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所称的重大案件党内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括以下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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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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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监督发〔2015〕59号
 来源: 委综合监督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节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
   第三节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
   第四节 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地方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经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将监督工作与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任务:
  (一)制定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估;
  (四)督查督办计划生育重大案件及&两非&案件;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监督任务。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任务:
  (一)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二)组织拟定计划生育监督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南,规范监督行为;
  (三)负责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国计划生育监督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协助组织全国计划生育监督抽检;
  (六)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
  (四)指导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督办重大&两非&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人员培训;
  (六)汇总、核实、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
  (七)承担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案件监督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打击&两非&行为,查办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发现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应当及时上报;
  (四)对乡镇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计划生育监督协管、计划生育监督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五)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
  (六)完成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监督任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明确负责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监督的具体工作,并保障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计划生育监督能力建设。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承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计划生育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廉洁自律。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采取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专项调查、督查督办违法案件及其他必要的监督方法。
第二节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检查机构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或许可证;
  (二)检查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
  (三)核对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服务项目、设备设施等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五)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方法。
第三节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打击&两非&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
  (三)&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对打击&两非&行为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打击&两非&行为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病历、医师门诊记录、实验室报告及相关诊疗档案进行随机抽查;
  (三)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工作;
  (四)对&两非&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五)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方法。
第四节 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
  (二)导致人员重伤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严重损失的案件;
  (四)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五)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较大,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的案件。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下达督办通知书,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重大案件网络督查督办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跟踪督办重大案件;
  (二)现场督办等其他必要的监督方法。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重大案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因违法行政引发的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实施计划生育监督后,应当依法按程序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提出监督意见。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政、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实施计划生育监督时,对涉及母婴保健、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相关事项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访问次数:字号:[
金室字〔2015〕17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关于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监管职能转变,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我县卫生计生工作依法治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在全县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金乡县委、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依法治县的部署要求,紧扣&四个争当&目标,深化卫生计生体制改革,创新卫生计生监督服务模式,促进卫生计生管理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优化卫生计生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服务供给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县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升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创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争做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排头兵,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监督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职责得到有效落实,监管水平大幅提高,卫生计生工作秩序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评价指标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应达到全省先进水平,重点指标保持较高水平,具体如下。
1.知识普及指标:主要包括示范区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宣传覆盖率、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人员法律法规掌握率等。
2.行政许可指标:主要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率、行政许可规范公示率、行政许可规范审批率、行政许可规范建档率等。
3.监督检查指标: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依法持证率、建档率、监督覆盖率、规范检测率,相关专业监督频次和监督抽检合格率、综合评价率、规范管理率,监督抽检任务完成率和结果及时报告率等。
4.行政处罚指标: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投诉规范受理办理率、行政执法和案卷管理规范率、行政处罚公示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下降,无变更或取消行政处罚决定、败诉及国家赔偿案件等。
5.保障支持指标:主要包括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监督信息报告准确率。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基本实现信息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职能、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办公设备和取证装备均达到国家和我省要求,两年内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违法违纪案件等。
6.特色创新指标:主要包括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独具特色,代表发展方向。
7.效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果总体水平处于全省前列,无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群众对卫生计生服务依法执业水平满意度较高等。
四、重点内容
(一)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结合推进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县级建立独立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集中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建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整合镇街卫生、计划生育监管力量,设立镇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办公室,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对本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专兼职综合监督工作协管员,在现有计生专干和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负责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工作。将过去县卫生监督与计生执法各唱独角戏的执法监督模式,转变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与县、镇、村三级联动执法的新机制,奏响综合监督三级联动的大合唱。
(二)提高监管水平。全面履行卫生计生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检查频次,推动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所有监督对象、监管项目全覆盖。积极探索施行符合我县实际、富有实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创新力度,提升监督水平。高度重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建设监督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系统等,卫生计生监管过程、执法流程及行政审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卫生计生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提高监管的规范性,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坚持有案必立、有立必办、有办必果,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销案或停止案件查办。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严禁自由裁量权滥用。依法查处媒体曝光事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健全案件受理平台,完善调查处理、反馈应对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和层级稽查,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刑事责任追究。建立执法案卷评议制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量化评分。健全处罚档案管理措施,妥善保管相关处罚案卷。
