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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实施细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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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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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党委宣传部
&&&&公告:533000&&&&&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有关自治区、省民语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 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计划。根据规划,语信司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2、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 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 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GB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应用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 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十二条 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 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回函不足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第十七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语信司。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语信司负责向国家语委主任报批,上报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令(代拟,见附件4)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语委主任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方式。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以语信司或国家语委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由语信司在规范报批请示中提出建议,报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经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件5)。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语信司安排,研制组协助语信司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提交语信司。语信司负责报国家语委主任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由语信司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语委有关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由语信司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由语信司标准处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室保管,供外单位查阅;复制件卷存语信司,由语信司建档人员负责保管,供内部查阅。
  第三十六条 语信司保存的规范(标准)档案调出时应进行登记,归还时注销,并将文件放入原来的卷宗中。调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调阅人对调出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污损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证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复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负责组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
第二章 审委会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家语委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计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工作;负责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维护性复审工作。
第三章 审委会构成
  第四条 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约为2:1。
  第五条 审委会设委员13至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司长担任。
  第六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4年,人员构成由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教育部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审委会委员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聘任,颁发聘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审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新的人选,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另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定办”),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办设在语信司标准处,其工作纳入语信司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审委会的工作,委员在审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审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修改建议,应组织对本章程的修改,并报教育部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章 审委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工作,可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会议审定由审定办负责组织,规范(标准)研制组须积极配合审定工作。审定会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议程为:
  1.规范(标准)研制组作研制报告;
  2.审委会提问,研制组回答询问;
  3.审委会讨论并经民主协商形成审定意见;
  4.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宣布审定意见;
  6.审委会委员签字。
  函审亦以审定办名义进行,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束后,审定办负责将审定结果报审委会领导。
  第十五条 规范(标准)发布五年后,由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组织维护性复审,以保证规范(标准)的效力。
  第十六条 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结合审定工作进行),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审定委员会职责自本章程批准之日废止。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领导指示,或审委会委员建议,或实际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经教育部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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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五十问
一、相关规范要求
1.我国关于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法律是哪一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日起施行。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4.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的播音用语是什么?
答: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5.公共服务行业基本的服务用语和用字是什么?
答: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6.我国境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工具和注音工具是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工具和注音工具。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部门是哪些?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9.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是什么部门在进行管理和监督?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10.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怎样进行处理?
答: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用语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直接对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1.什么是社会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所谓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1)本省出版的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本省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汉字;
(7)本省使用的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使用的汉字。
12.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1)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2)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3)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13.国家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是什么时间?
答: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14.现行简化字的统一规范是什么?
答: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收入简化字2235个,是现行简化字的统一规范。
15.什么是汉字的规范化?
答:所谓汉字规范化,是指根据文字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交际的需要,为汉字的应用确定各方面的标准,把那些符合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固定下来,加以推广;对不符合文字发展规律和没有必要存在的歧异成分及用法,妥善加以处理,使汉字更好地为社会交际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16.在日常应用的范畴内,不规范字包括哪些?
答:在日常应用的范畴内,不规范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字形不标准的字和错别字。
17.《汉语拼音方案》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18.国家推行规范汉字,是要彻底废止不规范字吗?
答: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消灭繁体字、异体字,只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19.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答: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20.我国有哪些现行法律包含对语言文字使用内容的规定?
答: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二、汉语拼音拼写规则
21.《汉语拼音方案》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包括字母表、声母表、韵母表以及声调符号、隔音符号共5部分。
22.制定《汉语拼音方案》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国际化原则:字母采用国际通用的拉丁字母。②音素化原则:用音素来描写音节。③标准音原则:以北京音为标准音。
23.国家于1996年颁布哪个文件,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则?
答:《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2012年新版颁布后,1996年版废止。
24.汉语拼音以什么为拼写单位?
答:《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规定:拼写普通话基本以词为书写单位。
rén(人)pǎo(跑)pénɡyou(朋友)yuèdú(阅读)
diànshì jī(电视机)
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双音节和三音节结构,连写。
ɡānɡtiě(钢铁)、hónɡqí(红旗)、duìbuqǐ(对不起)、chīdexiāo(吃得消)
四音节以上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名称,按词(或语节)分开写,不能按词(或语节)划分的,全都连写。
wúfènɡ ɡānɡɡuǎn(无缝钢管)hónɡshízìhuì(红十字会)Zhōnɡhuá Rénmín Gònɡhéɡuó(中华人民共和国)
25.汉语人名如何正确拼写?
答:汉语人名按姓和名分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大写,笔名、别名等,按姓名写法处理。
Lǐ Huá(李华) Wáng Jiànguó(王建国)
姓名和职务、称呼等分开写;职务、称呼等开头小写。
Wáng bùzhǎng(王部长)Tián zhǔrèn(田主任)
Lǐ xiānsheng(李先生)Zhàotóngzhì(赵同志)
“老”、“小”、“大”、“阿”等称呼开头大写。
Xiǎo Liú(小刘)Lǎo Qián(老钱)Dà Lǐ(大李)
已经专名化的称呼,连写,开头大写。
Kǒngzǐ(孔子)Bāogōng(包公)Xīshī(西施)
名词与单音节前加成分(副、总、非、反、超、老、阿、可、无等)和单音节后加成分(子、儿、头、性、者、员、家、手、化、们等),连写
fùbùzhǎng(副部长)zǒnggōngchéngshī(总工程师)
fēijīnshǔ(非金属)fǎndàndàodǎodàn(反弹道导弹)26.如何正确拼写汉语地名?
