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管辖中的用人单位原告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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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现在的情况刚好 。如果我有受理通知书,公司也有受理通书的话,是不是我这种情况可以在合同履行地审理啊。我公司在北京,我本人是在广东东莞上班的,两年来没有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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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的情况是总公司 法庭也说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异地审理,对我有利,不会浪费我很多的车费和其它费用。因为从广东去北京处理,我要来回奔波两个城市之间,花费大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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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期待你的来信。 谢谢!雷云翔 另外,我也看了劳动合同法,根据82条,我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时间应该是 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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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本地人,在青岛工作。但青岛的劳务公司用了菏泽同名的劳务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觉得被骗了。只有一项工伤保险,其余四险没有!我去青岛劳动局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种情况我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不是在青岛?我怎么维权更方便?我维权的主要目的是生育补贴和医疗报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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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那么如果我签约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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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事国内该行业的新领域、新项目,甲方须为该项目提供大量的技术引进支持和技术培训,同时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间是边摸索实践边学习,故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 协议内容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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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 ,公司有权辞退和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法律责任。 2.合同解除次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到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与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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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1995)209号)的规定,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于首钢总公司驻迁安的金属设备结构 也应按上述管辖原则处理。 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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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 第九项终局裁决范围: 第二十条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2、劳动者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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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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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地与注册地不是统一地区,工伤认定怎样处理?
作者:胡萍  时间:   来源:法律咨询  浏览量:348  
&&&&一、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的管辖地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首先就是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下来,才能进一步确定工伤赔偿问题。且《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有限制,单位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时间,劳动者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一年的时间。所以工伤认定显得很重要,且有很强的时间紧迫性。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向用人单位的统筹地区社保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何理解为用人单位的统筹地区社保行政机构,应考虑几点:
1、级别要求。是省级社保行政机构,还是市级社保行政机构,还是县级社保行政机构。&&&&&
2、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机构?
&&&&(1)什么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单位的注册地是营业执照中单位所注册地的地点,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履行地(也就是劳动场所所在地)。
&&&&(2)如单位已经购买社保,应确定哪里管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为通知)三、---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规定可知,在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本地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在单位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3)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确定哪里管辖呢?如是农民工,可以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如不是农民工,要看地方有否有规定,如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北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一、按照管辖分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本区、县级市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地在本区、县级市的外地用人单位。该规定,是可以选择管辖,与上述《通知》对农民工的规定不相一致。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
&&&&提出工伤认定的一方进行举证,以达到说服工伤认定机构管辖。第一、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第二、到工作场所去拍了大量的照片,证明工作场所所在地;第三、公司的宣传资料,结合宣传资料中注明的经营场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编者按: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两种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两种程序在如何衔接的问题上难免会产生诸多争议。作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地与仲裁管辖地应当保持一致。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只能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这就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在管辖上存在密切的牵连性,相应地,二者需要做好衔接与协调。但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在这一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审判实践中由此而引发一些争议。有必要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相应的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一、实务问题及相关争议
王某与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王某被派往乙市B区工作,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乙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仲委)申请仲裁,该委依法受理后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甲市A区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市B区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而甲市A区则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两地基层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因此,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是乙市B区劳仲委作出的,故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依法应当向乙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仲裁裁决书中也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本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甲市A区法院虽然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但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法律有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有的则是模糊的。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的管辖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2.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时的管辖问题。对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该法院是哪一个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前述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此。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管辖相衔接的思考
1.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关系的类型化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则不甚明确。从类型化分析的角度来看,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理论上共存在以下六种可能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三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六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六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中受诉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实践中对此不存任何争议。而有争议的,是其他四种情形。前文所举之案例,实际上就属于第五种情形。
2.典型案例之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原则上对该案无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除外。具体到前述典型案例,第二种意见应予肯定,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仲裁管辖地就是诉讼管辖地。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仲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其次,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这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漏洞。对于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属于广义的法律解释的范畴,其中重要的方法就是类推适用。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无直接规定之事项,而择其关于类推事项之规定,以为适用。”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劳仲委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就该案而言,如果乙市B区劳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绝不能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对此应无异议。现由于该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就允许用人单位就该仲裁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反了类推适用的法理。
再次,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的协调。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基础上进行的,故要求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也有利于统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二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地,则表明该地对于其仲裁或诉讼是比较方便的。如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如果其并未提出异议的,则表明由在该地仲裁或诉讼对其诉讼并无不便之处。因此,确定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便于当事人诉讼。反之,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律原则。
综上,既然劳动争议诉讼要以仲裁程序为前提,则其在管辖、受理条件、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解释相关问题时,一方面要关注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应当注意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及一般法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其特殊性,即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仲裁程序。故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没有,管辖权必须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劳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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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归甲法院”,但此约定无效,因为: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经济合同,对此类合同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且有效的协议...
答: 如过时间错过了还可以打吗
答: 其实司法考试就是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报考(特殊地区例外),这些人都是经过大量考试过来的,在学习方法上都有自己的一套,并且现在的复习资料都比较全面,我认为不去参加...
答: 如果你有能力当然懂的越多越好了.因为慢慢的中国法制会越来越健全,所涉及的会更广阔.比如(会计.心理.)等
答: 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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