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手续费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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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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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有选择,突然发现大商十字路口广告牌上写伊春又进了一家“海通证券”这家也很出名,如果海通手续费低,我决定转海通,大家明白的给我说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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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竞争费用自然就降下来了
我想了解下具体的,有了解的么?
什么时代了 还在炒股?把钱取出来 出去转转吧!
上哪转啊?穷人,就指着这点股票,还被江海证券大量剥削。
真没人知道么?
我今天刚转完 直接去转就可以了 
海通比江海大多了是个正规的上市公司
伊春就该引进这样的大商家 江海赚了咱伊春股民太多钱了 拿咱们当白痴
可以转户,江海买卖合计是千分之六,海通是千分之二
怎么转呢?
还在找人做网站吗?自己试着做一个吧!
你把原来的销了,在开个新户海通的,要问清了海通是不是千分之二,我在江海开户早,来回买卖深圳的股千分之8税,上海的股千分之8.5税,如果江海能降,他们还应该有股民留下,否则他们是太高了,这些年我们从来不知道手续费还能讲价,就因为仅此一家,说单项收费那时我也没有享受到,因在开户时设的多少就是多少,这多股民谁管你的高与低,现在好了有竞争了。
多谢各位,尤其感谢11楼,谁知道海通的电话?另外我们应该咨询哪些方面呢?我资本小,就是个低级散户,平时也不懂这些。请明白人告知!谢谢!
谁知道具体的交易这两家差多少啊?
自己在家做股票就去外地找个大公司开户呗,手续费万分之几的有的是
老百姓 哪能在家专业炒股,就是赶上好时机炒炒。
谁知道海通证券的电话 给我个 谢谢
炒股 本来就是大户为了吸收小户入市的一种说法 实际上正规的股票操作根本就没有炒股这一说 小老百姓跟风炒股风险很大 本来就穷碰上一个风波一下就完蛋 另外钱都放进去家里有个急事怎么办 按照老百姓炒股的逻辑莫不如到澳门赌场去扎一针来的更是实际 听我的不要再炒股了 没劲
老百姓,小炒怡情而已,还被人黑去很多手续费,心理难受,就没有怡情的效果了呵呵
我去海通问时他说是千分之2比江海高多了,所以我没走。
如果是千分之二就没有江海高啊!
我在海通开户了 是千分之一
江海太能装 服务态度一点也不改变 我去转户 说这说那的 脸拉的老长
故意耽误我们时间 要留客户 早干么去了
都是闲的呗
我抽个空也去看看,咨询下,如果真如大家所说 我就转到海通去。
每个双休日上午9点,海通证券都有投资报告会,从大庆请分析师讲课非常好!做股票投资的人如果不去是一大损失!
在哪个位置?
江海手续费全国也让不一样价啊?
12.11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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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Email:江海证券浩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江海证券浩瀚2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11号楼江海证券十层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11号楼江海证券十层
邮政编码: 150028
联系电话:3
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负责人:张湧
主要营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D座
联系人:郑喜贺&&& &&&&&&&&&&&&&&&&&&&&&&&&&
电话:022-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海证券浩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开展所有集合计划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人名册的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及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计划管理人对拟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1、根据《管理办法》、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提取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占资产总值比例)
① 股票质押回购:占资产净值的 0-100%;
②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占资产净值的0-100%。③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占资产总值的 0-100%。
2、计划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计划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计划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计划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如因计划管理人未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向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计划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二)计划管理人对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计划管理人就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有关资产、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退出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管理人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本集合计划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分红专户等事项,对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计划托管人改正。
3、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时通知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三)计划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计划托管人对在计划托管人之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对于计划管理人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计划托管人仅负责保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计划托管人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不负保管职责,因计划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如规定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其他机构的,按规定办理。
2、计划托管人未经计划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计划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汇划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3、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或计划应收代销参与款,应由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计划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人处的,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
4、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6、计划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7、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前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集合计划的专用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计划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开户行的相关要求,为托管人开立银行托管账户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计划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计划托管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计划管理人应为计划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计划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计划管理人负责。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具体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计划托管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计划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如有)。在相应的集合计划取得在银行间市场投资的资格后,集合计划在银行间市场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投资前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通过签署操作备忘录的方式另行约定银行间市场投资的相关操作事项。
(五)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并授权托管人接受资料和查询账户变动情况,账户预留地址为托管人办公地址,预留银行账户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托管账户。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或变更基金账户相关信息,需事先征得托管人同意。未经托管人同意,使用或变更基金账户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单(传真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计划管理人应将属于集合计划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的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一)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计划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指令。
2、计划管理人应于集合计划成立日前向计划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签署划款指令授权书的人员只限于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
3、计划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正本后,并经电话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
4、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格式见附件四)
2、计划管理人发给计划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计划管理人在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说明一栏应填写完整、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用途;计划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凡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则指令正本由计划管理人保管,计划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计划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该授权已依本条(一)-3款生效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计划托管人并生效的除外。
指令发出后,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计划托管人确认。在集合计划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交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托管人。
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计划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本计划如需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计划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存款协议模板提交计划托管人预审,对于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计划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计划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和正式签署的存款协议。原则上,计划托管人不办理异地他行存款业务,如确有需要,双方应另行协商。
若计划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应以录音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及时纠正。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确认并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方案,将纠正工作进度、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于划款当日14:00前或提前1个工作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计划管理人应为计划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对于计划托管人于上述截止时间之后才收到的划款指令,计划托管人将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是对于划款成功与否、延迟划款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如计划管理人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计划托管人以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计划管理人需保证划款指令金额足以完成交收。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指令传输不及时、计划管理人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发生上述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告知管理人。
