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3万以下免税账务处理的账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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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资免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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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资免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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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免税项目所得包括营业外收入吗?能扣除营业外支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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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农林牧养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所得优惠,2013年养殖业的营业利润为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假设营业外收入支出都属应征税收入和可扣除支出。假设不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1、享受农林牧免税所得的数额是100万元,还是100+20-10=110?
2、应纳企业所得税是(110-110)*25%=0元,还是(100+20-10-100)*25%=10*25%=2.5万元?
该问题涉及:农林牧渔、农业初加工等减免所得项目,是单指营业利润,还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支出?
该问题涉及到免税(减半)所得的项目是指减免税项目的营业利润,还是包括营业外收支在内的会计利润或其相应的调整后的所得额?相关税法没有说清楚,我在实务上就碰到了相关难题,特别是营业外收入(如免税收入没有备案)或营业外支出(财损没有报备不得扣除)等情况下更为复杂。
请相关专家说说看法!
农林牧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包括项目收入、项目成本及按合理方法分配的共同费用),所以不存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哑虎.1973 于
15:44 编辑
农林牧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包括项目收入、项目成本及按合理方法分配的共同费用),所以不存在营业外收入 ...
海汉大师:你是说营业外支不能享受农林牧免税项目优惠待遇吗?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吗?
若某农林牧企业养殖业的营业利润为负1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5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吗?
如果营业外收入与免税项目没有关系(会计差错除外),应纳税所得就是50万元。&
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不能归属于项目所得,如果能归属于项目所得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
老胡,你这不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吗???
你就是在问题,营业外收支项目是否属于农林牧副渔的减免所得项目的内容,若是或不是有什么政策依据?在执行时如何判断?
我不是在空谈,实务上我刚好碰到这样几户企业....&
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不能归属于项目所得,如果能归属于项目所得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
老胡,你说了一句不会错的废话。
我是在问:营业外收支是否属于农林牧免税所得优惠项目,有什么政策支持?在执行上如何判断?
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不能归属于项目所得,如果能归属于项目所得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
老胡,你说了一句不会错的废话。
我是在问:营业外收支是否属于农林牧免税所得优惠项目,有什么政策支持?在执行上如何判断?
你没有懂,他说的对的&
看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备案的文件,其思路是认为营业外收支是利得或损失,不包括在经营项目所得。听说总局想出文件,一直却没公布。
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不能归属于项目所得,如果能归属于项目所得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
& && & 也不是废话。我理解本话提出了一个判断标准:营业外收支如果和免税项目有关,可以归入项目所得计算,享受优惠。
& && &&&比如,免税项目获得了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属于营业外收入,我的意见:与免税项目有关,应该并入免税项目所得,不需单独计算纳税。
& && & 因此,在于具体分析营业外收支的产生原因。对项目免税与对企业免税不同。
掌握一定的判定标准,便于实务操作。&
我碰到一真实案例是这样,一已享受免税所得优惠农业企业,收到农业补贴(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生产)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所以支出时按会计核算要求计入农业生产成本,企业在农业生产成本三级明细单独注明专项补贴支出(是否可以看成是单独核算?)。年末汇算清缴时,企业申请按财税【2011】70号 文件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税局认为,企业已在农业生产成本列支此项支出,已享受了免税所得税收优惠,不能再按70号文件处理。要求企业将收到的补贴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局理由是企业已在农业生产成本列支此项支出,不能重复享受。但是,按会计核算要求,此项资金支出就是用于农业生产,需要农业生产成本核算。也无其他科目支出了,作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均不符合规定。
请教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好?
这个问题好像已经纠结了好几年了吧!我记得新税法刚出来就这个话题讨论过。
支持老胡的回答。
国税函[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我碰到一真实案例是这样,一已享受免税所得优惠农业企业,收到农业补贴(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生产)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所以支出时按会计核算要求计入农业生产成本,企业在农业生产成本三级明细单独注明专项补贴支出(是否可以看成是单独核算?)。年末汇算清缴时,企业申请按财税【2011】70号 文件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税局认为,企业已在农业生产成本列支此项支出,已享受了免税所得税收优惠,不能再按70号文件处理。要求企业将收到的补贴计征企业所得税。
& & 1.免税项目所得=免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成本费用税金等。收到的农业补贴属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免税收入,其支出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费用,可以计算扣除。为什么入不征税收入?
& & 2.收到的农业补贴如果征税,那么免税收入不包括农业补贴吗?税法对收入的定义是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不是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的一种吗?营业外收入也属于税法的收入总额。
1、免税项目所得不含营业外收支(得利或损失),这个可以用总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的中要求 的减免税所得补充调整表可以得到推论;
2、农业补贴在会计上属于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3、符合条件的农业补贴,可以作为收入额中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或资产的摊销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5、若扣除的话,其不征税收入则要纳入征税收入的范围。
1、免税项目所得不含营业外收支(得利或损失),这个可以用总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的中要求 的减免税所得补充调整表可以得到推论;
& & 1.&减免税所得补充调整表“是啥表?我咋不知道呢,是省局自己出的吧?如有,请上传看看。
& &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各项扣除包括营业外支出。
& && && &如果免税项目所得不含营业外收支,那还是所得吗?是主营业务利润吧。
这个事情做的好,就增加了免税所得额而已。
能够明确界定为应税项目的营业外收支直接计入应税项目所得,能够明确界定为免税项目的营业外收支直接计入免税项目所得,不能明确界定的或与应税免税项目共同相关的营业外收支,分摊记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参考上述方法处理。
投资收益通常界定为应税项目,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外。
既然文件的表述为项目所得而非项目利润,就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对项目所得的影响,纳税调整项目的处理参考上述处理方法。
我碰到一真实案例是这样,一已享受免税所得优惠农业企业,收到农业补贴(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 ...
