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甲方(出租人):;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将自己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未设置抵押权、优先权;甲方是经商务部审批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国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甲;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将自己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未设置抵押权、优先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权瑕疵的设备出售给甲方,同时再向甲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上述设备(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以下称“租赁物”)使用。乙方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权签署租赁合同。本合同所称“乙方”实质上既是“承租人”,亦是“卖方”。
甲方是经商务部审批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甲方同意在乙方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出资向乙方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本合同所称“甲方”实质上既是“出租人”,亦是“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本合同。
合同性质和目的
乙方为筹措资金,以所有权原属乙方的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并再向甲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使用。甲方同意出资向乙方处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及其购买价格
1、 本合同所指租赁物即指附件一所描述的设备,及所属的相关配套零部件及相关的操作系统(如软件、电控系统等)。
2、 购买价格:根据租赁物的账面净值和成新率等因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租赁物的价格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报关单、报检单、批文(若有)),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乙方不能以旧有的设备买卖相关合同项下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六)。
5、 乙方应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本次取得的资金用途为:用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4.72万平方米挠性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
6、 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的付款条件:
(1)本合同签订并生效;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保证金、首付款,详见附件二《租赁要素附表》;
(3)甲方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采购合同(设计、安装合同,若有)、采购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4)甲方已在租赁物上附设所有权标志;
(5)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
(6)甲方收到乙方最新从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公司章程;
(7)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于有权的工商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收到相应的抵押登记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抵押登记书等)。
2、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全部具备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达到上述全部付款条件的租赁物购买价格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购买价的全额收款收据。
3、若付款条件未同时具备的,甲方有权拒绝或顺延支付货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否则因乙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受之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承诺可认定为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租赁物的融资租赁
1、 租赁期间、起租日及租金支付日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 租赁成本及租金:乙方承租租赁物,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已扣减首付款)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是甲方从乙方购买租赁物所支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付租期限内的利息(按扣除首付款部分的租赁成本计算利息)。租金利息、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等详见附件二。
3、 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和次数详见附件二。乙方对附件二中包括租金、首付款、利息等全部内容均无任何异议。保证金租赁期间不计利息,在本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已经完全支付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应付款之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或在租赁期满前抵最后若干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根据双方约定的融资方案确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予以没收或抵扣相关金额,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足保证金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4、 乙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给甲方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回已付的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
5、 在租赁期内,如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变更应收租金总额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收益不受影响或发生损失。因以下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租金的增加或减少由乙方承担或享受,并承担未履行相应变更带来的风险。甲方变更租金时以《租金变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书面通知乙方该变更并提出新的租金,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
(1)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变更或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约定处理;
(2)银行利率发生变动时,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对应的当期租金仍为调整前的租金金额,下一期租金按照新的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年利率=合同约定年利率±银行同期变动数,利息=未偿本金×月利率。甲方以书面形式(即《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乙方调整后的租金金额,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向甲方支付。
(3)因各级相关管理机构由于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对租赁物所有权人甲方征收相关税费的,而由甲方垫付相关款项的。若由甲方垫付的,甲方应在垫付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4)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在租赁物、本合同等方面增加支出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如甲方对租金的调整额度超过了维持甲方收益或者弥补甲方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乙方可以在收到甲方《租金变更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即使乙方提出异议,也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通知及时支付租金。经双方确认《租金变更通知书》确实存在错误的,由甲方另行出具《租金变更通知书》更正,对乙方已经多支付的部分,在后续租金中相应抵扣。
5、应付租金日: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到帐日,以银行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在租金日前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甲方备查。若乙方租金实际支付日非银行营业日,则该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乙方承担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延迟利息等)。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未使用租赁物、未接到《应付租金通知书》等)抗辩租金的支付。且本合同或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将向甲方缴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少付或拒付租金,且不得与任何甲方的债务进行抵消或对甲方进行反索。
7、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可以按如下先后顺序依次扣收:保证金、违约金、罚息、经济损失赔偿金、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8、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约定融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约定设备购买价款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接和验收
1、本合同为售后回租合同,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部租赁物始终由乙方占有、使用,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确认甲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方对所有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及其他所有与租赁物状况相关的情况没有任何异议。