对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计划管理人应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后及时将成交回报等成交证明文件发送托管人作为划款依据,托管人在与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由托管行将资金划至中登交收账户。
2、指令的确认
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并将指令接收人员的名单预先通知计划管理人。指令到达计划托管人后,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并对预留印鉴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传真划款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 3、指令的执行
计划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计划托管人应及时以指令回传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计划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计划托管人,并于新授权书生效前将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送达计划托管人。该变更将在计划托管人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正式生效,同时原授权书作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计划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如果计划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计划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计划资产受损的,计划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计划托管人更换接受计划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计划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
(五)其它事项
1、计划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是否相符进行表面形式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委托资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计划托管人对其依据计划管理人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执行的操作所导致的对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非金融衍生品,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于金融衍生品,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约定。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计划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指令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撤销指令的说明,同时加盖管理人业务印章,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一)计划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集合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负责垫付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集合计划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集合计划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集合计划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集合计划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集合计划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集合计划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计划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定后,由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计划托管人并报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相关信息的通知
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集合计划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4、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该交易单元只对应托管人,同时,该交易单元下不能办理自营业务,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备案。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集合计划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基本规定
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计划托管人负责办理。
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集合计划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计划管理人应遵守计划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计划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计划管理人应在《业务协议》签署后,将协议扫描件转交计划托管人。对于初始交易,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成交当日14点前出具划款指令,将成交资金从计划托管账户划付至中登指定交收账户。对于购回交易,计划管理人应在成交日后一交易日10点前出具划款指令,将成交资金划回至计划托管账户。由于计划管理人无法及时出具指令影响资金划付,导致交收失败的,计划管理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计划管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可执行指令而因托管人过错导致计划托管人没有及时执行导致交易失败的,计划托管人承担相应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赔偿责任。
(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集合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3)定期投资
集合计划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有关登记结算数据后,每日核对账面证券种类和余额与登记结算数据是否相符。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五)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计划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连同收款通知传真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账情况并反馈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认购)、赎回交易确认单、分红(红利转份额)确认单等相关业务单据传真至计划托管人。
(一)推广期的基本规定
1、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按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足额划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2、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3、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将集合计划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
4、管理人应将全部参与资金从管理人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转入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提供给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银行托管账户实际到账款项与计划验资报告金额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托管人应书面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5、若集合计划推广活动结束,不能满足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计划管理人按规定办理资产返还事宜。
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不得在其关于本产品销售材料中增加本合同所列资产托管人职责义务之外其他涉及资产托管人的内容,不得包含可能影响资产托管人声誉风险的表述。。
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存续期参与和退出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确认、清算由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2、计划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14:00前向计划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有关的数据。
管理人应保证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管理人发送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托管人对相应集合计划核算差错以及对相应集合计划造成相应影响或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计划管理人通过与计划托管人建立的深证通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计划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关于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存续期内退出及参与资金汇划的需要,由计划管理人开立集合计划结算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计划管理人管理。
6、对于集合计划参与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计划托管人,到账日相应的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人处的,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相应的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相应集合计划的损失。
7、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的规定
拨付退出款或进行集合计划分红时,如相应的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计划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按时拨付;因相应的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计划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计划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计划管理人承担,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
管理人需向托管人出具《收益分配/退出资金复核表》(附件二),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收益分配或退出资金划款指令。
8、资金指令
除参与款项到达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时,计划管理人需向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的处理程序如本协议第四部分执行。
(三)存续期集合计划资金清算时间安排
1、存续期集合计划资金清算时间安排为:参与资金在T+X日内清算,退出资金在T+X日清算。
2、T+1日14:00前,计划管理人将T日参与、退出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参与、退出的集合计划会计处理。
3、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款按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规定的交收模式进行交收。
当银行托管账户存在净应收额时,资金交收日的15:00前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净应收额从资金清算的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划到该集合计划的托管账户,托管人每日日初向管理人提交当日可用头寸表。
当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存在净应付额时,资金交收日的当日上午10:00前管理人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资金交收日15:00前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集合计划的净应付额划向资金清算的该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应通知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4、出现特殊情况时,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可协商处理。
(四)集合计划现金分红
1、计划管理人将其决定的集合计划的分红方案通知计划托管人。
2、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计划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分红专户。
3、计划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计划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和分红的资金交收规则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规则为准。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n个自然日计划单位净值
第n个自然日计划单位净值=NAVn=第n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第n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在知悉当日进行账务调整,不做追溯调整。
