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订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关于商品房认购书转让

认购意向书退定金-五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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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导读: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来源:互联网时间:浏览:730次2005,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
来源:互联网时间:浏览:730 次
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
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
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
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
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由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
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
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
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
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篇二:
房屋认购意向书
房屋认购意向书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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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付款方式及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房屋后,之前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房屋认购定金。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分
3.付款金额及时间:
□一期付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二期付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三期付款为,元整,付款期限
日前; 4.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提
出变更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须经过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同意对此约定进行变更的,双方须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变更无效。
关于竣工和交房时间
1.甲方承诺本项目的竣工时间为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为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
本意向书(或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
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 年____月___日
第 5 页 共 5 页篇三:股权认购意向书
股权认购意向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
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
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
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
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
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
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篇四: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
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
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
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
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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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赵向梅
林玮冰&&更新时间: 17:13:53&&
&&&&2010年4月,张某某的父亲以张某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一份,约定:张某某认购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4.63平方米,标准单价为5688元每平方米,标准总价为人民币652019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定金为人民币2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签署认购书后7日内,付清首付款(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为房价总额与银行批复贷款之差额,贷款年限及金额最终以银行批复为准)。买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7日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3、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首期款或全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认购总价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逾期付款超过10天,则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没收买方预交定金,并无须事先通知买方,有权单方面将上述房产收回另行出售。张父于当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载明的交款单位为&张某某&。
认购书签订后,张某某因资金原因未能在签署认购书7日内(即2010年5月5日前)付清首付款,亦未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张父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1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上载明的交款单位为&张某某&,款项名称为&交来预收房款&。后某房地产公司曾催促张某某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张某某称在2010年因银行按揭贷款无法落实,其曾找到某房地产公司方要求退房,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答复。某房地产公司则称,张某某要求退房后,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张某某方交纳的房款留到后期房源优先选房。
另查明,2010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本案争议房屋出售给第三人。2011年3月,张某某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方某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2011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某发出关于退还预收房款的函,函中载明,某房地产公司没收定金2万元,退回张某某预交款18万元。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认购书、返还其购房款20万元,利息1万元,总计21万元、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万元。审理中张某某向法院出具说明一份,说明中载明:认购书上的签名张某某并非其本人所签,是其父亲代签,其认可其父亲的签名,也认可认购书的内容对其产生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张父以其女张某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张某某于审理中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一份,明确对其父代签认购书的行为予以追认,故认购书对张某某产生法律效力。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与开发商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第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张某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虽载明了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房屋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单价),并由某房地产公司收取20万元预收房款,但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不具备《》第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该认购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因此,对于张某某关于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即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张某某应在签署认购书7日内(即2010年5月5日前)支付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某方未能按约在7日内支付首付款,亦未能按约在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责任在张某某方,某房地产公司方有权按照约定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2万元,但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接受张某某交纳18万元预收房款的行为表明,某房地产公司方并没有选择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而是选择继续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愿意将2万元定金转为购房款,欲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未具体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某房地产公司曾催促过张某某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某并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而是要求退房,某房地产公司方在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张某某的情况下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售给他人,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某房地产公司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上均存在过错。某房地产公司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售给他人后,应将张某某预付的购房款20万元(含定金2万元)返还给张某某,但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退还,形成占用张某某资金的客观事实,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张某某相应的利息损失,现张某某主张1万元,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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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商品房预(销)售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制度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6" Year="年6月1日实施以来,得到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简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和商品房预售方案。
三、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
四、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五、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七、商品房认购书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认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认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八、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九、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但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十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十二、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建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格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购或多套房屋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
(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十四、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连续居前、网签系统已关闭两次,而且又不积极整改的开发企业,将通过媒体曝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品房认购书》
2、《商品房预售方案》
&&&&&&&&&&&&&&&&&&&&&&&&&&&&&& 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规范& 商品房预售&& 签约&& 通知
抄& 送:简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 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3" Year="年3月1日印&&&&&&&&&&&&&&& (共印25份)
CH-01-0606&&&&&&&&&&&&&&&&&&&&& 合同编号:
商品房认购书
&&&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条 基本情况
&&&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 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
&&& &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
&& & 第三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 &&1、一次性付款。
&& & 2、分期付款。
& && 3、贷款方式付款。
&&& &4、其他方式。
&& &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 && 第四条 认购定金
&&&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 &&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
&&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 &&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 &&&&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商 品 房 预 售 方 案
一、基本情况
开发项目名称
开发项目座落
总建设期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证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合同号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建设总面积
开发项目及预售商品房建设状况、预售计划(包括开发项目状况、预计建设进度、销售进度计划等内容,可附页):
二、申请预售商品房情况
(一)申请预售面积&&&&&&& O
其中:1、住宅&&&&&&&&& 栋&&&&& 套&&&&&& O
&&&& 办公用房&&&&& 套(间)& &&&O
&&& &商业用房&&& &&套(间)& &&&O
&&&& 车库&&&&&&&&& 套(间)& &&&O
&&&& 其他&&&&&&&&& 套(间)& &&&O
3、本次申报的&&&&&&&幢(楼)&&&&&层&&&&室作为保留房,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行处置。
(二)准备开盘时间及开盘工作安排(开盘工作安排时间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十日内)
(三)权利受限制情况
1、土地使用权抵押&&&&&&&&&& 有□无□
抵押权人&&&&&&&&&&&&& &&&抵押期限:
2、在建工程抵押&&&&&&&&&&&& 有□无□
抵押权人&&&&&&&&&&&&& &&&抵押期限:
3、其它权利受限制情况
(四)竣工交付日期
&& 三、配套设施
该项目根据规划核定应建设机动车停车位&&&&&&辆,其中地上&&&&&&辆,地下室&&&&&&辆。
规划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位于&&&&&幢&&&&层&& 室。
该项目核定必建人防设施&&&&&&&平方米,并在&&&&&&&幢地下室内划定。
四、房屋装修标准:
5、卫生间:
五、预售房屋明细(可附页)
六、房屋总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可附页)
&&&&&&&& &&&&&&&&&&&&&&&&&&&开发企业盖章:&
&&购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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