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后户籍所在地地户籍未注销,怎么办

户口没迁移,户口原籍又被当地注销,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女方结婚20多年有结婚证,户口还没迁移到男方当地,身份证又丢了,户口原籍又被当地注销,要办医保什么的都不能,怎么办?
请问可以直接去教育局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吗?暂时没有找到正规的事业单位,投靠亲戚家可以吗?派出所说只能是父母才可以投靠,是吗?另外身份证丢了,对落户什么的有影响吗?
大学毕业5年了,一直没回去落户,临近结婚,才注意到户口问题,迁移证指定签回原籍,但是家人都已搬到另一个城市,原籍户口被注销,所以我无法落户,该怎么办?
潍坊地区的应届毕业生户口回原籍需要好多证明当地部门都不给开怎么办,我现在在天津上学,毕业想把户口迁回原址(潍坊),但是需要无住房,无工作,保险缴纳证明,未婚证明,有好多都是当地没法开具的怎么办
我08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6月份给我开了户口迁移证,当时让自己填地方,我填的山东德州,但是我上大学前户口是在吉林的,但是我从小是在德州长大的,家里人也都在德州,所以我想回德州。后来在外地工作,把户口忘了落,今年想落了,派出所说得先把户口落回吉林才能有机会再迁回德州,可是户口迁移证上写的是山东德州,而且08年8月份我档案也从吉林改派回了山东德州,我也已经从人事局报了到。请问我想把户口落回山东德州,应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上学是把户口迁到学校,现在毕业了,拿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照到原籍派出所落户,被要求出示房产证明才能办理?但是,我在原户籍没有房产,根本无法提供房产证明,请问:派出所是否有权不接收我的户口迁移?
我今年刚毕业,户口在4年前是转到学校的,现在在浙江找了工作,可是单位不接受户口,我只好把户口迁移证上的地址写回迁回原籍,在榆次。报道证的地址写的我现在的工作单位浙江的。可是榆次派出所怎么也不接收我的户口。我现在该怎么办。我不想成黑户啊!
在校大学生户口迁移后,是否还能享受原籍地的各项福利
学校已经开出户口迁移证 但是我在学校报名参军 户口怎么办?
我是农村户口,06年结婚,10年离婚,离婚后一直住在父母家,现在想把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回原籍投靠父母,但是村上要我写申请请问,申请书要怎么写啊?
07年上大学把户口迁移到海口的学校,新的身份证有效期是08.10.31到18.10.31,本人现在在成都工作,户口一直未变动过,现在需要办理护照,查资料好像说必须要户口本,可是我当年迁移户口的时候户口本上我的那一页已经从我老家带去海口了,我现在需要户口本资料请问应该去哪里要?怎么要?麻烦各位知情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注销户口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注销。
2、公民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的,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从你拿到户口迁...
跟我情况一样
你离开学校的时候学校肯定给你开了一个“户口迁移证”,而你没有去落户。
现在你需要做的是:首先找到现在可以给你落户的地方的派出所的证明“...
现在公安局全国联网,凭身份证号码可以在户籍科查到非常详细的信息。
迁出就不用回去销户了!派出所自动给你销户,不然你就两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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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薄》,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
  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8、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转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公通〔号)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园派出所辖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各院校凭市发改委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见附件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2)经市发改委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1)《西安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解锁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人向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凭以下材料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区、县人社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5、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大中专招生户口可迁可不迁,农村学生户口在原籍为农业家庭户,毕业派遣后,无法做&农转非毕业分配&,此类户口统一按&招工招干&做流转。
  市发改委审批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由派出所统一按大学生毕业分配做流转。
  (六)迁往市外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户口簿》、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凭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迁出。
  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证手续。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将原身份证收缴);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
  2、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九)公民出生地的填写
  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第一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十)公民籍贯的填写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十一)公民申请变更职业的条件和材料
  对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十二)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
  (十三)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十四)居民住宅小区立户
  1、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
  2、办理程序
  (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局户政处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②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
  (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见附件3),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
  (十五)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庄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户口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
  (十六)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
  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经分、县局审批的户口,由入户地派出所应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具体类型如下: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无《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或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科)审批后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
  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市常住户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
  (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七)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报户证明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九)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户,未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由入户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经分局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已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士官以上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落户地《户口簿》,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省、市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按以上规定批准后,只能落非农业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十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
  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凡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地发生异议的,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的通知精神办理。
  (十四)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材料:专科以上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派出所审核并按&招工招干&做流转,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在外地上学到西安落户的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结。
  (十五)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六)除公务员外,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七)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派出所上传人口信息,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八)凡直辖市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户口要求迁入本市的,可持户口所在地直辖市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九)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持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二十)被征地农民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 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文件规定审批后办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文件规定&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转为农业户口&。
  (二十一)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二)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已持有《西安市迁入人员准入证》,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录用单位介绍信;(2)中、省人社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二十三)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调入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或工人调动(0302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或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明细单;(6)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十四)被中央驻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引进的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将户口迁入西安市区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各类人员申办配偶、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证明;(2)随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西安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4)无业证明。
