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需要什么手续?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需要些什么手续?
被征地农民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抗衡?
被征地所得到的赔偿是发包人取得还是承包人取得?
上面这几个问题的回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我是韶关地区的,在1979年,铁三处在我们村征用了一片土地,口头协议8年期限,如今铁三处单位完成工程之后在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搬走,并把本村的征用的合同移交给国土局,如今国土局说土地已归国有,说当年的合同没签清楚,并想把本村土地卖给开发商。请问,这片土地还能收回吗?
2003年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44.84平方米,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一定范围内延续、继承的农民集体的农户代表(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该农民集体农户代表会议来决定)行驶其所有权。
但是,多年来,政府、法院、党的机关等却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委会所有权。遇所有权变更,遇诉讼官司,政府法院都承认村委会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
最近想在城郊农村买一栋房屋三间3层共计380多平方,还没有办手续,请问怎样做,要有哪些手续才能让这次购买是受法律保护的,另我本人也是农村户口.但不是该村的村民.
我这是个小山村,因新建个场镇,生产队收土地给私人建房,征用后是一万五一亩,集体一半,失地人一半,12年以后划分土地,请问我应该问集体要什么的证据,等12年后找他们要土地呢 我应该象生产队要什么样的凭证,万一12年后我们分不到土地,我们有没什么凭证可以证明,导到时候不认帐我们农民也没办法,所以想请问下,我该问生产队要什么样的凭证?
农村土地上原住房现年限太长,所以想翻建,现在翻建相关部门不允许,如果想翻建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它的经营使用权能参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吗?流转怎样履行手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在哪里
山东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谢谢
详细内容:/forum/121/topic/
此若干规定,好像并未明确说明“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都有明确的条款指出:“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参考资料:/pages/chinalawinfo/cfdc57a9bc3a0d674ef523b95d37c_0.html
/fa/law19.04.htm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几个关于土地的选择题1.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A.行政 B.政府C.法律D.民事2.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A、10 B、20 C、30 D、403、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薄等向()提出申请。A、村民居委会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A、3 B、4 C、5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处以罚款额为()A、全部非法所得B、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C、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6、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涉及土地的罪名统称为破坏土地资源罪,其包括(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A、非法占用耕地罪B、非法占用农用地罪C、破坏耕地罪7、根据现行法律,征收土地应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给予补偿。A、规划用途B、申请用途C、原用途D、预期用途
小鬼AB0186
1.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A )行为。A.行政 B.政府C.法律D.民事2.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D)年。A、10 B、20 C、30 D、403、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薄等向(A)提出申请。A、村民居委会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A)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A、3 B、4 C、5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处以罚款额为(A)A、全部非法所得B、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C、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6、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涉及土地的罪名统称为破坏土地资源罪,其包括(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A,B);(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A、非法占用耕地罪B、非法占用农用地罪C、破坏耕地罪7、根据现行法律,征收土地应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C)给予补偿。A、规划用途B、申请用途C、原用途D、预期用途
为您推荐:
扫描下载二维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自征自用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衢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自征自用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谁来做主
&&欢迎回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谁来做主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能否解决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以公共利益为幌子进行征地、漠视农民知情权、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等问题,引人关注。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广东乌坎事件”、“河南项城暴力强征土地案”、“江苏邳州暴力征地血案”、“湖南株洲强拆自焚案”……各地由征地引发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根源。目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有消息称,国务院将在今年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无疑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8月21日,南方都市报、凯迪网联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举办“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在结合座谈会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8月27日将该所20名律师共同签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最接近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务的律师队伍,圣运律师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实务瓶颈、制度挑战以及失地农民维权的辛酸与困境,体味至深。村集体与村民谁说了算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谓“集体所有“遇到的最现实的问题是,在一个村落里边,如果一个年轻的姑娘嫁出去了,她能带走集体里边她所应该持有的那一份土地权益吗?