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照解放时期的解放军老干部俱乐部退休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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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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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
官方公共微信2015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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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一)》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2015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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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猫猫 &
2015离休干部提高待遇 离休干部工资标准待遇(1)
核心提示:2015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离休干部工资标准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2015离休干部提高待遇 离休干部工资标准 
离休干部享受待遇
离休少将晒65年工资单:6年前月退休金已过万元
2015离休干部提高待遇
(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待遇现状
央企离休干部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2]
根据通知,申请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亏损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财政部强调,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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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老干部工作政策100问
作者: 厅离退休干部处
辽宁老干部工作政策100问
辽宁老干部工作政策100问
一、基本政策
1、老干部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答: 组通字[1978]40号文件指出: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
2、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四个时期是指的哪些具体时间段?
答:大革命时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底以前;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日--日;抗日战争时期:日—日;解放战争时期:日—日。
3、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是什么?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4、在职干部对离退休干部应该怎样对待?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要求:所有在职干部,都要尊重离休退休老干部,虚心向他们请教,热忱地体贴他们,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对离休退休的老同志好好照顾,并且努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敬老尊贤的优良风尚。
5、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要求: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6、老干部离休退休后的政治责任是什么?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要求: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担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
7、如何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
8、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如何表述?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指出: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9、各级党委(党组)如何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答:辽委办发[2003]28号文件印发的《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领导十条制度》规定:
1、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对老干部工作负总责;
2、党委(党组)每年听取老干部工作汇报1—2次。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党委(党组)对老干部工作年初进行部署,年终进行检查;
4、党委(党组)成员要熟悉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自觉地贯彻执行;
5、党委(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亲自过问、帮助基层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6、党委换届或分管领导变动时对老干部工作实行交接班;
7、党委(党组)的一些重要决策,应征求老干部的意见;
8、党委(党组)成员不定期地参加老干部大型活动;
9、党委(党组)每年召开1—2次老干部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10、党委(党组)把做好老干部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标准之一。
10、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做好老干部工作?
答:辽委办发[2003]28号文件印发的《各级领导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十条责任制》规定: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主持召开2次专门研究老干部工作的会议;
2、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经常深入到老干部中间去,听取意见和要求;
4、联系职级大体相同的老干部;
5、对老干部重要来信来访,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处理;
 6、对上级党委批示要求处理的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关领导应亲自处理;
7、对要求见领导谈问题的老干部,一般应接见;
8、老干部住院或病危,要前往探望、慰问;
9、重大节假日要走访慰问老干部;
10、老干部家中发生了特殊情况,要及时走访探望,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离休条件
11、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老干部有哪些人?
答:国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12、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老干部有哪些人?
答:国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13、绝大多数干部办理离休的基本政策依据出自哪个文件?
答:出自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该文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编者注:该文没有级别和职务限制,扩大了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级范围,明确了“建国前”和“供给制待遇”)
14、国发[1982]62号文件下发后,国家又下发了哪个文件,对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作了进一步明确?
答: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文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编者注:该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范围,增加了“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20世纪80年代,国家陆续下发了一些文件对办理离休的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没有再扩大享受离休待遇干部的范围。)
15、哪些地区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答: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16、“供给制”,包括哪三项内容?
答: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人退函[1988]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17、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同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离休?
答:劳人老函[1984]8号文件规定,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18、现在是工人的,要办理离休,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劳人老[1983]3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当工人的。
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19、“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概念是什么?
答: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20、对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有何意义?
答:一是认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确定老干部是红军时期、抗日前期、抗日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资历,据此落实相应的生活待遇;二是可以据此并按照政策规定的其它离休条件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可否享受离休待遇。
21、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何时算起?
答: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22、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农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算起?
答: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23、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农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算起?
答: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24、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农村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算起?
答: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
25、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农村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算起?
