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事业编制签的合同要签定合同吗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施行5个月,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公开招聘,并签订一般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是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规定。日前,记者采访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就《条例》中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公开招聘 竞聘上岗
&&&&据介绍,乐山全市现有事业编制人员4.6万名。据了解,近年来,事业单位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各地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上做法不统一;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国家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按照制定方案、公布信息、审查资格、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订立合同等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也要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并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核绩效结果决定工资调整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奖励处分标准明确
&&&&对于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受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在这些情况下将受到奖励: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会被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条例》明确,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工资福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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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程序、要求及材料
来源:竹山县人事局
  事业单位合同制改革后,大家须了解签订聘用合同的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广东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事业单位合同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在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事项;
  2、个人申报岗位;
  3、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4、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提出聘用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二、聘用合同的形式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以书面订立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受聘人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主管人事部门备案。从现在起启用新的合同文本,新合同文本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印刷。
  聘用合同文本包括三个部分。文本的第一部分包括聘用单位名称、受聘人姓名、合同书编号、合同鉴证编号及受聘人的基本情况。文本的第二部分是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和纪律、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终止续订、责任赔偿、人事争议处理等。文本的第三部分是聘用合同鉴证。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变更、续订聘用合同后,应在此30日内将聘用合同送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
  (一)签订聘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合同。
  (二)聘用合同约定条款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超出国家法律法规之外。
  (三)聘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名。甲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必须本人签名或盖章,别人不得代签。
  (四)签订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合同内容不得涂改,要求字迹工正、整洁。合同书中空格处有内容的应填写法定或约定内容,无内容的应填写无。
  (五)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应接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无论是签订、变更、续订聘用合同,还是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都要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或备案。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措施。聘用合同经过鉴证是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聘用合同鉴证要求:
1、合同鉴证的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4)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鉴证应提交的材料
  (1)签订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新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通知单。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鉴证机关和鉴证人员的责任
  (1)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予以鉴证;(2)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人事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不按政策、法规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超过鉴证期限的。
(六)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文本管理。
  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如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聘、辞聘的登记、鉴证备案制度等,并指专人管理。因为合同文本是明确人事关系的重要依据,今后涉及到受聘人员的退休、保险、流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问题。如合同漏签、迟签或丢失,都有直接影响受聘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加强合同文本的管理。在加强单位管理的同时,还要教育受聘人本人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
四、部分合同条款与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聘用合同期限。聘用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合同期限。
  1、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不含3年)的短期合同。
  2、中长期合同。是指岗位或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一般3—5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某些专项工作,难以确定期限的合同。
  以上三种合同期限中的中长期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和用人单位只能在以上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作为合同期限。但无论选择哪种期限都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聘用岗位的确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因此,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要按照岗位设置的职务系列填写。如某某同志在管理岗位担任何种职务或从事何种工作;某某同志在专业技术岗位担任何种职务或从事何种工作;某某同志在工勤岗位担任何种技术等级从事何种工作。
  (三)对原未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这次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对原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聘用的,可续签和改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中,如有符合国办发[2002]35号、鄂办发[2003]1号和十办发[2003]28号、竹办发[号文件规定的签订长期聘用合同条件的人员,如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至退休的长期合同,单位可按以上文件规定签订至退休年龄的长期聘用合同。
  (五)原已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与国办发[2002]35号、鄂办发[2003]1号和十办发[2003]28号、竹办发[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符的,应改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改签聘用合同。
  (六)单位正职领导实行聘用制的,其聘用合同应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单位领导正职实行委任制的,其委任视为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事业单位党组织、工、青、妇等岗位,视同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任期与聘期不一致的,以任期为准。任期届满后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应从离岗之月起按新的岗位签订聘用合同。
  五、人事争议处理为了化解矛盾,减少人事争议,维护稳定,根据国办发[2002]35号、鄂办发[2003]1号和十办发[2003]28号、竹办发[号文件精神,各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人事争议纠纷的处理工作。现将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和人事争议调解程序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调解机构
  1、职工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独自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职工人数少、且工作相近或隶属一个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
  2、调解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调解委员会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组长)一至二名,成员若干名。
  3、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成员由单位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能力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二)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调解。
  2、单位调解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人事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调解组织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公正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一份。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调解组织各一份。
  7、调解不成的,属于解聘、辞聘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属于其它方面的人事争议,按申诉、控告程序办理。
  8、调解组织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不得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仲裁时效。
  9、各事业单位建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应报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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