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执行: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七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
士官亲属来队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十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营)或支队(团)级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明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基层中队(连)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
第五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原则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队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第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十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第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总部司令部批准;作退休安臵的士官均由总部司令部批准。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二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六十三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功、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六十四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排:
(一)年满五十五岁的;
(二)服役满三十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改按义务兵退伍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臵,满十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和改按义务兵退伍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道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臵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国家或者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三十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应当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七十四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士官宣传手册[1]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四篇
武汉市2008年招收士官工作
武汉市征兵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
一、 士官的定义┉┉┉┉┉┉┉┉┉┉┉┉┉┉┉1 二、 士官的相关待遇┉┉┉┉┉┉┉┉┉┉┉┉┉┉2 三、 退出现役┉┉┉┉┉┉┉┉┉┉┉┉┉┉┉┉6 四、 招收士官退役安置┉┉┉┉┉┉┉┉┉┉┉┉┉8 五、 本次招收士官涉及的专业┉┉┉┉┉┉┉┉┉┉9 六、 本次招收士官的条件┉┉┉┉┉┉┉┉┉┉┉┉9 七、 报名方法┉┉┉┉┉┉┉┉┉┉┉┉┉┉┉┉9 八、 政治审查、专业审定的方法┉┉┉┉┉┉┉┉10 九、 招收的程序和办法┉┉┉┉┉┉┉┉┉┉┉┉11 十、 招收士官的入伍集训和分配┉┉┉┉┉┉┉┉12
士官招收宣传手册
一、 士官的定义
(一)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授予相应军衔。我国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二)士官的军衔分为三等六级: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
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初级士官为:
一级士官(服现役三年相当于排级军官)
二级士官(服现役三年相当于付连级军官)
中级士官为:
三级士官(服现役四年相当于连级军官)
四级士官(服现役四年相当于付营级军官)
高级士官为:
五级士官(服现役五年相当于营级军官并可带家属分住房,子女就地入学)
六级士官(服现役九年相当于团级军官,可干满三十年退休)
二、 士官的相关待遇
(一)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1)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2)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3)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5)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二)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三)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1)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2)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3)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2013士官直招宣传提纲士官回乡探亲能否穿军装 第五篇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宣传提纲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3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和省征兵办通知精神,我市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已全面展开。士官是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是军队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方便广大青年报名应招,特就招收士官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计划安排明确如下:
一、招收的专业。今年在我市招收士官的专业有:计算机、通信、电力、机电电气、建筑电气、广播影视、电子信息、医学护理、运动训练、地质工程、工程机械、环境工程、汽车维修等13类59个专业。
二、招收工作的总体安排。6月14日前报名并组织初检初审,6月15日各县(市、区)组织集中体检,6月底前进行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7月上旬进行定兵,7月下旬组织档案交接,8月10日前自行报到。
三、招收的对象和范围。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四、年龄条件。截止日,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年龄男性不超过24周岁、女性不超过23周岁,未婚。
五、政治条件。应招青年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勇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英勇奋斗的优秀青年。
六、身体条件。男青年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本人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家庭隐疾病史,并且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其它身体条件。
七、专业条件。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八、实施办法。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批准入伍、签订协议、交接档案、自行报到的程序办理。报名登记,应当是本人申请,在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报名时应招青年持毕业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
四张1寸红底免冠照片,往届毕业生报名时还要携带户口簿。体检政审,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专业审定,主要是审查应招人员的分数、录取通知书、学籍档案、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县(市、区)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审定,并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批准入伍、签订协议,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并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部队统一组织。档案交接,采取招收部队选派干部接收的办法进行,7月25日前完成。自行报到,新招士官自行到部队报到。到部队后,部队要对新招士官政治、身体和学历进行复查,不合格的,将作退兵处理。
九、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待遇。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经过入伍集训后,被任命为相应级别的士官,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士官分为6个等级,最低月薪分别为、、元不等。部队免费统一发放军装,并补助伙食费。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享受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和正常增资等待遇。另外,为士官建立个人住房补贴帐户,每月住房补贴金额为士官基本工资的40.94%,计入该帐户,退役时统一结算。
十、士官的优抚安置政策。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招收的士官,未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个人要求退出现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义务兵退伍。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十一、咨询电话
小店区征兵办公室:4662404
迎泽区征兵办公室:4662414
杏花岭区征兵办公室:4662424
尖草坪区征兵办公室:4662434
万柏林区征兵办公室:4662444
晋源区征兵办公室:4662454
清徐县征兵办公室:4662464
阳曲县征兵办公室:4662474
古交市征兵办公室:4662484
娄烦县征兵办公室:4662494
太原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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