答:汉语地名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文件(84)中地字第17号《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汉语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每一分写部分的第一个字母大写。
Běijīng Shì(北京市)Héběi Shěng(河北省)
Yālù Jiāng(鸭绿江) Tài Shān(泰山)
专名和通名的附加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
Xīliáo Hé(西辽河)Jǐngshān Hòujiē(景山后街)
Cháoyángménnèi Nánxiǎojiē(朝阳门内南小街)
自然村镇名称和其他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各音节连写。
Wángcūn(王村)Jiǔxiānqiáo(酒仙桥)
27.专有名词如何正确拼写?
答:专有名词第一个字母大写。由几个词组成的专有名词,每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
Guójì Shūdiàn(国际书店)HépínɡBīnɡuǎn(和平宾馆)
和普通名词连在一起的专有名词,第一个字母也要大写。
Míngshǐ(明史)Hànyǔ(汉语)Guǎngdōnghuà(广东话)
28.怎么拼写名词和名词后面的方位词?
答:名词和后面的方位词,分写。
shān shàng(山上)shù xià(树下)mén wài(门外)
但是,已经成词的,连写。
例如:“海外”不等于“海的外面”。
tiānshang(天上) dìxia(地下) hǎiwài(海外)
29.汉语拼音的声调是否可以标变调?
答:不可以。声调一律标原调,不标变调。但是在语音教学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变调标写。
30.如何拼写动词和动词后面的“着”、“了”、“过”?
答:动词和“着”、“了”、“过”连写
kànzhe(看着) kànle(看了) kànguo(看过)
句末的“了”,分写。
Huǒchēdào le.(火车到了。)
31.动词和宾语如何拼写?
答:动词和宾语,分写。
kàn xìn(看信)chī yú(吃鱼)kāi wánxiào(开玩笑)
32.表示复数的“们”和前面的代词怎么拼写?
答:表示复数的“们”和前面的代词,连写。
wǒmen(我们)tāmen(他们)
33.指示代词“这”、“那”怎么处理?
答:指示代词“这”、“那”,疑问代词“哪”和名词或量词,分写。
zhè rén(这人)nà cì huìyì(那次会议)
nǎ zhāngbàozhǐ(哪张报纸)
“这”、“那”、“哪”和“些”、“么”、“样”、“般”、“里”、“边”、“会儿”、“个”,连写。
zhèxiē(这些)zhème(这么)nàyàng(那样)
34.数词和量词怎么拼写?
答:数词和量词,分写。
liǎng gè rén(两个人)yī dà wǎn fàn(一大碗饭)
表示约数的“多”、“来”、“几”和数词、量词分写。
yībǎi duō gè(一百多个)shí lái wàn rén(十来万人)
35.成语应该如何注音?
答:四言成语可以分为两个双音节来念的,中间加短横。
céngchū-bùqióng(层出不穷) fēngpíng-làngjìng(风平浪静)
不能按两段来念的四言成语、熟语等,全部连写。
bùyìlèhū(不亦乐乎)zǒngéryánzhī(总而言之)
36.书写汉语拼音时,一行没有写完,需要移行怎么办?
答:移行要按音节分开,在没有写完的地方加上短横。
míng(光明)
不能移作gu-
37.用大写字母拼写电视栏目《今日新闻》,正确拼法是?
答:JINRI XINWEN。
38.“李清照是宋代著名的词人。”这句话如何拼写?
答:Lǐ Qīngzhàoshì Sòngdài zhùmíng de círén.
39.汉语人名的结构是“姓在前,名在后”。在外事公务中用汉浯拼音拼写“王晓立”时,应如何写?
答:WANG XIAOLI。
三、汉字的规范使用
40.团结--批评--团结,40--50周岁 70- -80% 这样使用标点符号对吗?
答:错误。正确应为: 团结一批评一团结 40~50周岁 70%~80%。
41.当需要用两层书名号时,单、双书名号应怎么使用?
答:书名号里还要用书名号时,外用双内用单。如:《读〈石钟山记〉有感》。
42.公文发文字号使用什么规则?
答:《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如:淮教办发〔2016〕9号。
43.公文、奖状(牌)、文字材料中年份如何书写?
答:年份如用“二○一六年”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0”和英文字母“o”。应为插入 “○”,如:二○一六年十月。
44.哪些公务用字应使用规范汉字?
答:(1)公文文头(含文号、日期)、信封、便笺、文件袋、档案袋、印章用字要规范;
(2)各单位发出的奖牌、奖状、证书用字、日期书写要规范;
(3)内部印刷品、文件用字及标点符号要规范;
(4)网络、网页用字要规范;
(5)公务员名片用字要规范。
45.服务对象是港澳台同胞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答:不论服务对象面有多广,党政、企事业机关各类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规范汉字,对台湾、香港、澳门也不例外。
46.文物古迹的说明性文字、示意性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答:文物古迹说明性文字、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47.公文序号标点有哪些要求?
答:(1)“第一”、“第二”后面,“首先”、“其次”后面用逗号。
(2)“一”、“二”、“三”后面用顿号。
(3)“1”、“2”、“3”和“A”、”B”、”C”后面用齐线墨点“.”。
(4)序号加括号,如:(1)(2)(3)(4),后面不加逗号、顿号或齐线墨点。
48.社会用字不规范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四种表现:写错别字、写不规范的简化字(包括使用被废止的“二简字”)、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
49.社会用字不规范最常见的表现是什么?下列书写是否规范:
答:社会用字不规范最常见的表现是写错别字。如“安装”、“部署”、“干燥”、“家具”等词经常被错写成“按装”、“布署”、“干躁”、“家俱”。
50.正式出版物中是否能简写、缩写年份?
答:不能简写。如“16年小本生意赚大钱”应为:“2016年小本生意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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