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是什么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区别?_金升律师_新浪博客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区别?
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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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 & 作者:周松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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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即是政府将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毫无疑问,大量的PPP项目也都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双向选择。
二、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将价格因素做必要限制
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常常是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围顺序,并以报价最低作为确定供应商的通行法则。尽管有时也赋予谈判小组专家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但鉴于标准难以量化,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公正性的质疑,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质量优劣成为潜移默化的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带来的不良现象即是无序恶性竞争,并且由于服务不同于货物,除非采购人接受同一事项的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才有可能进行比较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产生之后才会发现问题。
因此,《竞争性磋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限定价格权值(价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对&价低者得&惯例的颠覆,有效扭转恶性竞争的局面,实质上是为政府获取更优质服务建立制度保障。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许不同
(一)对公告的规范&&增加透明度
虽然和《非标采购办法》一样,&竞争性磋商&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中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对于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的,《竞争性磋商办法》对公告平台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公告必要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延长部分期间&&创造平等且充分竞争环境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确定为不得少于10日。较之于竞争性谈判所规定的3日,整整延长了7天,期间的延长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供应商之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类似的规定还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对此情形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是3个工作日。
(三)响应文件可以提前开启&&适应磋商准备工作的需要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响应文件应当何时开启,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约而同比照招标方式处理,即竞谈会上在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开启。虽然《竞争性磋商办法》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规定为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以替代竞争性谈判中的&评审日期和地点&,这非常细微的差别传递出的信号即是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响应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适应采购工作纷繁复杂,以处理可能会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
四、弥补部分制度缝隙
(一)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规定为5个,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竞争性谈判此类情形只有2个。对此,一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为评审的返工率提升买下了伏笔,执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对供应商的自律做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无效的处理机制。而且从此前单方面对采购方、财政监管部门的廉洁自律要求,扩大到对供应商的自律要求,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举为采购方对违规供应商的负面评价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评审专家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专家就成了附庸成为傀儡。《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等提升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另外还更为进步的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进一步强调公平对待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是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以减少&量身订作&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这一适应当前大量政府服务采购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广要求的新模式,是在总结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另外也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创新就会有需要不断改进之处,比如在采购人的责任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仅凭十年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解决,恐怕还有不足之处。因此,各方还要共同努力以实现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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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第一、明确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的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式。从定义上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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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开招标失败后将采购方式转变为竞争性谈判容易引起争议的现实情况,笔者结合学习《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心得,并立足于工作中积累的点滴经验,对于公开招标失败后将采购方式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及内容作一论述,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行业同仁的思考和探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哪种情况可以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日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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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高校设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原因在于:首先,高校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设备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其次,高校的设备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鉴于此,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适用于高校设备采购范畴。1高校政府采购中可能采取的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以下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高校政府采购实际执行中,公开招标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因公开招标的一些限定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也是用到的政府采购方式。笔者以最为常用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为分析对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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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设备材料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三种方式,其共同点是:“过程均为公开”;均公开发布公告,购买招标文件;均由三家以上参与竞争;均由专家进行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评审。其主要区别是价格能否竞争。公开招标。单价和总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竞争性谈判。可多次竞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询价。单价和总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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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四)如何选择采购方式下期预告:(六)询价采购程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门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适应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特殊类型项目采购的特殊需要而认定一种新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出台时间较短,大家对这种采购方式尚不熟悉。为此,作者将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交易特点进行分析和比较,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考。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交易特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简称《非招标采购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竞争性采购两类。除了竞争性谈判和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外,招标、询价、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比选、竞价、反向拍卖等采购方式都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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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三)怎样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下期预告:(五)竞争性谈判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作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于日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认定竞争性磋商为政府采购方式。由此,目前的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人可根据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一、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采购人以刊登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供应商、确定中标价格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特点,可以最有效地节约采购资金,便于监督,最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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