2、租赁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 租赁物的保险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就本合同租赁物自行投保,租赁物件保额必须为租赁物件原值(或者如附件一所列租赁物购买价格,依客户选择确定)的100%,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甲方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乙方将1.3款规定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2.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变更收益人的情况下进行对租赁物的投保。原合同第六条及附件二关于由甲方代乙方投保的相关条款自动失效,其他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投保事宜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2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2.3 乙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给甲方,甲方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2.3.1 作为第1.2款所需费用的支付,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补足。
2.3.2 作为第1.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受向保险公司索赔及结果的影响,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第1.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的,乙方应补足。
2.4 按照第2.3款办理之后,保险赔偿金仍有剩余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5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及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时)等。
在出险情况下,在发生部分损失至租赁物件修复索赔过程中及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等所有义务。
如果发生因租赁物件自身原因(如技术因素、质量问题等)致使第三人或租赁物件等遭受损害时,乙方直接向卖方追索。
因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第三方或租赁物件等遭受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收益权
1、所有权: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1)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附设所有权标志,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如任何第三方非因甲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和配合;
(3)乙方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协议、乙方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改变以及乙方的关闭、停产、转产、兼并或破产等,均不改变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甲方对租赁物的完全所有权可有效地对抗乙方的任何股东及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若乙方破产,该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的破产财产。
(4)甲方有权对本租赁物办理所有权登记或抵押登记(甲方不可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表明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5)应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有关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2、使用收益权:
(1)在承租期间内,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场所。
(2)因乙方本身对租赁物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和/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不得以租赁物进行投资;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4)租赁物保管、维修、使用及因租赁物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1、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在前述两项情形下, 乙方继续租用租赁物,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3)租赁物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如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所列全部费用,从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处理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且支付名义货价(具体金额见附件二)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名义货价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并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汇至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租赁物从乙方购得后将租回给乙方使用。
(2)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租赁物向甲方售出后将租回使用,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
(2)在出售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投资入股、赠与等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出售前的租赁物已构成乙方企业的固定资产,并已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乙方应赔偿因租赁物权属争议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保证出售前的租赁物为自己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售前的租赁物完好无损,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租赁物始终由乙方占有,因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等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4)乙方保证有权利出售租赁物,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在出售前的租赁物上,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和/或担保物权,也未允许第三方设置任何用益物权和/或担保物权。非因甲方原因致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应撤销或解除,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根据资金占用时间按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标准赔偿甲方,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5)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
(6)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乙方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个人发生夫妻财产分割等重要事件,乙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如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依法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对其违约情况进行披露。
(9)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接受甲方定期、不定期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配合甲方租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担保
为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乙方提供的担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担保函或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提前终止
1、乙方有权通过向甲方支付一笔 “终止金”(如附件二所列)及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其他应付未付款的方式,随时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提前终止”)。 在支付终止金之日应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残值)。甲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本合同终止。
2、在发生部分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终止金”及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其他应付未付款的方式,部分终止本合同。在支付前述终止金之日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残值)。甲方收到前述全部款项后,对应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本合同在对应租赁物范围内终止,但本合同对剩余的租赁物继续有效,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租金变更通知单对租金进行相应调整,在本合同部分终止后的租金将按如下方式确定:原租金×(剩余租赁物购买价格之和/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格总额)。
3、乙方或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追加保证金,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追加保证金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到期的租金及未到期的本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租金支付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
(3)丧失商业信誉,或违反本合同做出的保证和承诺;
(4)对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债权人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或足以证明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其他情形;
(5)法定代表人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或夫妻财产分割,足以影响乙方履约能力的;
(6)法定代表人、法人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足以影响乙方履约能力的;
(7)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履约能力的法律纠纷;
