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腱断裂工伤鉴定评级还未处理了断,又不能继续工作老板要我出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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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怎么办?”“遇到无赖老板故意欠薪怎么办?”“工作中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长寿区人社局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意识不断提升。排行榜
社会新闻:“遭遇工伤怎么办?”“遇到无赖老板故意欠薪怎么办?”“工作中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长寿区人社局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意识不断提升。
排行榜“遭遇工伤怎么办?”“遇到无赖老板故意欠薪怎么办?”“工作中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长寿区人社局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意识不断提升。
史剑道还称,阻止大豆及其他美国食品出口将促使共和党参议员采取行动,在这些参议员所代表的选民中,在制造业工作的选民不多。作物季,中国预计将进口8600万吨大豆,其中3000万吨将来自美国。这一件喝啤酒的人士看了肯定会感兴趣。1610年它在波西米亚诞生了。在欧洲,很多作品的题材都和《圣经》有关。这件杯子上有四位福音传道者--马太、路加、马可和约翰,他们各自坐在长凳上撰写着《新约》中的《四福音书》。
75岁的居伦周一发表声明否认自己参与刺杀事件,并谴责这是“令人发指的恐怖行为”。他说:“这种刺杀大使的卑鄙行为只会加剧叙利亚冲突。这场冲突已经导致太多人丧生,迫使很多人背井离乡,这场刺杀案犹如火上浇油。”埃克森美孚在中国也并非完全是陌生面孔。该公司在福建省的一个石化企业有一部分股份,另外随着中国私家车数量的增加,该公司品牌的加油站也获利不少。它还向中国出售了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生产的液化天然气。
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到目前为止,这些新的投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受到影响。一些手机应用程序允许投资者通过智能手机购买和抛售国外股票。在线门户网站允许他们吸纳资金,直接购买一块海外房地产,或者为海外买家提供资金。
  徐鹏是徐荣祥基金会的执行总裁兼人类传承项目的首席执行官。同时,他还是加州国际贸易投资委员会董事、徐荣祥基金会创始人、联合国总部授予的Empact 100 成员和克林顿全球倡议成员,在南加州大学获得神经科学学士学位。蔡文胜曾说: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催生了阿里巴巴和淘宝;厦门美丽休闲的气质则诞生了以“让世界变得更美”为使命的美图。每个城市都有它的特点。厦门正在用“美图”一样的产品改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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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网备2012001我工作中维修时意外受伤右手食指末节勒断但接上了,现在工伤认定52_中国法网论坛
&&>>&->&&->&我工作中维修时意外受伤右手食指末节勒断但接上了,现在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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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中维修时意外受伤右手食指末节勒断但接上了,现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交上去工伤科受理了但工伤科的领导说对方老板找人作证说我是工作中自己用棰子敲断的不属于工伤,你要找人作证你是怎么受伤的?属于工伤范围我才能给你做工伤认定?和我工作的那些人活干完工资都结完了我到哪儿找人作证,所以我只有仲裁委裁决的我和老板有雇佣关系却没人证证明我维修时手意外受伤的请问律师我工作中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工伤认定?谢谢回复&[&?]
头衔:中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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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紧&看工伤科怎么说
200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武警部队转业,中共党员。在国有大型企业做劳资及调解委员会多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
头衔:超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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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擅长办理各类经济...
头衔:超级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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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受伤,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是故意或者非因工作受伤,推定你为工伤。因此,你不需要找证人。&&
专业高效诚信,时刻为您分忧。业务范围: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头衔:高级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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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王琪翔律师简介:陕西宝鸡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
头衔:高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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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符合雇佣关系受伤,建议按照人损拒绝。
盐城市区柏志海律师,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地址盐城市政府东侧华邦国际10楼b区1003室。
头衔:高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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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雇佣关系,建议按照人损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到法院解决赔偿问题。
盐城市区柏志海律师,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地址盐城市政府东侧华邦国际10楼b区1003室。
头衔:初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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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工伤。
以法为是 以公为上 以民为天
头衔:法律学人
符合雇佣关系受伤,建议按照人损拒绝。
夏毛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成都资深交通事故...
头衔:中级小法师
协议不成,可以诉讼离婚。
夏雪梅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夏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
头衔:中级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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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涉外离婚)个人简介:江苏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增萍...