(四)规范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各项许可审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落实审批责任,实现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集中审批,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严格按照审批标准和要件进行审批许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或者附加审批条件,严禁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或更改条件。努力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所有审批事项均应建立独立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五)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取证工具、快速检测、信息化能力装备配置等方面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监督人员配备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标准;落实全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掌握率明显提升。强化行政执法质量控制,定期开展专项稽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法制宣传。以管理相对人和敏感(高风险)人群为重点对象,综合运用多种宣传途径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自律能力和广大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推行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示卫生计生服务主体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增强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协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建立完善新闻宣传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社会宣传,加大对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引导媒体正确实施监督,不断优化舆论环境。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信息公示等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公示监督执法信息,如微信公众号等。
(七)注重综合治理。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社会综合治理,根据卫生计生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适时召开工作会议,联合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重大卫生计生违法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形成卫生监督执法合力。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改变以往以罚代管的监督管理模式,注重执法社会效益。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体现群防群治。
(八)注重监督执法文化发展。我县既是&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又是诚信文化的发源地,监督执法工作要体现我县独有的文化气质。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为载体,结合我县历史积淀,发扬人文精神,突出&诚信文化&金乡特色,寻找监督执法与人文精神的交汇点,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服务文化。一是转作风,发扬奉献精神,提倡廉洁奉公,积极开展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的行风政风评议活动,有效回应社会诉求和百姓意愿,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倡树良好形象。二是严执法,禁止人情法、关系案;监督执法人员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已,执法办案过程中决不能出现违反法律程序、徇私枉法的情况。三是强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提高办事效率,不推诿扯皮;使用文明用语,提倡微笑热情服务,转变服务理念,主动服务,绝不能出现&脸难看、门难进&现象。四是重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执法人员集体学习活动,以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历史教育为重点,增强执法能力,陶冶道德情操,全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监督执法过程中,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管理相对人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制作监督执法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宣传材料等,突出金乡特色。
五、申报创建程序
我县创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的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达标创建和自查自评工作。县政府将组织开展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和建议;验收合格后,经县政府同意,填报《山东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申报表》(附件3),报济宁市卫计委;由市卫计委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计生委专家组考核评估合格后,命名为&山东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金乡县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制定工作指导方案及考核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指导、督查和评估。成立创建省级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县级领导、公安、县卫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财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食药监督、住建、环保、水行政、工商及督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创建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具体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单位相关工作的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同时,政府领导小组要成立相关领域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二)完善保障措施。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纳入县政府议事日程,创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落实机构网络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保障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
(三)扩大舆论宣传。示范区创建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社会宣传,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夯实民意基础,形成创建合力。
(四)强化创建管理。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创建工作,将具体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县督察室将及时跟进,适时督察各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县级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进,超出改进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将严肃处理。
浏览量&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器IE6以上版本卫计委:对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残群体性案件督查督办
原标题: 卫计委:对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残群体性案件督查督办
东方网5月13日消息: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卫计委近日下发《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建立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重大案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因违法行政引发的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
通知指出,卫计委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通知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内容及方法做出规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监督执业资格情况,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检查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核对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服务项目、设备设施等情况。
通知强调,卫计委将对造成人员死亡、人员重伤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督查督办,要建立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重大案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因违法行政引发的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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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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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完善综合监督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我委组织起草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计划生育监督作为综合监督工作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亟需建立工作规范,为各级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推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五章二十四条,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试行)》制订的目的、依据,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机构的任务分工。
  (三)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打击&两非&行为及计划生育重大案件进行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四)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查处等内容。
  (五)附则。对涉及母婴保健、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工作的监督进行了说明。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内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
  (二)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三)对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按照委&三定&方案实行分类监督,第一类是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是综合监督局组建后的重点工作。第二类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包括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与原卫生监督相衔接,充分体现卫生计生资源整合,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群众的目的。第三类是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与原人口计生工作相衔接,加大对&两非&案件查处的督查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对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计划生育的重大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因此,加强对地方处理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尤为重要。
  (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计划生育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未履行职责的,要求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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