  配偶、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应按正常调动程序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二十五)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迁入西安市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事部门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六)申请&农转非&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2)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七)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其父年龄超过60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可申请落户(父母一方年龄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父母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八)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含三线建设人员)及其配偶(退休或无正式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申请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原由本市迁出证明或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6、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九)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配偶系外省市城镇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2、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市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西安市区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城镇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书及身份证;(2)原系本市户口的证明;(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5)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前非婚所生婴儿,要求投靠父亲落户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抚养的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按子女投靠受理。
  (三十)本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一)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4、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十二)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卡;(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三十三)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三十四)本市生源、在外市正上学的大学生集体户口,在未毕业、未退学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坚持要将户口迁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受理,派出所申报,分、县局审批。
  (三十五)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在校大学生被市区内其它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可由录取院校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卡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局审批后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三十六)外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可按夫妻投靠申报材料,由派出所上报分局审批(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所需材料:毕业证,学校毕分办出具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托管本省、市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其他可参见城镇居民夫妻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三十七)户口补录
  1、补录的范围。(1)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或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人口信息网络中应有的人口信息丢失的;(2)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
  2、补录的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属意见,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按无准迁证市外迁入办理。
  3、补录所需的材料。(1)派出所上报分、县局的常住人口补录卷,应将卷中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如户口簿、身份证、常表、身份证编码分配底册材料、迁移证、存根、学籍档案、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责任民警核对签字、盖章);(2)对缺少上述材料的,责任民警必须入户调查,并询问左邻右舍及有关证人,形成材料附卷上报;(3)派出所受理补录工作时,必须利用公安人口信息网对要求补录人员进行查询,是否在外地区已录入人口信息,并做查网追记,盖章签字后附卷(日后信息丢失人员,应在数据库进行历史查询)。
  以上(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认真如实填写《入户调查审批表》。
  (三十八)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3、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4、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 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调查,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规定的原则和本县政府制定政策办理各类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文件精神,要坚持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原则,认真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办事处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外地驻西安办事机构经政府批准,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只能报集体户口,不允许在市内移动)。
  (三)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 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市发改委、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向西安市侨务办公室申请,报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后转省公安厅,持公安厅批文、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同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未确定是否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出具证明,凭未取得在国外定居资格的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见附件4),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等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持原户口注销证明、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在该表&恢复户口理由&一栏中必须写明&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同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受理待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原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因出国户口已注销,申请在国外出生婴儿投靠直系亲属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户口簿、婴儿母亲《护照》、婴儿母亲户籍注销证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出生证翻译件,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申请迁入落户。按下列条件、材料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1、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高级人才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5)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
  (1)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6)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7)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1)、(2)、(3)、(7)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5)申请人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须提供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十)来我市投资纳税、办企业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材料。
  1、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持(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3)申请人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5)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2、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法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5)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十一)变更性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二)凡经市局审批的户口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将迁入人员信息按0351流程录入数据库,市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
  五、切实解决各类无户口人员的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一)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二)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六、办理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七、自此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原《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办理各类户口规范》(西公通〔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此《细则》由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负责解释
  九、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
  (七)《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
  (十)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雁塔区部分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农村问题的批复(市人发〔2004〕4号)。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
  (十二)《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
  (十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
  (十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
  (十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
  (十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贯彻意见》(市政发〔2008〕27号)。
  (十七)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中央驻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录聘用调迁入人员申办户籍准入和户口迁转实施程序的通知》(市人控发〔2008〕1号)。
  (十八)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
  (十九)《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推出新的户籍及治安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陕公通【2012】38号)
  名词解释:
  1、&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本通知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是指:(1)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2)其他国家部委所属普通高等院校;(3)中央与地方共建普通高等院校;(4)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5)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6)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7)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8)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
  3、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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