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中途入伙我的饭店转让合同范本,签了合同过了十几天就要退伙,而且还对我的生

入伙退伙不能糊涂账|索要|法院|合伙_新浪新闻
  原标题:入伙退伙不能糊涂账  吕峰 张海燕
   资料图片
  9月8日,在河南省检察院一楼大厅,一位60多岁的男子将一面写有“为民昭雪 执法公正”的锦旗双手递到该院副检察长周新萍、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乔志华手中,连声说道:“俺要谢谢检察院!”
  这位男子名叫马西祥,来自固始县洪埠乡马埠村。他为啥不顾路途遥远赶到省城送锦旗,事情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
  稀里糊涂成被告
  2003年1月,固始县的储某、柴某借用信阳市某华公司资质,以某华公司名义与固始县洪埠乡政府签订了《洪埠乡政府综合楼招商引资开发建筑合同》,储某、柴某代表某华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某华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4月,储某、柴某又与张某、马西祥签订了《合伙开发洪埠乡综合办公楼协议书》。7月,某华公司却只与储某、柴某、张某3人签订了《洪埠乡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承包合同》,将该楼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储某、柴某、张某3人。储某、柴某、张某、马西祥的合伙协议并未完全按照约定实际履行。
  2003年4月、8月,储某、柴某将所开发综合楼中的7间门面房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综合楼建设过程中,张某负责财务,由张某经手的外欠债务为46.28万元。综合楼建成后,储某外出不归,债权人经常找张某索要欠款,张某便于2007年9月将某华公司、储某起诉到固始县法院(此时柴某已过世,张某在提起诉讼时并未将柴某、马西祥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某华公司和储某及时清偿其为项目经办和垫付的资金46.28万元。
  2008年6月,固始县法院判决46.28万元债务由某华公司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某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3月,固始县法院重审此案,张某以储某、柴某、马西祥4人签有合伙协议为由,申请将马西祥追加为被告,马西祥就这样被卷入诉讼。
  官司打了八年
  2011年3月,固始县法院判决46万余元欠款由储某、张某、马西祥平均分担。马西祥不服提出上诉,被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无奈之下马西祥于2012年5月向固始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案件依照程序由信阳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陈征宇在办理此案时发现,马西祥虽然在2003年4月与储某、柴某、张某签订合伙协议书,但在之后的7月,某华公司与储某、柴某、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里,马西祥并不是承包人,马西祥也没有在开发此楼盘时获得门面房,没有享受综合楼建成后收益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马西祥与储某等人合伙建楼缺乏证据证明,现有证据却能证明马西祥事实上已经退出合伙关系。而某华公司不论作为承包合同方,还是作为出借资质方,抑或作为转包方,都对本案纠纷涉及的债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河南省检察院在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后,于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信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信阳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裁定案件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此后,案件先是裁定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判决垫支款由某华公司承担,某华公司亦不服提出上诉。
  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固始县洪埠乡政府综合楼实际上由张某、储某、柴某以合伙方式承建,张某有证据证明的垫支债务金额为35.77万元,该债务由张某、某华公司、储某各承担1/3份额,然后通过清算最终确定各自债权债务,如合伙人柴某应当分担合伙债务,前述债权人可在柴某已获得的门面房价款限额内,向已继承柴某该遗产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至此,一起长达8年的“案件马拉松”终于停下脚步。
  入伙退伙须谨慎
  “我10年前卷入这起建设工程债务纠纷,法院曾先后作出10余次裁判。现如今终于洗清了我的冤屈,还我一个清白。”长年被讼累痛苦折磨的马西祥在得到解脱后,远赴省城送锦旗表示感谢。
  该案历时数年,关键在于马西祥的合伙人身份。负责本案的乔志华处长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深刻剖析了该案关键点。
  马西祥虽然与柴某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但之后是否退出了合伙关系,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在本案中,马西祥之所以被卷入诉讼,主要因为其入伙退伙的这些民事行为在发生时都是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对入伙之后的权利、义务、责任、收益等均没有明确约定。退伙时也是口头告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后怎么清理他在入伙时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明确约定。
  这才导致当债务出现后,马西祥又被其他合伙人牵扯到这个合伙关系中来。他的合伙身份被不当认定,从而被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马西祥确实已退出合伙,依法提出抗诉,才维护了马西祥的合法权益。
  针对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些法律问题,乔志华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人都可能与别人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建议每个公民在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中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识,比如本案的当事人在与他人合伙从事经济活动中,对于退伙时权利义务的清理,就缺乏清晰的认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公民都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将要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否则,就有可能稀里糊涂成为被告,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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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复兴所涉及的不是仅是一个国家的复兴,更是文明的复兴,所以不能运用“大国崛起”逻辑来理解;其次,中国的崛起规模巨大,是几十亿级的崛起,是个文明的复兴,跟以前千万级的崛起不能相提并论。
既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为什么还要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在制度层面难以应对住房融资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还要怜香惜玉,做小修小改这种没有意义的变动,而不是加快住房银行建设的步伐呢?
