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实施党纪处分分,能当先区人大代表吗

对于违纪“人大代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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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来案件审查中发现有些被审查人身份特殊,乡镇纪委对处理把握有难度,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我有以下思考:
& 首先受到纪律处分处分的不适宜选举为人大代表,但是已经担任人大代表的要视情况处理。
一、给予党纪轻处分的,不建议罢免,只将情况通报人大机关,一般采用《通报》。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并没有规定过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二、一般受到留察以上处分的才需要罢免和撤销,可以提出建议,一般采用《 纪律检查建议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根据违纪事实,在给予他们党纪处分的同时,对于已不再适合担任人大职务的,还应建议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对于办理党纪审查程序是没有改变的,只是对于处理时候要追加一个程序而已,这个在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中有明确规定我就不多说了!(可有本人主动辞去、或者依法罢免)
程序: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在本级人大中担任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成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则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其中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会议、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主席团提出罢免违纪党员上述人大职务的议案,并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同时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亦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2.对其中既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又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并由人大常委会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违纪党员的代表职务。
  3.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4.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人员,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后,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
  (二)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视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的情况,依法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的人大职务的事项。
  罢免或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纪律检查机关或同级党委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上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及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
  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人大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提出,由人大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还可给予其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建议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些也可直接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的,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就有关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给党委的请示或给组织部门的文件中,一并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于担任人大职务的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罢免或撤销该违纪人员的人大职务,但是鉴于目前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非中共党员的行政监察对象,又担任人大职务的,如需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行政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对查处的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情况适时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在办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其领导职务或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时,要注意处理好纪律处分之间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由于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人大、政府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对是中共党员的,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的同时,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的,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7.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或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8.各级人大对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9.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销、免除职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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