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编者按: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数量大、种类多,运行情况也多有差别。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如何依据党纪条规给予恰当处分,成为困扰相关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第2期“回复选登”精选了五则聚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类问题的留言和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
  网友“清风廉雨”: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旷工作出了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但事业单位人员(全额拨款)如果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应依据什么条款来解除聘用关系。请提供一下条款帮助。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留言中所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中的一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这种划分标准无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网友“铁包公”:区房管局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一名事业编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是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给予其处分,是区房管局发文还是区监察局发文,需要经过区政府的审批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的表述(未经证实),区房管局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其不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时间,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来发文,谁来审批,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其是否是监察对象来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网友“shun”: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其中一名被城管局任命为副队长(副股级)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后被检察院给予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现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在2012年7月,检察院给予不起诉决定是在2013年2月,是否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该副队长为县城管局任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适用《暂行规定》。
  由于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暂行规定》施行之前,则应当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网友“阿放”:郑某,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邻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本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12年11月被免职(以上职务任免均是上一级行政机关任命)。
  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间,郑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8月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被法院一审判决:单处罚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于2013年7月裁定维持原判。
  案发时段郑某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决时已被免职,其主体身份如何认定?对郑某的政纪处分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因其案发时段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日生效,判决时间是2013年4月)?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咨询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行为人是否被免职,不影响其身份认定,仍应将其身份认定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而《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其犯罪行为是何时发生的,如果刑事判决是在日之后生效的,则对该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适用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网友“木公”:一名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为违法被判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如果该负责人是主动自首,并带头退还了发放的钱,挽回了损失,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请问,他的情况是否可以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按照第三个档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用开除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处分的适用规则问题。也就是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只能单独适用,不能将其联系起来适用。因此,如果一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勤编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事业单位工勤编制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所在位置:
&>互动交流>回复选登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10:25
  网友“铁包公”咨询:
  区房管局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一名事业编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是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给予其处分,是区房管局发文还是区监察局发文,需要经过区政府的审批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的表述(未经证实),区房管局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其不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时间,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来发文,谁来审批,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其是否是监察对象来定。
&&&&&&&&&&
&&&&&&&&&&&&&&&&&&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条例》六个热点问题的回复
& & 1.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 &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 &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 &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 &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 &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 2.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 &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3.&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 &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 &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 & 4.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 &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
& & 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 &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 &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 & 5.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 &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 &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 &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 &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 &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 & 6.&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 &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 &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 &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 &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 &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 &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欢迎访问纪检审计监察办公室网站
Copyright &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审计监察办公室& & 电话:7& &nbsp2271389& &&
Processed in 0.015 second(s), 3 queries, Gzip disabl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管理法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