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公司不处理,是否可以找建委?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是找劳务公司还是找建筑公司?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是找劳务公司还是找建筑公司?
青海 西宁 城北区发表时间: 10:53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假如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将两者都作为被告起诉。假如是合法的,只能找劳务公司了。先申请工伤认定吧,然后等出院后及时做伤残等级鉴定,据此提起劳动仲裁。
律所: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4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人受伤公司
律师回答共 3 条
若劳务公司是有资质的,就找劳务公司维权。
律所: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47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上班期间工作受伤应属于工伤,如果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律所: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3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89740****
你好,找直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劳务公司找你干活的就找劳务公司
律所: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5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人受伤:赔偿
其它相关词条:
遇到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专长:其它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最高院答复: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应当说,您对上述问题的见解是有一定道理的,说明您对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并希望能够解决这一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许可这样做法,实际施工人反而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强行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这些要求显而易见都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最后,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装饰公司承揽下来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工地受伤工人应该谁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装饰公司承揽下来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工地受伤工人应该谁
广东-深圳&12-19 11:07&&悬赏 0&&发布者:海阔天空 回答:(6)
装饰公司承揽下来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工地受伤工人应该谁负责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广东-广州]
455887积分
回复时间:
由雇主承担责任
[广东-广州]
回复时间:
装饰公司和个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用人单位负责,就是该工人所属的包工头
装饰工程公司和包工头是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装饰工程公司和工人之间是没关系的,不用负责
[广东-广州]
回复时间:
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房东没有审查承包资质的,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我的补充:
房东已经发包给装修公司的,由装修公司负责
[广东-东莞]
回复时间:
用人单位负责,就是该工人所属的包工头
装饰工程公司和包工头是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装饰工程公司和工人之间是没关系的,不用负责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包工头和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黄险峰)()&
(刘中良)()&
(陈晓云)()&
(罗远水)()&
(徐荣康)()&
(郎海华)()&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80820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67939
人气:1223243
人气:15873
人气:1304
北京 朝阳区
人气:86900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智慧工地标准 建委 的文章

 

随机推荐