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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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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经审计的报表事后被发现有重大问题,审计的会计师承担什么责任?
【JerryZhang的回答(22票)】:
我刚刚查了一下,Deloitte是Autonomy的法定审计师(Statutory Auditor),负责收购之前Autonomy的年度审计工作,而KPMG是这次收购过程中的审计机构,应该是由惠普聘请的负责本次special audit的审计师,所以首先这两家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是不一样的。
至于出现上述会计欺诈的问题,如果Deloitte和KPMG能够证明负责具体工作的审计人员是勤勉尽职,并根据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了必须的审计工作,且通过开展的审计工作能够获得足够的证据表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并且做了充分的documentation)才发表了上述审计意见,那么Deloitte和KPMG其实是可以不用负责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实在是管理层太高明,把假账做的跟真的一样。他们可以说:不是我不想查,实在是对手太厉害,我把老祖宗传下来的和市面上流行的18般武艺全耍出来了也没搞定,那我也没办法。
但是就像Raymond说的,出现这么大的欺诈事项,肯定不是一两个环节出问题,而是每个环节都有漏洞,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只要回头去看过往的底稿和审计项目,一般都是能找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的,所以这两家被起诉是肯定的,而且一般情况下是逃不了赔钱的了...
【RaymondWang的回答(8票)】:
是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次一定会被起诉的。悬念不是赔不赔,而是赔多少。而其他中介机构如担任财务顾问的投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所,很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并购交易中出现这么高金额的欺诈,不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每个环节都有漏洞。
【LuoPatrick的回答(12票)】:
如果是特指HP对Autonomy进行减值这事的话,微博上的“哈特曼JG52”对此进行了解读,个人感觉还比较靠谱。
有几个事情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HP指控Autonomy会计造假,并不真的代表Autonomy会计造假,就像浑水的指控不见得都能坐实一样,这只是单方面的看法。
第二,会计处理在有些时候是可以自主选择的,特别是业务比较复杂的大型的跨国企业,在这里或者那里总有很多选择的空间。这些选择经常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都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可能只是管理层需要不同的结论,并不代表另一个结论就是错误的或者虚假的。
第三,从微博的解读来看,HP指控的问题很基础,就是收入确认政策不合理。这个政策或许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无论怎么选择,都是一桩并购或者上市项目中必然会被问个底儿掉的问题。一桩100亿美元的交易,不大可能连这事都搞错了。
第四,新上任管理层采取”财务洗澡“的策略很常见,这样可以把前任留下的会计水分挤挤干净,不用为前任背黑锅,甚至还可以为自己以后注水留下空间。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意味着前任管理层的会计处理并不很谨慎,但规则范围内的不谨慎,和会计造假还相差很远。
“哈特曼JG52”的解读请见:。
【姜振鹏的回答(2票)】:
这种事情很难避免,这种大型并购的项目,专业服务公司这个群体中,投行是吃肉的,审计,咨询,法律都是喝汤的。 喝汤的按小时计费, 吃肉的要交易完成才能收钱。吃肉的人是主导者,喝汤的是从属者。在如此震动市场的大额交易面前,交易双方,参与的其他机构都希望把交易做成,谁站出来仗义执意纯粹是人家玩牌你掀桌子,人家吃饭你往桌上吐痰。
因此洞悉风险的公司,或公司中的某些合伙人做好的选择是不接这个活,躲远点。而敢上手干的人,各方的压力造成你必须保这件事过,否则砸了这么大一个饭碗,不说会不会有人买你脑袋和一只手,在圈里你还想不想混了。 也许德勤和毕马威中有胆小的partner看出问题,巧妙的全身而退了,但总有一些有野心,又心存侥幸的人愿意知难而上的。
【cindyhuang的回答(2票)】:
审计的目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应企业财务情况,意思就是只能给出reasonable(合理的)的审计报告,但不是absolute(绝对的)的意见。在财务作假上,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审计师的责任在于发现作假(财务作假分为重大错误和欺诈。前者是无意的,可能由于财务人员能力不够之类的;后者是有意的,性质更恶劣)。但是由于审计本身有局限性,如果一家企业刻意要作假(其实如果整个公司管理层全力配合,人人都是演技派,会计把帐务做的滴水不漏,假账不被查出来还是有可能的),即使审计师做了所有应该做的审计工作,也存在有作假没有被发现的可能性。
所以在法律上,如果审计师做足了工作,比如该翻的凭证翻过了,该查的合同查过了,该和第三方核实的信息核实了,等等,最后审计报告发表了表示没问题。但之后却被爆出企业做假账,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第三方由于企业的假账遭受了经济损失要告会计师事务所,他们需要证明:1,审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whether a duty of care exists)。2,第三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审计人员不尽责直接造成的。
但是,很多这样的纠纷最终也没有闹上法院,原因嘛,一个是由于上法院打官司的费用很高,二个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声多多少少还是会受损。所以最终就是庭外和解了,会计师事务所赔钱了事。一般来说,在欧美国家,会计师事务所会购买一种纠纷的保险(PII: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所以上述情况的赔偿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还有一种保险叫FGI( Fidelity guarantee insurance),就是说如果合伙人,员工等不诚实,故意欺诈,导致事务所受到经济损失,也是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的。
【卜饭否的回答(0票)】:
不管重大过失还是故意,对外赔钱是应该的,对内的话合伙人有全赔有以比例赔,貌似他们还有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什么的,再具体就不清楚了
【李然的回答(0票)】:
如果负责的审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准则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且相关的时间、性质和范围恰当(可从审计工作底稿中查看)那么审计师是不以经营失败为由承担审计失败的责任的。因为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主要由管理层制定,被审单位管理层应该对报表承担直接责任。但如果审计师不能自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应当在审计失败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被审单位应该作为被告而审计师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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