头衔:中级大法师
积分:75079
经验:19896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涉外离婚)个人简介:江苏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增萍...
头衔:高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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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受伤一般应该认定工伤,你自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春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东北师大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辽宁省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一九八二年开始从事司法...
头衔:大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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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
主任律师,业务高效、进取、诚信,现为韶关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头衔:高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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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
曹营珠律师,女,法学学士,于1997年以高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取得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
头衔:正义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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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李鹰律师(咨询热线)在职法学博士,就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政法系统工作。中国大律师...
头衔:大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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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
头衔:大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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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
主任律师,业务高效、进取、诚信,现为韶关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头衔:大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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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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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事务所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3号瑞达国际大厦13楼1307室&?新疆百丰天园律师事务所&(新疆-乌鲁木齐)&&&&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北五巷88号俪苑珠峰大厦2、3层&?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新疆-喀什)&&&&新疆喀什市人民西路129号&?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新疆-乌鲁木齐)&&&&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79号&《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他为何不能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来源[劳动报]日期[]案情介绍小黄2005年11月初经人介绍只身来到上海打工,他找到老乡顾某并在其车队当了货运司机,双方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500元。虽然小黄每月的工钱都是直接从顾某处领取,但因顾某的车队对外一直都以衡隆运输车队的名称经营,所以小黄认为自己是这个衡隆运输车队的职工。2006年1月份,小黄应顾某的指派出车运货至南京钢结构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小黄像往常一样为客户卸货,但在这次卸货中小黄的左手被钢板轧伤,造成左手食指指神经动脉断裂、食指末节指骨骨折缺损。小黄受伤后,顾某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之后对小黄就不管不问了。病情稳定后,小黄多次找顾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但顾某不同意,他表示,小黄是帮客户卸货时受伤的,应当由南京钢结构公司直接赔偿。后来,小黄经多方了解才获知,顾某的衡隆运输车队根本没有经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小黄就不知道该找谁赔偿了,他意识到必须找专业的律师才能为他维权。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此案后首先从用工主体上考察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在一番认真研究分析后,小黄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顾某作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顾某赔偿小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总计近三万元。案例分析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主任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黄与顾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小黄是应该提起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本案: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本案中,小黄确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但顾某的车队未经登记不具有民事上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范畴。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非法主体,因此,小黄无法要求顾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只要按约定完成某一项或者某一特定时间内的任务即可,不具有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本案中顾某的车队未经工商登记,不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范畴,小黄仅须听从顾某的指派,完成顾某交给的任务,并从顾某处领取报酬,小黄和顾某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所以小黄与顾某形成雇佣关系。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所以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要求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而人身损害赔偿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而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赔偿范围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赔偿、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赔偿范围除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范文二: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z 时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得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普遍认为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得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普遍认为工伤职工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此种理解是否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相契合?前述申请时限究为诉讼时效抑或除斥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究为何种关系?此等诸类问题均直接关乎“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情形下工伤职工救济径路的探求和对现行有关条款的实质合理性解释。