(8)因乙方保险未如期办理或中断,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
4、在乙方如期足额偿还12期租金之后,乙方申请提前清偿以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同意乙方仅需支付剩余各期租金部分中的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乙方可以不再偿还。在乙方支付剩余各期租金的本金和租赁物转让价款(残值)之后,乙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本合同终止。
在满足本款前述条件(如期足额偿还12期租金)之后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款执行,不再依本条第1款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累积达一期租金的;
(2)乙方支付租金不及时累计达3次(含)以上;
(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处分租赁物及抵押物或出现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行为或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5)乙方出售、转移、抵押、质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租赁物、或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乙方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
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且乙方不能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足够担保的;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违反本合同承诺的,包括乙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争议的。
2、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并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限,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1)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和其他费用。
(2)要求乙方或担保人立即付清所欠租金、延迟利息、罚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超过一天按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延迟利息;
(3)要求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金额赔偿给甲方,并终止本合同;
(4)甲方有权另外要求乙方另支付一笔保证金或扣收其在甲方帐上的租赁保证金、已付款项作为违约金;
(5)解除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由甲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扣取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逾期罚息、其他应付款项及因乙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费用等)。当甲方处置租赁物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费按甲方的要求将租赁物在完好状态下退还甲方指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障碍物以及与租赁物的连接部分,提供搬运、拆卸工具,疏通搬运道路和搬运环境,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取回租赁物的全部费用。甲方依前述规定收回租赁物时,有权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租赁物的价值,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经司法程序或拍卖程序,可直接将租赁物进行折价或变卖,以此抵偿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损失赔偿金、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若甲方处分租赁物所得价款在补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后(若有)不足以弥补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发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当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
(6) 向乙方索回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7)要求乙方补充提供其他担保;
(8)要求设备供应商暂停向乙方提供售后服务;
(9)甲方有权就乙方或乙方实际控制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向相关征信监管部门、贷款机构等披露其违约行为。
3、自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补交税金;(2)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3)违约金、损失赔偿金;(4)租金。
4、甲方行使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如果租赁期间,由于甲方的责任而影响乙方对该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甲方在采取前述措施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海啸、政变、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如甲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在扣除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应收款之后还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乙方。甲方取得的保险金不足以偿付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应收款的,乙方应补足不足之部分。
2、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通讯中断等情况致使乙方不能及时支付租金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支付已到期租金。
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
1、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租赁债权向银行或第三方转让、或质押。根据转让、质押合同约定可由该债权银行或第三方取代甲方在本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转让、抵押或质押不需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通知乙方,并且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拥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财务报表及附表、新增的投资计划及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每年度终了后向甲方提供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应在取得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投资计划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年度内多次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则任何一次审计报告均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其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出仓单、收款收据、存款帐户明细、纳税凭证等),乙方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会计报表等资料是充分的、真实的,不存在任何未包括在会计报表或其附注中的对甲方财务状况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中的一项或几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说明函。
由于乙方正处于IPO期,上述信息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披露的,乙方有权不予提供;若乙方上市,上述信息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能对外披露的,乙方有权不予提供。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要求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地址及/或号码发生变动,应在变化发生后5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另
2任何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更改部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乙方负责通知担保人、抵押人。
3、租赁期内发生我国法律、政策规定的变更及甲、乙双方所属地税务机关税收分歧造成乙方税负增加或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有关税项、税率变更等情形时,在不提高乙方融资成本的前提下,乙方须配合甲方对本合同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该会主任直接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期间不受仲裁规则规定的选定仲裁员、答辩、组庭、送达等期限限制,相关法律文件(含仲裁文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列明的联系信息寄送后即视为送达。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或乙方的联系信息变更的,则应同时书面通知对方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否则,相关法律文件(含仲裁文书)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列明信息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及其他规定的附带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
附件二、《租赁物要素附表》
附件三、《租金变更通知书》
附件四、《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附件五、《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
正式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所有条款及附件,对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责任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拟定方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非拟定方对该条款有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了所有条款和附件的含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毫无疑义的对所有条款表示认可。
甲方: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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