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土地印花税登记薄薄与农村登地证是不是应该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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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质量,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国家采取抽查的方式加强指导管理。
为了确保检查验收质量,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检查验收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市、县农业、国土、财政、测绘、档案等部门及有关院校具有农经、土地、档案管理及专业测绘、空间数据库、信息化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省、市、县检查验收组可直接从省专家库中抽取以上专业的人员组成。
二、承包地块勘测成果监督检查
承包地块勘测成果实行专项检查验收。各承担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测绘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标准(GB/2),对承包地块勘测成果质量进行最终检查。按照《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的要求编写承包经营权调查勘测专业技术总结,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分标段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各县(市、区)或其上级部门应组成专家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勘测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检查验收专家组应集体研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并由专家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验收报告作为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材料的一部分,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一)检查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情况;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勘测成果完成情况;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完成情况;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检查验收方法
主要采取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进行。重点检查确权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1.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1)。
2.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勘测成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2)、《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3)和《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4)。
3.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情况,填写《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5)。
4.通过内业查看、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6)。
四、检查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按省统一要求,部署开展自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7),并向市确权办报告,提出核查书面申请。
(二)市级核查
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统筹做好市级核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成立核查验收组,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和内业资料查看、检测的重点及具体方法、时间安排,准备外业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并召开核查验收工作布置会。核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省确权办上报核查验收情况。
(三)省级验收
根据各市核查验收完成情况,及时召开省级抽查验收工作布置会议,制定全省抽查方案,成立抽查验收组,组织开展省级验收。验收结束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四)资料准备
&& 各县(市、区)确权办统一准备检查验收所需的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底图、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结果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及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4.其他成果资料。包括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组织机构建设文件、专业测绘机构招标结果公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宣传培训方案、自查报告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等。
(五)检查验收抽样样本确定
1.县级自查。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且全县抽检不少于30个发包方(村或村民小组);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取不少于5个承包方(承包农户)、30块承包地。
2.市级核查。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域;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少于5个发包方;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30块承包地。
3.省级验收。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域;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少于3个发包方;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30块承包地。
检查验收组按上述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检样本。样本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地形地貌、招投标标段或作业区划分等情况,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抽过的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
(六)现场检查
1.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记录;
2.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记录;
3.检查验收小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答疑。
(七)形成报告
1.检查验收组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2.检查验收报告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3.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结果。
(八)检查验收中止
1.县级行政区域内完成应确权面积达不到85%以上的,不予检查验收。
2.县级行政区域内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出现重大偏差的,不予检查验收。
3.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资料未按要求进行系统、规范整理和归档的,不予检查验收。
4.县级行政区域内因确权登记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尚未解决的,不予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的结果评定
1.检查验收评分
检查验收评分执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检查验收要素内容和分值:工作保障落实情况(S1),满分为100分;调查成果完成情况(S2),满分为100分;登记成果完成情况(S3),满分为100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S4),满分为100分。
检查验收内容评分权重(P):工作保障落实情况P1为0.1;调查成果完成情况P2为0.4;登记成果完成情况P3为0.3;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P4为0.2。
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为:要素得分=要素分值&合格样本数&总样本数。
2.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检查验收得分S的计分方法为:
S=S1*P1+S2*P2+S3*P3+S4*P4
90&S&100分,为优秀;75&S<90分,为良好;
60&S<75分,为合格;S<60分,为不合格。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抓紧限期整改。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表1&&&&&&&&&&&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S1,满分为100分)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机构是否健全
宣传培训工作是否到位
工作经费是否落实
是否建立并执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保密制度
确权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是否制订并印发、执行确权工作方案
是否有通过审定的专业技术设计书
是否有通过审定的专业技术总结
检查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否满意
要素合计得分S1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S2,满分为100分)
发包方认定是否正确
发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发包方负责人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发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发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承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承包方代表认定是否正确、认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承包方代表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规范
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与权源文件或事实是否一致
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记载是否合规、备注信息是否真实、详尽
承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承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承包地块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承包地块的设立是否正确
承包地块四至、用途等描述信息是否正确、详尽
界址点和界址线设置是否正确、描述信息与实地是否一致
调查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承包地块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承包地块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调查草图绘制是否与实际相符,调查草图是否清晰易读、完整正确
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地块控制测量、起算数据等资料是否可靠、完整、规范
承包地块面积量算是否合规,面积误差是否超限
注:按表7执行
承包地块界址点误差是否超限
注:按表8执行
地块分布图与调查表、调查草图等权属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地块分布图制作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公示材料准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核公示过程、形式、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
勘误修正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结果确认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纠纷调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经过完善,合同是否合规
要素合计得分S2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发包方名称或编码:&&&&&&&&&&&&&&&&&&&&&&
检查面积P&
面积差值△P
注1:成果面积是指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中所抽取的地块图形对应的面积。
注2:面积计算公式执行NY/T 文本第6.3.6.2节的公式(1)。
计算公式:面积差值△P=abs(P-P&),面积相对误差R=△P&P&&100%。
计算说明:abs()为取绝对值函数,对括号内的值取绝对值。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
&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调查比例尺/界址点精度等级:&&&&&&&&&&&&&&&&&
界址点成果坐标
界址点中误差m
注1:& &方法&部分说明对应坐标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实测法、航测法和图解法。
注2:一般情况下,应确保抽检的界址点个数n&30。
计算公式:△x=x&x&,△y=y&y&,△L=sqrt(△x2+△y2);
计算说明:同精度检查时,界址点中误差m=sqrt(&[△L2]/2n);高精度检查时,界址点中误差m=sqrt(&[△L2]/n)。sqrt()为开平方函数,对括号内的值实施开平方运算。&[]为求和函数,对方括号内的系列值(从1到n)进行求和运算。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S3,满分为100分)
是否使用统一规定的证书、簿册,形式是否合规
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题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正确、规范
确权登记颁证结果是否正确,证书、簿册是否与合同记载一致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代码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填写齐全并加盖相应印章
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程序是否规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发放给承包方
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制度
是否按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
要素合计得分S3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S4,满分为100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登记数据是否正确入库
数据库成果是否符合NY/T 的要求
土地承包档案是否数字化
是否具备空间数据管理(浏览、编辑、查询、分析、输入、输出、转换等)功能
是否具有调查数据管理(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转换等)功能
是否具有登记管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打印证书等)功能
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功能
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功能
要素合计得分S4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
单位:个、户、公顷
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菏泽日报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详解
——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双联双创”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当前群众关注较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并得到详细解答。  
记者: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记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记者: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记者: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记者: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记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记者: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记者: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答: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记者: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记者: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记者: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记者: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记者: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答: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记者: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记者: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答: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记者: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答: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记者 孙 展  
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干部及各县区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常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胡 炜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何启民   
牡丹区分局局长  
王景海   
曹县局局长  
师祥体   
定陶县局局长  
李庆福 成武县局局长张琇荣 单县局局长许金友 巨野县局局长马德进 郓城县局局长高传祥 鄄城县局局长吴金林 东明县局局长闫晓阳 开发区分局局长史卜江 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孙 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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