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我签合同,我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规定。公司判我知情我该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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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进厂一个多月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辞职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吗
我在东莞进厂一个多月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辞职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吗
算你有合同,你要补,合同期未到.你主动辞职的,要是签了合同,你主动辞职的都不可能得到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说不定厂还要你补偿给它们!因为是你炒它!除非是它炒你,你告到劳动局或打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就有可能拿到一个月补偿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工作地点、职业危害,无须等公司批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你说你和公司没签订合同那要看你进该公司的实际时间来定,如是进厂一个月以后还没订合同的话就没有必要提前了、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不算违约,同时可以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切应得的报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即时通知即刻离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如试用期已过则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才行。依照最新的劳动法,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就可以依法辞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法规的规定,但实施起来比较麻烦,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六)法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来说必须有书面合同。而且要公司主动辞退你才可以。按照你的情况应该还属于试用期,而且不但可以拿到工资而且还可以依法得到一笔经济赔偿
不多说,不可以。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在公司干过,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补偿。
你主动提出辞职,经济补偿你可能拿不到。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过了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
你这个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挺简单的吧,但是如果对方上诉可能导致诉讼周期比较...
当然要,你可要求单位补偿你三个半个月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金。 1、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为其补缴社...
估计不可以吧,你们也没签合同什么文字性的东西,你可以去咨询下律师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
各位大神,我在东莞大岭山颜屋这边,我想问的是我进工厂上班20多天 没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的环境粉尘污染...
1、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这个是肯定的,但最多可以申请1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转载】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0月26日
  案情简介
  刘某系本市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合同到期之后,A公司既没有与刘某续签合同,也未提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就这样,刘某一如既往地工作。在2008年10月10日那天,A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领导指令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额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那么自合同期满之次日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缺额。理由是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的状况只是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情形,从法律条文来看这两种情况不同,不能简单套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刘某自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缺额。理由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从单位一方来说,既有长时间用工(超过一个月)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又没有及时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惩罚单位的这种做法,作为应为此付出的代价,单位应支付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缺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缺额。理由是刘某已经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属于连续用工,不能等同于新进员工的待遇,其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因此其双倍工资缺额应从合同期满之次日起算。
  结论和理由
  区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参见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继续用工的,应当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继续留用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既不为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其实质上是默认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了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应当支付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缺额。综上,区仲裁委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A公司还要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评&&&析
  本案中,刘某没有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如果他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这笔经济补偿金A公司也是必须支付的。
  刘某的诉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警示意义。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更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或者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防范事实劳动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规范了自身的用工行为,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更有效地防范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文/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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