当全世界都等着普京发飙的时候,当土耳其已经赶紧要求北约开会商讨对策的时候,一贯强势的普京的沉着冷静,还真有些让人感觉不大适应。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落脚的地方有一处自己的房子。在这偌大的城市,总会有一盏等着我们回家的灯。而所有的颠沛流离都将成为日后心中的慰藉。她们闪着光,透着亮,提醒着我们曾经为了奋斗什么都可以忍耐和接受,那么努力,那么拼。“合伙人协议”咋能签明白?_网易新闻
“合伙人协议”咋能签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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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顾  在上期的“创业公开课”中,讲述了不同合伙人的不同故事,其中,有的成功了,有的失败了。同时我们分析了如何找到对的合伙人,以及合伙人的五大忌讳等。报道发出后引来读者的高度关注。但是,在创业起步前,最重要的一点容易被忽视,那就是如何签一份“合伙人协议”,因为这是合作做生意能否平稳健康走下去的一个保障。
步入竞争的丛林,开始创业。创业之路是艰苦的,山上有老虎,一定要结伴而行,才能一路披荆斩棘、过关斩将。
那些久经考验仍能牵手的合伙人,绝大多数有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在决定合伙前,签署一份正式的、内容全面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那些合伙不成功的案例,他们的协议有哪些漏洞?一份“对的协议”是应该如何来签呢?
合同约定不详
执行不灵活 难合作
多年以前,家住黑龙江省绥芬河的自由职业者沈大军与杜英合伙收粮、卖粮以及做其他农产品的买卖,当时年景不错,两家人赚了一些钱。可此后,沈大军提出再次合作做其他项目,杜英一家却不同意了,为什么呢?
杜英告诉新文化记者,她明白亲兄弟还要明算账的道理,所以别看是小买卖,他们两家人也草草地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体就是关于两家各自50%出资,按50%分成。
2000年,两家看好了玉米的生意。“我亲弟弟就是农村的,而且在村子里有一定号召力。收玉米的成本相对还是比较高的。我家和沈大军家拿不出那么多钱,可买卖最终还是做成了,也赚了不少钱,有我弟弟一大半的功劳。”杜英讲述,她的弟弟帮着他们和卖粮的农民谈可以赊账,村民信得过她弟弟,等钱从辽宁省卖粮回来后再支付给农民。收粮期间,杜英一家两口和沈大军一家三口吃住都在杜英弟弟家里。
可卖粮赚了钱之后,杜英提出是否可给她弟弟一点好处费或半个多月的伙食费,沈大军家却死活不同意。“他当时说得头头是道,毕竟协议当中没有包含这些。给我弟弟家不是多少钱的问题,做人没有那么抠门的。”杜英说,最终两家人不欢而散。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分析,杜英与沈大军两家最初的协议缺少细节。很多时候创业者最初签订的协议内容还没有想到很多细节,有些是在合作过程中才能暴露出来的。首先合伙应尽量避免亲人参与其中;此外,如果合伙过程中避不开与亲朋好友等第三人发生了经济往来,事先一定要将利益分配说清楚,必要时可以修订协议,给协议做补充说明。
合伙三年协议改两次
增细节补漏洞 行得远
杜英与沈大军的合伙出现矛盾,看似小事,其实根本原因就是协议约定不详。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戴贺同深有感受,他与合伙人开公司3年时间,合伙协议就改了两次,眼看着还要做第三次的大动作的修改。
戴贺同说,他对三次修订合同内容的理解是,公司发展到了不同阶段需要增加细节。合伙做生意在创业初期,只考虑到两方面的事情,那就是投资和业务。谁出资多少,联系哪些业务。公司发展到下一个阶段,不仅需要考虑投资、成本、运营的费用,还要考虑业务的推广和公司的宣传等。
戴贺同说,公司要继续发展,到了更高的层次时,合伙人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特殊能力,比如有人擅长管理运营,有人懂得投资,有人营销能力强,大家最好有个更加明确的分工,且加入了业务激励机制。这是第二次修订协议。随着公司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涉及了商业机密、核心竞争内容,这些都被补充进了协议中。自从把业务激励机制补充进协议之后,大家有了压力,变被动等业务为主动开发业务,吃大锅饭变成了明确的分项领域,分成不再是平分,而是有了不同的分配比例。
任何一个团体,不管组织大小,必须要有纪律的约束,才能使很多人的不同目标归于统一。合伙生意也是个小团体,当然不能没有一套规则。换言之,要长久维持这种合作的体制,则必须靠理智来加以规范。
入伙、退伙机制要明确
眼看着戴贺同与他们的合伙人面临第三次协议的修订,而且这一次绝对是大动作的修改。“我们在考虑上市的问题,所以涉及股改,内容相当复杂,这一次的修改协议不是我们自己可以完成的。”戴贺同说。
戴贺同提示合伙人,随着公司发展到不同阶段,协议内容是不断完善和补充的,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公司走得更远。