答: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四、政治待遇
26、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有哪些内容?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
27、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答:中办发[1985]37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文件不发个人,各单位可采取传阅、阅文室阅读、组织传达等多种办法解决老干部阅读文件问题。辽委发[1983]6号文件规定:有三名以上厅局级离休干部的单位,要单独发给一份文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要保证发文份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做到应看到的文件及时看到。因病住院或在家休养的,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派人送阅重要文件。
28、对离退休干部参加会议和重大活动有何规定?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国办发[1983]3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听重要报告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
29、省直机关离休干部如何订阅报刊?
答:辽老发[1989]6号文件,对省直机关离休干部订阅报刊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可给离休干部订阅三报一刊,即《辽宁日报》(或《沈阳日报》)、《中国老年报》、《辽宁老年报》、《老同志之友》各一份。二、给离休干部订阅以上三报一刊所需的经费,在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30、如何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答:劳人老[1983]18号文件规定: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
31、对出国(境)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如何加强联系?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2、对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
33、对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
34、如何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办发[1999]1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江泽民同志给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的通知》明确指出:党的所有干部,不论在职的还是退下来的,都要始终做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现在看来,对离退休的同志,仅仅从生活上关心好是不够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对的,也还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要组织他们学习,进行必要的形势教育。老同志也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否则晚节难保。
35、对于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应如何给予关心和指导?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36、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如何产生?任期几年?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37、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哪部分人员担任?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
38、对发展离退休干部党员有何规定?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39、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如何组织学习?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40、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有何要求?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41、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4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 1.组织生活制度;2.学习制度;3.报告工作制度;4.联系党员制度;5.流动党员管理制度;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7.监督检查制度。
43、如何收缴和管理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党费?
答: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五、生活待遇
44、对干部离休后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45、如何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
答:劳部发[号文件提出: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449号文件下发后,我省省直(辽劳字[号文件《关于调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和各市陆续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调整了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此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和生活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也按相同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整。
46、提高待遇的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如何调整离休费?
答:辽劳字[号文件《关于调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规定:离休后经批准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提高住房、医疗、坐车三项待遇的人员),按提高后的待遇比照任职五年以下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47、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8、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不增发生活补贴。
49、如何调整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
答:中纪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对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水平(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贴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50、离休干部如何报销医药费?
答:组通字[1986]19号文件明确,按规定实报实销。
51、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如何按规定看病报销?
答:一是到省直规定的定点医院看病开药;二是医疗费支出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用药补充目录》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
52、离休干部如何按政策规定进行健康疗养?
答: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进行。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四、副省长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五、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53、特需费目前的标准是多少?如何使用?
答: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一、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二、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54、离休干部护理费如何发放?
答:按照组通字[2008]48号文件规定: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200元。按照组通字[2008]6号文件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600元。
55、省直单位如何发放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答:按辽组通字[2009]28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要由离休干部个人申请、定点医院出具证明、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干部局备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仍按原渠道审批。
56、如何给老红军发放护理费?
答:老红军和其他正、副省级干部发自雇费不发护理费。按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到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按辽人[号文件规定,享受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的为:正省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按辽人社发[2010]20号文件规定,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由现行雇请一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1600元(新标准,2011年1月起执行)。按组通字[2008]48号文件规定,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
57、省直离休干部的住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以下85平方米;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同志,可在原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有房面积+增加面积)。
本方案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省直企业参照执行。
58、离休干部如何按政策规定用车?
答:辽政发[1981]3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日常开会、学习、看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予保证。车辆统管的单位,行政部门要掌握离休干部名单,按同级在职干部一样,予以安排。
国办发[1983]39号文件规定: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对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和行动不便的处以下离休干部用车要妥善安排。
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因病用车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均不收费。因私用车按规定收费。
59、离休干部如何按政策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答:国发[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60、省直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老发[2009]7号文件规定: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每人每年900元;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每人每年8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700元。
开支范围:辽老发[1989]6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订阅报刊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辽财文字[号文件规定(略)。
61、省直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人发[1993]79号文件《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厅(局)级以上(含待遇)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500元,处级(含待遇)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300元,科级以下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300元,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其它有关规定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1]30号文件)执行。
62、省直离退休干部如何按政策规定报销电话费?