本文拟从人民法院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的问题三大难点入手,将超期未申请认定工伤的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分为已参保和未参保两种情况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以期在不突破法律制度现有框架范围,为平衡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的多方利益探索一条有效的解决路径。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实效的偏差(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制度设计在法定期限内,由适格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依法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是启动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的初始程序和必备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但后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仅在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基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便于工伤保险机构调查事故的考虑,立法者特别明确了一个封闭时段、两个申请时点:一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有特殊原因经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二是职工或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区间为经过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有效运行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二是用人单位有选择工伤保险制度分担损失和化解风险利益驱动;三是工伤职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的维权能力。(二)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实际运行效果1. 用人单位缺乏申请工伤认定的激励。在不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因素情况下,工伤事故作为一种偶发性的小概率事件,用人单位很可能基于侥幸心理和求利本性驱使在用工之初就选择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其次,当用人单位超过30天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此时,用人单位为避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会选择做出虚假承诺以恶意拖延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甚至以继续就业机会为交换条件迫使工伤职工放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从工伤职工角度分析,工伤职工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单纯相信用人单位已经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将用人单位支付就医费用和支付工资视为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况是客观不能,即一旦发生严重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若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就医期间通常无法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中虽然也规定了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鉴于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目前仍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尚不可能积极代工伤职工行使权利,以及现实中若发生直系亲属已先于职工死亡,或者外出务工职工直系亲属短时间内无法联系等情况,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3.现行相关规定的局限性。从外部法律环境角度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客观上设置了制度障碍,致使实践中工伤职工陷入申请认定工伤难、超期救济难的窘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对工伤职工相对用人单位更为严格。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除开用人单位申请期限30天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能远少于1年的时间,并且该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间,作为弱势一方的工伤职工反而不享有特殊情形下的申请延期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超过期间不行使申请权利则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落入了现行法律之间的“间隙”,不论是否参保,也不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工伤职工都将被法律拒之门外,无法获得工伤补偿,自行承担工伤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因此,立法者出于善意的初衷设计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制度,但是由于实践中缺乏制度运行的必要的三个前提,致使实际运行效果与预设结果产生了偏差。二、司法实践中三种处理意见的利弊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种处理意见,法院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直接驳回工伤职工起诉,其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适用法律简单、便于操作,同时可以减轻法院案件处理压力,避免法院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官对法律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致使案件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相一致。第二种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种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判决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主张,工伤事故责任起源于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比雇佣关系更稳固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处理,于法于理,并无不当〔1〕。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功能上的不同〔2〕,致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部分工伤职工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申请转而请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若法院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其结果无疑对于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从长远看势必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灾风险”能力大大降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以上三种处理意见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不成其为最佳的解决方案。工伤保险制度是在雇主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全社会分担工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的一种制度设计,它经证实是符合社会化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向的。法院应当在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法律环境下重新反思这个问题,而不是或选择直接回避矛盾,或选择完全回归雇主人身侵权赔偿的救济方式,应以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为出发点,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前提下寻找社会成本最小方案。三、法院处理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难点(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的理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下,工伤职工若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结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以超过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即认为该条规定中“1年”的期限性质为除斥期间,工伤职工在此期间不行使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该理解值得商榷,理由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所以规定1年的申请期限,其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包含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四种情况适用1年特殊时效规定,其性质为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特殊时效目的相同,《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亦是出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取证困难以及尽可能缩短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需要。