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任

当前位置:
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发布时间: 10:37:52
  案例: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黄某与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黄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妻夏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配偶夏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夏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总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结合本案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能够举证证明,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黄某的配偶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基层法院在线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C) 2016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浏 览 器>> 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今日直贴行情
银行票据贴现率,光票,承兑,
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银行票据贴现数据来源:中国票据网,中信银行贴现率
今日转帖行情
银行票据贴现利率,光票贴现,
,银行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民生银行贴现率
使用帮助 本站声明:请仔细阅读用户协议, 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深圳市票据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3
2005 www.zgpj.net, All Rights Reserved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许斌龙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 作者: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以送交催收债权通知书方式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以送交催收债权通知书方式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解答:应当淸楚,《担保法》给予债权人6个月的除斥期间,实际上债权人不起诉或者经过破产程序不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时效会超过,所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给债权人一种救济措施,给了债权人一种特殊保护,即在破产终结六个月内还可以提起诉讼,但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否则在效率或者法律依据上都成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把它归结为提起诉讼更为合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