答:辽委办发[1997]41号文件规定:话费补贴具体标准为:……离退休正副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80元。(编者注:日省财政厅召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长、财务处长会,明确规范津贴、补贴后电话费继续执行辽委办发[1997]41号文件,即离退休厅局级80元。)
63、我省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在省内各地享受《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的基础上,还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辽组函字[2004]33号文件规定: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除外);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只限第一门票);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办纪念馆和博物馆。
64、为什么要建立“三个机制”?
答: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65、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如何支付和发放?
答:辽委办发[2001]3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发放与原单位脱钩,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66、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如何保障?
答:辽委办发[2001]3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行政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省直驻各市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地方单独统筹。乡镇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县(市)、区单独统筹。
67、乡镇离休干部离休费如何发放?医药费如何报销?
答:辽委发[200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离休费实行县级财政统筹统发;医药费实行县级统筹统报。
68、我省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纳入养老保险发放了吗?
答:辽劳社发[2009]1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休人员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放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将全省(含中直)企业离休人员规范补贴增加的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放。(编者注:自此,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结束了离休费社保发,生活补贴单位发的历史。)
69、如何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70、如何保证离退休干部的利益?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71、除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外,又新提出了哪两个机制?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机制;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
72、对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如何帮扶?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73、省直单位如何对特殊困难离休干部进行帮扶?
答:辽老发[2010]3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特殊困难离休干部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困离休干部补助标准根据离休干部家庭困难程度的不同,可享受一次性补助2000元至5000元,对极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特困离休干部每年帮扶一次。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帮扶申请。
(一)家庭生活困难,其收入不能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且家庭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配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患有重病而且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家庭又无力承担;
(三)有残疾子女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离休干部抚养而且负担过重;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六、丧葬和抚恤
74、如何办理老干部丧事?
答:辽委发[1992]7号文件规定:一、厅局职务以上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逝世后,要本着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由逝世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本人生前留下的丧事简办的要求或遗嘱,原单位、家属和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二、厅局职务以上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逝世后,不发治丧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不以组织名义送花圈,不组织照相、录像。三、厅局职务以上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逝世后,可由原单位撰写《悼念××同志》的简要生平材料。家属和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撰写的正副省级干部简要生平材料报省委审定,正副厅局级干部简要生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四、厅局职务以上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逝世后,遗体实行火化,骨灰存放在革命公墓,不修墓、不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就地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五、厅局职务干部逝世后,可在《辽宁日报》上发简短逝世消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待遇、享受副省级两项待遇离休干部)逝世后,在《辽宁日报》上登二寸遗像和生平事迹摘要。六、在外地逝世的省级、厅局职务干部(含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有关部门和其生前所在单位要指派领导同志和家属前往处理丧事。遗体就地火化后,不派人护送和迎接骨灰,不举行骨灰安葬仪式。七、各级党委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丧事简办的规定。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对提出不适当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搞迷信活动的,要教育制止。
75、离退休干部党员去世后,可否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答:组通字[2003]14号文件《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76、离退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民发[2007]64号和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77、离退休干部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费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辽人发[2005]5号文件规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78、离休干部遗属无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口)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辽人社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按高于本人(补助对像)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基础上,红军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30%;抗日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5%;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0%。
79、退休干部遗属无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口)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按高于本人(补助对像)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七、易地安置
80、易地安置指的是哪些离休干部?
答: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的离休干部。组通字[2010]53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是指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并正式办理跨省(区、市)易地安置手续的离休干部。
81、如何保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药费?
答:组通字[2010]53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个人垫付,缩短报销周期,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受接受安置地离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政策。
82、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如何参加医药费统筹?