“创业容易,没什么钱的时候还能在一起,有钱了就容易拆伙。”戴贺同说这是很多合伙人面临的问题,利益面前总是有矛盾。这就涉及退伙的问题。他建议,准备合伙做生意的创业者,做好能够保证承诺两年以上再拆伙。
不见得最初的合伙人,就一定能够共同走到最后。入伙是公开的,引进新的合伙人老板需要慎重,毕竟老板不宜太多,不然合伙就变成了众筹,这是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不过更加麻烦的是退伙,尤其是合伙做生意,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选出一个法人代表,其余投资人等信息也是需要备案的,一旦有人退伙这个信息是要及时更改的。“这三年的合伙过程中发生过合伙人不是全力以赴为了公司利益,甚至以权谋私,这时大家商议要求其退伙。”戴贺同说,如果退伙机制不明确,被要求退伙的人又不甘心退伙,就会相当耽误时间。
合伙协议都包括啥?
刘海波表示,合伙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伙人需要仔细敲定的是细节。合伙双方或多方的最基本个人自然信息,各自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应包含各方入股方式及金额、经营方式、红利分配、各自职责、违约责任等。
细则中还要标明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具体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遇到以下事宜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为何约定越细越好?
合伙人虽然共同做一个生意,但每个人的理解和意识都不是一致的。合同约定当然是越详细越好,比如杜英和沈大军自身利益分配没有问题,但因为亲属的参与发生了矛盾,这就属于细节约定不清晰。尤其涉及利益分配,有人认为一年赚100万,就应该全部平分。那么下一年公司发展、延续用什么做投入?
关文萍提醒合伙人,合作前要清理自身的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合伙人应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在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但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了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关文萍强调,拟定合作协议非常关键,不论生意大小,合同是保障各自利益的前提。合同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入伙、退伙都有啥流程?
入伙、退伙的细则一定要提前约束,不要等合作过程中出现这种个例再补充。有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怎么选你的合伙人?
邱女士与同学合伙开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她认为签订协议是必要的,但找到适合的合作伙伴才是前提。
选择合伙人之前,先问彼此几个问题:
1.选的方向你自己喜欢做吗?
2.你的家人支持吗?
3.你完全信任你的合伙人吗?他完全信任你吗?
4.这个方向前景如何,你在多长时间能做到什么程度?
5.你能投资多少钱?如果赔了你还有缓和的余地吗?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风险。生意人既要有降低风险的能力,又要有敢于承担风险的意识和勇气。找合伙人也要看自身的优缺点,比如自己本身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那么找到一个勇于冒险的合伙人更好一些。
你适合做合伙人吗?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合伙做生意呢?
新东方创始人之一的徐小平在“论初创企业合伙人”的演讲中这样阐述基本观点:第一,看自己是否有合伙意识,如果你都不认为自己需要合伙人,那还找什么合伙人。第二,有胸怀,跟别人分享很重要,和别人分享的时候,你能力就会无限放大。第三,有没有资源,当你创业的时候,如果你身边都没有同学、朋友、同事、老乡是你的合伙人,那么这种公司就不要做了。第四,有没有个人魅力,你没有魅力,把人家吸引过来,不能抛弃过去跟你重来,那么你也不适合合伙。
《合伙创业 你找对人没?》续(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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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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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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