因此,从1年申请期限规定的始源看,其具有诉讼时效的性质。其次,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种制度适用客体不同。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种,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则为请求权。形成权可以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权利变动效果,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请求权则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物上请求权等。就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而言,工伤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对认定为工伤的启动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反之工伤职工则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发生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效果,仅是其依《工伤保险条例》得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进行认定工伤的一项权利。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权性质上为一种请求权,仅得参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再次,当社会经济发展较好时,“蛋糕”不断做大,此时人人生活都处在改善和提高过程中,人们都较少在意蛋糕分配问题,但是当经济出现停滞或者倒退时,人们则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蛋糕如何公平分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在设计之初,立法者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将企业从职业劳动灾害中解放出来投入生产,注重的是对工伤保险救济的效率,但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项制度价值倾向,由效率向公平适当倾斜,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理解为诉讼时效,注重保护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的合法利益,更加适应当前社会公平分配的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定性为准诉讼时效,参照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更为妥当。(二)法院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一定程序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加以确认的行为,其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依据现代行政即为法治行政的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律要求的行动,行政权力来源和行使方式都应当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示,行政亦无法外特权。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另外,工伤保险法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法,而社会保障法以人之生存保障为宗旨的法律,其将社会资源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政府对社会保障进行管理和领导的任务,其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以此作为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从而实现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之间利益平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力毋庸置疑的,但法院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已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为标准区别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无论是否超过1年申请认定期限都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第60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的权力,下文将作详释;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仅在超过1年申请认定期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现行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待遇。因此,能否正确认定工伤是正确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其关系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营安全和运行效率,涉及到每个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理应成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非参保工伤待遇支付不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完全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这一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争议,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以行政确认方式认定工伤〔3〕。从技术角度讲,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鉴定以及评估相比,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要求远低于后者要求的标准,其更接近于一种程序性要件审查和确认。加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认定工伤步骤和需提交的相关手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工伤问题上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福利经济学中“帕累托改进”定理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赋予人民法院对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情形下的非参保职工工伤认定权,并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体地位,没有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且也未涉及到工伤保险基金,但是却能使工伤职工增加一种救济途径且可能比行政确认程序更加有效,从整个社会福利角度无疑是符合帕累托改进定理的。(三)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事故损害填补机制两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两者应当如何适用,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四种模式:选择模式、免除模式、相加模式和补充模式〔4〕。我国目前立法尚未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不考虑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存在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司法解释中“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前置程序,工伤职工依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用人单位;二是认为工伤保险完全取代人身损害赔偿,受害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无权再向单位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前者认为两者是一种补充关系,后者认为两者是一种替代关系。笔者认为,在不考虑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原则是工伤保险法定优先,人身损害赔偿有限补充。“法定优先”是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都首先寻求工伤保险法的救济,对于直接起诉民事赔偿不予受理。“有限补充”是指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后未能弥补全部损失的,当且仅当用人单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时方就不足部分能提起民事赔偿。