答:辽委发[200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安置到外省(区、市)的我省离休干部,在征得接受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按照当地标准,参加医药费统筹,统筹资金由原单位负责。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83、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走访慰问有何规定?
答:辽组通字[2004]20号文件《关于走访慰问易地安置老干部情况的通报》要求:要督促有易地安置老干部的单位加强与老干部的沟通和联系,每年至少以电话或信件的方式与老干部联系两次,每两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市委老干部局每两年也要组织一次走访慰问活动。
84、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有何要求?
答:辽组通字[2004]20号文件《关于走访慰问易地安置老干部情况的通报》要求:易地安置老干部原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与接收单位经常保持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合作,保证这部分老干部健康愉快地安度晚年。要认真履行与接收单位签订的易地安置协议,确保老干部在接收单位的活动费用。离休费要按时足额邮寄,未经老干部本人同意,不要委托老干部子女代理。邮寄离休费和医药费报销款的邮资由老干部原单位负担。
组通字[2010]53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坚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关怀和温暖。
85、如何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八、提高待遇
86、哪些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87、哪些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88、哪些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日至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89、哪些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答: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日至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90、哪些离休干部,参照厅、局级医疗待遇予以照顾?
答:辽干保领字[1992]第1号文件规定:经省委干部保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和中直驻沈单位)下列人员离休后参照厅、局级医疗待遇予以照顾。1、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的尚未享受干诊医疗待遇的所有离休干部;2、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级别为行政十六级的正处级离休干部(不受任正处级时间的限制);3、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技术级别为卫生技术九级以上(含九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农业、畜牧等行业技术八级以下(含八级)的离休干部。
九、服务管理
91、省直机关如何设置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编制?
答:辽委办发[1990]32号文件《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委关于省直机关老干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人员编制
省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从事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分为工作人员编制和汽车司机编制。工作人员和汽车司机编制,按所服务的老干部人数多少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编制
2、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比例为十比一。不足十名在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可配备工作人员编制一名。
3、处级以下(含处级)退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比例为三十比一。
4、离休、退休干部人数多的部门,编制配备比例可适当降低。
5、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较多或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干部较多的部门,增配一名工作人员编制,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老干部工作。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较少或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干部较少的部门不另增配编制。
(二)汽车司机编制
2、离休、退休的正、副厅(局)级干部与汽车司机编制的配备比例为五比一。
3、离休、退休的正、副厅(局)级干部较多的部门,汽车司机编制配备比例可适当降低。
4、汽车司机编制按车辆管理的隶属关系配备。车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汽车司机编制核定给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部门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和汽车司机编制单列,不准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被挪用的人员编制一律收回。
二、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均设立老干部处:
1、机关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在二十名以上的。
2、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不包括汽车司机编制)在三名以上的。
(二)不设老干部处的部门,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可放在机关人事(干部)或办公室,由这些部门承担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辽委办发[2000]7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
省委、省政府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服务人员编制总体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一是部门现有的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暂不调整,已设置老干部处的仍予保留;二是新组建部门及尚未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的部门,按现行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和机构;三是合并部门的离退休干部和服务人员编制交由合并后的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编者注:2004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陆续对省直机关各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审核并分别下发了通知,对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也进行了核定。)
92、省直机关老干部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辽委办发[1990]32号文件《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委关于省直机关老干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老干部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部门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老干部工作。具体职责及管理范围,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老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93、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谁负责?
答: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
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
94、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怎样指导老干部工作?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95、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怎样关心照顾?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96、如何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离休干部?
答:辽委发[200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关停、破产、脱钩以及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安置”的原则,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原企业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于兼并企业的离休干部,兼并方为公有制企业的,由兼并企业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兼并方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97、在新形势下,要逐步建立什么样的离休干部服务体系?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98、如何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方法。
99、如何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100、老干部工作人员要提高哪四种能力?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老干部工作人员要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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