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哪里有富帮天安财险旗下的富管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公司介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主要经营 人寿
、意外伤害等保险业务等,于日在朝阳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苏志轩,公司注册资本未提供,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拥有灿烂的红山文化的朝阳,辽宁 朝阳 叶柏寿镇兴工街4号,在职员工14名,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平县支公司是朝阳人寿保险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相关产品基本资料主要营产品 、 、意外伤害等保险业务等
成立日期日
行政区号211322
公司地址 辽宁 朝阳 叶柏寿镇兴工街4号
业务经理苏志轩
邮编122400
座机电话(7
注册资金未提供员工人数14(人)网址/chaoyang/co/6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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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卞桂芝、霍玉贤、高东梅、高东海、高东伟诉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全文】CLI.C.
原告卞桂芝、霍玉贤、高东梅、高东海、高东伟诉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1322民初880号
  原告卞桂芝。
  原告高东海。
  原告高东伟。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萍。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负责人王金朋,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平。
  原告卞桂芝、霍玉贤、高东梅、高东海、高东伟诉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钟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桂芝、霍玉贤、高东梅、高东海、高东伟的委托代理人王成伟、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的委托代理人白玉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桂芝、霍玉贤、高东梅、高东海、高东伟诉称:日12时35分许,张伟华驾驶辽N8821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张线19km+787m处时,与由西向东高国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国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伟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国财承担次要责任。辽N8821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损失费计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建平县友好球团厂辩称:对事故没有异议,我们的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我方为原告垫付20000.00元丧葬费,也应有保险公司返还给我们。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无异议,本案发生事故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部分的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日12时35分许,张伟华驾驶辽N8821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张线19km+787m处时,与由西向东高国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国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伟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国财承担次要责任。辽N8821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投保人是建平县茂源鼎鑫有限公司,张伟华是该公司司机,经张伟华手建平县茂源鼎鑫有限公司给付高东伟丧葬费2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1、原告向本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对此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向本院提交建平县医院病例1份、出院通知书1份、诊断书1份、费用清单2张、医疗费单据2张、喀喇沁医院单据1枚、住院患者误报信息更正表1张,欲证明高国财受伤后在喀喇沁医院、建平县医院抢救1天,花医疗费10381.18元,高国财在住院病历等材料中误写为高国才,对此证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提出喀喇沁医院只有一枚2981.43元单据,没有诊断书的辩解意见,因高国财在事故发生后在喀喇沁医院先行抢救,然后送建平县医院,其在喀喇沁医院的抢救费符合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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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于某、李某、于某与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
【全文】CLI.C.
于某、李某、于某与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凌城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于**。
  原告:李**。
  原告:于*。
  法定代理人:李**,自然情况同上李**。
  委托代理人:崔建成,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原告于**、李**、于*与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国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成,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李**、于*诉称:日20时许,原告于**驾驶冀h6**84号小型轿车沿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凌钢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驾驶的辽ne**47号大货车相撞导致小轿车内于**的妻子李**及孩子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原告一家三口住院治疗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中原告李**构成九级伤残,于*构成十级伤残。事故中大货车的所有人为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辩称: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我公司不承担。我公司给肇事双方车辆的司机垫付了酒精检测的费用800元,并在交警部门交了肇事押金60,000元,施救费6,000元,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1,400元,我公司要求原告如数退还给我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所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日20时许,原告于**驾驶冀h6**84号小型轿车沿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凌钢小区门前路段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的司机张树明驾驶的辽ne**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ne**0挂)相撞,致于**、于**(另案原告)李**(系于**之妻子)、于*(系于**之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李**、于*被送往凌源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于**被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擦裂伤、右膝软组织挫擦伤。原告于**住院治疗9天,共花医疗费4,974.55元,其间为二级护理、普食。原告李**被诊断为额顶部头皮裂伤、颈5椎体骨折并前滑脱、颈部软组织挫伤。李**住院治疗26天,共花医疗费28,578.97元。其间一级护理3天,流食3天,其余为二级护理、普食。原告于*被诊断为创伤性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综合症、创伤性脑内出血、脑震荡、胸部挤压伤、腹部挤压伤、肺挫伤、急性肺水肿、颈部过伸伤、颌面部骨折、面部皮挫伤、吸入性肺炎。于*住院治疗3天,共花医疗费10,672.9元,其间一级护理1天、重症监护2天。禁食水2日,鼻饲饮食1日。原告李**称,其子在住院期间由孩子的爷爷和奶奶两人护理。三原告共花医疗费44,226.42元。原告李**出院后的医院处理意见为术后颈托制动3个月,其于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外伤性颈5椎体骨折并前滑脱、行颈5、6间盘摘除、复位、植骨内固定术后,颈椎畸形愈合,颈部运动活动丧失32.2%,构成九级伤残。需取出骨折内固定物,其后续治疗费人民币6,000元。原告于*于日经上述司法鉴定所鉴定,于*外伤性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致神经功能障碍并遗有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综上,原告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974.55元、误工费572.58元、护理费234.63元、伙食补助费180元,合计人民币5,961.76元;原告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8,578.97元、误工费5,853.04元、护理费756.03元、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60元,伤残赔偿金92,8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72.2元、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合计人民币162,232.24元;原告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672.9元、护理费130.35元、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伤残赔偿金46,4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60,369.25元。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563.25元。原告于**在住院期间,支取被告建平县成功货运有限公司在交警队交付的肇事押金20,000元。
  此次交通事故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凌公交认字(2013)第1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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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
医疗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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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7812750
地址: 叶柏寿镇红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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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社会保险服务所位于叶柏寿镇红旗街。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在公司形成了“事事有标准,人人有专责,件件工作都要受控”的全面质量管理局面。历经多年的风雨,我们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其骄人的成绩获得掌声阵阵!未来,让我们一起去谱写新篇章。公司本着“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长期坚持互惠互利”的经营方针”,热情的为您服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回报客户。我们坚持技术和服务并重的思想,遵守规范、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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