其中,对于未参保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工伤职工可以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理由是未参保情况下支付赔偿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较工伤保险更高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既然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也即是放弃了主动化解劳灾风险的机会,当然就不能享受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较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这种观点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但是忽略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工伤职工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实践中是比较困难的,这也是传统雇主侵权责任救济“失灵”一个重要原因。而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可以有效的解决用人单位无过错和工伤职工无法证明用人单位过错情况下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四、超期未申请认定工伤情形下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路径在提出超期未申请认定工伤情形下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建议之前,我们先回顾上文分析所得出的三个结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为诉讼时效,可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相关规定;在未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对已超过1年但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未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他情况下均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法定优先,有限补充”。基于以上三个结论,笔者建议对超期未申请认定工伤情形下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分为已参保和未参保两种情况讨论:(一)已购买工伤保险情况在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若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法院应当审查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若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限,而工伤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未购买工伤保险情况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若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若存在以上情况的,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判决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承担责任;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限,而工伤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前述两种情况,工伤职工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能弥补全部损失,以不足部分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的,对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行政诉讼中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审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5〕,人民法院对是否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理解为诉讼时效,参照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不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者单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注释】[1]葛承书、刘雁冰:《工伤事故责任的侵权法救济》,《法律适用》,2006年07期,第25页。[2]工伤保险源于职业风险津贴,其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而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损害全部填补和惩罚侵权人。[3]陈绍华、李云:《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应有非参保工伤认定权》,《中国劳动》,2009年2月,第25页。[4]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03期,第54-57页。[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行终字第257号。
范文三:在工作中,不少老板偷奸耍滑,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不幸受伤的时候,维权就会面临额外的困难,尤其当老板恶意避开自我责任的时候,这时候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呢?汪某现在就面临这样的处境,在给某公司干活过程中,他不幸受伤,所幸当时工友及时的把他送往了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疗了几天后才出院,医院诊断汪某左眼前房积血;左眼角膜损伤;左眼玻璃体出血;左眼结膜炎。在这期间,治疗费用等都是汪某自费,随后,汪某多次向公司主张赔偿,但公司却一直未做出任何表示。无奈之下,汪某委托了泰仁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从2014年2月到至今,当事人所在的公司都未曾和汪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泰仁律师首先通过工资条,考勤表,门禁卡等,申请仲裁,确认了汪某和公司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对受害人汪某的伤情进行了相关鉴定。最终参照工伤鉴定标准汪某所所受伤残为七级伤残。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某公司和汪某达成了工伤调解协议,某公司向汪某赔偿15万云,(该15万元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工伤赔偿费用)汪某自愿辞职。阿泰快评:在外工作,切记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碍于其他原因,没有合同,工资条和门卡等可以证明你和公司劳动关系的物品一定要保存好。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是应该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我的权益,最后,在工作期间受伤时,有没劳动合同,公司都理应负责。“律师阿泰”为自媒体作者,主打法律热点快评,倡导公益普法。目前,已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网易、一点资讯、天天快报等平台进驻。可以直接在评论里发表你的观点,说明你的问题,阿泰将对你免费咨询。有法律问题,加律师阿泰个人微信号:lvshiatai(咨询免费)打开应用保存高清大图
范文四:老板不好相处该怎么办?人力资源公司Robert Half International称,老板不好是员工辞职的最常见理由。在跳槽问题上做研究和培训的非盈利组织职场暴力学会(Workplace Bullying Institute)去年进行一次的调查发现,27.5%的受调查者表示,金融危机开始后,上级的恶劣态度变本加厉。面对这种情况,你不必默默忍受。下面的几个办法教你怎样在不丢饭碗的情况下对付不好相处的老板:冷静。ProActive ReSolutions Inc.是加拿大温哥华一家专门提供职场冲突解决方案的公司,该公司董事哈特(Richard Hart)说,如果有不同意见,你就把这种不同意见压上两天。扪心自问地评估一下自己的工作,看造成问题的是不是你自己。问问同事和私人朋友,倾听一些局外人的意见。哈特说,如果两天后你还在想这个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可能个重要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这个时候,你可以花点时间记下近期发生的伤害、争论或任何其他不属于正常上下级关系的事情。对自己的观察要客观,因为如果接下来要采取什么措施,你记下的这些东西可能还会有用。把自己的想法记下来也会起到宣泄情绪的作用。找当事人。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和老板谈话常常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哈特说,要经常交谈,注重于背后的问题而不是冲突本身。或许你会发现,老板并不觉得有问题存在。艾奥瓦大学(University of Iowa)最近做的一项研究显示,如果是老板导致的冲突,不良行为可能常常是忽视人际伤害的老板做出的。哈特说,不管做什么,都不要顶撞;谈话可能不会很顺利,对此要有准备。寻找盟友。如果合适,你可以考虑同单位里信得过的另一位管理人员交谈。他们或许可以以平级的身份去和那位问题老板接触,或建议你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缓和紧张关系。找的人应该是一位受到同事尊重的人,不玩勾心斗角的那一套,并且知道你和你的部门在公司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寻求外部援助。如果上面的技巧都不起作用,你可以寻求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这是劳动法律师、Payne & Fears LLP(位于洛杉矶和旧金山两地)合伙人法尔科恩(Rich Falcone)的建议。他们或许可以给你提供非常具体的建议,但不太可能马上替你解决问题。法尔科恩说,人力资源部的人员可以就事情保密,并和你合作,只要他们不觉得存在骚扰或歧视的问题,根据法律必须汇报。微笑着忍下去。如果忍下去对于你的职业前途很重要,那就尽量充分地利用好当前的局势。把注意力集中在怎样做好工作、减少冲突上面。位于纽约的职场心理学公司(Workplace Psychology)商业心理学家摩斯纳(Joel Mausner)说,要在朋友、家人身上去寻找理解和支持。他说,还可以寻找其他办法来应对,如养成新的爱好,或采用减压技巧。溜之大吉。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你可以考虑请求调到其他部门。摩斯纳说,如果你决定不干了,那就得提前打算,不然你会面临长期失业的苦恼。他说,不要仓促离职,因为长期失业会让你更加苦恼。Dennis Nishi