而村外面如果来了一个姑娘嫁到村里当媳妇,她又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权益中分享到什么?这其实是没有一个规范可言的,随意性很大,各式各样的借口都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通常情况下是让你等着,下一轮承包可能给你算一份,但往往是20年、30年之后了。集体所有的概念已经越走越窄了。”那么,集体土地的征收应该由谁决定呢?圣运律师所在此次立法建议中提出,对“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进一步提出,如果非要让100%的村民都同意征地方案,恐怕是不现实的,无法作出结论。土地是否被征收,村民不应该仅是被征求意见,而应该拥有决定权。即便是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定,对另外三分之一的少数人的利益来说,也没有一种补救程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也认为,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提法,实际上与《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调整用地的规定类似,采取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方式,并不是增加了农户的话语权,实际上是对另一部分人话语权的剥夺,要警惕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公共利益”招牌别再随意打对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进行限制,对传统上属于公共事业的项目要做出更细致的设计,尤其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利益。圣运律师所的律师们还试图通过明确征收决定程序,界定公共利益范畴,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也借着体育设施名义,自称是公益征地,这明显不符合征地的公益性原则。”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目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地,已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征地,“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任意扩大解释。为此,圣运律师所在立法建议中罗列出了公共利益的6种情形,即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集中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同时提出要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利益”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严禁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谈到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焦洪昌提出,公共利益通常都用列举的方式,能否考虑通过排除方式,说明哪些利益属于非公共利益?熊文钊则认为,列举的方式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必须要从程序上进行控制。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提出,对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进行限制,对传统上属于公共事业的项目要做出更细致的设计,尤其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利益。此外,立法建议稿还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送达做出了严格规定,强调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仅在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且这种送达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能再漠视农民知情权除了保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外,还要保障其“受益权”,核心是以物权保护为基础,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实践中,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往往被刻意规避,更妄谈参与权了。许多情况下,相关机关随意将征收决定张贴在村集体街道上,拍照取证后即撕毁,导致被征收人对于文件内容根本不知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知情权。王优银告诉记者,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以前经常发生村民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征走的情况。他在代理相关土地征收案件时发现,有的征地行为不公开勘测界定图,甚至就拿一张图纸到处套用,农民根本不能确定自己的房子究竟是不是在征地范围之内。在圣运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江苏宿迁市的邓某等村民被告知房屋因土地征收需要而拆迁,邓某等村民事先并未得到任何部门的通知或向其征求意见。后经律师查证,其中6户村民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而另3户村民的房屋根本不在征地范围之内。在广东佛山的一起征地案中,当地政府在《佛山日报》上刊登了《征收集体土地公告》,而当地农民根本没有条件读日报,对征收情况毫不知情。待相关机关实施征地行为时,权利人对征收文件提起复议及起诉,却早已超出了法定申请复议及起诉期限,法院裁定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此次立法建议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未经听证程序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听证后,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公布。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查处,往往得不到回应,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因此,建议通过举报、听证、公告等形式,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未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圣运律师所代理的一则案件显示,湖北武汉的和某承包了70余亩土地用于农业经营,征地时除青苗费用外,近500万的其他补偿费用被村委会截留。理由是村委会设立了公司,会为村民分红,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归村委会所有。当村民明确表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时,村委会仍拒绝支付。“这次立法一定要改变以往必须牺牲农民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的错误观念。失地农民失地吃亏,不能在费用补偿上吃第二次亏。”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出,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应成为这次立法的焦点问题。刘俊海表示,除了保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外,还要保障其“受益权”,核心是以物权保护为基础,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对于公开范围,仅在被拆迁范围内公开还不够,应该做到上网公开。张晓山还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还要进行具体细化,比如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该涉及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地人大的法律委员会,还应该包括政协、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要做到在事前就让社会冲突得到化解。九成以上出让金返还农民除了货币补偿,对于能够运营的土地,农民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入股,获得持续性的收益。