主管税务局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你把不征税收入的支出计入了生产成本 然后结转进了损益,这部分损益你会计利润上如何处理都没事,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如果你把营业外收入调减了,那么这部分计入了损益的支出一定要调增,这个是原则;;;所以如果你不想费事,其实不调减营业外收入就OK了。因为你对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前后一定不影响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正你就调整错了。
我碰到一真实案例是这样,一已享受免税所得优惠农业企业,收到农业补贴(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 ...
主管税务局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你把不征税收入的支出计入了生产成本 然后结转进了损益,这部分损益你会计利润上如何处理都没事,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如果你把营业外收入调减了,那么这部分计入了损益的支出一定要调增,这个是原则;;;所以如果你不想费事,其实不调减营业外收入就OK了。因为你对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前后一定不影响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正你就调整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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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免税农产品 涉税事项需理清
  一家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最近被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有些不理解,认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对象也基本不要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在实务中,笔者还发现一些从事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不了解,不知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在此,笔者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如下。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纳税人如果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还要注意,如果企业兼营征税、免税农产品,要分开开具发票。比如,销售苗木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价外费用,开票时统一并入苗木款中开具,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销项税额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是价税分离的,但事实上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含税的,这与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食免税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尽管目前没有政策明确对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笔者以为,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不计提销项税额,在进行增值税纳税时,其免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9栏填列,第11栏销项税额不进行填列。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价税分离,计提销项税额,其减免的增值税转补贴收入,按规定申报所得税。要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2012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收购他人的花木95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1270×13%-75=90.1(万元)。  进项抵扣  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其取得发票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申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转出”等项目。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存货的成本,在纳税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不进行填列。  版权声明:  凡在本网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中所涉及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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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梳理
一、与家庭农场发生的业务账务处理
  (1)企业与家庭农场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时
  借: 应收家庭农场款(按当年应收款项金额)
   贷: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结算时,按先费后利原则,先结算劳动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等费用,后结算利润。
  借: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按实际上交的应收款项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本年利润等
  (2)为家庭农场垫付资金时
  借: 应收家庭农场款(按垫付资金数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3)将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价款未收回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
  借: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账面余额)
  同时,
  借: 应收家庭农场款/银行存款/现金(按应收实收价款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净收益
  (4)将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时
  借:应收家庭农场款/银行存款/现金(按应收实收价款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
  借: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生物性在建工程(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余额)
  (5)将消耗性生物资产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价款未收回时
  借:应收家庭农场款(按应收价款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按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等(按已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贷:幼畜及育肥畜、农业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等(按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余额)
  (6)收到家庭农场上交的款项或收到上交农产品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农产品等(按收到款项金额或农产品结算价格)
   贷: 应收家庭农场款
  (7)按合同规定收购家庭农场的产品尚未支付价款时
  借:农产品(按结算价格)
   贷:应付家庭农场款
  (8)代存家庭农场的各种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按代存金额)
   贷:应付家庭农场款
  支付时,
  借:应付家庭农场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在建生物资产账务处理
  (一)幼畜及育肥畜
  第一种 分群核算
  (1)外购的幼畜(禽)或育肥畜(禽)
  借:幼畜及育肥畜(按购买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幼畜(禽)或育肥畜(禽)的相关税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2)自繁幼畜(禽)
  借:幼畜及育肥畜(按实际成本)
   贷:农业生产成本
  (3)发生饲料费用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期末,结转各群幼畜(禽)或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
  借:幼畜及育肥畜(按结转金额)
   贷:农业生产成本
  (4)幼畜(禽)或育肥畜(禽)转群
  借:幼畜及育肥畜(&&群别)
   贷:幼畜及育肥畜(&&群别)
  (5)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账面余额)
  借:幼畜及育肥畜(按淘汰时的账面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幼畜成龄转为产畜或役畜时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其账面价值)
  借: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按已计提的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贷:幼畜及育肥畜(按账面余额)
  (7)幼畜(禽)或育肥畜(禽)对外销售,结转幼畜(禽)或育肥畜(禽)的实际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结转的实际成本)
   贷:幼畜及育肥畜
  (8)幼畜(禽)或育肥畜(禽)因死亡造成的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其账面价值)
  借: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按已计提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跌价准备)
   贷:幼畜及育肥畜(按账面余额)
  待查明原因后,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场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幼畜(禽)或育肥畜(禽)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幼畜(禽)或育肥畜(禽)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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