范文五:360U级分类:法律法规被浏览28次请微博专家回答检举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赔偿款是不是打在单位的账号?公司对我的赔偿要求不理会怎么办?孤独尤里来自团队:快乐助人乐帮达人采纳率:56%47级首先确定是否已经明确了工伤等级!这是关键,因为申请工伤与工伤认定执行是有时间的,而且也不是说申请了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国家对于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工伤待遇不存在赔款一说!单位对你的治疗提供的费用和工伤等级认定没有直接关系!不是说你提出的赔偿要求,单位就必须满足,只要认定工伤等级,法律有明确的条款可以执行!——如果你对工伤认定存在异议,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此回答由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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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六: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怎么办【为您推荐】会理县律师 武功县律师 浠水县律师 蕉城区律师 广德县律师 郫县律师 涿州市律师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此时经过认定属于工伤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实际的工伤情况,结合当地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对受伤职工作出赔偿。那要是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怎么办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怎么办职工受到工伤后,公司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1、先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2、等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6、向法院进行起诉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还没到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是工伤吗?虽然还没到上班时间,但是员工发病时间与公司日常实际工作时间相吻合的,比如说在上班预备时间内,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要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为此举证证明。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有力证明员工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则需要认定员工工伤确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的,则具体的赔偿就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赔偿。否则的话,具体的赔偿数额就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讲,一定要知道应该怎样来维权。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范文七:问:我父亲日在一家私营工厂做事,离下班还有半小时在行车轨道附近休息时,被行车压断左手除大拇指以外的四指,现只能接食指,还在住院中,请问这算是工伤吗?老板没有帮买五险一金也没有签定合同,那是工厂老板赔偿吗?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赔偿多少?如果老板拒绝赔偿,我应该怎么办?                   (柳州韦女士)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间隙休息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是其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您父亲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理所应当。                   由于该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父亲办理工伤保险也未与您父亲签定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您父亲支付费用,具体数额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                   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范文八:问:我父亲日在一家私营工厂做事,离下班还有半小时在行车轨道附近休息时,被行车压断左手除大拇指以外的四指,现只能接食指,还在住院中,请问这算是工伤吗?老板没有帮买五险一金也没有签定合同,那是工厂老板赔偿吗?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赔偿多少?如果老板拒绝赔偿,我应该怎么办?                   (柳州韦女士)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间隙休息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是其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您父亲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理所应当。                   由于该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父亲办理工伤保险也未与您父亲签定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您父亲支付费用,具体数额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                   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范文九:很多职场人都会向朋友吐槽:我思维缜密视野独特雄心勃勃玉树临风奈何老板不鸟我,之后就引发到二段吐槽:老板算个球,此处不识爷,自有识爷处,老子以后搞个WHAT’S APP逆袭你巴拉巴拉。然后第二天几乎所有人继续上班,努力向老板刷存在感,形成一个悲剧循环。
不受老板重视很苦逼,这意味着你失去上升通道只能混吃等死。那怎么着才能青云直上,成股肱之臣?依本人之愚见,不外乎以下三大招,且听我一一道来哈。做对事和做对的事这点来说没有捷径可走。1.高标准的要求自己。按领导要求的标准的120%来给自己提要求。如果你不从平凡的岗位中做出特别的成绩,领导又如何能让你去做重要的事?努力去做难的事,做好难的事。2.你最大的成本是时间。请多花时间在工作上。不要认为每天看漫画和连续剧玩网游还能赢过那些每天努力工作的同事。上回在知乎看到国内最成功的几个投资人说基本每天保持睡眠不超过4个小时的节奏。他们可不是每天玩网游啊亲。可是大家都知道,这点很难。我认为这是因为你没有去做对的,合适你的事。3.认真剖析自己的能力和个性,选择一项你最擅长的,把它养成你的优势和标签。
学一下霍兰德和新精英的关于能力和兴趣的知识,认识自己。做对的事也就是选对合适自己的方向,长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兴趣永远是克服懈怠和懒惰的最好秘方。领导和老板从来不会拒绝对自己有用的人。因此,首先请成为一个有用的,有专长优势的职场人。选对人恩,就象诸葛亮等到27岁才出山,你也要选对人。选对人有两层含义。首先这位领导不说要有王霸之气,至少也要智信勇三才兼备:才思敏捷而业务精通,言出必践而勇于承担责任。其实光这一条就可以展开一个专题。但归根到底,最基础的要求可以归结到两个字:靠谱。领导不靠谱,你怎么努力也像一拳打到棉花里,迟早出内伤,还是想办法撤了吧。但是注意:很多人拿这个作为借口,请先参照第一条问问自己做的怎么样?如果你做的不好,说实话在哪里都是一样的。其次呢,最好这位爷和你的性格能力略有互补。君臣之道莫不如是。一来相互依赖度和配合度会更高,二来你会有更多的独立做事的空间,以获得更好的发展。表对情哎呀呀,终于踏足到厚黑部分了。简单来说,就是尽量多占用领导的时间,在合适的时机表达对领导的认可和崇敬(请确保参照第二条选对人,以免恶心到自己)。刚才说了,人最大的成本是时间。你的领导也是一样的。多和领导探讨业务,形成共识。不过不用一味迁就领导,坚持你认为正确的,但是执行不要打折扣。在工作外的时间,多注意领导的喜好和兴趣。谈论一些工作外的共同话题。在合适的场合和情绪下表达对领导的重视和提携的感激,以及让领导给自己的能力和发展提一些个人建议等等。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能力强有时候也是要站队。为什么历史和官场小说都特爱描写“从龙之功”?这就是牵涉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我想,这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第二部分是机遇,第三部分嘛,纯属锦上添花,需要前两个部分的积累。很难想像你业绩在部门倒数,领导还愿意花时间来和你巴拉巴拉,开掉你都是正常的。做好这三点,哪里还有领导不重视你呢?