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村民相当于股东,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低价征地转手高价卖地的模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但这种发展模式也备受争议,今后,城乡统筹发展该如何处理征地补偿问题?根据立法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去征收及拍卖必要费用外,作为土地补偿费由地方人民政府交还给原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征收及拍卖等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王优银律师认为,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他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政府应将土地出让金的95%作为征地补偿返还给村集体进行分配。政府征地及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应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这样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动机就不存在了,有助于土地征收依法进行。“这个建议的初衷很好,但很难行得通”。张晓山提道,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在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田建设方面都会有优先的支配。而农民应该更多的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分享土地资本化的红利,这并不是要把全部的出让金都交给农民。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出台文件,就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作出规定,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外,还包括支农费用、城市建设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五方面的费用支出。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进行多元化的补偿成为了专家们的共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提道,除了货币补偿,对于能够运营的土地,农民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入股,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刘俊海也提道,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村民相当于股东,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由于农村地区土地长期以来建房审批制度不完备,很多房屋合法建成多年后,缺乏相应的土地、房产权利证书,而一旦遇到拆迁,很多地方借口此类房屋建设未经合法规划审批,未取得手续进行建设,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所提供的案例显示,湖南安乡的郭某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用于营业十余年,各项手续齐全,但当地政府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没有赔偿商业房屋的先例为由,拒绝了郭某要求对商业房屋进行置换的要求,仅按当地政策给予住宅房屋安置,导致郭某以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妨害公务两项罪名被指控。立法建议稿针对上述情况,拟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临界点,区别对待:对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对颁布实施之后建设的房屋,满两年未进行处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不满两年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非因被征地农民原因造成的违章建筑,被征收土地、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标准予以合法补偿。与会专家最后指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目前还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与上位法如何保持协调一致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制定出台时间较早,其中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如今的土地管理形势。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所提出的,“如果《土地管理法》不改,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恐怕就很难制定。因为如果要真正保障被征地人的权益,那就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与《土地管理法》相矛盾的地方。”链 接 民间立法建议该不该被采纳开门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立法法》明文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拓展法律法规草案起草、修改的民意基础,从源头上提高草案质量,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公开征集公众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实行立法回避、委托法案起草等等,这些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形式,对于推动开门立法,打破部门立法话语权垄断,提高立法质量无疑大有裨益。“这两年我们一直在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建议和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建议,在这之前我们全国律协几个专业委员会一直力所能及地为国家立法或者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些律师界或者法学界的智慧。”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说:“我感觉非常纠结的是,从去年10月民事诉讼法由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律师界的投入非常大,全国律协先后召开过两次大规模的研讨会,最后以表决通过的方式形成全面的律师稿,但提交人大法工委之后就没有音信了。在今年4月的二审稿当中,也看不到哪些条款吸收了法学界的有关建议。随后我们又联合了两家研究机构,在三审稿之前又提出了一个具体化的修改建议,并且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实实在在提了十条立法建议及理由。但非常可惜的是,我们最近得到消息,可能这些建议一条都不会采纳。”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民间立法的用词不太准确,民间参与立法比较准确,而且学者也是以民间的身份参与的。目前国务院有制定法律草案的权力,但它把这个权力实际上给了各个部门,如预算法由财政部起草。“部门立法肯定把部门利益考虑得充分一些,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国家立法部门化,这是有很大问题的。国家法律立法的质量要有学者参加,先由学者起草,然后再到法制办征求意见。既要考虑政府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当前还应该加强对现有立法的效果进行评估,对现行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进行评估,这些立法的经济效果好不好都是可以量化的。“不好的赶紧改。咱们国家没有立法后评估的制度,现行法好不好公众都不知道。” “不光是立法论证有欠缺,我认为立法技术也有缺陷。每次立法草案征求上来的意见有那么多条,但哪条采纳、哪条不采纳?理由是什么?都没有说明。这样的立法是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呢?”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这样表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