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集团模式下对子公司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_《现代经济信息》杂志社
集团模式下对子公司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作  者:汪云松
单  位:合肥城改集团-合肥珠联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只是集团本部的扩张,而是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行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集团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通过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与控制,使子公司的财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保证集团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是集团财务部门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关 键 词: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与控制
正  文:一、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目标和方式
资金管理指的是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项资金进行的控制与管理。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关键。对资金管理的加强有助于实现预期效益,完成既定的发展目标。任何一个集团企业,它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不是企业本部发展,而是利用子公司的聚合效应,形成集团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使集团从规模和持有资源扩张中受益,目前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资金的集权模式
集权模式是指企业在资金方面的权力都交给集团本部,由集团制定子公司一系列的运营计划。在这种模式下,大部分的子公司都是按接受任务、生产和销售、上交利润三位一体的模式运营。集权模式对既定目标在整个集团企业的落实有着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实现年度利润预算和费用压缩目标的完成。此种方式既有利于提升集团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也有利于集团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资源监控。集团依据各子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时根据市场形式调整相应的资金配置,使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得以高效运行。但是集权模式下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说长期集权极易降低子公司的积极性,甚至使他们丧失主观能动性;同时由于集团需要管控的内容太多,决策的流程也相应较长,影响了资金管理的实际效果。
(二)资金的分权模式
分权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子公司拥有足够财权、决策权甚至管理权。这样的子公司经营主动性较高,容易亲近市场;同时又可以降低集团本部的管理压力,方便子公司采用最适合本身的资金管理模式。但是这样一来,集团的既定目标和规章制度基本就无法得到充分实现,不利于整体优势的发挥,弱化了集团对子公司的财务资金管理力度,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这两种模式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可采用由集团设立一个财务结算中心,其业务主要承担内部银行的职能,即完成集团整体资金的结算、信贷、调控和监督职能。这样既可承担起为子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服务,又能满足集团对资金运营监控、效果考核与信息反馈的需要,有利于实现集团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同时还能充分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此外,财务结算中心还应把资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因为大部分企业经营的失败最终都表现在对资金的失控上。而在资金流量的各项指标中最为基本的便是经营性现金流指标,可以说,没有经营性现金流,就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供应。抓住了经营性现金流,就抓住了企业资金控制的关键。目前很多集团对现金流指标都规定了相应的参考值,如经营性现金流投资保障倍数一般应在0.4-0.8之间,经营性现金流利息保障倍数一般不低于2。
&&& 二、集团对子公司财务核算和控制模式的探讨
(一)资源调度方面
&&  集团公司可以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严格控制子公司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权利,生产经营活动中结余的资金必须进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调配。集团公司在资源集中管理模式下采用统借统还、综合授信、资源调度、零余额账户等管理方法,统一筹划、全面监控集团资源活动,充分发挥集团资源整体运作的优势,控制风险,提高运行效率,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二)资产管理方面
&&  集团本部对集团公司的所有资源持有绝对控制权,全程监控子公司的持有资本。子公司承受其使用的相关资源的折旧、税金和维护等成本及费用支出,同时对其持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负全部责任。在这种资产管理模式下,集团本部可以随时依据集团整体的运营状况分配资源,在协调集团整体的经营活动,尽量让企业资源都能高效地运转起来,使集团资源达到最佳的配置效果。除此之外,子公司对大额的拓展、处置资源都应事先上报集团本部批准。
(三)考核机制方面
科学的考核机制可以减弱集权模式引起的子公司主观能动性不高的问题,降低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对整个集团效益的影响因素。所以集团本部可以依据各个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制订详细的考核机制,充分挖掘子公司的积极性,调动员工激情创业的动力。考核机制除了核算各个子公司的自身业绩之外,还要注意集团在各个子公司制定的预算目标与集团总目标之间的关联度,从集团整体的目标出发实时进行调整,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建议对各子公司应分别进行季度和年度的考核。,据考核结果动态地确定子公司的工资水平。同时在假定的薪酬范围内,集团应设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政策,体现奖优罚劣的效果。
(四)财务人员配备方面
在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中,各子公司财务主管应由集团公司选派,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财务部门相对独立于各子公司,其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体现在集团。这种设置方法使集团与子公司财务能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使母公司能及时掌握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减少因局部利益对集团整体利益产生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益。
(五)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集团应统一本部与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科目。由集团本部进行会计细化项目,尤其是在收入、成本及费用项目方面,各个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的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子公司必须在先前集团批准的预算范围之内,独自核算集团授权运营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资金。子公司需要认真按照集团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和激励政策执行,将相关核算规定落到实处,子公司没有利润持有及分配的权利,一切利润分配都应上交集团本部统一处理。
&&& 由集团统一规范财务管理和控制模式,有利于加强集团对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预算执行强度和资金压缩力度获得提升,对一体化财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起到促进作用;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核算,能有效减轻集团财务管理的压力;通过制定合理的预算经营任务和结合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来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最大限度保证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统一高效运行,使集团的各项资源达到财务核算的最优配置。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集团财务管理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这就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拟定与之相对应的细化财务管理模式,以实现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明明. 浅析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控制[J]. 金融经济,-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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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二、明确财务关系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第十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摊)必要的管理费。第十一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第十二条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第十三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三、加强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五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经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收汇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加强外汇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套汇、逃汇或在境外结汇,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结汇稽核和监督制度。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对出口货物进货、报关及其他重要出口环节的管理、审核,严防上当受骗,严禁骗退税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第二十五条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第二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或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第二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必须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第二十八条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规范分配行为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第三十条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第三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效挂钩办法,对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效挂钩具体办法,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资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第三十二条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三十四条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五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第三十六条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开发、推广会计电算化。按外经贸部规定,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经贸企业在2000年以前,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母公司要按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和运用作出安排。第三十七条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第三十八条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子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纳税款、出口退税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七、附则第四十条各级外经贸企业要认真做好本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第四十一条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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