范文十:主题描述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前段时间,我司在广西出了一起工伤事故:从当地雇请的一名临时工推砖时,不幸被三楼落下的防水卷材砸伤,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抢救。医生临床诊断脑震荡,锁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伤者出院,我司垫付医药费等2万余元。由于没有购买项目团体保险,这起事故的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出院后,伤者家属先是提出要20万元的赔偿,后降到13万元,否则就要经常到工地找事,甚至威胁要把工地闹停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一次,他们一行5人差点与工地保安打起来。作为HR,公司要我负责处理此事,因为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大(公司打算出3万元一次性了结),我感到很棘手。请教各位同学,怎么处理此事?老师讲解31 42—————————————————————————————————————————————本课内容取自:三茅打卡牛人 自在如风
发表的打卡总结《依法办事,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公司存在的失误该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做工程的经常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在此次事件中错误如下:1、未购买社保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2、未购买商业保险很多公司聘请临时工就是为了少支付社保,既然不想购买社保,起码的商业保险也要缴纳吧。二、公司应按照工伤赔偿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也就是说虽然是临时工,但是赔偿的标准按照工伤来支付,虽然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来支付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怎么计算呢?怎么做劳动能力鉴定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案例中的受伤员工的具体赔偿可以到工伤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因为公司未购买社保,所以由公司承担。三、工伤应支付的待遇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2、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4、交通食宿费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公司综合计算以上费用之后,可以统计出应赔付的金额,减去公司已经垫付的医药费,就是最后支付给工伤员工的赔偿金。四、跟工伤员工沟通1、支付待遇谈判既然工伤员工的家属对赔付金额是有意见的,公司就要做好员工的沟通工作,双方达不成协议,就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走工伤程序,虽然没有购买工伤,但是出现这种事情,还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只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为工伤鉴定是国家出具的,所以工伤员工即使有意见,也没有法律支持,公司为了防止其闹事,还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2、人道主义援助毕竟是在公司发生工伤的,还是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当然这个就金额随意了,看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员工在此次事件上的态度。尽早解决,不闹事,额度就高一些,如果一直闹个不停,公司奉陪到底,绝不姑息,人道主义援助一分钱也没有。结束语:出了工伤,公司和员工都是不愿意见到的,对于易发生工伤的公司,建议社保以及商业保险都要购买,以防万一;如果都没有购买,只能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公司可以付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任何事情,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苛刻员工,也不能被员工要挟。评论 全部评论(31)我参与的评论分享到:收藏 42知秋叶
12:19:56学习了 回复wangyanying800
15:18:24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苛刻员工,也不能被员工要挟。记住了 回复折线飙升
11:23:22学习了 回复傲磊
12:41:40学习分享 回复leap
12:38:59现在我这边有个情况,我们公司有个女员工旅游的时候路滑摔倒,左手鹰嘴骨折,工伤鉴定为8级。修养期间,工资正常支付。现在员工休息半年后自己提出离职。要求我们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们这边8级是16个月。该员工工资较高,16个月接近20万,而且跟她熟悉的人透露,她已经私下找好了工作,就等着我们给一笔费用。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回复猫小怪
09:48:39@leap: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非以员工个人收入计入。即便是员工已找好工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就可享受上述待遇。 回复后面还有26条评论,查看更多>>学习总结共43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solee 发表于
09:39:15浏览(125) 赞(0)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谈判 ZHUXIAO518 发表于
11:33:32浏览(80) 赞(0)学习了 简单201518 发表于
09:43:52浏览(31) 赞(0)必须强制性买社保 xiaomiaoll 发表于
10:30:13浏览(68) 赞(0)我的收获 侯美霞713 发表于
21:41:37浏览(27) 赞(0)工伤产生了分歧如何处理 白纸与涂鸦 发表于
09:41:22浏览(53) 赞(0)能按工伤标准处理已是万幸 ghosthood 发表于
15:30:54浏览(50) 赞(0)百密一疏,多重保险互补 田继峰 发表于
16:18:28浏览(44) 赞(0)有收获 rzy218 发表于
15:42:36浏览(32) 赞(0)一般都由领导出面来搞定的 yadian 发表于
13:49:43浏览(75) 赞(0)共43条12345下一页跳到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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