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的参与主体是什么法律关系的主体

  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整个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三方合同的基础。其中买方是支付方的角色,而卖方则是接受方。买方在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买方所支付的货款时可视为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根据买方的支付指令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买方委托其支付,这种行为就使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着保管、委托合同关系。  ~~~~~~~~~~~~~~~~~~~  看见这篇文章,想到某些第三方支付说我们不是它们的客户不认识我们,一家具有法务部的大公司,客服是这样回答受害者。  无语~~~~~这个社会现象。  我们要学习,专业知识,避免无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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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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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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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解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分析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在调整第三方支付方式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在电子支付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支付方式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有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企业、网上银行等。买方指在网上商城购物的消费者,也是因购物需要向商家支付款项的债务方,是支付体系运作的原因和起点。卖方即电子商务活动中产品的供应方,也是拥有债权的一方,是支付活动中资金的受益人,是支付过程的终点。第三方支付企业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的平台,通过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的网关使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指令进入银行的后处理系统,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网上银行并不直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而是为买卖双方完成商务活动提供货币资金支付和清算服务。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该协议的调整和约束。但是服务协议通常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需确保平台卖方的真实性、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资金的安全性。(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之间则是通过“支付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受此协议的调整和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其平台上的商家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律资格进行核实审查,并且对正常交易的卖方有划拨资金的义务。(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通过“金融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合作关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是买方的直接收款人、卖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代理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代理人,此关系受民法代理制度和合同法的调整。&二、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快速兴起并广泛地运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在起步阶段,第三方支付主要进行业务探索和创新,而法律条文的制定通常都是相对滞后,因此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并不成熟。此外,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措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相对商业银行较弱,以防阻碍其进一步发展。但是,由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风险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央行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二)&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原物万方数据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人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通过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如进行洗钱等金融犯罪、用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监管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得以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犯罪。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支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士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针对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甚至金融风险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三、法律风险的防范及规制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是交易中的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此外,第三方支付派生了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服务,这些都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第一,立足市场,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方式是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应该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方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另外,监管部门应该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而应该助推第三方产业的进程,因此,尽管不能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和创新留有空间。第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专门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放支付监管制度,完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央行实行的牌照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第三,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并行。一方面,应该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日常金融监管,防止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建立信息保护制度,记录、保存所有交易,及时汇报可疑交易,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和规范的立法进程,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第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信用评级支付。央行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牌照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指出具体的业务范围,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承担代收代付的义务,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淘汰信用度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市场的发展。第五,加大人才技术投入,建立系统、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加强内控机制好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对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加大硬件技术的投入,规避虚假、错误交易指令的发出,防止钓鱼软件的入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同时风险并存,我国应该循序渐进,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法制环境,使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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