4、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初始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借给融入方,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股票质押式回购存续期间如发生回购利率变动,可在变动日开始按照新的利率计提收益,不得追溯调整已计提的收益;
(3)购回交易日日终,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利息归还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4)待购回期间,本集合计划无需对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5)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被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本集合计划)。若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融入方的欠款(包括融入本金及合同约定的收益)时本集合计划应当在偿付发生当日将欠款金额暂时计入应收账款,同时本集合计划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讨。
(6)待回购期间本集合计划不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对于上述估值方法未列明的新增投资品种,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并逐个估值日报送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数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数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发生错误。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和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先行对委托人或者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在管理人赔偿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全部补偿,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若被诉人为托管人,管理人应当为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管理人先行对委托人或者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在管理人赔偿后,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托管人追索;若被诉人为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为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托管人追索。
6、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其他原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十)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收益,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收益
指截至收益分配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本计划当类份额委托人享有当类份额收益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第i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收到融入方按季(或年、或半年)支付的利息后,即对第i期可分配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是:(1)托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2)对非管理人当类份额分配收益;;(3)对管理人份额分配收益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受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数量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
(七)收益分配方式
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分配至委托人账户。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现金分配的形式进行,在收益分配日分配。具体情况见分配方案。
九、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
按照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一)保密义务
除非有权机关依法提出要求,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在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前一工作日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资产管理子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资产托管人仅对其中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复核。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产品终止当季,无需编制当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资产管理子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资产托管人仅对其中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复核。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产品终止当年,无需编制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产品终止当年,无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至少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的风险和差异性、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2)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4)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5)若委托人要求,管理人可以通过函件等形式向委托人提供产品开放及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拟募集规模、开放时间、运作期限、预期收益率、拟投资的股票质押项目的相关要素等内容)、向委托人征询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前或延后的相关意见、向委托人征询集合计划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变化的相关意见、收益分配方案的披露等对委托人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或相关事件,该函件以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章为准;
(16)其他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一)计划管理人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计划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二)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集合计划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计划托管人。
计划托管人应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计划托管人报告。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各期委托资产总金额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各期委托资产总金额。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托管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于下一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完成费用支付。若当期集合计划无现金资产的,则顺延至集合计划有现金时再进行支付。
(二)管理费
(1)本集合计划每期确定管理费率,管理人于每期开放期前公告。
(2)第i期管理费的计算方式:
管理人第i期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第i期资产净值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G÷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G为第i期确定的管理费年费率;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第i期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管理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于下一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完成费用支付。若当期集合计划无现金资产的,则顺延至集合计划有现金时再进行支付。
(四)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五)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成立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支付管理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六)审计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用,按管理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年度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七)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八)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十四、禁止行为
(一)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划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计划托管人发出指令和退出、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计划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计划管理人指令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计划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任何集合计划资产;
(五)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集合计划向违约方追偿,追偿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非因合同当事方造成且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
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有合理理由信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并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托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协议经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本协议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浩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开合作的托管协议。
1、双方以协议形式约定,经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终止。
2、发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计划终止及终止清算
在相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计划终止。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自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该集合计划的清算费用、业绩报酬、管理费及托管费后,将该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及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一)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具体业务要素、退出要求等内容以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书面确认的《江海证券浩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i期计划说明书》为准,如该说明书内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说明书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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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计划管理人(公章)
计划托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托管费收费账户:
开户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行号:
&&&&&&&&&&&&&&&&&&&&&&&&&&&&& 划款指令及相关业务授权书
致:资产托管人
兹就贵司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出具本函。该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本合同有限期间,我司特对下述人员及印章的授权事宜说明如下:
1、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请贵司以加盖上述授权签发人(全部或部分(两选一))及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的划款指令为有效的划款指令。
2、我司特授权以下“业务专用章”为日常与贵司业务往来时出具的函件、通知等使用的有效盖章。
业务专用章(预留印鉴章):
资产管理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划& 款& 指&& 令
第&&&&&& 号
致:资产托管人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 资产管理合同》(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司申请如下划款: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元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相关附件:江海证券浩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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